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福清小喇叭 发表于 2020-6-17 09:24:13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榕政办﹝2020﹞18号)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大做强(一)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支持对年成交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资金扶持总额最高200万元。
(二)对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的支持1、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9610、1210模式进口),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含),按交易额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封顶以上部分,按照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如获市级以上资金支持,可重复享受。2、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我市统一组织进口医用耗材、为我市防控工作作出贡献的跨境电商企业,每进口1美元上述货物(按进口额算)给予境内收货人0.1元的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其他同类奖励政策。
(三)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企业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形成30万美元以上交易额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自营平台建设成本的50%补助,或一次性给予企业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委托电商服务企业产生的宣传、引流、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的50%补助,单个企业扶持总额最高5万元。
二、提高物流服务水平(一)支持对台快件运输。国际快件运营人企业开展对台快件出口业务,每公斤给予1元补贴,全市年度总扶持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保税备货业务。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2亿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度一次性奖励出区物流费用3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度按照交易额1%一次性奖励出区物流费用;5000万元(含)—1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度按照交易额0.5%一次性奖励出区物流费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度一次性奖励出区物流费用20万元。
三、支持海外仓建设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和应用。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海外仓,对运营一年以上、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拥有完善的仓储管理系统,具备全程业务查询、货物状态跟踪能力,具备公共仓储、集货分销、物流配送等业务拓展能力的海外仓,带动福州企业出口入仓超过30万票或5000万元,按照项目首次申报实际投资额或再次申报新增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四、支持仓储运营对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运营服务的企业给予补助。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到500万件、400万件、300万件、200万件、100万件以上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每年度分别给予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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