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8 18:01:53

福清市志1988版:卷二十五 司法 / 第五章 人民司法行政

第五章 人民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49年10月1日,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兼管劳改工作。1951年3月,看守所、劳改队移交公安部门管理。8月1日,县人民法院成立,司法科撤销,司法业务划归法院统一管理。

1952年6月,全县各乡(镇)村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共建立140个,有调解委员1217人。1954年建立县公证室。1956年8月成立县法律顾问处(上述单位均属县人民法院管理)。是年底,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展到162个,调解人员达1414人。

1957年,法制受到批判,撤销司法行政机关。1966年后,司法机关由人民保卫组取代,县法律顾问处自然消失。

1979年,各人民公社及城关街道办事处,配备司法助理员,县建立公证室,配有公证员3人。1980年12月23日,成立福清县司法局,下设基层工作科,负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1981年1月,县法律顾问处成立,配有正式律师1人,见习律师1人;公证室改为公证处,划归县司法局管理,其业务直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是年,15个人民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共有15人;12个公社建立调解领导小组,426个生产大队和5个居民委员会成立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员2429人。1982年,16个公社建立调解领导小组,19个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427个生产大队和5个居民委员会成立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达2637人。1983年,21个公社建立调解领导小组,由公社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或副主任兼任组长,有10个公社抽调25位干部协助司法助理员工作。1984年6月,成立县第二法律顾问处;8月24日,成立县华侨律师事务所,同时,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有正式律师7人,兼职律师1人,特邀律师4人,工作人员5人。1985年1~7月,全县21个乡镇建立司法办公室,共配备司法工作人员74人,对全县440个村(居)“调委会”进行整顿、充实,配有调解人员2440人。大多数村(居)“调委会”主任由村(居)委会主干兼任。是年,县司法局设置行政秘书科、基层工作科、法制宣传科、公证律师科。1988年,司法局内行政秘书科改称办公室,全局编制36人。全县有446个调解委员会,2196个调解员。

第二节 调解指导
共和国成立后,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及轻微刑事纠纷。上薛、东营两村的海地纠纷,从清嘉庆十九年(1814年)始,一直延续到共和国成立,纠纷达百年之久,至1950年后才妥善处理平息。

1952年6月,各区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到1956年底,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展到162个。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正确地处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民间纠纷案,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也因之各类纠纷逐年下降,1959年全县民事纠纷为1952年的20%。

“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工作被斥为“阶级调和”、“修正主义”货色,受到批判。1973年人民调解组织开始恢复。1979年在农村人民公社、街道办事处配备司法助理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1980年12月,县司法局正式成立后,负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1981年,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4832件,相当于同期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18.9倍。1982年,调处各类民间纠纷6310件,相当于同期人民法庭受理民事案件的13倍。

1983年,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7128件。1984年,调解工作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司法人员利用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利时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5018件,比1983年同期降低31.6%,相当于同期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办结数8.2倍,调解成功4973件,成功率达99%。基层调解组织在及时调处一般性纠纷外,还配合各项中心工作,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中,调处了家庭纠纷425件。

1985年,人民调解工作形成县、乡(镇)、村三级调解网,全年共调处5134件民间纠纷,其中司法办公室调解677件。1986年,调处各类民间纠纷6194件,其中由司法办公室调解476件;乡镇司法办提交会议讨论的有55件,占会议总案数60%,均得到妥善解决。是年,全县拥有老人互助联合会399个,老人会在广大农村中,协助调解兄弟间吵架、父子婆媳不和、土地纠纷、宗族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防止矛盾激化和转化。1988年,共调解处理各类民间纠纷事件3220件,调解成功率达87.8%。乡镇司法办公室直接调解平息案件287件,协助基层调解平息案件254件。

第三节 法制宣传
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按照县委部署,司法部门利用文化馆、工人夜校等阵地,广泛开展宣传。是时,县委规定机关干部每星期两个晚上学习时间,各区、乡、村运用化装表演,放映幻灯,漫画、图片、照片展览、布告、土广播、有线广播、黑板报、墙报、宣判、审判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婚姻法》宣传。

1958年,在公安、检察部门配合下,全县制定爱国公约,社会上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形成风气。据不完全统计,1959年有154人拾物折款1500元缴交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法制、公约教育,促使懒汉下田劳动,纠纷案件下降,小偷减少,赌博基本绝迹。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宣传工作随之消失。

1980年12月后,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法制宣传。1981年,以《宪法》、《刑法》、《婚姻法》等为主要内容,开展法制宣传。刊出专栏47期,上法制课43场,1280人受到教育。编印《法制宣传》小报2期3000份,转发各种资料1万多份,印发婚姻法图解610份。由县委抽调干部组成《婚姻法》宣传领导小组,分赴全县各地宣讲一个月。同时配合县人民法院在发案较多的城关、龙田、江镜等地召开8场宣判大会,旁听群众1.8万多人次。

