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6 14:37:49

福清市志1988版:卷二十一 工商行政 /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

卷二十一 工商行政 物价 计量管理
民国时期,福清县由县政府建设科主管工商事宜;警察系统负责维持市场秩序,检查进出境商品,查缉私货,取缔伪、劣商品等;商会协助登记发证,平抑物价、征税、派捐、派差等。民国26年(1937年)后,物价不断上涨,民国31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平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翌年1月,成立福清县平价委员会,定期召开各行业公会负责人会议,进行物价评定,至民国35年6月,因物价猛涨,限价、议价完全无效而停止活动。

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和国营工商业业务指导工作。采取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物资调度,加强金融管理,乃至抛售物资等一系列措施,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市场物价。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着重抓六管(市场、工商业登记、个体经济、商标广告、合同、中外合资企业管理)、一打(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一监督(监督市场物价和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同时采取计划内和计划外“双轨”计价的方式。建立价格信息中心,直接服务企业,促进生产流通。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
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7月福清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1959年8月改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60年12月,县工商局撤销。1963年1月恢复,同年6月又撤销,11月又恢复。到了1967年1月,因“造反派”夺权而瘫痪。1968年12月设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工商管理小组。1969年8月,改称市场管理办公室。1972年3月,设立县革委会工商行政管理局。1980年12月正名为福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81年10月后,工商局内陆续分设:人事秘书、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经济合同、个体经济等职能股。

1974年1月,县革命委员会决定,主要集镇的11个公社,原由当地公社和供销社领导的市场管理委员会,改由贫下中农代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各配备专职市管人员2人。同时,全县市管会的人事、业务、财务权一律移交县工商局管理。

1979年9月全县共成立13个工商所、5个工商组,至此所有市管会全部被取代。1984年又将3个工商组改为工商所。至1988年,福清县工商系统辖有16个工商所、2个工商组(一都、上迳)、41个集市贸易服务部,另有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缉私队等机构,拥有人员195人(不含临时人员168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允许多种经济性质、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在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中共同发展。福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扭转历史上把主要力量放在“一打”(打击投机倒把)上面的工作方法,全面推进为“四化”建设,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

1988年,福清县工商业兴旺,市场繁荣,工商企业达2606户,比1963年的762户增长2.42倍;个体工商户达12330户,比1963年的2735户增长3.5倍;集市贸易成交额达1.04亿万元,比1963的2505.7万元增3.15倍。

第一节 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共和国成立后,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指导下,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

1950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号召:“抗美援朝,保家卫国”,随即组织私营工商业者政治学习,掀起捐献飞机、大炮活动。1952年1~6月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揭发打击违法的奸商、资本家,教育团结全守法和半守法的私商,促进了他们自我改造。

1950~1951年,组织有条件的行业在自愿基础上联营。1952年粮商改造为粮食代销店,1954年棉布商改造为棉布经销店。从而带动了全县经销、代销及加工订货工作,将私营资本主义逐步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

1955年的公私合营,1956年的“一步登天”(即直接过渡入国营、供销合作企业中去。以下简称国、合)以及与此同时的个体手工业合作化运动,把福清县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推向高潮。

至1956年底改造私营商业2017户,占商业总户数2445户的82.5%(其中过渡入国、合的1580户,公私合营16户,合作商店302户,组织经销和自营16户,合作小组103户);改造个体手工业者1839人,占手工业总人数2274人的81%。

1958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资本主义工商业与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福清县农村中未改造的小商小贩和已组织起来的合作商店(小组),又继续过渡到国、合企业中去。至是年底,对私营工商业、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的改造基本上告一段落。

一、经销与代销

1952年10月,城镇中私营粮商70户改造为国营贸易公司的粮食代销店。由国营企业分配货源,制定牌价,划区定点,分片供应居民口粮,从中发给手续费2%。

1954年9月,全县私营棉布商60户(其中摊贩10户),从业人员182人(其中劳方53人,资方129人),资金135691万元(旧人民币)。当月改造为棉布经销店的30户,从业人员107人(其中劳方37人,资方70人);安置转业的30户(其中摊贩10户),从业人员75人(其中劳方16人,分别安排在供销合作社或其他商店工作,资方59人)。针对经销营业额核定偏紧和专业户偏多的问题,当年10月组织调整工作,收回生活难以维持的转业户3户,并适当放宽经销营业额。

