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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福清将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维修人员 发表于 2019-12-3 17: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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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住房租赁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实行联合惩戒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主要指在住房租赁领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包括:(1)住房租赁中介机构;(2)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认定标准详附件1)
  二、联合惩戒信息推送及查询方式
  市住建局将联合惩戒实施对象信息推送到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报送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信用福州”网站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福州”网站或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联合惩戒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联合惩戒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三、惩戒期限
  联合惩戒期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3年。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规定惩戒期限的,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从其规定。
  四、惩戒措施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市住建局对联合惩戒对象在联合惩戒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详附件1):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
  2、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的措施
  市住建局联合市场监督部门、金融部门、公安等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惩戒措施(详附件2):
  1、依法查封经营场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
  2、房产中介机构非法发放贷款或与非法放贷组织勾结实施 租赁贷、 套路贷、 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金融、住建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方式
  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联合惩戒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至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1、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与惩戒措施(市住建局执行)
        2、联合惩戒项目清单(各部门联合执行)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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