1982年,法制宣传的主要内容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两个《决定》、《宪法》、《经济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四五月间,县广播站坚持每天播出3次,计法制广播407次。五镇电影院及公社电影队,轮流放映《决定》、《宪法》幻灯片328场,55万人次受到教育。配合省委两个《决定》宣讲团,组织7位同志深入各公社宣讲35场。全县有宣讲员311人,共宣讲415场,受教育群众27.63万人次。配合人民法院召开8场公判大会。同时还帮教失足青少年263名,其中转变明显的有199人。青少年犯罪率比1981年下降18%。

1983年,法制宣传重点放在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刑事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宣传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刑法》、《婚姻法》、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两个《决定》、省委宣传部和省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宣传提纲》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成立帮教小组185个,成员499人,帮教失足青年700人。通过法制宣传,全县有105个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1984年,法制宣传工作的重点转向经济法规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司法行政法规上来。司法局主办《法制宣传》专刊,设有“两户一体”服务台,编写有关材料33篇(占该刊总篇数34%),绘制公证、律师知识图解24版,《森林法》图解9版,在城乡巡回展出。面上既保留专栏、广播、幻灯、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又采用编排文艺节目、图展、专题教育、征订报刊等方式,进行宣传。同时帮教失足青少年118人,其中101人有明显好转。民间纠纷发生率由1983年的8.5%下降到5.4%,出现了江阴屿礁村全年无纠纷的先进单位。

1985年法制宣传内容以基本法规为主。司法局干部、律师、公证员宣讲法律常识41场,受教育6070人次。县政府拨款2.2万元,购置宣传车,在县城街心公园建造法制宣传栏。7月中旬,举办为期9天的普法骨干讲习会,培训乡、镇干部105人。之后有15个乡镇及部分县直机关、单位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轮训干部、职工(含集体工)41585人,参加考试35763人,发放各类法律书籍13840册,发展普及法律常识试点31个。

1986年6月,成立福清县普法领导小组。从3~7月,县直机关干部、职工分四期脱产学习《宪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轮训1417人,其中部、委、办、科局领导干部206人。11月,各乡、镇结合整党,完成对全县村一级以上干部、职工“五法”统考,与考2.01万人,占应考数98%。发放各类法律书籍58960册,征订各种法制报刊9128份。通过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数以千对夫妇补办结婚手续;政法四家拒贿金额7万多元;上半年与1985年同期相比,刑事案件下降39.5%,民事纠纷下降32.1%。在帮教的失足青少年836人中,90.7%有不同程度的转变或停止了违法活动。

第四节 公证工作
1954年,县公证室主要办理一些公民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契约、房屋买卖以及经济合同和涉外等公证业务。

1956年,随着私营企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公证工作转向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重点,办理私人间法律事务的公证。

1957年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国内公证业务处于停顿状态,只办理零星的、一般的涉外公证。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公证工作被取消。

1979年后,开展办理公证工作。国内公证主要办理经济合同、委托书、赠与书、收养关系、遗嘱、继承权、分割共有财产协议书、财产租赁合同、借款以及农、林、牧、渔业承包等证明。1981~1986年,县公证处办结各类国内公证1724件。

1979~1986年,县公证处为侨属、侨胞、台胞及其眷属办理各类涉外公证2.817件。1986年,公证机关办理的涉外公证有:亲属关系、出生、婚姻状况、学历、经历、继承权、死亡、委托、收养、定居、健康状况、声明等12项。公证书主要发往日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瑞典、荷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

1988年,办理公证3649件,其中涉外公证2940件,经济合同公证259件,民事权利义务公证450件;接待群众来访1.94万人次,处理人民来信53件。

第五节 律师事务
1951~1954年,把被告人的辩护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上升为法律制度。1957年后,由于“左”的思想和法律制度虚无主义的影响,刚建立起来的律师辩护制度被否定,律师成为有名无实的摆设。1961年,两名律师实质上是审判员。1966年后,县法律顾问处自然消失。

1981年,恢复律师辩护制度,律师辩护的作用及其优越性,越来越明显。1981~1986年,律师共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561件,民事案件代理148件,非诉讼案件代理46件,经济纠纷案件代理91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228件,解答各类法律咨询6221人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216封次。同时受聘担任21家经济联合体、专业户法律顾问。

1988年,乡镇司法办公室受聘担任43家乡镇企业法律顾问,出庭辩护民事案件28件,经济案件56件。挽回经济损失105.18万元。县3个律师事务所:县律师事务所、经济律师事务所,华侨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18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承办各类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共2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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