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8 17:06:53

福清市志1988版:卷二十五 司法 / 第四章 人民审判

第四章 人民审判
共和国成立后,先后成立人民司法机构,担负起“镇压反动,保护人民;惩罚罪犯,保护善良”的历史使命。1950年11月,遵照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认真贯彻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严惩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5个方面的敌人。同时,还依照政策和法律惩办一批杀人、抢劫、强奸等刑事犯罪分子。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依法惩处一批贪污盗窃分子。1955年遵照中央发出开展第二次“镇反”运动的指示,执行少杀长判和今后从严的方针,对刑满而又重新犯罪和坚持反动立场、进行破坏的暗藏反革命分子以及第一次“镇反”漏网的反革命分子,依法从严惩处300多人。次年春,对反革命分子实行宽一些政策,促使内部分化瓦解,是年投案自首者达500多人,社会治安大为安定。1957年秋,开展打击地、富、反、坏分子的反攻复辟和现行破坏活动,全县检举揭发反革命和刑事犯罪材料达18737份,出现了子揭父、妻揭夫的事例,从而反革命破坏案件大幅度下降。1958年执行少捕、多管、大改造和现行从严的方针,但由于“左”的思潮的影响,宁“左”勿“右”,审判案件放“卫星”,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冲破,致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罪与非罪的界限,扩大了打击面。1960年提出彻底肃清反革命的口号,强调反右,致刑事工作中“左”的倾向继续有所发展。1961年恢复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制度;1964年贯彻执行依靠群众专政,实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从而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在司法工作中得到恢复。但由于受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工作中仍出现一些“左”的错误。到1965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31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832件,占全部刑事案件34%;严重刑事案件309件,占3.7%;经济犯罪案件1220件,占14.7%;其他刑事案件3953件,占47.5%。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践踏法制,把专政矛头指向广大干部和群众,甚至不经法律程序,可以随意抓人、杀人,制造大量冤假错案,造成严重恶果。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也出现“反革命强奸”、“反革命盗窃”等罪名;甚至于将落后言行或一般违法错误,也当作反革命判刑;并出现“李代桃僵”雇人坐牢的恶剧,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拨乱反正方针指引下,司法工作不断清除“左”的流毒和影响。1980年实施“两法”,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从重从快惩办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五类”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8月,遵照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贯彻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的紧急措施,重点打击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集团、重大盗窃等7个方面的犯罪分子。到1986年经三大战役集中打击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形势稳定好转,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

从1979~1987年的9年间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严重刑事案件占18.48%,经济犯罪案件占29.96%,其他刑事案件占51.66%。

自1949年8月至1987年的38年间,共审结刑事案件1058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占28.4%,严重刑事案件占6.4%,经济犯罪案件占17.9%,其他刑事案件占47.3%。

1988年,继续开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活动。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一、人民法院

1949年10月1日,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处理刑、民案件,设科长1人,科员、办事员各1人。翌年增科员3人。1950年12月,成立以县委书记为首的裁判委员会。1951年8月1日,改司法科为人民法院。设刑事、民事两组,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编制为11人,其中县长兼院长1人、副院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4人、文档员1人、法警2人。1951~1952年10月,院长下设秘书、审判员、书记员、文档员。1954~1955年,下设秘书室、民庭、刑庭。

1956年9月成立审判委员会,充实法院审判人员,编制增为22人。1956~1966年,下设办公室、民庭、刑庭。

1967年1月24日,“造反派”夺权,法院工作瘫痪;3月16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法院军管组,实行军管;6月30日两派群众大打派仗,冲散军管,随之,掀起砸烂公、检、法浪潮,法院关门停止办公。1968年4月成立福清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公、检、法三家合署办公。

1972年11月,恢复法院建制,下设办公室、刑庭和民庭等,编制16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1人、办公室5人、刑庭4人、民庭4人、法警1人。1973年1月,法院下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76年6月因江青反革命集团干扰破坏,法院工作又一度瘫痪。1977年法院编制增至30人。

