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蛎饼先生 发表于 2018-9-23 21:06:25

原来这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家快学习下

案例 警示
企业集体土地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情简介:2015年3月份,税务机关对某外资企业往年度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评估检查。该外资企业2012年度租用某化工厂的房产(该房产所占土地为集体所有)用于经营,2012年末该外资企业与该化工厂签订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购买协议,其中房产价值为300万元,土地面积为12000平方米(该土地等级为二等,年单位税额为3元/平方米),但该外资企业一直未办房产和土地手续,与此同时该外资企业在2013年度在这集体土地上建造了一幢厂房但一直未竣工。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发现:自2013年至2014年为止,该外资企业房产税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但是一直未缴纳土地使用税。检查人员询问了企业法人和会计,他们反映,该企业自2013年至今,购入的厂房一直闲置,期间自建厂房也未竣工达到可使用状态,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所以该纳税人认为企业不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案中,该外资企业与该化工厂签订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购买协议,从而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不动产)拥有了所有权,同时该外资企业又在该集体土地上建房,由此可以看出:该外资企业实际上已经在使用租入的集体土地,应由该外资企业(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税务机关检查人员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一方面对于该外资企业进行了政策宣传,另一方面对于该纳税人近两年未交的土地使用税7.2万元及其滞纳金进行了查补并追征。

12366 热点问题
问:公司给家庭贫困的员工发放的福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因此,公司给家庭贫困的员工发放的福利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问: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征,现跨区从事建安工程项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找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还是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三、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因此,该企业应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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