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5 14:32:46

福清市土地志:第四章 土地赋税 / 第三节 契税

第三节 契 税
宋开宝二年(969年)规定:“凡民间典买田宅,要在两月内向官输钱,请求验印;名为印契钱。一庆历四年(1044年)规定,依买卖价格,每贯收税钱40文(合4%),由买者独输。自此始,以保障产权为由,征收契税,历经元、明至清。
清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民间买卖、典押土地、房屋,登录于官时,由买主依买卖价格,每两纳银3分(3%)。乾隆元年(1736年),民间置产投税,契尾由省布政司发给,粘连在民契之后,钤印给执。乾隆十三年(1748年)由布政司颁契尾,编列字号,于骑缝处盖章。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不用契尾,而仿照湖南用三联官纸,左是契纸、右是存根、中是缴验,骑缝处钤盖布政司印。是时,买契征9%,典契征6%.而县里官员又常从契税侵蚀中饱,浮收税款。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沿用清制。国民党政府时,设契税局,增加了”验契费“和”注册费‘’,(看福清FQLOOK.CN)税目增到6个,税率常有变动,买卖税率高达15%,典契税达10%,正税之外又有附加。民间不堪重负,匿契成风,征收人员为保证分配任务的完成,不得不就比额按乡摊派契税。如是遂成陋习,而人民亦不以摊派为奇,结果无论人民有无产业,均受契税派款之负担。
民国12年(1923年),对契税征收办法作了若干修正,买断契按卖价征收4%,典契按典额征收2%.民国16年,省政府通知开征契税附加,按正税附征50%的税款,作为县级财政收入。民国24年,省政府决定,契税划归县政府办理,并于同年5月15日起,办理验契手续。福清第一区验已税红契3998张,未税白契6707张;第二区已税红契6116张,未税白契8893张;第三区已税红契2793张,未税白契4380张。(看福清FQLOOK.CN)全县检验已税红契12907张,未税白契19980张。自此,不再用摊派方法,改为实契实税。同年7月,福清县政府实行新税契章程。凡不动产之卖契、典契或补契、换契、租契,均应照章完纳契税,其税率:卖契仍照卖价征收4%;.典契2%;补契,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换契,照产价征收1‰;租契,订有年限者照租价征收2%,永远租赁的按租价征收4%.新章程施行后,对于领用官契纸及登记手续,规定严密。对于尚未税契及无契管业者,派员查催,使其补契投税:五镇各遴派查催员1人,接乡按保,依据土地陈报单及房铺宅地税调查表,就产问契,并分为3期,催其投税。每期2个月,尽6个月催收完毕。
民国25年,县地方财政收入188557元,其中7期附加共52296元,占全年财政预算收入的28%,而契税附加一项就达8800元,占各项附加总额的17%.
民国32年5月15日,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条例》,(看福清FQLOOK.CN)规定:在未依土地法举办土地登记区域,凡不动产之典卖、交换、赠与、分割之承受人及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人,均应领用官印契纸,完纳契税。其税率定为:卖契税为其契价6%,典契税为其契价4%,交换契税为其契价2%,赠与契税为其契价6%,分割契税为其契价2%.是年,实征契税附加22480元。民国35年6月,县征契税264万元。
民国36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契税条例》,规定:正税税率及其附加税率为无论买、赠、占有产业,均按价6%征收,另征省级附加6%,县级附加6%,合计税率为18 oAf典契按价4 oA征收,无附加;交换契税率按价2%,另征省、县级附加各2%,合计税率6%;分割契按价征收2%,无附加。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购置、承典房产的,亦应照章交纳契税。翌年,征收契税7200万元。
共和国成立后,本县于1951年开始征收契税。遵照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契税暂行条例》及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旧的契税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契税保障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宗旨。(看福清FQLOOK.CN)仅保留买卖、典当、交换、赠与4个税目。其中典当税率降为3%,其余税率为6%.取消了契税附加和验契、注册等杂费,并规定不动产的分析和等价的交换,免税办契,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切实保障人民不动产的合法权益。
1952年,进行全面审契,全县共征收税款9.01万元。1954年契税入库2.02万元。1958年9月,停止办理契税,翌年7月恢复征收。一般年份征收税款在0.5万元左右,1963年契税入库较多,为1.17万元。综自1951——1966年,全县共办理各类产权变动契约22432件,实征税款22.22万元。
1967年12月,省财政厅对契税工作专门作了通知:“地产权问题,在中央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好处理的情况下,城镇和农村契税工作一律暂缓办理。”从此,福清停征契税直至1988年。
1989年5月,为适应民间建房置产立约的需要,恢复办理审契征税工作。至年末,共办理买卖契约368件,赠与契约2件,交换契约4件,成交额共472.26万元,征收税款28.42万元。1990年办理买卖契约280件、增与契约2件,成交额441.64万元,征收税款24.49万元。
1991年至1993年,应征契税491.6万元,实际入库442.4万元,提取征收经费4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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