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商会小喇叭 发表于 2020-10-3 20:48:47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

  融政综〔2019〕248号  一、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扶持力度  (一)在科创板上市的后备企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二)企业通过保荐人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被受理,上市委对上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公司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上交所将上市委同意审核意见报送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决定,公司在证监会同意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及再融资投向奖励参考主板上市公司奖励条款;  (五)企业上市满3年,一次性给予15万督导费用奖励;  (六)资金奖励规则流程参照《意见》予以执行。  二、给予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增值的税收奖励  对辖区内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或“新三板”挂牌前因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因进行股权转让,按现行上市评估价值核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给予地方级财政留成部分100%奖励。  三、给予辖内上市、“新三板”企业并购奖励  (一)并购成为控股股东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并购金额在3000万到5000万的一次性奖励150万;  并购金额在5000万到1亿的一次性奖励200万;  并购金额在1亿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  以上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  (二)并购域外企业成为控股股东的,除享受本款第(一)项奖励外,对并购行为中属于辖外税源回我市缴交的,净入库数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级财政留成部分90%给予奖励。  以上(一)(二)项所列并购行为以上市公司、挂牌企  业具体公告为准。  四、给予承揽企业上市的券商奖励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券商承揽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辖内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持续服务,对成功推进我市后备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券商营业部,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将域外上市企业引回我市的券商营业部,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推进我市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券商营业部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鼓励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共同上市  (一)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50%或为控股股东,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且满足《意见》对应板块及科创板募集资金额度投向要求的,可享受相对应的上市板块募集资金投向政策奖励;  (二)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20%、低于50%,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且满足《意见》对应板块及科创板募集资金额度投向要求的,可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占比予以对应上市板块募集资金投向的同比例政策奖励;  (三)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50%或为控股股东,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并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前进行股份转让,按现行上市评估价值核定补缴企业所得税,且将IPO募集资金不低于60%的部分投资于我市的,可享受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100%奖励;  (四)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20%、低于50%,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并将IPO募集资金不低于60%的部分投资于我市,对我市财税有较大贡献的,经企业申请,市政府采取“一企一议”方式评估核实后,可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占比给予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同比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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