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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福清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政策解读

大雄 发表于 2019-12-3 10: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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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清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还需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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