1978~1980年,法院下设办公室、刑庭、民庭;1981~1987年设办公室、刑一庭、刑二庭、民庭、经济庭、林业庭、行政庭、信访科、执行组等。1987年法院人员编制增至97人,实际在职人员84人。按部门分:正副院长4人,办公室15人,刑一庭6人,刑二庭5人,民庭2人,经济庭7人,行政庭2人,林业庭2人,信访科2人,执行组4人,融城、音西、宏路、渔溪、江阴、东张、海口、城头、龙田、江镜、三山、高山等法庭计35人;按职别分:审判员30人,助理审判员19人,书记员29人,其他6人。1988年,在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形势下,法院编制核定为108人,实际在职人员82人。

二、法庭

特别法庭 1950年8月成立县人民(特别)法庭,县长兼任审判长。同年12月1日,在第三、四、五、六、七等区分别设立分庭,各分庭审判长由各区区长兼任。法庭及其分庭,直接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时又是县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刑事庭以外的特别法庭。其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受理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的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和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以及有关土地改革的案件。1954年8月因任务完成而撤销。

巡回法庭 为了便民诉讼,1953年成立龙高地区和渔溪地区两个巡回法庭,深入发案地区调查审理案件。1954年2月撤销。

人民法庭 1952年,在“三反”运动中,法院建立“三反”人民法庭,受理“三反”、“五反”案件。次年随运动结束而撤销。

1953年8月,在城关、龙田、高山、东张、海口等15个区、镇成立普选人民法庭,受理有关普选的诉讼案件。

1956~1966年,在城关、龙田、高山、渔溪、东张、海口等6镇建立人民法庭,属于法院的派出机构,直接受理所属地区的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庭被撤销,庭址被占用。1978年恢复法庭建制,融城、龙田、渔溪、高山、东张、海口等6个人民法庭开始工作。1986年又建立三山、江镜、音西、宏路、江阴、城头等6个法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一、反革命案件

1950年11月至1951年9月,受理各类反革命案件1851件,其中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类案件1655件,占89.41%。按照“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判处死刑554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17人,无期徒刑9人,有期徒刑704人,管制180人,教育释放315人。基本肃清浮在面上的反革命分子,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

1954~1956年,以破坏互助合作、粮食统购统销和破坏生产等罪名科以刑罚的计86件。审判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把某些群众对合作化和粮食统购统销的抵触情绪,不满言行或轻微的违法行为,当作反革命破坏罪处刑。

1955年秋至1956年8月,开展第二次“镇反”运动,除极少数罪大恶极,民愤很大的判处死刑外,对坦白、自首、立功的分子,一律从宽处理。判决反革命案件119件,占同期刑事案件546件的22.49%,从严惩处300多人,投案自首的达500多人。既兑现政策,分化瓦解敌人,又纯洁组织,教育群众。

1957年秋,开展打击地、富、反、坏分子的反攻复辟和现行破坏活动。全县检举揭发反革命和刑事犯罪材料达18737份,出现子揭父、妻揭夫的事例。从而反革命破坏案件大幅度下降,是年反革命案件只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51%。

1957年后,由于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审判工作中产生“左”的错误,混淆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扩大打击面,把仅有错误言论或政历问题或本来被错划为“右派”的,又上升为反革命加以判刑。1957~1965年的9年间,审结反革命案340件,1958年就有236件,占9年的69.4%,列入复查85件94人,其中改判无罪35人,占复查数的37.2%。是年以各种破坏罪判刑的案件171件,为1957~1965年此类案件的82.4%。后列入复查数为118件,占判刑数近70%,其中改判95件,占复查数80%,改无罪和不予刑事处分计79人,占改判数83%。

此外,1958年后,由于“左”的政策上的失误和敌台“心战”宣传,叛国投敌、与敌台挂钩等反革命案件有所增加,至1978年,先后判处58件77人。在审判中,对于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反革命集团,与特务机关、电台挂钩的反革命案件以及叛国投敌案件,均依法严惩不贷。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颠倒敌我,反革命帽子满天飞,借“恶毒攻击”的罪名,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实行法西斯专政,判处78件反革命案件。经复查,冤、错案就有70件,占91%。

