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8 16:55:37

福清市志1988版:卷二十五 司法 / 第三章 人民检察

第三章 人民检察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51年8月31日,成立福清县人民检察署,配有3名干部,其中检察长1人、秘书兼检察员1人、办事员1人,业务隶属福建省人民检察署闽侯分署领导。

1954年10月,福清县人民检察署改为福清县人民检察院,并成立县检察委员会。

1958年人民检察院取消一般监督工作,设立一股(侦查、审判监督股)、二股(监所、社改监督股)。

1968年,“文化大革命”中所谓彻底砸烂公、检、法,检察院被撤销。

1979年3月22日,恢复检察院机构,1979年4月1日起福清县人民检察院正式行使检察权。1980年1月,成立县检察委员会。

1986年,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和监所检察科。到年底,全院共有干警69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检察员20人、助理检察员17人以及书记员、法警等。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1年9月后,县检察署虽已建立,但人员少,刑事检察业务未完全开展,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仍由公安局担负。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发现有些地方发生逼、供、信现象,检察署及时掌握情况,纠正偏差。进入处理阶段,审查材料,寻找矛盾,发现问题,贯彻“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处理政策和“有则定之,无则去之”的定案精神,提出意见,对判决进行监督,保证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顺利开展。

1952年,检察署配合公安、法院做好积案的清理工作,处理394人(其中死刑27人、死缓2人、徒刑25人、假释47人、释放99人),经过审查、核定,研究、分析材料,发现材料不具体且有出入再行调查9人(其中死刑4人、无期徒刑4人、徒刑1人)。

1955年,检察院有重点试行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为审查起诉作准备。是年,审查起诉144人,发现漏犯追捕2人,免诉7人。配合法院、公安对已判决案件进行复查,发现39案判刑畸轻畸重,纠正后维持原判10案,重罪轻判改重判20人,轻罪重判改轻判10人。

1956年,检察院开始全面担负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并开展侦查、审判监督。是年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325人(其中反革命罪150人,其他刑事犯罪17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6人,占32.6%,不批捕215人,占66.1%,退回补充侦查4人。经复查清案,批捕106人中冤案1人,错案12人,可捕可不捕15人,占26%,及时给予纠正。审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侦查终结的起诉173件,决定起诉143件,占82.6%,决定不起诉20件,占17.4%。

1957年,对审查批捕起诉人犯进行侦查监督,并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对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开展审判监督。4月后,做到案案出庭支持公诉。全年共审查判决书134份,裁定书125份,发现量刑不当11件,主要事实不够清楚3件,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是年,检察院所办理起诉案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1958年6月后,随着对律师辩护制度的批判和废止,放松了侦查监督与审判工作,取消办案程序和办案制度。在办案中,提出“统一认识,统一口径,统一行动”,对案件进行“三员会审,三员审批”(公安局预审员、检察院检察员、法院审判员共同审问被告,共同审批案件)。在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采用“零星起诉,整批开庭”,取消法庭辩护制度。是时提出不切合实际的办案口号:“时不过午,午不过夜,一人一天三案半”。是年批捕人犯346人,自行侦查逮捕9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548件。对1958年批捕的人犯,1962年3月进行复查,查出错捕46人,属可捕可不捕19人,漏捕1人。纠正平反3人,教育释放46人,提前释放19人,改判44人。

1959年,贯彻中央提出的“三少”(杀人要少,捕人要少,管制也应当比过去少)和“三更”(办案要更准确,更细致,更踏实)的政策。3月后,原由县委或政法委党组批准逮捕人犯改为县检察院审查,提出意见,经县委同意后报地区检察分院审批,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原则;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党委决定”的办案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一年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10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2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5人,占60%,免予起诉44人,占35.2%,不予起诉5人,占4%,退回补充侦查1人。对起诉的案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1979年4~12月,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84件107人,其中批捕39件45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58件67人,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诉52件61人。是年,法院公开审理起诉刑事案件,检察院都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同时,会同公安机关,对1966~1976年的10年期间拘捕的人犯进行复查,在复查的72案中,法院平反纠正16案,其中冤案1件,假案3件,错案12件。

