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姐姐 发表于 2019-2-26 15:14:10

福清市建设志:附录 / 一、重要文件选录

附录
一、重要文件选录
福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的规定融政(82)第477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保证农业生产用地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行署召开城乡建房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村镇建房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基建用地,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均应按基建审批程序,持批准基建项目的手续,方准办理申请。任何单位都不许未征先用,或少征多用土地。
2.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物质条件,因此,建设单位都必须珍惜土地,节约用地,服从城镇、农村统一规划,经所在社、队签署意见,上报县基建局办理审批手续。
3.基建单位因变更计划不需要已征用的土地,或已征用二年还未使用的土地,县基建局有权另行规划使用。原征用单位不得将土地转租、转让,擅自处理。
4.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赔偿费,征用耕地为该地年产量的十倍,价格按国家规定计算。用地单位支付的赔偿费应当由被征用单位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私分。
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
1.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兴办社队企业、事业和公共设施,必须从有利发展生产和建设社会主义新村镇出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荒山、杂地、空地、山地,尽量不占耕地和果园。
2.社队办企业、事业建房用地,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逐级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果园一亩以下(不含一亩)由人民公社审核报县基建局批准;一亩至二亩(不含二亩)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二亩以上报上级批准。(看福清FQLOOK.CN)社队企业用地,国家不调整粮食购销指标和经济作物收购基数,征用单位要与地权所有单位拟定合理负担的协议,补偿费由社队企业的利润或由社队公共积累中支付。
3.兴办砖瓦窑用地要严格审批,尽可能建在土丘、山坡等非耕地上,已占用土地又能继续生产的由公社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需在耕地上取土的,也应按上述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保存好表土,挖土后要及时平整恢复利用,不准报废。
三、民用建房用地
1.必须重申:一切土地和宅基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员承包的土地及自留地、饲料地、自留山、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一律不准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也不准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
2.修建房屋,要服从规划,因地制宜地亢分利用荒山、空地、杂基地、海滩地等,尽量不占耕地。用地标准(包括旧房在内):城镇人均15平方米;平原地区人均20平方米;山区人均30平方米。对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建房用地,可适当照顾。大力提倡建造楼房,尤其是高层楼房,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兴建。
社员建房占用耕地、果园地,赔偿费一般为该耕地年产量的五倍,干部、职工、居民在集镇建房为年产量的十倍。
3.民用建房要充分利用旧村居,对旧村居的空闲地、宅基地、已倒塌的房基地,要统筹规划,原主住房拥挤申报就地修建的,应优先照顾;原主不需要建房的,由大队收归集体,统一安排民建,但残存价值(如旧墙和基础石等)应归原主。
凡住房够用的,不准安排用地,凡旧房可以改建、翻建或旧住房周围有扩建余地者,一般不另行安排用地,严禁弃旧建新或建新房卖旧房。进行建房投机的要严肃处理。
4.严格审批手续:民用建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无房户或住房拥挤户;(2)具有一定建房经济能力;(3)基本备好三材,一年内能建好。
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可增加一个人的人均用地标准。违反计划生育的要扣除计划外生育胎数的人均用地标准。
申请建房户首先要填写“新(扩房)住房申请报告表”,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不占耕地果园地,大队签署意见,公社管委会审批后送县基建局备案。凡建房占用耕地、果园的,按程序报县基建局审查,按权限报请批准。(看福清FQLOOK.CN)
国家干部、职工建房还必须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向生产队逐级办理审批手续。凡在宏路建设规划区和城关镇建设规划区内建房的分别报宏路地区规划办、城建办审查同意后报县基建局审批,获得建筑许可证后方准开工。破土开工时,有关单位(农村大队)应根据整体规划,派员到现场复核。
城关镇规划内就地翻建、改建加层的,仍需向街、镇、城建办和县基建局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凡已批准的民建用地,自批准之日起,没有特殊情况,时达一年尚未开工的(仅下基石围地,不能算为开工),一律自行注销,由有关部门另作安排。
家属户粮在农村的不准在城镇建房。
四、村镇建房规划工作
1.村镇建设规划,首先要制定总体规划,把山、水、田、林、路、电、村、消防等统-二规划,并与县、社总体方案及比邻村庄规划相衔接;其次是粗线条的做出住宅、公共福利设施等项目的布局;其三,制定建筑方案(样式、层数、用地面积等),规划排水、电、路网;四是确定近期建设用地。
2.农村建房要贯彻“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在人民公社的领导下,在农业区划的基础上,本着相对集中,合理布局,节约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今后没有制定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擅自建房。
3.规划办法,可先粗后细,先易后难,先近期后远期。当前,先规划合理布局和控制用地,然后再行详细规划。制定规划要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避免主观片面。村庄规划由大队制定,小集镇规划由公社制订,城关镇由县制定规划,然后分别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如需修改,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五、基本建设用地,村镇民房建设用地,统一由县基建局管理