至1955年,全县各行业的经销、代销有所发展。是年10月,全县农村中代销店44户78人,经销店223户420人。

二、安排与改造

1953~1955年上半年,国营、供销合作社业务日益发展,私商经营相对下降,公私比重差距拉大。1955年6月,省、地委贯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以及“先安排后改造”和国营、供销合作“多做批发,少做零售”的原则,本县国营、供销合作企业在“踏步”的精神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撤销与合并部分零售机构,增加批发机构,加强对私商的批发业务,照顾货源。此外,还适当退让零售品种。是年6月统计,全县供销系统撤并6个分销处、35个零售门市部、16个零售柜;分别退让经营品种560种。同时安排生活困难的停歇业户106户(其中资方110人,劳方33人),发给资金困难户83户贷款1186元。因此,大部分私商基本上扭转亏损局面。当年上半年私商每个从业人员平均月收入22.78元,下半年上升为37.66元。

1955年9月,转为“改造为主,结合安排”。停止对私商的退让,将重心转移到企业与人的双重改造上。当年1.0月底统计,农村中已改造私商476户,从业人员740人。改造的形式有:代销、经销、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经营小组等。

1955年12月起,开展以“一步登天”为主要形式的大规模对“私”改造工作,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行动、集体申请、一次批准”的方法。县、区成立资改领导小组,各行业也都建立5~7人的工作委员会。通过宣传发动,劳资双方要求“改造形式愈高愈好,批准时间越快越好”。翌年2月1日,在融城灯光球场召开大会,宣布批准百货、京果、医药、文具等行业的申请,实行“一步登天”,会后举行庆祝游行。

在清产核资方面,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从宽处理,尽快了结”的精神,依靠职工监督、协助,由过渡资方自点、自填、自估、自报,经同业互评,行业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政府批准。贯彻“耐心说服,慎重细致,贯彻政策,群众满意”的原则,对劳资双方进行妥善安排。劳方安排正经理5人、副经理23人、行政人员33人、实物负责人31人,资方安排正经理3人、副经理29人、行政人员105人、实物负责人214人。过渡人员工资普遍提高,管理人员平均月工资由37.62元提为43.65元,营业人员由30.02元提为35.87元。

1956年6月,“私改”工作基本上告一段落,全县“一步登天”的私营商业1580户,过渡资金272543元,实行“赎买政策”给予定息,年息5厘,按季兑现,先定7年,到期再议。是年组织的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1958年又把他们过渡入国营、供销合作企业中去。

1961~1962年,执行“精简、调整财贸队伍”的指示,把1958年后过渡的小商小贩大部分调整出去,1958年前过渡的基本不动。1961年1月至1962年9月,从国、合企业中调整出去的小商小贩340人,其中大部分组织为小百货、莳果、杂货、水产、蔬菜、旧衣、饮食、理发、客栈、钟表等17个合作商店(小组),设零售门市部46个,从业人员260人。合作商店按店核算,共负盈亏,“四马分红”(盈利分配分为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股金分红四项)。合作小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自负盈亏。留在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贩的股金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二节 市场管理
一、集市管理

民国30年(1941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翌年,本县先后破获瑞春号等囤积居奇案。

民国31年5月13日,福清县警察局发出通知:“查本县城厢自光复后,一切卫生行政及市容整理均未注及,肩挑小贩,车辆肩舆,污秽垃圾,充斥街衢……”,为此制定15条要点(摊贩只准流动,不准停留路旁;垃圾不准堆积路旁;食品须加纱罩等),要求各商户遵行。民国32年,该局鉴于“城厢各种牙商在后埔街及小桥街重要地点开牙营业,殊属有碍交通”,于当年8月1日召开牙商会议,议决调整营业地址。

