地瓜君 发表于 2018-9-24 15:05:06

境外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瞧这里!

办税指南
“走出去”税收指引-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提供其他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其他符合政策规定跨境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
●2、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适用条件】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包括: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在德国购买了一台设备,因故未能运回国内,要在德国出租。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12366热点问题
◆一、问: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回购原房屋的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问: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问:哪些企业可享受残保金免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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