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23 15:12:00

福清教育志:第九章 教师 / 5-2 地位待遇-经济待遇

二、经济待遇
民国时期教师职业没有保障,待遇菲薄。民国25年(1936年)。福清公、私立中学教职员共48人,每月经费1945元(法币),人均月工资40.5元;公、私立小学教职员共307人。每月经费3583.93元(法币),人均月工资仅11.7元。
民国26年,日军入侵。国家财源枯竭,物价飞涨。教师经济待遇更低。
到抗日战争胜利后的第二年。民国35年,福清县国民学校校长。教员薪俸按照上级通知改定为22级。
民国37年。福清订定出各级国民学校教职员待遇办法十二条内容如下:
(一)以实物为标准。
(二)师范毕业生及高小检定合格教职员以干谷160市斤起支。
(三)初小检定合格者及高中毕业生以干谷140市斤起支。
(四)代用教职员(初中毕业及未检定合格暨各种短期训练毕业者)支干谷130市斤。
(五)校长加支二级,主任加支一级,设有十班以上之学校每增二班校长另支一级。
(六)每晋5元一级加支干谷5市斤。10元一级者加支干谷10市斤。20元一级者加支干谷20市斤。
(七)合格教职员每服务2年晋级。
(八)高中毕业未检定合格者及代用教职员无年功加俸。
(九)师范大学或师范学院及师专毕业者以干谷170市斤起支。
(十)中心校长辅导费月支干谷20市斤。
(十一)校役月支干谷80市斤。,
(十二)办公费每班支干谷5市斤。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当时通货膨胀,法币贬值。教师工资虽改发实物,但往往不能如数兑现。当时中学教师每月只能拿到糙米110至130市斤;小学教师最多只有90市斤糙米。即此区区之数,也要拖欠数月,甚至被侵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办教师待遇仍实行薪米制,中心小学校长每月薪米120市斤,教员110市斤,职员80市斤,工友60市斤;国民小学校长每月110市斤,教员100市斤,职员80市斤。工友60市斤;1950年本县公立小学教员薪米最高160市斤,最低130市斤。一般140至150市斤。1951年公立小学教师每月薪米最高190市斤。最低170市斤。一般180市斤。1952年7月改为工资分制(看福清FQLOOK.CN)(按稂、布、油、盐、煤)5种实物价格综合折算货币(工资额的一种单位)的工资标准,每分是O.2557元(旧人民币)。当时小学校长是150——180工资分。折合新币38.35--46元,教员120-150工资分,折合新币30.68--38.35元。中学教师工资由闽侯专署评定发给。学校行政领导245——305工资分,折新币62.6——77.98元,教师195——245工资分。折新币49.8—62.6元,工友一般100工资分,折新币25.6元。
1954年6月,中小学教师人均增加10--15工资分。折人民币2.55--3.84元。
1956年7月第一次工资改革,全部改为工资制。按学历、资历、工作量、工作质量等4个条件民主评定,全国分为十一个类区,福清为六类区。中学行政人员分为1——15级。教员1—10级;小学行政人员l一13级,教员1—11级,经过工改,学校教职员工人均增资lO——19元。
1960年和1963年。各进行一次工资调整,调整面为3%.各提高工资一级。
1972年对低工资进行调整,凡高中、中专毕业的,其级差不低于7元,高中、中专毕业的转正时工资是37元,原规定提高一级应为41.5元,新规定则是44元。
1977年和1979年,各进行一次工资调整,调整面为教职员工总数的40%.各提高工资一级。
1982年调整工资面只有0.1—0.2%,调整对象多系学校行政领导。各提高工资一级。
1984年lO月。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新拟的企业干部级差增资补齐。
1985年1月第二次工资改革。实行结构工资制,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包括教龄津贴等)。通过这次工改。中、小学教职员工平均月增加工资达23.17元,比其他行政机关人员高5.17元。
1986年10月,按文化程度。参加工作的时间以及现行职务等情况,给中、小学教师增资。计有203人(占总数33%)。人均增资6.18元。
1987年lO月,国家又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按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的10%提高工资。
1989年6、7月间,贯彻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4号文件,为1982年后参加工作以及评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从1987年10月起增加工资,计小学教师1353入,月增7720元。人均5.17元;中学1160人,月增8912元,人均7.68元。
1990年5--7月问。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从1989年10月起,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工资并解决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突出问题。小学教师6950人次,计52482.50元(普调3505人1月增2579元。人均7.36元);(看福清FQLOOK.CN)中学3856人次,计29971元(其中普调1969人。月增14940.50元,人均7.59元。再升一级1887人,月增15030.50元。人均7.97元)。
此外。国家还为新参加工作的各级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及转正期工资各提高2个档,每人增12—13元。
从1955年起。国家对公办教师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对年老教师发给退休金或退职金及安置费;并给教师设立困难补助费,对生活困难的教职员工给以补助;对于死亡的教师发给埋葬费和抚恤费。1990年开始给从教30年以上的退休教师发放百分之百的基本工资,对教师子女报考师范类学校制定优惠政策,优先照顾。此外,国家对中、小学教师还规定工龄教龄津贴和国家规定的副食品补贴。
1985年前,福清民办教师工资普遍偏低。据统计中学月人均44.4元。小学37.02元。为提高民办教师待遇,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县府为民办教师增加工资月人均21元(高于党政干部平均增资额),并规定可与公办教师一样享受教龄津贴;1988年8月县府又颁发融政综(1988)202号文件,决定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一样享受提高10%工资,每人8元(达公办教师人均增资额);1989年6月县职改办按财政局发出融职改(1989)(看福清FQLOOK.CN)字第03文件规定,从1989年1月起为评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民办教师增加工资。分别为:中学10--15元(分两档);小学5——15元(分三档)。1990年10月县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联合发出融教(90)字第193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样享受普调增资,每人12元(接近党政干部平均增资额)。此外,民办教师同样享受物价、粮食、煤、糖、水补贴以及奖金等。
通过上述努力,福清1985--1990年5年时间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大幅度增加,中学人均工资达131,42元,比工资前增加87.02元;小学月人均工资达121.14元,比工改前增加8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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