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2 14:52:09

福清市土地志:第二章 土地所有制 / 第二节 劳动群众个体...

第二节 劳动群众个体所有制
根据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共福清县委结合本县实际,采取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方法,分阶段,分步骤,有秩序地在全县进行土地改革。
1950年8月上旬,土改工作组进驻瑶峰乡,进行试点,9月27日结束。11月4日,县委召开第五次扩大干部会议,布置全县土地改革工作。县人民政府于11月13日召开第四次人民代表会议,进行土改动员,成立福清县土地改革委员会、福清县农民协会。(看福清FQLOOK.CN)全县共抽调各级干部200人组成土改工作组,训练了400名乡干部和积极分子。
县委总结了瑶峰乡土改试点经验,于1950年11月,先在29个基础较好的重点乡展开,翌年1月6日,县委召开扩干会,对已结束土改的23个乡进行检查验收,并布置第二批土改工作。
在土改过程中,贯彻执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一的土改方针、路线、政策。据117个乡统计,共没收地主土地70810亩、房屋5058间、耕牛1455头、农具23450件、粮食82.9万斤,征收公田、祭田、学田、轮年田49340亩,征收半地主式富农的土地3197亩,征收工商业者在农村的土地1035亩、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4868亩、富农的土地2060亩,征收其他(华侨工商业者和长期外出无音信者)土地3192亩,合计共没收、征收土地13.45万亩,占土地总数的29%.人民政府把这些土地和财产分配给贫苦农民,有33174户贫雇农、11250户中农、243户手工业者、174户小商贩和321户渔民分得了土地和财产。对于寺院田全部征收,但对僧尼中有劳力者,又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分给与农民同样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通过土地改革,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贫农从原来每人平均土地0.65亩,提高为人均1.2亩;雇农由原来人均0.20亩,提高到1.38亩;中农由人均1.19亩,提高到1.36亩;手工业工人由原来人均0.11亩,(看福清FQLOOK.CN)提高到0.75亩。其他阶层的人民也得到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为给地主生活出路,通过劳动自食其力,也留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耕地。土改后,各阶层土地的比重是:贫农由土改前占总耕地面积的19.84%,增加至37.36%;雇农由原占耕地的0.3%,增至2.15%;中农由原占。耕地面积的42.41%,上升为49.36%,地主阶级由原占耕地面积的15.4%,下降为2.48%.
1951年5月至11月为土改结束阶段。在分配土地、财产之后,县委于1951年4月,首先在瑶峰、瑞亭、玉塘3个乡进行复查总结,并进行土整发证。5月,在全县全面开展土整工作,至11月底土改运动全面结束。
在土地改革中,有的寺庙山林和无主山林(天然林)收归国有,为国有林;(看福清FQLOOK.CN)族有和祠堂的山林归乡有或村有,称村有林;没收地主的山林,分配给无山林或少山林的贫下中农经营;保留富农占有的山林,保护中农或贫农占有的山林,维持原来”风水林“、”寺庙林“的权属关系,同时颁发了山林所有权证。从而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了国有林和农民私有林两种所有制。
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彻底摧毁了封建的土地制度,变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劳动群众个体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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