为了清理乱占滥用耕地建房和搞好村镇建房建设规划,在县委和县府的领导下,建房清理由监委、农委、计委、财办基建局、城关镇等单位组成村镇建房清理规划领导小组,公社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抽调二至三人组成办公室,各大队也应成立“建房审批小组”,由干部、五匠、老农等组成。清理规划工作告一段落后,公社与大队也应确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村镇建设土地管理工作,做到层层有人管,工作有人抓。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县府过去有关建房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社、队还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做出补充规定,也可发动群众制定保护耕地的乡规民约。
福清县人民政府1982年11月5日
中共福清市委转发福清市清查违法违纪建私房办公室《关于清查、处理违法违纪营建私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乡党委、政府,市直各党委,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农林场、水库、养殖场:
为了贯彻落实《土地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问题的若干规定》,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1991年1月26日,市委市政府发出了《关于暂停审批营建私房的紧急通知》(融委综6号),嗣后,市政府发出《关于立即制止违法占地盖房的通知》(融政282号)、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融委12号)、市纪委发出《关于禁止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占地建房的通知》(融纪057号),这些文件的贯彻落实,对强化土地管理,实施城乡建设起了很大作用。(看福清FQLOOK.CN)但一些地方和单位贯彻不力,落实不够,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借修缮名义乱建以及顶风抢建还相当严重,群众意见很大。为了维护市委市政府文件的严肃性,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刹住违法违纪营建私房歪风,保障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现将市清查违法违纪建私房办公室《关于清查处理违法违纪营建私房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查处理违法违纪建私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法》、《城乡规划》和省委12号文件精神,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各乡镇都要在政务栏上公布清查内容、范围和处理意见,公布违法违纪建私房名单,公布处理执行情况。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加强监督。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情况反馈,每周五要向清房办汇报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周工作安排,市清房办也要分阶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向全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清房办开展工作,不允许说情、不允许干扰清房工作。一旦发现从中作梗,阻碍清查工作的,要对其执行纪律。各乡镇、各单位要认真清查如实上报,不得隐瞒;清查工作验收时,发现漏报面达10%以上的,定为验收不合格,其所收缴的规费全部上交市财政,并严肃处理当事人,直到调离,同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共福清市委 福清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6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融城镇湖滨霞、城隍巷道路拓宽改建拆迁安置决定》的报告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当前,我市城区建设正处于整顿、改造的新起点,市决定今年首先对湖滨霞、城隍巷两条道路进行拓宽改建,为了搞好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融政综003号、174号文件规定,结合该地段市民居住实际情况,现拟订《融城镇湖滨霞、城隍巷道路拓宽改建拆迁安置决定》,业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特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福清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12日
融城镇湖滨霞、城隍巷道路拓宽改建拆迁安置决定为了加快福清旧城改造步伐,搞好市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住宿和生活条件,我市决定拓宽改建融城镇湖滨霞、城隍巷两条旧巷道。现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融政综003号、174号文件精神,对湖滨霞、城隍巷的拆迁安置作如下决定:
一、凡在湖滨霞、城隍巷道路拓宽改建红线范围内,(看福清FQLOOK.CN)同时具有常往户口(含经融城镇认定的农嫁居及其子女)和具有产权的住户以及合法公房住房户,属于安置对象;挂口、挂户及在他处另建私房和批准获得建房用地的不列为安置对象。
二、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安置,也可以易地安置。私房被拆迁户原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人口四口以上的可以易地安置;厂房一律易地安置。
三、私房被拆迁人属易地安置的一律安排在奎岭小区,统一规划建成五层以上住宅。每户建房实占地面积安排60——100平方米,非农业人口居民每户安排60平方米,农业户口居民每户5口以下安排80平方米,6口以上的不超过100平方米。被拆迁人的原占地面积小于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应按所增面积缴纳地价款和各种规费。
四、对具有产权的个人拆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按原自住的合法建筑面积等量安置(临时搭盖、门庭等附属物只作价补偿不予安置),被拆迁的房屋按结构、质量作价补偿,安置房按重置价(建筑成本价)结算。
五、就地安置一般安排在3——5层,不同层次的结构差价为:二层+12%,三层+15%,四层加10%,五层不增不减,六层一7%,七层一15%;南北朝向的东端和东西朝向的南端l——7层均+2%.
