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9 09:26:24

福清教育志:第二章 幼儿教育 / 第四节 管理

第四节 管理
一、行政管理
民国时期,福清只有个别公、私立小学附设幼稚班,没有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只配备教养员或保姆负责保育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实验小学附设幼儿园外,其它幼儿园规模都较小;乃按片或学区成立党支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每园设园长1名,教养员(教师和保育员)若干入,总务及医务工作人员有的设专人负责,有的由教养员兼职。
“文化大革命”中,幼儿园停办,园务管理工作无人过问。
1977年以后,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执行<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
80年代中期,幼儿园设园长1名,副园长1——2名(视规模而定,分管保教业务与行政),下设保教组和行政组。保教组下辖年段、教研组、医务保健室(多由教养员兼职);(看福清FQLOOK.CN)行政组下辖财务、保管、食堂和勤杂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有明确而详细的岗位职责。1986年新设立的县实验幼儿园就制定有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总务、会计、出纳、保管员、厨房工作人员、传达室人员、清洁员等职责。
1989年底开始,全县幼儿园均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各班实行教养员责任制。全日制幼儿园一般每班配备教养员2——3人,幼儿按年龄分小班、中班、大班,分3个年段,每个年段又分成若干班。一般村级幼儿园(班)只办学前班,不分大、中、小班。
二、责任目标管理
为了深化改革,提高全县幼儿教育质量。有效地推动幼儿园的建设,福清于1988年开始至1990年。在抓常规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强化领导,实行责任目标管理。从福清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了幼儿园检查验收的评估条例,把教育教学总体目标,化为具体的内容。根据“分类要求,分期实现”的原则,(看福清FQLOOK.CN)对各类型的园所和不同性质的教师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与责任目标。这些要求与责任目标主要归纳为:(一)设施规范(园舍、场地、器械、电化手段的运用);(二)园务管理(领导班子、教研活动、园风);(三)教育教学质量(一日活动安排、课堂教学、资料、家长工作);(四)卫生保健(环境设备)。四大方面共57条目,这些条目的规定做为对幼儿园工作检查验收和考核教养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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