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发表于 2019-4-3 10:07:56

福清城乡建设志:房地产管理第二节房产管理—公房管理

第二节房产管理
一、公房管理
房产部门直接管理的房产,以下简称公房,不包括机关单位的房屋。
民国时期,福清县城的公房,属于各机关及个人,公房的维修亦由住户自行处理。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没收、征收和接管了城区官僚、地主、反革命分子的房产以及民国政府遗留下来的机关、单位房产。此外,对城镇私有出租的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无人管理的房屋收归国有。至1986年,除各单位自管房产外,由融城镇公房管理组管理的房产达47345平方米。
全县公房除城区外;还分布五镇一乡,即海口镇、龙田镇、高山镇、渔溪镇、东张镇和沙埔乡。1988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六镇一乡拥有公房2563间,建筑面积58141.82平方米。
1950~ 1966年,公房先后归县财政科和房地产管理科管理。1967~1988年7月日县财政局管理。1988年7月20日起由县建设局管理。
1956~1957年,人民政府先后颁发了土地管理法和房产管理法,实行以租养房的政策。
为加强修缮和经常养护,保证住用的安全,恢复或保持房屋和设备的功能,延长使用年限,融城镇公房管理组建立了公房维修队,负责维修工作。
民国时期的公房房租,统由县财政科征收.共和国成立后,房租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视公房质量,采取了不同的低收费标准。按1978年规定,公房的收费标准是:
平房:一等的每平方米0.25元,二等的每平方米0.10元,三等的每平方米0.03元。
楼房:一等的每平方米0.40元,二等的每平方米0.18元,三等的每平方米0.08元。
自1979至1986年,计收房租30.6万元,维修支出9.41万元。其中1986年收房租3.69万元,维修支出8076.34元。
为了搞好公房管理,福清县人民政府于1981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公房管理的通告》,其内容摘要如下:
1.公房展国家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侵占。
2.租赁公房必须是城镇缺房的常住户口。
3.租用的公房不得擅自调换、转让、转租,厂禁从事公房交易活动。
4.租用公房必须按期交纳租金。
5.租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负有保护房屋的责任。
6.对于居住“多头房”,或超过规定居住面积,房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分配。
7.因国家建设需要对公房进行拆建、调用时,住户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或阻拦。
8.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公房的维修、管理,同时认真执行房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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