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HIOU198 发表于 2020-5-11 08:48:55

福清市群租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群租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福清市群租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福清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和《福州市五城区群租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同步开展我市住宅小区群租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市于3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开展住宅小区群租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全面消除群租房带来的消防、结构、治安等安全隐患,维护房屋使用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零容忍”整治态度,发现一起坚决处置一起。   (二)按照边排查、边纠正、边处置的原则,对现场核实认定为群租房的,做到“三个一律”,即一律清人、一律封房、一律整改,务必限期整改到位。   (三)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厉追责处置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三、认定标准   住宅小区成套房出租的,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出租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群租房:   (一)将成套房内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为若干小间出租的。   (二)将成套房内原始设计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的。   (三)出租的成套房内增设明显多于原设计数量的卫生间、电表、水表等设施的。   (四)其他随意改变成套房内使用功能的。   四、责任分工   (一)各镇(街):承担专项行动的直接责任。负责群租房举报受理、线索收集、排查确认、督促整改和整改结果核实工作。   (二)村(社区):承担专项行动的具体责任。负有发动群众、直接参与的具体责任。   (三)业主(含转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负有自查自纠和配合整改的主体责任。   (四)市直有关单位:市住建局、公安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协调督导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作为重要参与部门做好本系统协调督导工作;其他市直有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各司其职,承担专项行动相应的工作责任。  五、排查认定   属地镇(街)负责群租房排查认定工作。   (一)受理举报   1.各镇(街)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受理群众举报。原则上可依托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举报电话一并受理群租房举报,群众还可通过12345投诉平台举报。   2.组织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排查,收集群租房线索。   (二)排查核实   接到群租房线索3个工作日内,由属地镇(街)负责召集辖区内派出所、住建、城管、应急管理、消防、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深入现场排查核实,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现场排查核实认定为群租房的,当场向业主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且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同时停水停电,当日内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档造册。   属地派出所负责保障排查认定工作秩序,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拒绝配合或阻扰对抗排查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限期整改   经现场排查核实认定为群租房的,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限无条件整改到位。   (一)自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起5日内,群租房内承租人员必须全部清退搬离并封房。   (二)自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起15日内,由房屋产权人负责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   (三)自行整改完成后,由房屋产权人向属地镇(街)申请核实,镇(街)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辖区内派出所、住建、城管、应急管理、消防、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解除相关处罚措施,并由镇(街)负责当日内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销案。   七、依法处罚   对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属地镇(街)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牵头,属地镇(街)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多措并举依法处罚。   (一)相关责任人   1.由于群租房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出租标准,由属地镇(街)告知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时退还租金。   2.市公安局、住建局负责对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业主、房屋中介机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3.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在我市各类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依照个人信用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整改期限内拒不搬离的承租人,由公安部门注销其居住证,未办理居住证的,不予办理。   4.涉及房屋群租行为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报其工作单位督促整改,仍不整改的,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5.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且拒不配合整改的房屋产权人,涉嫌非法经管获利数额较大且拒不配合整改的转租人,以及整改后实施二次违规装修群租情节恶劣的房屋产权人和转租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群租房屋   1.对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群租房,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属地镇(街)负责,属地派出所、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对违规装修部分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2.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群租房未整改到位的,由镇(街)函告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冻结产权,限制办理产权登记、转让、继承、抵押登记手续,且不予恢复供水、供电。   (三)相关企业   市住建局负责对实施违规装修的装修企业、为群租房租赁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报市发改局(信用办),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八、工作保障   (一)组织领导。成立福清市群租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城建、公安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市住建局、公安局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市城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信用办)、财政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水务公司按照部门职责承担专项行动相应工作责任,并指定一位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衔接协调。   各镇(街)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群租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和推动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每周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整治工作情况。   (二)督查问责。群租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纳入全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导范围,由督导组进行专项督导。同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由市效能办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效能督查,对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单位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相关工作。   (三)配套保障。按照规定期限搬离的群租房承租人,属地镇(街)、村(社区)以及市住建局应主动帮助引导其对接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符合公共租赁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各镇(街)应帮助指导办理申请程序并优先安排,与市城投集团进行对接。   (四)加强宣传。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我市各类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提高群众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配合群租房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形成有利于群租房排查整治的舆论氛围。   九、长效机制   群租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结束后,各镇(街)按照本方案形成的工作机例,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群租房排查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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