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3-2 15:55:14

福清市志1988版:卷二十七 民政 / 第五章 婚丧管理

第五章 婚丧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49年底至1950年4月,全县调解、处理脱离童养媳、解除婚约、不堪虐待等案件229起,其中离婚31件。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福清开始按照《婚姻法》对结婚、离婚、复婚的规定,执行婚姻登记工作。登记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区人民政府承办。1950~1953年2月,自由登记结婚的男女青年14166对,寡妇再嫁的5262人,离婚4183对,解除婚约的657人,童养媳回娘家1154人。离婚者绝大多数为封建包办婚姻所造成。由于封建婚姻思想根深蒂固,《婚姻法》公布后,部分村干部错误地认为《婚姻法》是妇女法、离婚法,对违反婚姻法和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与迫害妇女行为采取消极态度,存在“不告不理,告也不理,见死不救,死了也不问”的现象。两年多时间,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的妇女75人,法院受理婚姻案件1177起,其中1951年受理婚姻案件797件,而干涉、强迫、买卖婚姻的为数最多。

1953年3月,《婚姻法》宣传提纲和补充指示下达,福清县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3月份定为宣传月。县民政科举办培训班15个班,学习“提纲”、“指示”及省民政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1955年7月始,试行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履行《婚姻登记》虽为法定,然而违反婚姻法特别是买卖婚姻与变相买卖婚姻现象,80年代在县内又有出现(至1986年流入和拐卖给福清的妇女达15422人)。1980年9月10日,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修改公布《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1981年,县成立《婚姻法》、《登记法》宣传领导小组,编印婚姻法图解610份,抽调干部到全县各地宣讲1个月,增强群众结婚登记思想意识。1980~1988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53983对,复婚86对,离婚435对,转法院处理的307对。登记中涉外婚姻677对。调解婚姻1441对。1985~1988年补办结婚登记的18387对。

第二节 殡葬改革
县境内人口死亡,习俗均采用土葬。80年代虽有采用火葬者,但为数甚少。建坟墓讲究“风水”,平原地区建造一座坟墓少则占用一二分地,多则占用三四分地,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80年代丧事大操大办的风气渐盛。针对“风水殃及子孙”、死人与活人争土地及丧事操办越大越体面等问题,县、乡人民政府对群众进行破除封建迷信教育,宣传殡葬改革,制定“定点、定位、定面积、定惩罚”建造坟墓办法,提倡移风易俗,丧事从简,建立公墓等。80年代中期江镜岸兜村首先在村里试行划出一块地建坟墓,定点、定面积埋葬死人的办法。80年代后期,“四定”葬死人的办法逐步在江镜、港头、海口、龙田等乡镇推开。为节约办丧事,各村庄逐步成立“丧葬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秘书、保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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