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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组织购房人查验质量

许必群 发表于 2019-7-8 11: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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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报 记者 李白蕾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回应市人大代表郑书鸿《关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组织购房人查验质量的建议》,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出台《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通知指出,购房人可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升级。


  郑书鸿告诉记者,近年来开发商违规交付质量问题房屋的投诉屡见报道,“我们是不是可以借鉴外地做法,采取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组织购房人查验质量后再交房?”为此,他在年初市人代会上提交了相关建议,建议开发商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及分户验收也合格的情况下,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组织购房者对自己的房屋查验收房;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业主查验的前提;查验有质量问题的,将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起先给我的答复我不满意,我认为我提的建议经过努力是可以做到的。”郑书鸿与承办单位不断沟通,近日他欣喜地告诉记者,市有关部门借鉴北京的做法,已正式发文,购房者可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


  相关通知指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购房人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


  通知明确,经购房人查验有质量问题的,双方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对违反该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系统,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升级。强迫购房人满足交房前提条件的,房管部门可暂停建设单位的预售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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