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机灵弟 发表于 2020-3-12 11:44:14

福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福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总则
(一)划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要求,结合福清市实际,对《福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融政办〔2010〕27号)进行调整,规范畜禽养殖业管理,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意义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福清市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制度建设,落实相应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对保障全市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推进全市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考虑全市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重要水系等区域为重点,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促进畜禽养殖有序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5、重视饮用水源保护的原则;
6、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7、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8、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划定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
(1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1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5月1日施行)。
2、地方法规
(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修订);
(2)《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3月31日修订);
(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10月1日施行);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8月1日施行);
《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7日施行)。
3、其他
(1)《关于长乐市和福清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2〕349 号);
(2)《关于晋安区宦溪镇等 54 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7〕212 号);
(3)《关于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等 32 个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12〕35 号);
(4)《关于调整福清市东张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闽政文〔2014〕315 号);
(5)《关于取消福清市虎溪水源保护区的批示》(闽政文〔2015〕237 号);
(6)《关于调整福清市龙田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示》(闽政文〔2019〕152号);
(7)《福清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
(8)《福清石竹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18-2035 年》。
(六)术语和定义
1、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以及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品种动物。
2、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
规模养殖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3、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简称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福清市畜牧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和产业化经营机制的引入,福清市已成为全省畜禽养殖大县(市)和福州市畜禽养殖主要集中地,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畜牧生产模式逐步从千家万户家庭散养式向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转变,畜牧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程度、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都得到极大的提高,种苗繁育、饲料生产、兽药经营、产品运销加工等配套产业链也日渐完善,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持稳定,畜产品供应充足,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2018年全市生猪出栏60.64万头,肉牛出栏0.47万头,肉羊出栏2.92万头,肉兔出栏13.23万只,家禽出栏186.44万羽;肉蛋奶总产量8.4万吨。全市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同步发展,已创建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3家,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11家;畜牧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达8家,辐射带动的农户达1.6万户。截止2018年底,全市有年出栏1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场59家,出栏量60.64万头;年出栏100头以上的肉羊规模场36家,出栏量0.74万头;存栏1万羽以上的蛋鸡规模场6家,存栏量68万羽;存栏5000羽以上的蛋鸭规模场3家,存栏量15.7万羽;年出栏2.5万羽以上的肉鸭规模场1家,出栏量3.2万羽。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不断完善。三种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免疫密度均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均超出国家要求水平;59家养猪场中,农业部净化示范场2家、创建场1家、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3家。养殖污染治理与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序推进。对可养区保留的养猪场全面实行建档立卡管理,建立乡镇常态化监管机制,开展网格化动态巡查,严防禁养区生猪养殖反弹回潮。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助推全市畜牧业高质量绿色资源化发展。
三、禁养区划定
(一)禁养区划定技术方法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陆域范围。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风景名胜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禁养区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3、文物保护单位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不宜建设养殖场,将其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将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5、主要流域、输水渠道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将主要水系、输水渠道等需要保护的区域及周边500米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主要交通干线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将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 500 米以内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二)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相关批复文件,福清市有15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其中 1个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3个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另外1个主体在长乐市,福清市境内只有部分区域,依法划定15个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约206.84平方公里,具体如下:
(1)东张水库水源地保护区:镜洋、东张、一都三镇汇水到东张水库的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水域范围。
(2)各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西溪水库、建新水库、东皋水厂、占贝水库、梨庄水库、乌仔底水库、犁壁桥水库、十八重溪水库、北林水库、乌江水库、红底坑水库、万利水库、龙田水厂的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水域范围。
(3)长乐三溪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在福清市境内区域。




2、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石竹山风景名胜区,东至高铁线西侧 150 米处,南至灵石林场边界,西至红山-五里山,北至县道 170 线-东张镇区规划外环路,用地面积47.48平方公里,划定禁养区面积47.48平方公里。
3、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目录,福清市境内有7个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其中2个全国重点),包括瑞岩弥勒造像、龙江桥、瑞云塔、黄阁重纶石坊、天宝陂、东关寨、福清少林院遗址,将7个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划为禁养区,禁养区面积1.99平方公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福清市城市建成区及外延500米区域。建成区范围:西至福厦高速公路、石竹山风景区,东至东南村、福厦铁路、石井村、溪头村、北亭村,南至金印村、灵岩寺院、东大路、观音埔村、霞楼延庆寺、东南村、苍霞村,北至清繁大道、油楼村、福清龙华职专、北林村、东田村。建成区面积66.33平方公里,划定禁养区面积 104.07平方公里。
(2)各镇镇区范围及外延500米区域。包括镜洋镇、东张镇、一都镇、渔溪镇、上迳镇、江阴镇、新厝镇、海口镇、南岭镇、城头镇、龙田镇、江镜镇、港头镇、三山镇、高山镇、东瀚镇、沙埔镇镇区及外延500米区域。镇区面积33.7平方公里,划定禁养区面积 126.67平方公里。


5、主要流域、输水渠道禁养区
(1)重要溪流两岸500米范围区域:包括龙江、大北溪、虎溪、太城溪、大坝溪、关溪、渔溪、迳江、淘江、一都溪、萩芦溪、三叉河等,划定禁养区面积240.53平方公里。
(2)输水渠道及保护范围:福清闽江调水工程峡南至阳下输水渠道(福清市境内)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东张水库至山前水库的高干渠和东张水库至江阴东江水厂地面库的江阴渠道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划定禁养区面积69.38平方公里。
6、主要交通干线禁养区
福厦铁路、福厦高速公路、渔平高速公路、324国道、305省道、201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交通干道禁养区总面积254.45平方公里,其中铁路禁养区面积 40.35平方公里,高速公路禁养区面积87.37 平方公里,国道禁养区面积24.13平方公里,省道禁养区面积102.6平方公里。


(三)划定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福清市共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主要流域、输水渠道禁养区、主要交通干线禁养区等6种类型畜禽禁养区,扣除部分重叠禁养区,全市划定禁养区面积约754.47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地面积的 47.1%。各类型畜禽禁养区详见表5,各乡镇、街道禁养区面积汇总详见表6。


四、有关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在本方案执行期间,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流域、输水渠道、主要交通干线发生调整的,禁养区范围可作相应调整。
(三)本方案可作为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之依据。

附图1 福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布局图


























五月二七日 发表于 2020-3-12 15:13:38

自己家养个10来只没问题吧

旗旗旗 发表于 2020-3-15 16:59:57

意思是除地图上红色区域其他白色地方都能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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