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粿哥哥 发表于 2018-9-24 14:40:45

从事建筑行业的福清哥,这些税务知识你们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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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从实际效果看,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税务总局发布了本《公告》,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纳税地点
《公告》规定,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明确代扣代缴有关规定
《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公告》明确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明确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
《公告》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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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管理
(一)业务概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外出经营活动应当缴纳营业税业务的,由地税机关受理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当缴纳增值税业务的,由国税机关受理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4、《外管证》由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
5、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6、如某些企业外出经营活动,《外管证》需延期的,可持原《外管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延期续开。
(二)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
2、纳税人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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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同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规定,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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