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9 11:08:40

福清教育志:第三章 小学教育 / 6-1 行政管理

第六节 管理
一、行政管理
清末,教会办的小学校长称主理,下设监院。公办小学堂设堂长1人,主持校务。下设教务1人,管理学堂中教学事宜;庶务1人,掌管学堂中日常杂务。堂长、教务、庶务均兼课。
民国元年(1912年) ——民国15年(1926年)教会办的小学仍按教会系统规定管理。公办小学堂改称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下设教务员、庶务员(或称事务员)各1人,分掌学校教务和日杂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设教务、庶务主任各1人,教务员,庶务员若千人。民国17年后,私立小学(含教会办和侨办)陆续向省教育厅办理立案手续。此时起,全县各小学行政管理组织一般设校长1人,(看福清FQLOOK.CN)主持学校工作。下设教务部(课)、总务部(课),规模较大的学校设训导部(课)、 研究部(课),各部(课)设主任1人,办事员若千人,分别管理学校的教学及日杂工作。各部(课)主任、办事员一般由教师兼任。民国29年至38年,福清县遵照省教育厅规定小学设教导、总务两课,中心国民学校及7学级以上完全小学增设研究课,仅1学级的学校无须设课。保国民学校校长兼任保甲辅导员实施“政教合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清按照1950年6月8日省颁行<福建省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每校设校长,每班设级任。3班以上学校分设教导主任及科任: 5班以上学校增设总务主任。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均应兼课。1952 学年度试行教育部颁布(小学暂行规程(草案)>,(看福清FQLOOK.CN)实行校长负责制,1957 年改为党支部负责制。1963 年度执行部颁<全8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
“文化大革命”开始,学校行政机构瘫痪。1969 年先后成立城镇街道以工农兵为主体,农村以贫下中农为主体,吸收革命师生代表参加的教育革命领导小组管理学校,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下设教育革命(后改为教改)和后勤两组。
1978年,全县各小学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学校行政机构。1980 年遵照省教育厅规定,全日制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区(中心小学)设校长1人,副校长1——2人,教导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总务主任或财务人员1人。中心小学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负责全学区工作,副校长、副教导主任专管中心小学校内工作。县实验小学按省重点小学的要求,(看福清FQLOOK.CN)配备校一级领导2——3人,下设教导处、总务处和教育科学研究室。教导处配备正、副教导主任2——3人,总务处配备主任1人,研究室配备兼职主任1人,在校长领导下分工负责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后勤和教学研究工作。
1989年4月14日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加强小学管理的若干要求)规定,校长是学校负责人,具有法人代表资格。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实行统-领导,全面负责。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定期对校长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德、勤、职、能”进行全面考核。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小学可分期分批试行校长负责制。还规定农村中心小学(学区)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委托。负责管理、辅导本辖区内完全小学;完全小学负责管理、辅导所属初级小学、单双人校和教学点。上述这些规定,县教育局从1990年起根据全县各学区、各小学具体情况逐步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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