198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两法”)。是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535人,经审查批捕456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36件580人,决定起诉207件420人。起诉案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1980年下半年,福清一些地方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猖獗。县检察院开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活动。至1981年共受理走私案件6件10人,投机倒把案件2件3人。1982年又受理投机倒把案件2件7人。

自1980~1983年上半年,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在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罚款和移送赃物等方面违法行为共21件次,承办人分别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及时提出纠正;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中,检察院决定追捕40人;在审判监督中,检察院除7次向中级法院、县法院提出违法纠正意见外,1983年上半年还向法院提起抗诉2件4人。

1983下半年至1986年的3年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中,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人犯1105人,批准逮捕879人。其中,故意杀人11人、放火2人、投毒1人、强奸38人、奸淫幼女12人、抢劫88人、重大盗窃8人、引诱容留妇女卖淫9人、拐卖人口74人、伤害致死8人、流氓203人。还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类刑事案件422件938人,其中由县检察院起诉395件794人,移送福州市院起诉8件27人。

1988年批准逮捕各类刑事人犯130人,决定起诉71件134人。对不够法定条件的5人作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有21人,建议追捕人犯9人。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有82件。对法院错误判决,提出抗诉1件1人。是年审查批捕和起诉的准确率达两个100%。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1~1966年,福清县经济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是贪污。

1952年12月至1953年,全县开展“三反”运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被揭发出来有贪污行为的145人,受处理的89人,其中受刑事处分18人。

1954年7月后,县检察院开始试建侦查业务,是年办理贪污案件12件。

1963年受理人民检举干部贪污130件,其中立案侦查20件56人,属财贸、企事业干部14件24人,基层干部6件32人。他们利用职权,内外勾结,以涂改单据、发票、虚报冒领、克扣口粮、假公济私等手段,贪污国家和集体财物总值达5.22万元。是年办结19件45人,予以逮捕法办6人,开除公职2人,退赃处理26人,追回赃款1.77万元,实物总值2.16万元。

1964年,贯彻在党委领导下依靠群众办案的原则,自办贪污案29件54人。其中财贸、企事业干部9件19人,基层干部20件35人,计被贪污2.06万元、大米1.03吨、粮票107.5公斤。逮捕判刑6人,受行政和党团处分19人,追回赃款1.23万元、大米611.5公斤。

1965年,办理自侦案件61件74人,其中立案侦查21件28人,属于贪污侵吞公共财物6件13人。

1979年,为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摸索经济领域中法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县检察院除向3个企事业单位调查了解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外,还配合县财政局对福清造纸厂经营管理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厂由于官僚主义工作失职,造成麦杆霉烂和增加投料,且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乱发加班工资,乱摊成本等,致使该厂经济损失8.78万元。通过检察活动,促使厂领导认真总结经验,注意加强对职工的思想和责任感教育,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是年,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6件7人。

1982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4件26人,其中贪污6件12人,行贿受贿4件8人,盗伐森林1件1人,投机倒把1件3人,诈骗1件1人,走私1件1人。决定起诉的有6件12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免予起诉4件8人(包括起诉案件中的同案犯),作其他处理2件2人。

1983~1984年,经济检察的重点是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和打击粮食系统的经济犯罪。

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6件45人,其中贪污15件29人,受贿4件6人,盗伐森林5件?人,其他2件4人。立案侦查21件34人,大、要案4件11人,占立案总数19.05%,粮食系统案件4件7人,占立案总数19.05%。起诉13件17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免予起诉1件1人,作其他处理6件1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49万元。

1985~1986年,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经济检察工作的重点是打击那些乘搞活、开放之机钻经济改革的空子,大肆进行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等犯罪活动。两年中查处的40件88人,经济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便进行贪污的有29件64人,占受理数的72.5%挽回经济损失84.76万元。

1988年,受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偷税漏税等犯罪案件12件,立案侦查6件,办结4件,追回赃款23万元。还协助云南省路南、湖南省彬州等35个检察院,开展侦查取证、拘捕、追赃工作,其中拘留1人,追赃12万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52年,县检察署会同县人民法院组织因婚姻问题自杀案的检查工作组,重点检查5个区11个乡的非正常死亡的自杀案,对封建包办婚姻而逼死妇女的分子,按情节轻重给予揭发和法办,教育群众。

