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25 11:09:05

福清教育志:附录二 制度、章程、总结(1)

二、制度、章程、总结
福清县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是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步骤。普通教育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对调动乡镇、村两级办学积极性,推动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早日实现,维护教师的正当权益,实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一起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福清情况,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分工为:完中、职业中学、实小、城小、实验幼儿园以县管为主,所在乡(镇)兼管;小学、初级中学、幼儿园(班),以乡(镇)管理为主,县兼管。
现将县、乡(镇)、 村三级管理职责规定如下:
一、县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出本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指示的具体办法措施,领导所属的部门、乡(镇)和学校贯彻实施。
2.按照上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划、要求,制定本县的普教事业发展和学校布局的设点的规划。负责完成本县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和发展中等教育(含职业技术教育)、幼儿教育、成人文化教育等任务,具体落实每年度的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工作。鼓励和指导本县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办学和个人办学。
3.审批本县的初级中等学校、完全小学、中心幼儿园的设置和发展规模。领导管理完全中学、职业中学、实验小学、城关小学、实验幼儿园、县教师进修学校;日常工作由县教育局主管。
4.任免完全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实验小学、教师进修校正副校长以及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中层干部(属于县级千部的学校校长除外), 上述的学校的其他领导干部和学区、中心小学的正、副校长、教导主任、实验幼儿园正、副园长均由县教育局任免。
普教系统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的教职员工编制,由县教育局会同县编委按上级规定核定,属于乡(镇)管理的学校,由乡(镇)按照县核定,作出具体安排。
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县教育部门办的普教系统的教职工,以及由县教育局负责考核的教育干部的管理工作,由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未征得教育局同意,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抽调或借用合格教师和学校干部改做其他工作。教师的奖惩由县教育局会同人事局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学校干部、教师跨系统,跨地区的工作调动应征得县教育局同意。
5.乡(镇)教育干部、小学领导干部、部分初中教师和全县小学、幼儿教师等的培训工作和上述干部、教师各种形式的在职进修,由县教育局、教师进修校负责进行。
6.统筹安排上级政府和本县拔给的教育经费,以及省市拔给的各项专项经费补助(含基建资补助)。执行并监督所属乡(镇)遵守财务和基建管理制度。
制订本县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及其他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办法、措施,负责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生活待遇,并组织指导所属乡(镇) 做好这项工作。
规划、筹措本县学校的建设和基建投资。对乡(镇)筹资兴建的校舍酌情给予补助。城市和县城的建设规划,应把普通教育设施包括在内,所需投资应列入规划区的基建投资中。7.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教育局负责本县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工作,进行教育的视导,组织、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等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教育质量。
二、乡(镇)的主要职责。
1.制订乡(镇)普教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学,负责实施本乡(镇)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和发展幼儿教育、初等成人文化教育工作。
2.领导管理本乡(镇)的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和成人文化教育,关心支持设在本乡(镇)的完全中学、职业中学工作。负责维护本乡(镇)范围内的各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场地、财务、设备不受侵占破坏,配合各村委拨给学校勤工俭学基地。
3.负责考核乡村小学的领导干部、中心幼儿园园长和学区中心校的领导干部(正、副校长除外),提出任免意见报请县教育局给予委任。
协助县教育局管理属于乡(镇)领导管理的学校干部和教职员,征得县教育局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在本乡(镇)的学校之间,对教师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安排;跨乡(镇)的应具报县教育局审批。对所属学校干部、教职员的奖惩,应报请教育局、人事局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乡(镇)民办教师的管理办法和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按照上级规定安排使用好上级政府和县拨给的各项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补助款,严禁挪用和乱开支。财政收入应主要用教育。
根据本乡(镇)情况,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用于发展本乡(镇)基础教育,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学校的教学设施。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经费建设本乡(镇)小学、初中校舍。
5.检查督促村和学校正确贯彻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关心教师生活,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树立尊师风尚,处理侮辱教师的不轨行为。
6.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如下工作: (1) 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做好扫除文盲、业余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 (2) 筹措教育基金,改善本村学校(包括初中在内)的办学条件和教师(特别是民办教师)待遇; (3)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合法权益; (4)对学校和教师工作提出建议,做出评议,促进学校和教师搞好工作。
三、村委会的主要职责
1.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做好扫除文盲、业余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
2.筹集教育资金,改善本村学校(包括初中在内)的办学条件和教师(特别是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
3.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合法权益。
4.对学校和教师的工作提出建议,做出评议。促进学校和教师搞好工作。
福清县人民政府198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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