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必群 发表于 2020-4-15 08:06:36

住建部:个人不动产全国联网!签完购房合同立刻网签


重磅消息!昨晚,住建部连夜发文!全面采集楼盘信息,实时网签即时备案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落实城市主体责任
昨天!住建部发布文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意见》要求——
一是要全面采集楼盘信息,建立健全楼盘数据。
二是提供自动核验服务,自动核验交易主、自动核验房源信息。
三是优化网签备案服务,推进“互联网+网签”。
四是提高数据使用效能,强化信息对接共享。
五是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落实城市主体责任。

重 点 解 读!
1、签完购房合同立刻网签,高价房源将会迅速体现,预计多个城市统计数据会有上涨体现;
2、推进全国一张网,也就是说未来如果实现全国联网,一个人在全国几套房,将一目了然!
3、新房、二手房、金融服务,今后都要在各自办公场所现场网签备案。
4、真正想要实施起来,推进难度很大!
以下为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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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动核验交易主体的身份、婚姻状况、税收、社会保障、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逐步实现当事人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交易主体核验。  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  (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强化信息对接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职能过程中,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加快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信息与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及时交换数据信息,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五、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  (十四)构建房屋管理平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为基础,整合资质许可、房屋面积管理、房屋预售、交易资金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房屋征收、信用管理等系统,加快建设具有自动核验、便捷查询、统计监测等功能的房屋管理基础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创建、采集、检查、存储和传输标准,实时更新房屋信息。  (十六)加快市县系统联网。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本级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向所辖区县扩展,全面覆盖所辖行政区域,按要求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落实监督指导责任,指导所辖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完善网签备案系统建设。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全国联网,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全国房地产市场数据库。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1.1 定义  1.2 依据  1.3 楼盘表内容  1.3.2 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利人、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宗地编号等土地权利状况信息,以及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性质、房屋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信息。  (1)房屋买卖信息。包括买卖当事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付款类型等。  (3)房屋租赁信息。包括租赁当事人、租赁价格、租赁套间、租金支付方式、押金、租赁期限等。  1.3.4 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物业管理、交易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  1.4.1 提交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1.4.3 提交材料。  (2)建筑物符合规划许可、竣工验收(实测绘)相关材料。  1.5 存量房楼盘表  1.6 图示2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在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的事项,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相关规定。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制度。  2.4.1 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2.4.3 存量房网签备案,通过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由双方当事人办理。  2.5 办理方式  2.5.1 新建商品房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宜在销售现场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  2.5.3 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存量房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应用软件(APP)登录网签备案系统,也可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网签备案。  2.6 购房核验  2.6.2 提交材料。  (2)存量房网签备案,提交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通过信息共享未获得房屋产权信息的,还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即时自动核验。  2.6.4.1 核验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2)是否属于限制购买房屋的保障对象;  (4)是否属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境外机构或个人;  2.6.4.2 核验出售人是否具备售房资格。  (2)出售人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3)是否满足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条件;  (5)其他依法依规限制转让情形。  2.7.1 录入合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导入买卖双方当事人及房屋信息,当事人在线填写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合同其他基本信息,自动生成网签合同文本。  2.7.3 备案赋码。核验通过的,完成网上签约即时备案,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2.7.5 将楼盘表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房屋买卖需要抵押贷款的,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参照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2.9.1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图(见图2)。3 信息利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城市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楼盘表、网签备案等相关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使用管理,落实便民利企政策,提升服务水平。  3.2.1 政务服务。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共享数据,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捷服务。  3.2.3 金融服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购房贷款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3.2.5 企业服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开放数据,提升企业办事效率。  4.1 定义  4.2 依据  4.3 要求  4.4 监管范围  4.4.2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应当纳入交易资金监管。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存量房交易资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5 附则  5.2 各地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
来源: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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