民国35年1月,在融城、海口、东张、高山、龙田、渔溪等6处设立鱼市场,每个鱼市场设管理员1~2人,受税务经征处管理,鱼市场征收3%管理费,由鱼贩负担。2月,在融城的学前街、玉斗园、利桥以及海口街、高山街、龙田街、东张街、渔溪街、东井街、北亭、作坊、埔尾、方永、宏路、杞店、永宾、上迳、蒜岭、桥尾、南西亭、江德、占阳、港头、三山、东瀚等25个地方设立市场,开始收费管理。同年5月16日,福建省政府修正公布《福建省各县市市(圩)场租赁及管理收费办法》,规定除店铺外,概应集中市场内营业,不得沿街排摊;同时规定17种行为应予依法惩处,如高抬市价、强行买卖、贩卖腐败或有碍卫生的食品等。

民国36年6月,福清县政府令县警察局整理市容的文件中说“查迩来城区市场益形零乱,殊失观瞻”。

民国时期的集市贸易,都是利用当地公有空地或公有亭堂为交易场所。民国37年9月,才建成全县第一座有雨盖的东门市场。民国38年2月1日起,融城鱼牙全都进场营业。

1950年下半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改组旧商会,组建工商业联合会,协助市场管理。1952年城关区公所配备工商助理员,并抽调2名公安干警协助市场管理工作。

1950年后,县人民政府着手建立市场新秩序,促进人民币流通,取消1949年以金、银、米、谷为交易媒介的现象;对日常重要用品实行限价,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市价者。1950年9月,官塘墘鱼肉菜场建成,连同东门市场实行划行归市,抽签定位,收费管理,初步扭转过去以街为市的状况。1952年8月23~26日,12月4~6日,福清县两次举行城乡物资交流会,计参加11万人次,成交总额124亿元(旧人民币)。1953年1~2月,又在融城、海口、龙田、高山、东张等地举行冬季物资交流会。

1958年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运动,福清县集市贸易基本上取消。1961年11月又恢复集市贸易点27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福清县革命委员会三令五申“严格限制集市贸易”,“只准社员自产自销、自购自用一些少量的三类物资”,“不准商贩参加”,“严格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镇,更不许以副业为名在自由市场上从事贩卖活动”,因而集市贸易衰微。1971年大割“资本主义尾巴”,福清县集市贸易陷入停顿状态。

1979年贯彻执行“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福清县集市贸易日益活跃。1980年5月,全县有30个集市,日均成交额12.6万元。同年起把融城街道商贩划归城关镇整顿治安办公室管理。1981年5月,制订《福清县集市贸易管理规则(试行)》。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从而有法可依。

本着“取之于市,用之于市”的原则,福清县自1951~1988年,共建设市场48座,占地面积57138平方米。其中有雨盖的面积26655平方米,总造价208.68万元;各类摊位3763个。摊位供固定商贩租赁使用,分等收费,每年抽签分配1次,编号登记,定人、定位、定面积、定收费。1988年全县收取摊位租金42.38万元,比1979年28869.19元增长13.67倍。

1982年,福清县在集市贸易中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治理“赃、乱、差”初见成效。1983~1985年,以充实与加强市场管理岗位责任制为重点,抓好市场改革,松绑放权,按月兑现奖惩,使市场管理和个人利益挂钩。1986年起抓“五好市场”(市场管理好、清洁卫生好、市场秩序好、服务措施好、宣传教育好)的竞赛活动,当年评出渔溪、东张、龙田、三山、融城、宏路等6个市场为“五好市场”;1987年评出东张、宏路、渔溪、高山、三山、龙田、港头、占阳等8个市场为“五好市场”。其中东张“五好市场”做到“五不”,即不短斤少两、不掺杂使假、不贩卖腐烂变质物品、不提等提价、不欺骗群众。

1982年12月31日,成立福清县交通和市容整顿指挥部,对城关镇主要街道实行交通管制,主干街道禁止排摊设点,拆除违章搭盖,清理基建材料和垃圾。1983年6月,整治福厦线公路,清除垃圾和火烧土469堆,清理土、砂、石116堆,清除障碍物40处,拆除违章搭盖30处,拆迁摊点92户,处理违章车辆91部。

