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镇中心卫生院新院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山镇中心卫生院新院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福清市高山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融高政〔2019〕70号文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3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1388号),经研究,同意将位于我市高山镇东进村,面积为60960平方米(合91.44亩)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单位,作为高山镇中心卫生院新院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疗卫生用地,该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具体用地手续由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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