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26 10:00:00

福清教育志:附录二 制度、章程、总结(2)

福清县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组会宗旨与任务第一条 福清县教育基金会是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县性社会团体组织,旨在广泛募集资金、物资,支持本县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县教育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发动社会多方面捐资赠物共办教育,争取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国外友好团体,国际教育组织支持本县办教育,管好所募教育基金,合理安排资助项目监督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用途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基金来自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来自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及其团体、企业以及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
第四条 教育基金采用保存本金、提取利息的办法,用于改善设施和办学条件,用以奖励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成绩显著的学校,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学生,奖励为振兴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举办有利于提高教师思想,业务水平和社会地位的各种有益活动,举办教职员工公共福利事业。
第三章 捐赠确认与酬谢第五条 捐资赠物由县教育 基金会验收入帐并定期公布,在国家银行开设专项帐户保管。
第六条 个人捐赠价值20元以上者,由基金会颁发证书;捐赠价值1万元以上者,由县人民政府发匾额;捐赠价值30万元以上者,除享受省、市奖励或优待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银质奖章- ——枚; 捐赠价值50万元以上者,除享受省、市奖励或优待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金质奖章-枚。团体捐赠价值1000元以上者,由基金会发给证书;捐赠3万元以上者,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匾额。
第七条 捐资赠物概按人民币计算价值。捐赠外币,按款到之日中国银行外汇调剂价格折算人民币。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权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为基金会领导机构,其职权是:制订、修改、解释基金会章程,确定,公布年度集资和资助计划并组织实施,决定奖励条件、对象与办法,增补、罢免、更换理事,任免基金会常设工作人员。
第九条 理事由热心教育事业的海内外知名人士担任,人选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千人,负责领导基金会工作;设秘书长-人、副秘书长两人及会计、出纳各一人,负责日常事务。理事会8常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
第十条 监理会为基金 会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和教育基金积累,使用情况。监事人选及其产生办法与理事会同。
第十一条 基金会聘名誉会长一人, 顾问若干人指导工作。理事会、监事会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例会一次,必要时可由会长决定临时开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完善处, 经理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可召开会议进行修订。
福清教育基金会筹委会198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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