自1981年后,重视抓维护消费者利益工作,每逢重大节日,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深入市场检查和协助工作。1982年国庆节前,组织80多人,对各种经济性质的工商户进行7889次的检查,查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违章案件538起(不含没收不合格秆秤692把)。当年7月7日,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通知各国营、供销企业,就维护消费者利益专题开展自查互查,在此基础上,对106个批零单位重点检查,处理某些单位每50公斤化肥硬性搭配霉坏香烟3包以及提等提价、衡器失准等问题。1986年配合有关部门出动1257人次,检查度量衡器3489把,其中没收失准290把、教育劝修356把;取缔伪劣的肉类226公斤、白包烟1515包、汽水356瓶、啤酒454瓶、味精598包、水果95公斤、浸水鲜蛏11.95吨等。

1987年初,福清县贩卖和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活动比较猖獗,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反映强烈。当年3、8、10、11月,县人民政府连续组织大规模的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830人次,检查2798户(其中国营180户,集体150户,个体2468户),查出违章违法的906户(其中国营3户,集体31户,个体872户),占受检查户数32.3%。在检查中,取缔地下加工场4家,其中从事味精掺盐精的3家、制造假过磷酸钙的1家。查获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包括家用电器133件、各种饮料1329瓶、调味品842.2公斤、罐头546瓶、各种酒2183瓶、卷烟769条、化肥17.25吨以及假水泥、假中药材等,价值4.02万元。

同年6月21~25日,在融城举办“假、冒、伪、劣”商品展览会,展出商品75种5万多件,参观者6000多人。展览结束后将展品运至南门大桥边当众烧毁,围观者近千人。

福清县“扫黄”工作始自1980年,在打击走私贩私工作中,结合检查取缔裸体卜克牌、挂历、图片、淫秽书刊、黄色下流音像、图象等。1981年起配合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封存融城个体代客录音户5户的录音机6台,查扣录音带393片。1982年对全县25户个体图书出租店、20户个体照相业、10多户个体游艺室进行检查,仅融城就查扣淫秽图书209部1209册、黄色音象6863片。1987年开展取缔非法出版刊物和淫秽录象活动,查扣收录机1台、音箱5个、录音片3183片、淫秽书618本、裸体卜克12副、色情广告及商标60张。

1982年开放小商品市场,允许三类工业品上市。开放初期仅融城一拂路、后埔街零星分散的摊点28户。通过建设小商品市场,加强集中管理后,1988年全县有小商品市场12个,经营户415户。

二、集市贸易服务部

民国32年4月福建省政府制定《福建省管理牙业牙纪暂行规则》。至民国35年福清县登记发证的牙纪(行)计226户,其中五谷90户、花生20户、鱼货61户、猪羊13户、鸭鸡8户、水果13户、蔬菜6户、柴草8户,此外还有牛、笋、芋、油、米粉、蛏苗、薯苗等牙纪。

每户牙纪(行)设有老板、柜头先生、司秤、“走山”(抓业务和评议价格)等人,提供交易场所、大小秤和业务设备(猪栏、猪槽、猪篓、鱼桶等),有的设客房、客用厨房,有的备仓库以供寄存和自营吞吐业务。

牙纪均插手价格评价,由鱼牙、鱼店和鱼主三方代表商议统一价叫做“倒价”。价定后,鱼牙把货称进代售,垫付部分现金,售后结算。其他行业的货与款,货主自己管理,买卖双方面议价格,牙纪从中调解叫做“截价”。价定后代称、代算、代打发票,牙纪从中收取佣金。佣金由卖方负担的,鱼货10%、五谷及花生1%、水果3%;由买方负担的,蔬菜2%、柴草1%、鸡鸭1%;买卖双方负担各半的是猪、牛、羊3%。

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设立交易所,以代替私人牙纪(行),由税务部门管理。1950年7月,县人民政府工商科接管全县交易所,是时城关有粮食交易所3个、水产与牲畜交易所各1个。1987年起,交易所定名为集市贸易服务部(以下简称“集贸部”)。

1961年11月恢复集市贸易后,城关及6个集镇建立交易所28个,服务员112人。1979年2月再次恢复集市贸易,1980年5月统计,全县交易所41个,服务员116人。

交易所服务项目多达12项,即代称、代算、代打发票、代保管、代煮、代笔(协助签订合同等)、代购、代销、代运、代安排膳宿、代租棉被草席、代备业务用具(猪栏、猪槽、包装物)等。