六、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补偿形式,可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也可以选择作价补偿的。
七、因房屋建筑结构原因,安置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原拆迁建筑面积的,均按时价结算。
八、凡拥有合法产权,原建筑结构是店面,被拆迁人于1991年1月19日以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原则上在原区段按原店面的使用面积安置新店面,所安置的店面面积按重置价结算。
原建筑结构不是店面而后改为店面、无营业执照、公房租户私自改为店面的,一律不安置新店面,原建筑面积按住宅标准安置补偿。
九、对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困户,安置时予以适当照顾。
十、公房租户按租折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公房承租户购买安置房,与原租房使用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按时价减10%结算;要求增加安置面积,价格按时价结算。
十一、拆除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原业主与承租房的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安置面积亦按原建筑面积等额安置,若租赁关系中止,则按原建筑面积的90%安置。
十二、违章建筑、违章搭盖,一律不予安置,但对被拆迁人积极搬迁的,可适当予以作价补偿。
十三、拆迁补偿金额原则上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具体按城区道路改建指挥部制定的《湖滨霞、城隍巷房屋拆迁计价标准》执行。
十四、搬迁过渡期限为14个月(从签订拆迁协议时算起),私房拆迁人在这段时间内一律实行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过渡房租补贴费,按被拆迁人常住人口每人每月发给10元。若无法按期迁回安置房,继续按原定标准发给补贴费。
十五、对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搬迁的私房被拆迁人,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发给奖金40元;住宅公房和私房承租户的,每平方米发给奖金20元。同时按常住人121每人发给搬家费40元,逾期不搬的取消奖金和搬家费。(看福清FQLOOK.CN)搬迁需要占用工作时问的,凭市城区道路改建指挥部证明,工作单位给予公假l——3天。
十六、对已按照本决定予以补偿安置,但仍不按公告期限搬迁的,由建委决定,强行拆迁,以料抵工。
十七、拆迁合同签订时,凡一次性缴清安置房差价款的,可按差价款总额减3%收;如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融城镇政府证明,市城区道路改建指挥部批准后,可先缴总额的50%,余款在回迁安置前全部缴清,但所暂欠部分金额,应按银行个人存款利率缴纳利息。工程竣工两个月后,被拆迁人无法全部缴清差价款的,拆迁人可将安置房另行处理。
十八、被拆迁人在他处已有宅基地(应属在1988年融城地区清理非农业耕地时已登记用地的),并提出自愿放弃安置,宅基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予以审批,面积控制在115平方米以下,免收各种规费。
十九、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实行居民户口临时冻结。户口冻结期间,特殊情况确需迁入的,经市政府同意,公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
二十、凡已确定拆迁的公有、私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转让、买卖、调换或者任意占用。在拆迁安置公告确定的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
二十一、本决定由福清市城区道路改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决定由福清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清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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