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发表于 2019-4-3 10:10:53

福清城乡建设志:房地产管理第二节房产管理—建房审批

二、建房审批
自1987年始,房屋建设以规划为准绳,严格审批手续。在民房建设中,每月定时经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消防队、土地局和建设局5家派员到实地察看、丈量,做到房权清楚,四至分明,面积准确、符合规划,由土地局发给《土地使用证》,建设局发给《建筑许可证》方可施工。企事业单位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亦须按规定申请,经县建设局同有关部门会审,发给《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后才能施工。
1938年,批准私人旧房改建198户,占地21.7亩,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审批私人按分配指际建房47户,占地7.26亩,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I审批企事业单位公房建设15家,占地 23.36亩,建筑面积1.68万平方米。
根据1985年福清县人民政府融政(1985)第353号《关于批转建设局<关于清房工作 =若干实施原则细则的请示>的通知》规定。居住在县城的农业人口,在本地建房的,按人均20平方米的用地指标,居住在县城的农业人口,不在本地建房以及居民建房的,则按人均15平方米的用地指标,同时,收取适当的公共设施费,用于建设居住区内部的消防道路和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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