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胡胡美丽_ss 发表于 2020-1-16 15:31:40

运营商和铁塔公司想当公务员的领导,这个《规定》得学...

当年正值年终岁尾,每当这个时候,往往也是很多单位开展新一轮人事调整的时候。网上最近也曝出三家运营商和铁塔公司高层领导变动的消息。
最引入注目的可能算是广电换帅的新闻。大家都惊呼没想到,广电系统会引入通信行业的人去当“头”,而且去的人选不是来自三家运营商和铁塔公司。而是来自于通信行业监管机构的一个局长。网上很多评论,其中有人就提到:公务员就是好啊,还可以跨系统、跨行业去当企业当老总,手里握着权力,现在又奔着高薪去了。有这种想法的人,可能还不在少数。一方面,可能对公务员有不少误解,把公务员跟贪官划上了等号。另一方面,可能是对国家人事制度不是特别了解,认为公务员去企业任职是去“抢”位置。2019年底,新修订施行了《公务员调任规定》。今天,在这方面简单做了些科普,让大家知道不仅公务员可以来“抢”企业的领导岗位;国有企业的领导照样可以去“抢”政府机关的领导岗位。其实,国有企业是党的企业,企业的干部也是党的干部。革命分工不同而已,都是党的干部,哪里需要哪里搬,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https://mmbiz.qpic.cn/sz_mmbiz_png/vn0lx6zYjyEOGichiaYvlYibT6UvyW5vWLwUn77ccL1qt25ZX6QiatvNViaFtemXYvvib2HGpgLRGibRZX4oIj7oBWbFg/640?wx_fmt=png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解读:现在对公务员队伍的要求,除了政治上、作风上、基本素质上的要求,现在越来越强调专业化方面的要求了。社会在不断发展,专业化领域越来越细分,公务员作为履行社会治理职责的群体,自然需要越来越多的专业能力。现在是信息社会、互联网社会,社会治理越来越依赖信息技术,相应的信息通信行业的人才在公务员队伍中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现在政府在提数字化转型,几乎每个政府部门,都或多或少会需要信息化方面的人才。诸如,网信、公安、经信、科技、大数据局等等单位,对信息通信行业的人才的需求和缺口都比较大。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读:考录公务员现在进入的渠道有个很明确的要求,就是“逢进并考”。而调任是唯一一个不需要经过统一考试能获得公务员身份的渠道。考录公务员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难度可想而知。但,考录试卷是统一的,条件基本是放开的,年龄35岁以下,基本上都能找到可以报考的岗位。所以,考录公务员的适用性更强,面向的是整个社会。调任公务员虽然不用考试,但是要求其实也是很高的。首先,您原来单位的性质得是国企、大学、科研院所及参公事业单位。另外,其实还有个隐含的条件,那就是您在原单位有比较高的职务。从这一条来看,四级调研员实际上已经是处级非领导岗位了。那么,如果按现在运营商和铁塔公司的组织架构来看,地市级老总相当于公务员的正处级,那么,要满足调任条件的话,其实只有副总级别的公司领导才满足条件。第三条公务员调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以及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依法依规办事。第四条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解读:现在公务员实行总额控制,每个单位的编制人数和领导职数都是固定的。原则上,无缺不能补,领导职数满了不能补。所以,如果条件符合,有意进入公务员队伍,就很有必要对本地区干部编制空缺情况作些了解了。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三)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四)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六)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七)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四)、(五)、(六)项所列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调任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调整时,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实际,对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条件作统一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晋升至拟调任职务职级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七)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第九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二)提出调任人选;(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四)组织考察;(五)集体讨论决定;(六)调任公示;(七)报批或者备案;(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第十条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第十一条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依据调任资格条件和调任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调任人选的情况。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调任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材料由调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第十二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第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应当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第十五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第十六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第十七条调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不得将调任用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突击调任人员;(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第十八条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职级,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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