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8 16:48:22

福清市志1988版:卷二十五 司法 / 第一章 清代民国时期司法

卷二十五 司法第一章 清代民国时期司法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一、治安机构

清代治安机构 清宣统元年(1909年),福清知县魏垂象在县城刘氏祠堂举办警务,有巡兵20名。翌年,县衙内设警务长1名,举办教练所,聘教练员,招收学生40名,半日教练,半日值勤。城关划为四段,设哨巡逻。

民国时期治安机构 民国2年(1913年),裁撤巡警,改编警备队。设队长1名、什长4名、书记1名、警兵40名(其中一等警4名、二等警20名、三等警16名)、伙夫4名。编为4排,分驻县署鼓楼及土地祠等处,担负巡防缉捕。翌年,向镇守使署领到单响毛瑟步枪及一些弹药,装备极为简陋。不久,整编一部分员警,发一个月恩饷后遣散。

民国16年改警备队为公安局。

民国22年改公安局为警察队。

民国24年根据《福建省警察局组织规程》,裁撤警察队,在县政府内设警佐办公室(属第一科管辖),配有警佐、巡官各1名,政务警察12名,办理警察事务。

民国25年,改为分区设警。各区设科员(兼巡官)1名、区警20名。驻各乡镇的警察,经集训后除两班守卫县城外,余编入县保安队作为武装警察。

民国27年,裁撤县政府警佐办公室,改设第五科(军事科)。以科长兼警佐,内设督察员、侦缉组长等;外设城关警察所,渔溪、东张、高山分驻所和龙田驻在所。

民国29年改设警察局,下设总务、行政、司法股和警察中队。民国37年,改股为科,增设督察室及刑事警察队。五镇设5个警察所,城关、宏路设2个分驻所。全县配备员警115名,其中:局长、督察长各1名,科长3名,巡警7名,所长5名,警长12名,警士86名。

民国时期,警察机构变动频繁,员警素质低劣,甚至当官者率先渎职。民国时曾任县公安局长的杨则铁、葛滋钧都因勒索民财,滥收规费等,被群众告发后撤职查办。员警受贿扰民,更为常见。

二、审判机构

清代审判机构 清沿明制,由知县兼掌司法,设刑科、承发科,各有典史佐理,并有三班衙役:行杖皂隶、马步快和民壮,秉承知县协同典史执掌缉拿、审理拘禁案犯。监狱由典史署主管,关押刑监未决犯,并设班房,临时管押人犯。

县衙组织系统

民国时期审判机构 民国元年(1912年),知县改称知事,兼掌司法工作。设佐治官助理,承办一般轻微刑、民案件。民国2年设审判员,10月,设地方审检所,改审判员为帮审员。民国3年,县知事改称县长,兼任审检所所长。下设承审员2人,负责审理刑、民案件。除初级管辖案件(轻微)可由承审员独立裁判外,凡属地方管辖案件概由县长署名判行方有效。民国16年1月,高等法院派陈丙光等4人筹办司法公署;10月,撤销审检所,成立司法公署,由高等法院委派司法委员、候补司法委员、书记员各1人,其审理案件直接由高等法院审批。民国18年秋,改福清县司法公署为闽侯地方法院福清分庭,设庭长1人、推事2人、检察官2人、书记官5人。自此有检察组织,其工作由分庭领导。

民国24年,国民党以实施宪政、司法独立为名,提出凡设分庭的县,均改设地方法院。同年8月福清奉令成立,因经费无着,旋又奉令裁撤。次年2月,又奉令成立司法处,分审判、检察两部分。检察工作及司法行政,由县长兼理。审判方面设主任审判官1人,审判官、书记官各1人,专司审判案件。此外,设录事、执达员、检验员、通译、丁役各1人,司警4人。后因事务繁忙,呈请增派候补书记官、缮状员各1人。

民国25年冬建一监所,设管狱员1人,看守5人,书记、医士、公役各1人,羁禁犯人209人。

民国31年,县府设军法庭,由县长兼军法官,另设军法承审员、军法书记员,专司镇压共产党活动和人民的反抗,实施国民政府“宁可错杀一千,不可错放一个”的所谓强化治安的反共反人民政策。

民国36年12月18日,成立福清县地方法院,设院长、推事、首席检察官、检察官和书记官,还有会计、收发、执达员和庭丁、法警等多人。并置监狱及看守所,设有看守所长和看守人员,内有男号房10间,女号房1间。