1977~1979年,所判处的反革命案件中,由于“左”的思想尚未清除,也产生失误,出现了错案。1980年“两法”实施后,反革命案件划归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严重刑事案件

共和国成立初期,盗匪横行,杀人越货。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遵照中央“惩罚犯罪,保护善良”的指示,在镇压反革命的同时,重点打击一批杀人、强奸、抢劫和拐卖人口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罪犯。

1950年《婚姻法》实施后,不少妇女为挣脱封建婚姻枷锁,争取婚姻自由而遭到侮辱、殴打,甚至虐杀的案件时有发生。1953年春,在开展宣传婚姻法运动中,依法惩办一批虐待和杀害妇女的罪犯,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从1950~1956年,共审判严重刑事案件152件,占同期刑事案件3800件的4%;审判60起杀人案件,占同期严重刑事案件152件的39.4%;审判抢劫案10起,占6.89%;审判强奸案件72起,占47.36%。

1957年后,针对杀人、强奸、奸淫幼女和重大盗窃案件突出的情况,严惩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1957~1965年共审判161件,占同期刑事案件244件的66%;审判50起杀人案,占同期严重刑事案件161件的31%;审判奸淫幼女案23起,占14%;审判流氓案7起,占4%。这一时期抢劫、强奸案件有所下降。1961~1964年审结放火案件6起,纵火案件发生的原因:有报复纵火,泄愤纵火,消灭罪证纵火和不满现实而纵火。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被践踏,公民的生命得不到法律保障,除因派性武斗杀害人命157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追究杀人刑事责任的有16件。这一时期,强奸案、奸淫幼女案、流氓案上升。流氓案件审结16起,比1957~1965年7起上升1倍多;强奸案件占同期严重刑事案件的40.7%。放火案件下降,发生2起。

1977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无政府主义思潮的毒害和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恶性案件不断发生,社会治安处于非正常状态。1981年严重刑事案件占全县人口0.38/10000,占全年刑事案件的19.4%。其时,虽然严惩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但犯罪率下降不明显。1983年8月,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严惩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1984年继续深入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地严惩犯罪分子。自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审结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占全县人口3.4/10000,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41%。在刑事审判中,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做到罪刑相适应。1983年8月至1986年7月,共判处杀人、强奸、流氓、拐卖人口、组织越狱等34名罪犯死刑,其中31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刑立执即行。经过三年进行三大战役的“严打”,严重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1986年审结的严重刑事案件只占全县人口0.19/10000,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的13.95%。1977~1987年,审结严重刑事案件324件,占全部刑事案件15.9%。审判杀人案件33起,占同期严重刑事案件324件的10.1%;奸淫幼女案件逐年上升,先后审判23起,占同期严重刑事案件324件的7.1%。1977年后强奸案件时升时降,到1987年,审判96件,占同期严重刑事案件324件的29.7%,比1957~1965年的37件上升1.54倍。这类案件以青少年犯罪为突出,1983~1987年审判的罪犯中青少年占56%。抢劫案件上升,到1987年审判的抢劫案件88起,占同期严重刑事案件324件的27.3%,比1950~1966年17年总和17件多4.23倍,其中以1983年最为突出。流氓活动猖獗,尤其1983~1985年的3年中,流氓案件大幅度上升,分别占当年严重刑事案件的16%、41.9%和34.3%。从1950~1987年38年中,审判的流氓案件78件,占严重刑事案件784件的10%,其中1983~1985年3年间所发生的流氓案件比其他35年此类案件总和还多1.6倍。1983年9月24日和1984年1月20日在城关人民体育场召开几万人参加的公判大会,判处流氓集团首犯、骨干分子死刑10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5人,有期徒刑42人。

1979~1987年,外省外地区妇女、儿童流入福清达8174人,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人贩子有108人,除移转外省处理和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的以外,依法起诉审判的计39件84人,占同期严重刑事案件的10.9%。其中判处死刑7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3人,无期徒刑4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1人。