此外,融城、龙田、渔溪、海口等地集贸部,运用代购、代销、代运、牵线挂钩等方式,向福州赛园厂、莆田酱厂、平潭县平原与中楼砖瓦厂、平潭驻军以及县内外农业社队积极推销全县滞销或积压的稻草500吨、姜与芋140吨、蔬菜85吨、水果100吨、木柴390吨、种籽4吨。

1980~1985年,交易所在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基础上,先后推行“定员定额”、“百分制评奖”、“基数奖金”等各种形式的初级承包制,并开展“礼貌待客,优质服务”的竞赛活动。1985年松绑放权,把奖惩权下放基层,按月评比,兑现奖惩,服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逐年上升。1988年全县集贸部手续费收入达107万元,比1976年的4896.32元增长217.5倍。

三、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

打击投机倒把 1961年10月开始取缔投机倒把工作,年终基本结束。当年,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672起,2008人。

1963年3月,开始以反对偷税漏税为重点的打击投机倒把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税务、工商部门具体组织进行。至年末查处646人,其中逮捕法办2人,补税罚款644人,金额34621元。

1964年,为配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政法办公室指挥下,开展打击投机倒把工作。发动群众大检举、大揭发。各公安派出所、法庭和市场管理委员会都设立“坦白、检举接待室”,挂密告箱65个,投入检举揭发的772人,收到揭发材料2800多份。同时以公判会和“集训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打击投机倒把工作。到1965年2月,打击投机犯罪分子375人。

1968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福清县人民武装部生产领导小组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组织专业战斗队100多人,发起“粮、木战役”,打击投机倒把306人。1971年,在狠抓经济领域阶级斗争领导小组指挥下,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先后打了三个战役的“歼灭战”。第一个“歼灭战”是粮食战役,采取“守住关口,堵住贩运,监督场内,检查场外”的措施,开展“三查”,即查禁长途贩运、查禁地下厂场、查禁粮食黑市,查获粮食30多吨;第二个“歼灭战”是“打尖子,扫窝子,拔根子”,打击重点,教育群众,第三个“歼灭战”是严格控制集市贸易,取缔“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和个体商贩经营活动。

1973年举办22期学习班,参加学习500多人,批斗56人,游斗25人。挖出隐藏很深的江镜公社陈××以伪装“中药丸”托人带进鸦片案。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抓纲治国”,大治市场,继续打击投机倒把。1976年11月25日,县人民武装部调动民兵83人,配备武器弹药参加打击投机倒把执勤工作。是年12月29日,全省统一行动,福清县调用民兵354人、干部职工139人,进行突击检查,取缔地下厂场5个,查获冲电台、万能机等物资。

1977年,在驻军100多人的协助下,调用民兵2000多人次,组成强大的战斗队,在几次统一行动中摧毁62个木材黑市,取缔442个地下厂店、客栈及1654户无证工商户。

打击走私贩私 福清县海面走私活动始于1980年初,开头只从晋江、长乐等地贩运回少量计算器、手表、布料等。接着发展为黄金、银元、药材、玉器、外币等,在海面上(白犬岛、吴山、墨屿、大礁、东甲岛)与港、澳、台走私船交换电器、手表、录音带、衣裤、布料、伞等。1980年8~12月走私活动猖獗时,全县21个公社(镇),有16个公社66个大队7000多人卷入。据不完全统计,是年走私出境大量黄金、银元,换进的走私物品达2000万元以上。

福清县查私工作,1980年以前由税务部门负责,1980年起改由工商部门为主。大规模的打击走私贩私工作,以1980~1981年为高潮,1983年后转入经常化、制度化。

1980年5月,首次在牛头海面缉获香港走私船1艘,没收走私手表1.5万多只。是年10月,福清县建立打击走私、投机倒把领导小组,11月对龙田私货黑市发起首次冲击,接着和平潭县联合行动,在海面连续缉获走私船2艘。


第三节 营业执照管理
一、登记发证

工商企业登记 民国时期,县政府建设科主管全县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但主要对象是私营工商户,个别省级以上公司的下伸机构不在范围内。民国30年(1941年)1月1日,福建省贸易公司福清办事处开办;同年6月24日,福建省贸易特种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办事处撤销,均未向当地办理开业、歇业登记。

共和国建立后,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和后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主管全县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含商标、广告等)工作。