1953年,县开展普选工作,检察署注意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对第一期被提起的选民资格89名,查明有38名有选举权,予以更正。

1954年,重点监督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法律办事问题,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1956年,贯彻“积极建设,全面担负”的侦查工作方针,县检察院承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检察工作。一年中,共提起刑事案件30起,起诉26件,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5件。是年,还结合中心工作,开展一般监督工作。一年中,监督农民违法,建议有关部门处理27件,用一般公文通知有关部门处理6件,口头建议处理8件,其中受行政和纪律处分31件,通报1件,其他处理9件;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21件,法律文书31件,公文5件,口头3件,受行政处分4件,物价赔偿1件。1958年,检察机关撤销一般监督工作。

1963~1966年,法纪检察工作放在干部队伍犯罪案件上,着重查处那些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合法权利及腐化等严重犯罪案件。1963年,受理基层干部不讲政策,非法捆、绑、吊打群众等非法行为8件。1964年,受理人民群众控告部分基层干部侵犯人身权利73件,其中自办25件33人,办结24件32人,逮捕法办5人,受党团行政处分5人,批评教育3人,调动工作1人。1965~1966年上半年,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关于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按照“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的政策,查处16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教育干部,加强党群团结。

1979年检察院恢复后,加强对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案件的检察职能。注重对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诬告、陷害案件的打击,特别是对非法拘禁案件的检察。至1986年的8年中,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59件,其中非法拘禁44件,占受理数的74.58%。同时,把渎职案件的检察作为法纪检察的重点。1985年后,法纪检察又把重点放在查处经济领域及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上。自1979~1986年受理101件案件中,渎职案件有42件,占受理总数的41.58%。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6件,占渎职案件受理数的14.3%,玩忽职守7件,占渎职案件受理数的16.7%。

1988年,受理法纪案件24件35人,办结20件28人,其中属于一般违法的19件23人,立案侦查4件5人(非法拘禁1件1人,重大责任事故3件4人)。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3年,县检察署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从监所检察中发现错捕、错押、错判和关押不判等严重问题,重点调查12个案件,发现假案5个,受牵连群众88人,错押6人,管错5人,自杀1人。在清理59人未决犯中,有2人被关押一年以上,7人被关押半年以上,而属于错捕、错押或历史有些罪恶而不够捕的共17名,占未决犯29%,予以纠正。

1954~1955年,开始建立监所检察制度,检查监所及犯人劳动改造机关违法措施,从中发现错押、错放现象,予以纠正。

1956年12月,处理在押犯重新犯罪一案,纠正看守所关押孕妇2人、拘留超时间12人,处理留队人员和老弱病残9人,并纠正管教干部,重劳轻教的现象。之后,对监所检察坚持每月一次。

1957年,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及“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检察管教单位是否正确执行政策,狱政管理是否按法办事,并通过受理案犯申诉,检察在侦查、批捕、起诉、判决中有无按法办事。

1959年,在看守所内开展两次鉴定评比活动,表扬奖励有悔改的犯人,打击抗拒改造和严办重新犯罪分子,收到揭发检举犯罪线索材料344份,坦白交代110份。检察机关对监所进行32次检察,协助公安部门及时处理超期限未决犯、拘留犯96人。是年9月,在特赦期间,配合公安、法院深入监所,对罪犯进行摸底排队,法院院长在所内召开3次特赦广播会,在125人的罪犯中有37人补充坦白,检举915份材料,特赦3人。

1962年,收押各种案犯129人,加上1961年留下的115人,共关押案犯244人,其中逮捕147人,拘留97人。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清理监所拘留犯46人,其中逮捕12人,送劳教4人,教育释放29人;并结合处理犯人及其家属申诉54件,予以平反1人,改判7人,提前释放1人,驳回无理申诉45人。县检察院20次对监所进行检察,发现监所内存在:管教工作重劳轻教,管教干部以公济私、揩油多占现象,提出纠正。1962~1966年对监所进行12次以上大检察,发现主要问题是拘留面过宽,拘留时间过久,1964年一年拘留犯98人,检察院才批捕20人。