1980年后放火案件略有上升,至1987年计审结8起。从1950~1987年计审结放火案件16起,占同期严重刑事案件784起的2.04%。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案件,共和国成立后,至1982年,曾经绝迹。但1983年后,在一些地方又重新出现并蔓延起来,社会危害性很大。从1983~1987年,共审结9件,占同期严重刑事案件153件的5.9%。

1988年,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30件57人,比1987年下降11.8%;审结打击申诉案9件,维持5件,占55.6%,其他处理4件,占44.4%。

三、经济犯罪案件

从1950~1956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774件,占同期普通刑事案件2441件的31.7%,其中盗窃案件394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的50.9%。1950~1952年审结烟毒案件34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290件的11.7%。经过这次取缔,至1962年烟毒案件绝迹。1950~1952年,审理诈骗案36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案290件的12.4%,至1958年不见诈骗案件发生。1950~1953年,审结较大的偷税、抗税案件120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372件的32.3%。

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查出有不同程度贪污行为的计389人,扣押大小贪污分子55人,判处机关管制7人,徒刑1人,劳动改造5人,免刑42人。农村开展互助合作化运动,惩处43名贪污、盗窃分子,保障和推动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是年开展的营业税所得税查评补漏中,大户抗缴,小户观望,开展40天,缴纳税款者无几。法院运用审判职能,开庭审判,依法判处一贯偷税、抗税的城关农商烟丝厂经理有期徒刑五年后,观望的商户都遵章缴纳税款,推动了全县税收及时入库。1953年撤销贪污分子的机关管制处分,对原判徒刑的贪污犯也分别予以减轻或免除处分。1954年后,偷税、抗税案件渐趋减少,此类案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进行处理。1956年审结贪污案82件,占经济犯罪案件770件的10.64%。

1957年后,贪污案件时升时降,1957~1965年共审结贪污案件81件;盗窃案件审判396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的71.9%。1958年,由于“左”的影响,将小偷小摸行为也当作犯罪打击,降低办案质量,使审判工作产生较大的失误。

1960年冬,开展新“三反”运动,以打击惯窃、盗窃集团首犯和盗窃大量公共财产的犯罪分子为重点。至1962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09件。

共和国成立初期,投机倒把案件少有发生。1960年以后,此类案件明显增多,仅1965年就审结投机倒把案件33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50件的66%,比1960~1964年5年此类案件总数12件上升1.74倍。1963~1964年受理4件烟毒案件,从严打击后,又绝迹20年。

1963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4年开展以清政治、清思想、清经济、清组织的“四清”运动。到1965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12件,保卫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48件,其中盗窃案67件,占经济犯罪总数45.3%。审判诈骗案件21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案148件的14.2%。投机倒把案件比1957~1965年下降一半多。

由于“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败坏,有的乘改革、开放、搞活之机,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1977年后经济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1977~1987年共审结536起经济犯罪案件,占同期刑事案件1817件的29.5%。其中贪污案件审结110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536件的20.52%,比1955~1965年的10年间上升9.1%。投机倒把案件时有增减,总的趋势有所下降,但下降程度不明显,而且投机额比以前大得多。1984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而“鱼龙混杂”地潜流进来贩毒案件5起,予以从重惩罚。

1988年,审结贪污、投机倒把犯罪案件2件2人,挽回国家、集体经济损失1.7万元。

四、纠正冤假错案

1953年4月,遵照中央关于检查冤、假、错案的指示,公、检、法三机关组织联合清案查错的复查工作,至9月共复查纠正冤、假、错案7件,其中反革命案5件,错判1件,错捕错押1件23人。

1956年1月,成立县检查“镇反”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复查1955年的各类刑事案犯713人,其中冤错114人,占检查数的15.9%;量刑畸重83人,占11.6%;畸轻2人,占0.3%;可判可不判45人,占6.1%。

1961年成立政法检查组,组织力量检查和复查1958~1960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改判一批冤、假、错案和可判可不判的案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中央拨乱反正的方针和中央放宽的政策规定,复查纠正“四大”运动案件。1985年复查纠正1957~1965年间所判处的冤、假、错案,平反纠正79件82人。到1987年底复查1957~1965年各类申诉案件(包括自查案件)762件,其中冤、假、错案255件,占判刑总数9.6%;畸重畸轻150件,占5.6%。尤其破坏案件,错判最为严重,占该类判刑数的80%。