1962年12月30日后,福清县曾先后7次对工商企业开展普查、整顿和登记发证。

1983年起福清县对企业申请筹建或开业登记,都要求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986年3月,县抽调人员23人,历时90天,换发全国工商企业统一执照。在此基础上,清理历年工商企业档案,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工商企业登记统计年报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福清县工商企业获得空前发展。1987年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工商业共有2297户,比1963年的762户增长201.44%,从业人员共94911人,比1963年11592人增长718.76%。注册资金33286万元,比1963年2776万元增长10.9倍。按经济性质分:全民499户、集体1752户(其中乡、镇企业615户)、合营及其他46户;按行业分:农、林、牧、渔、水利业87户、工业641户、建筑业56户、交通运输业44户、商业、饮食业1319户、房地产管理和咨询服务业96户、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业14户、金融保险业40户。此外,尚有1983~1987年兴起的“三资”企业22户。1988年,获准注册的工商企业2606户,从业人员102169人,注册资金47169万元。

个体工商户登记发证 明、清时期,个体户登记发证工作由县衙户房统管。曾对当铺、牙行业进行登记,经审批核准的发给“帖”(即营业执照),无“帖”不得开业。

民国时期,福清县一般个体户登记发证工作由县政府建设科主办,粮食与粮食加工业由财粮科主办。具体事务均委托县商会处理。民国31年,福清县政府派员赴各区办理个体商业登记工作,全县发商业登记证1165户。对粮商和粮食加工业60余户也进行登记,经转报省粮政局发证。对牙行(纪)的登记,经转报省建设厅发证226户。

共和国建立初期,个体户登记发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主办,1950年9月发动申请登记。1951年11月,政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个体户登记管理作出明文规定,工商科即组织力量开展登记发证工作。至1952年,全县登记发证个体户2460户(不含摊贩1224户、行商205户)。

1963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福清县由副县长主持,成立领导小组,对全县各种经济性质的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开展登记发证工作。这是福清县历史上最大规模、最广泛的一次全面登记发证工作。采取“统一领导,条条负责”的办法,于1964年6月基本结束。全县登记发证个体工商户2735户,从业人员2798人,资金21.9万元。

1964~1965年、1969年、1973~1974年,对小商贩进行三次换证工作。通过换证开展清理整顿,其原则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狠抓市场上两条道路的斗争”。硬性规定:有证商贩应严格控制在1964年总户数的60%以下,只许减少,不许增加,无证商贩则应以上山下乡参加农业劳动为主。

1979年5~8月,抽调各地工商人员50多人,在城关镇搞社队办企业和个体商贩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当年8月审批发证,全镇有证商贩75户,准予发证55户。

1982年4月12日,县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对开、转、歇业,变更登记的制度以及社队办企业、贸易货栈、个体经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1984年3月,换发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凡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都给予换发新照。对不具备换发新照条件的农村进城人员和在职、在学人员以及一家多证、干部家属经商、以权谋私等进行清理。全县原发证4960户,换发新照3321户,占原发证70%。

1985年,对全县个体户开展验明贴花工作,其要求是: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对违反执照中的登记事项者,责成纠正并罚款。全县验明贴花6019户,占原发证的87%。1988年,核准发证的个体户12330户。

特种行业登记发证 福清县特种行业,于1959年12月和1963~1964年搞过两次登记发证工作。1979年6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门等7个单位联合通知要求重新整顿和登记发证。福清县于1980年3月办理结束,共登记发证322户。

特种行业的范围,1963年定13个行业,1979年增为21个行业,1988年定为6个行业。已登记发证的有旅店业80户、刻字业18户、印刷业2户、废旧物资回收业30户、烟花爆竹业2户、金银手饰加工业8户,共计140户。

二、清理整顿公司

共和国建立后至1984年7月底,福清县开办各类专业公司35家,这些公司具备开办条件,基本上都是好的。1984年8月至1985年7月底,新办的公司、中心达110家。

1985年8月福清县组织工商人员20人,分为5个清理整顿小组,对新办的公司、中心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工作,1986年10月告一段落。

