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雄 发表于 2019-12-3 10:32:13

福清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政策解读

根据《福清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还需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清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