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1103 发表于 2020-9-27 14:49:34

福清发文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福清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福清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2020—2022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0〕39号)精神,着力破解养老服务发展障碍,打通“堵点”,消除“痛点”,增加优质养老服务供给,扎实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养老服务提升计划。到2022年,社区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医养结合进一步融合,养老服务供给更加充分、均衡、优质。
  (一)服务网络更加健全。重点乡镇配建1个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率10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覆盖率100%,建制村农村幸福院覆盖率90%。“六助一护”(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和照护)服务全面推行,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以上。
  (二)服务主体更加多元。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优化养老服务投资结构,社会资本有效投入明显扩大,积极推进各类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80%以上,民营养老床位占比达80%以上。
  (三)服务队伍更加壮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及定期培训,全市新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500名以上,为老服务志愿者达到500人以上。
  (四)监管体系更加有效。全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落实规划建设要求。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设施的建设规模、布局、公益性和营利性、普惠型和中高端型养老机构的建设比例等内容。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落实不到位、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确保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分期开发的项目优先建设配套;多个配建面积较小的住宅区可整合集中配建指标;探索实行党建、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一栋楼”服务;民政部门先期介入新建住宅区养老设施规划布点,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给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民政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2.落实供地保障政策。对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落实相关划拨用地政策。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民政局、住建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3.有效盘活社会资源。加大闲置设施整合力度,条件适宜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用房按不低于20%的比例无偿用于养老服务。  规范存量土地改变用途和收益管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福清市医疗卫生及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5)》、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用地性质符合兼容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的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调整、土地用途改变等手续。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等;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款。
  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国资中心,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4.规范养老机构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民政局负责养老业务部门提交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报告,在取得民政局同意设立的批复后,向民政局负责审批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民政局审批窗口统一接收并审核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名称和服务范围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备案的相关事项。
  举办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举办者申请后,应及时抄告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对存在与《福清市医疗卫生及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5)》、场所规划用途性质不符的,要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调整手续。  责任单位: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5.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升级。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通过改扩建、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人照护单元等形式,逐步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继续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要不断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内容,持续提升改善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具体分析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优化服务功能,积极探索符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服务项目,着力打造农村幸福院示范点。到2020年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敬老院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2022年底,实现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6.实施适老化改造工程。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鼓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加快老年人家庭、社区适老化改造,从2020年起,市财政按照省、福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财政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7.发展养老服务专业教育。引导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  责任单位:民政局、各相关院校
  8.促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2022年前,全市实行养老护理专业高校毕业生“入职奖补”制度。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镇(街)、村(社区)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鼓励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留用率达5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见习单位,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9.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分级落实培训计划,落实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所有养老护理员岗前都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消防安全技能。每年补助分类培训250人以上,确保到2022年底前全市培训养老院院长20人次、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20人次、养老护理员600人次。推动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老人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  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
  10.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以社区服务为平台、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发展老年社会工作,到2022年,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床位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责任单位:民政局、团市委,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1.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表彰奖励有关规定,鼓励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表彰奖励范围。人社部门支持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及养老护理员关爱等活动,加强养老从业人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宣传。  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局、融媒体中心
  (三)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  12.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科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清单,落实属地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抽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抽检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福州)”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中关于逐步加大养老服务、公共安全政府够买服务力度的要求,引入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制定养老机构安全监测、评估机制,提升养老服务安全标准化水平。  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应急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3.加快养老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人行福清支行
  14.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优先满足劳动模范、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向社会开放的床位,主要接收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落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相关规范,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率超过70%。  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国资中心、卫健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5.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方案实施期间,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其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
  16.拓宽养老投融资渠道。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增信支持。激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融入养老服务改革积极性,发挥资金优势,创新养老服务投融资服务模式。支持发展成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人行福清支行、财政局、福清银保监组
  17.做好养老政策指引和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我市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以及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和服务标准等信息。  责任单位:民政局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18.发展长期照护服务。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保障失能失智、残疾等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与补贴等政策相挂钩。推动以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为主要内容的银龄安康工程,推进商业机构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探索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残联、福清银保监组,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9.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在养老机构、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建设具有配餐、送餐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央厨房”,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绿色通道。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局、工信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20.优化养老服务支出结构。建立完善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发展养老事业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的增长逐步提高投入发展养老事业所需资金占年度财政预算的比例。  责任单位:财政局、民政局
  21.推进医养深度融合。支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较大规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较小规模的养老机构可按规范开设医务室,或与附近的医疗机构协议合作。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鼓励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资源丰富片区的部分二级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增设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到2022年,力争在我市1-2个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在县级公立医院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缴费等优先窗口,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特殊照护需求,支持建立失智老年人照护机构。  责任单位:卫健局、民政局
  22.发展“互联网+养老”。依托“互联网+”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建设养老公共服务平台,探索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养老领域共享经济发展。到2022年,打造1家以上满足养老院管理和养老服务需求、具有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智慧养老院”。  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局、工信局、卫健局
  23.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推进养教融合,丰富住养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市老年大学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指导服务功能,丰富镇(街)、村(社区)老年学校(学习中心)的教育服务形式与内容。  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局、人社局、教育局、老干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严格按照《福清市医疗卫生及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5)》科学布局,规范准入。对以举办养老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改变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等行为,予以强制性退出。
  (二)市场监管、公安、民政、人行、银保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及养老机构在未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前提下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精神,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由住建、应急、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负责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四)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通过建立行业信用体系、设立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等形式,记录养老机构设立与变更、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查询、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福清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
  (二)协同部门推进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福清市委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融委发〔2017〕11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融政综〔2017〕249号)等文件精神,将推进养老服务发展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注重分类指导,加快提质升级,完善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加大财政支持  梳理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提升财政支出精准化水平。保证本级留成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的比例符合各级有关政策规定。
  (四)强化责任落实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把养老服务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并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适当提高养老服务体系绩效考核分值权重,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给予加分;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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