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发表于 2019-4-15 11:11:50

福清县金融志:第二章货币的流通和管理/第四节 银金管理

第四节 银金管理
在民国37年以前,金银在本县可以卖卖和自由流通,到解放战争末期,国民党政府虽曾禁止金银流通,民间却不执行,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银行实行金银管理、开始收兑。
1949年10月,银元每枚兑人民币1800元日币,11月上涨为2000元,1950年底又涨为6000元,黄金每两从旧币16万元涨为35-40万元(当时生油每斤700元旧币涨为1800元) 。
1950年,城关有私营金银15家,营打工艺品者9家,营金银卖卖者6家。渔溪镇有5家、龙田、高山、海口等镇各有2家。他们均有兼营金银买卖,经公安机关多次破获取缔后,始渐敛迹。
1951年初,黄金每两又从115万日币上涨为128万元,到1952年夏季,物价己趋稳定,群众觉悟提高、收兑黄金达29两,银元4394枚,白银2100两(间有农民挖到窖存来兑者)。
1958年,群众响应党的号召,筹集大跃进资金,纷纷将金银售给国家支授建设,掀起售卖金银竞赛。先由渔溪镇财粮科发起,在侨区的新厝、界下等4个大队发动集金770两,什银1420两,银元1105枚以为倡,年终结算、全县售金3077两,超过原定计划1000两的3倍多,又兑银元64487枚,白银92402两。从1958年冬到1959年夏,不及一年,兑付金银的金额,达百万元,超过建国以来的任何年份。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清县金融志:第二章货币的流通和管理/第四节 银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