1979年后,恢复检察机关对监所监督的职能。下半年配合公安机关对看守所进行全面检察,对久押未决、以拘代侦、以拘代惩的问题基本作了解决。看守所在押人犯241人,经过清理,到年底只剩下31人。

1981年,看守所发生2起脱逃案件。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对脱逃案件及时进行审理。一年中,共受理脱逃案件8件,审结起诉7件7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此外,还配合公安、法院清理久悬未决的反革命犯和9名“文化大革命”犯,使悬挂10年之久的案件得到处理。是年,对监所进行41次检察。

1983年贯彻中央关于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8月下旬,在押人犯达历史上最高峰,收押人犯474人,收容对象499人。是年,对看守所进行131次检察,并健全监管措施,确保监房安全。

1984年,监所干部对看守所进行133次检察。通过政策攻心,感化教育后,收到10名在押犯坦白交代12条余罪,147名在押犯检举507条他人犯罪线索;破获刑事案件17起,治安案件8起。在监所内还召开二场政策兑现会,从轻处理4名罪犯。保证18名死刑犯安全交付执行,并做好11名已决犯调边工作。

1986年,县检察院派人驻所进行检察。对看守所进行142次检察,纠正无证羁押64人,搞好10名重犯、要犯的防范工作,打击2名脱逃犯,查处3起通风报信事件。通过政策攻心,使7名在押犯自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21条。

1988年,主要是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检察监督,纠正未按期交付劳改的已决犯和超期羁押的共11人次。

第六节 控告申诉
1951~1956年,人民检察署逐步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转办、自办、会同查办等制度。

1957~1962年,规定对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在分门别类以后,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对该转办的要在两天内转办,10天内催办,自办的要认真办。对反革命、刑事案件不服劳改和拘留的转公安机关处理;对民事纠纷和不服法院判决的转法院处理;对贪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渎职的案件由检察院自行受理。同时规定每星期三为检察长接待日(1963年12月后改为每月逢五为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日),人民群众来访中的复杂问题也由检察长亲自接待。1960年8月,检察院收到福清陶器厂来信,要求处理盗窃移证犯林××。检察长阅后,认为案情重大,情节严重,指定一名干部配合公安部门深入侦破,认定林××1959~1961年,纠集林××等9人,先后窃取大队、公社空白便用笺,伪刻公章,伪造证件,混入南平、福州劳动局等11个单位,冒充干部,冒领粮食供应量等犯罪行为,依法对其逮捕法办。1961年3月,检察院受理城关公社××大队群众来信,检举地主阶级分子邓××,混入党内,窃取××大队党支部书记等职务,搞阶级报复,捆绑、吊打群众67人。检察院查清××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依法对其逮捕,起诉到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

1963~1966年上半年,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逐渐增加。1963年受理来信来访736件(比1962年407件增加55.3%),分别于5、6、11月,到高山、东瀚、上迳、渔溪、江阴等公社,对群众来信进行检查。1964年,受理申诉案件58件,属自办28件,办结26件,建议平反4件。其中有三山公社埕边大队郭××因到过白犬岛(国民党占领区),1952年被以“通特”罪判刑5年,后改判3年,郭××不服多次向政府申诉。经查案卷材料没有证据认定郭××是匪特,查询原承办案件的人也说明当时郭××定匪特罪,没有证据,弄清是冤案后,予以平反。

1979年后,控申工作始终遵循一条原则,即少转多办,避免信访“旅游”。从信访中发现线索,打击敌人,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认真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1983年,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分子66人,经审查落实,有36人被依法逮捕,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法律制裁。1984年信访干部向经检科提供两个万元以上贪污案件,起诉后,县法院对两个被告均作有罪判决。1979~1987年,检察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8097件,接待来访1435次,自行查处各类案件714件。

1988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697件,转有关部门查处56件,提供各种违法犯罪线索104件,自行查处28件,办结2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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