第二节 司法工作
一、治安

烟毒 清末福清烟馆林立,烟土有:来自印度,经台湾流入高山、渔溪的红土;从福州、厦门进入县内的公土(纳税后的土膏);由福安、莆田、同安等县进来的本产(本地产鸦片)。福清出名土膏店有福泉、彩文、清泉三家,各镇均有烟馆。

民国7年(1918年)福清驻军以筹饷为名,争相占地种烟。一时烟土充斥,烟馆林立。民国20年林靖驻军,抽土膏捐,为害更烈。

民国23年,福州设统一公司,公开贩卖川、滇、甘等省出产的土膏。福清土膏店有海融公司,后改称玉新公司,还有隆和公司。五镇设有11家分销处,或领照自吸、招吸或私设“烟厕”,随开随散。民国25年,全县烟民3449人,其中男3358人,女91人。

民国38年7月,城关有烟馆8家,烟贩29人,吸烟的106人。东施、东营、东壁、东廷坑、海口、福山、东漈、宏路8个乡,有烟馆27家、吗啡馆8家、烟贩12人、烟民188人、打吗啡的53人。许多人长期开设烟馆和贩售烟土,为害不浅。从清末至民国时期,虽有禁烟,但都是一纸空言,边禁边吸,无济于事。

娼赌 清末玩妓之风甚盛,官府有官妓行歌侑酒,显耀作乐;民间设有各种妓院,败坏民风。

民国年间,县城有公开妓院,小镇有暗娼活动。不少良家妇女或被迫或受骗为娼。凡有娼妓活动的地方,则是赌博、盗窃等藏垢纳污之处。

匪患 民国37~38年,匪患严重。海上有匪首郑德明、余吓楻、翁秉乾、刘道照等;陆地有黄亮苏、葛应宽、吴守师等大小土匪26股,匪徒1700多人。有的是一惯为匪,出没打劫商旅、船只,有的是国民党溃败官兵,勾结地痞、流氓,杀人越货,扰乱社会治安,群众深受其害。

刑事 民国时期,行凶、抢劫、强奸、拐骗、盗窃等刑事案件,日益增多,得不到处理。民国33年5月15日清晨,江阴占泽村华侨陈××家被抢,劫去首饰、现金、衣服、粮食等,大厅还被放火焚烧。民国34年6月14日,崇孝乡楼前村薛××在讨小海时,被歹徒围攻毒打致死。民国37年10月1日,嘉儒村俞××其妹被拐卖福州。更严重的是一区发生一夜连杀五命的大案。城关恶霸地主吴××,欺压群众,奸淫妇女70多人,受害者或其家属到处控诉,终无法伸冤。

大刀会 福清大刀会于民国33年在“同善社”封建迷信组织基础上成立,为首分子何宗善、郑惠等。县设有正副司理,其下设新民、齐民、裕民、保民4个科。以“八卦”发展成员,即发展8人为一卦。大刀会一开始就成为国民党特务、地方恶霸势力控制下的反革命武装组织。

二、审判
清代的审判 历代统治阶级均以刑事审判作为统治人民的重要手段。清沿前制,县令集司法、行政于一身,民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混为一体。地方案发,由地保逐级呈报县署,先由承发科视案情分送。如造反、暴动、杀人等大案,由知县组织都司、典史处理;捉拿人犯由刑科签发牌票交马步快执行。如需立即抓捕,则签发“朱签堂单”。一般由典史审案,重大案件,呈送县令亲自坐堂审理。审案以推行“有罪推定论”为原则,以被告人口供为定罪的法定依据。为猎取口供,则施行察言观色,肉刑拷打。刑科设有各种刑具。庭审由行杖皂隶掌虎威、传话和行刑。其刑讯逼供为法定的原则,也是必经的审判程序之一。于是,指名问供、屈打成招、勒迫画供的冤狱屡见不鲜。

清朝民刑案件处理程序示意图

民国时期的审判 民国时期沿袭清末四级审判厅设置,成立福清审检所。县知事兼理司法。治狱断案,仍沿用清末律例。民国22年(1933年)冬,在强化司法机构名义下,借治乱用重典之义,成立军法室,由县长甘澐兼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军法官。民国36年12月18日成立福清县地方法院。名为司法独立,实为行政独揽,法院审判及执行,全仰行政鼻息;司法审判,施行“法外之法”,使用野蛮酷刑,残酷迫害人民。民国26年审结刑、民案件204件。其中凶杀14件、盗匪94件、抢劫16件、烟毒40件、盗窃21件、略诱5件、冒充军人4件、嫌疑5件、贩卖人口2件、贩私盐、私造枪弹、游民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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