1978年5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因反对林彪、江青和为邓小平鸣不平而被判刑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至1979年7月止,复查314件,全错全平占14.3%,维持原判占85.7%。是年8月开始,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351件进行全面复查,到1980年6月,共复查351件444人,全错全平的67件,占19%;维持原判284件,占81%。其中反革命案件平反纠正51件61人,占反革命案件66%;普通刑事案件274件,全错平反的16件,占5.8%。与此同时,复查为刘少奇鸣不平而被判处的案件,并检查复查“三类”案件涉及刘少奇而留有尾巴的案件,进行平反纠正。1981~1984年,对部分改判和维持的“文化大革命”案件又认真复查,平反纠正一批冤、假、错案。至1984年,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78件反革命案件中,属于冤、假、错案71件,占91%;对289件337人的普通刑事案件,属于全错全平26件,部分错部分平反23件。共平反、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达127件,涉及当事人168人。

1981年,复查、纠正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活动而判刑的案件(简称“两案”)。

1985年依照中央放宽的政策规定和省委提出的“宜粗不宜细,快刀斩乱麻”、“特案特办”的指示,复查地下党人员被判刑案件200件212人,其中改判148件160人,内宣告无罪143人,免刑3人,减刑10人,其他处理4人。

1986年,“一个不漏”地复查了共和国成立以来有关起义人员、侨台眷属、民主人士、宗教界人士等统战对象被判刑。案件806件848人,改判255件271人,占复查数的32%。

到1987年底,共审结共和国成立后历年申诉案件(包括自查案件在内)计2325件3077人,占判刑总数22%。其中维持原判1256件1820人,占判刑总数11.9%,占复查数54.02%;改判1064件1252人,占判刑总数10.1%,占复查数45.76%;内宣告无罪599人,免刑和不追究刑事责任354人,减轻刑罚240人,加刑10人,改性16人,其他处理43人;因申诉人撤诉或虽经多方调查但无法证实而中止审理的5件,占复查数的0.22%。

1987年春,对“两法”实施后判处的刑事申诉,特别是“严打”、“送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截至1988年3月底止,共受理“两法”实施后判处案犯的申诉295件611人,占判刑总数21.1%,审结229件503人,占申诉数77.6%。其中维持原判219件512人,占复查数的95.6%;改判9件16人,占3.9%;内改无罪4人,免刑2人,畸轻畸重4人,其他处理6人。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共和国建立初期,为巩固革命政权,稳定社会治安秩序,刑事案件的审判始终处于重要地位,限于当时编制,力量不足,民事审判一直被放在次要地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被砸烂,民事审判工作陷于无人管的状态。1978年后,逐步得以恢复,80年代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收案数中占第一位。1986~1987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813件,办结矛盾激化案件192件,防止可能出现的凶杀7起,自杀10起,伤害52起。各人民法庭办结的各类民事案件,占全院民事案件审结数的89.6%。1988年受理民事案件798件,审结766件,占95.99%。

一、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一直处于法院民事审判的第一位。共和国成立初期,因封建婚姻而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件的绝大部分。而历年,因第三者插足提出离婚的占离婚案件30%左右,80年代这种案件的比例有继续提高的趋势。1987年上半年离婚案件占民事总收案的49.2%,从抽查的76件案件统计,因第三者插足而提出离婚的占39.5%。判决和调解离婚的占75%,不离的占25%。从1950~1987年(其中1967~1972年缺),计审结离婚案件7523件,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的4264件(缺1950、1953、1955、1973年数字)。1988年处理离婚案342件。

二、房屋纠纷案件

房屋纠纷案件,共和国成立之初至1954年前为一个高潮期。其中1952年一年就审结153件,主要诉请确认房屋所有权。1980~1987年,因新建房屋增多,宅基地紧张,相邻间界线、通风、采光、排水、截水、通路等纠纷增多,房屋纠纷案件又出现一个高潮。1950~1987年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房屋纠纷1375件,占民事案件12489件的11%。1988年处理房屋纠纷75件。

