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头侄儿 发表于 2018-9-23 20:45:14

这样的骗局你要小心了!

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60后男子薛某事先准备了用两条相同的丝袜包起来的两捆钱,其中一条丝袜里面装着百元面额的1100元人民币,一条丝袜装着冥币。之后,薛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福清市某村的便利店里向当时看店的余某购买香烟,并先出示内有百元面额的1100元人民币给余某辨识真伪,余某确认是真钱后,薛某找借口将装有真钱的丝袜调换成装有冥币的丝袜交给余某,骗走余某的9包硬壳中华牌香烟、5包硬壳芙蓉王牌香烟、7包软壳玉溪牌香烟,3包白色七匹狼牌香烟。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9包硬壳中华牌香烟、5包硬壳芙蓉王牌香烟、7包软壳玉溪牌香烟、3包白色七匹狼牌香烟价值人民币713.5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3日期间,薛某以上述方式实施多起诈骗案件。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诈骗钱财达人民币23760.5元,2016年5月4日,薛某在福清市某镇的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6年6月2日,薛某的配偶代薛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3760.5元。2016年6月2日,侦查机关分别向余某、林某等人发还人民币23760.5元。在审理过程中,薛某自愿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福清法院认为,薛某先后10次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3760.5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薛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也自愿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薛某所实施的犯罪情节来看,不宜对薛某适用缓刑。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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