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机灵弟 发表于 2019-2-22 15:12:17

福清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18〕18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福清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8日
福清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政府对产业的政策引导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榕政综〔2014〕22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暨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的通知》(榕政综〔2016〕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商运营或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已在我市开展业务但注册地不在我市的,须于2018年3月1日前变更注册地至我市)。
2.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集聚区须经政府认定。
3.电子商务企业申报数据以“正统网”认定为准;跨境电商(进口)企业须接入福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数据以海关认定为准。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商贸统计名录库,正常上报统计数据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属工业企业将网上电子商务交易额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法人电子商务企业并纳入商贸统计名录库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不重复享受现行服务业或商贸统计奖励政策)对上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本市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支持电商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独立建设或并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纳入商贸统计名录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超过500万元且注册地结算地在我市的,给予平台建设方一次性5万元的平台建设补助。
四、降低电商财税成本
对注册地在我市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纳入商贸统计名录库,年缴纳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次年开始,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2016年9月后新引进的企业,按照我市招商引税相关政策扶持。)
五、扶持电商园区发展
鼓励对利用旧的标准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园区,推进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3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3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5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商企业数达70家且入驻面积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建筑面积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一次性最高补助
5000平方米30家80%20%50万
1万平方米30家80%20%100万
2万平方米50家80%30%200万
3万平方米70家80%30%300万
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省级、福州市级“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对海关正式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单个设施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个跨境电商监管场所不超过50万元补贴。
2.为吸引跨境电商入驻,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进出口业务的操作处理费,按照5元/件给予补贴。每个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3.对跨境电商企业实际发生的国检布控质量检测费用给予70%的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50万元。
4.对跨境电商经由省内其他口岸转关的实际物流费用给予补贴,其中对通过长乐国际机场或马尾转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通过厦门口岸转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通过平潭转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跨境电商从香港直接运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中港车”运输费用给予补贴,按每车不高于4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单家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对年支付韵达、EMS、邮政小包、UPS、DHL、统一国际等国际物流费用达100万元以上的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
七、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我市老字号、著名商标、“三品一标”(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特色工艺美术品等融货上网拓展市场,对在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万元,予以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超过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按照省商务厅《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每个(乡镇)服务站(点)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站(点)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00元。
八、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建设
对引进和投资建设的我市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扶持。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文件规定的措施若与省、福州市及我市出台优惠政策相同或相似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不重复支持申报企业已获得中央、省级、福州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类项目。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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