三、债务案件

共和国成立之初,人民法院受理不少借贷债务案件,根据“有借有还有利息”、“禁止高利贷和复利”的政策,进行处理。其中1953年审结114件为最多。1955年以后,因国家信贷业的发展和受“左”的政策影响,把民间借贷看成是单纯的债利剥削,于是民间借贷关系逐年沉寂。“文化大革命”期间,根本不受理这类案件。1978年后,民间借贷逐步恢复。1984年后借贷债务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1950~1987年,审结借贷债务案件1113件。而1987年一年就审结230件,列居民事结案数的第二位,其中也有银行、信用社诉请追偿逾期未归还的信贷。1988年处理债务案253件,金额168.28万元。

1980年后,民间因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案件由民庭按损害赔偿立案受理。1986年,受理赔偿损害案104件。1987年1月后,此类案件逐步转由公安机关分别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重大的立刑事案进行侦查,有一部分自诉案件由刑庭立案受理。是年损害赔偿案受理43件。1988年处理损害赔偿案25件。

除了上述民事案件外,在共和国成立之初有劳资纠纷,合作化期间有山林、水利、滩涂等自然资源的群众性纠纷,农村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有赡养纠纷等。这些案件在不同时期,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和政策,贯彻有利团结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处理。


第四节 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工作,1981年前由民庭审理。1982年,人民法院设置经济审判庭,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社员之间因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其间曾一度将经济犯罪案件划归经济庭审理,不久又回归刑庭审理。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无效合同比例较大,有的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的虽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经营范围超过核准范围,有的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合同没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原因,除了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外,有的是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存心利用他人预付款周转牟利;有的合同条款不明确,产生歧义;有的合同订立后,缺乏严格管理制度,中途因故发生变更、解除等情况;有的双方手续不全,证据欠缺;有的则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一开始就不打算履约。自1982~1987年共审结358案,其中以购销合同纠纷228件为最多。1986~1987年审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69件,诉讼标总数达493.64万元。1988年,受理经济审判案件73件,审结70件,解决讼争标的额925.64万元,调节经济关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行政审判
对自然资源如土地、山林、滩涂、河流、水面、矿藏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在共和国成立之初,依靠行政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直接以民事案件审判。1987年,人民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一年共审结行政案件9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2件,土地使用行政案件7件。1988年,审结行政案件9件,其中维持3件,撤销2件,撤诉3件,移送1件。

第六节 林业审判

1980年起,县开展山、林权发证工作后,山地使用权和林权已经确定,但山林权属之争和盗砍、滥伐现象仍时有发生。1985年,县人民法院成立林业庭,受理有关林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985~1987年计审结19件,其中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6件为最多,占林业总收案的31.5%。1988年,受理2案,其中盗伐盗窃1件,被告2人,追回金额150元。

第七节 信访工作
共和国成立初期,信访由秘书兼管,群众因不明党的政策,信访不多。1950~1951年间,随着剿匪、反霸、土改和镇反运动的开展,群众觉悟提高,纷纷投函、上访,检举恶霸、不法地主、匪特和盗匪等罪恶活动。1953年设接待室,由秘书主管。1955~1956年,共收来信429件,接待来访1140人次。其后逐年增多。1959~1965年共处理来信8638件,来访1.53万人次。

“文化大革命”初期,法院被砸烂,无信访可言。1973年恢复法院后,接待室由办公室主管。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来信来访骤然增多,有揭发控诉,也有申诉喊冤。接待室门庭若市,信件堆积如山,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

1978年后,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县法院坚持疏导方针,热情对待群众来信来访:调处简易纠纷,接受公民检举、控告和罪犯投案自首;答复法律询问,进行法律宣传,分转属于或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的来信来访;听取群众批评与建议;综合分析信访动态;及时反映信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供领导掌握情况;积极完成上通下达的使命。自1980~1987年共接受来信2.71万件,来访3.86万人次。1988年接待群众来访3187人,处理来信1889件,审结刑、民申诉各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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