根据审定会的结论,县工商局于1986年3月5日分别发出《关于对新办公司、中心的处理决定》的(一) (二) (三)决定书和《关于撤销公司第一号公告》。经过清理整顿,给予保留重新登记的39家,降格变更的30家,吊销营业执照7家,注销营业执照32家,另有2家暂予保留。验收结果,重新登记的公司都是经济实体,降格为经理部、商店。清理整顿后一般能守法经营。

1984年,福清县对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全县共有14家,其中全民所有制6家、集体所有制6家、联营2家;从业人员183人(其中国家干部职工26人、离退休人员6人、其他人员151人)。福清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4月25日发出《批转福清县工商局(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后,各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自查自纠与清理工作,县工商局组织干部12人开始清理工作。至1985年11月,清理工作告一段落,14家党政机关办的企业的人、财、物均已与机关脱钩。

第四节 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注册

民国19年(1930年)5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商标法》,民国24年和29年先后两次修改《商标法》。依据法律,商标注册由县政府(建设科)核转,由国民政府工商部商标局审核,经批准注册的颁发《商标注册证》。是时福清县工业产品很少,多不使用商标,仅部分京果业制造的红腊烛,曾仿冒“僧帽”、“南极仙翁”、“红牡丹”等进口商标。

民国25年9月,上海天厨味精制造厂无限公司住在福清县新世界旅馆的代表,向福清县政府警察队呈告东张新万兴号等京果店“伪造商标,妨害卫生……伪货粉质污浊,滋味臭劣……请派警查究,以做奸商,以保商誉”等情况。警察队即将当事人及假冒“佛手”牌注册商标的伪劣味精101瓶扣留,预审后移送福清县政府军事法庭审理。

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3月3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批准《商标管理条例》;同年4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这些法律公布后,福清县都认真宣传贯彻。

1966年6月起,掀起破“四旧”运动,有关商标以及商品名称、造型、图案、装璜等,凡被红卫兵指斥为“四旧”的一律受到冲击。

1978年11月,福清县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决定对商标进行清理。1979年底,全县企业产品423种,已使用商标16种,已注册商标1种。到1986年度,注册商标达16种。

1985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发出通知,要求从晋江假药案吸取教训,坚决检查取缔假、伪、冒商品。福清县工商和物价、卫生等部门配合,严格查处假药、冒牌酒、冒牌烟等违法案件。其中两案为使用伪造的商标纸,贩卖假的变质的瓶酒,系触犯《商标法》的比较典型案件,分别给予行政拘留、销毁假酒、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等的处罚。

二、广告管理

福清县广告基础薄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有所起色。有的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有的利用报刊及电视台刊登、播放广告,有的通过影剧院放映幻灯广告,但都为数不多,而且有用语失实、措词不当等问题。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后,福清县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安排,对广告工作进行整顿,配备干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广告管理

福清县广告基础薄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有所起色。有的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有的利用报刊及电视台刊登、播放广告,有的通过影剧院放映幻灯广告,但都为数不多,而且有用语失实、措词不当等问题。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后,福清县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安排,对广告工作进行整顿,配备干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

1982~1984年,印发福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2)73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610份;印发福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宣传经济合同法基本知识的通知》260份;选编、印发《签订合同辅导材料》260份;翻印国务院制发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以及《做好合同管理,更好地为生产、消费服务》1400份;转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合同法学习材料》1000册等。此外,1982年6月,通过广播站有线广播播送《经济合同法》7天,每天3次。

1982~1985年,先后举办4期专业培训班,培训各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所(组)的合同管理人员和办案人员104人次。

1984~1985年,分别在经委、县供销合作社、粮食局、二轻局、华侨罐头厂的业务会议上宣讲合同法,受教育370人。1985~1986年,县委、县府举办县直机关普法轮训班以及县工商银行、糖厂、纸厂等单位的普法培训班,组织学习合同法,受教育1547人。同时还深入财贸、经委口所属企业讲课,受教育950人。

通过宣传贯彻,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合同法的施行。县酒厂过去以电报或口头联系酒精销售,酒精产销不稳定。自宣传贯彻合同法后,改“君子约”为合同制,1983年签定与履行酒精销售合同100吨,比1982年的50吨成倍增长。

二、监督检查

1982年7月,在莆田地区工商局、乡镇企业局和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福清县工商局、乡镇企业局和法院3家合作,对商业、供销、二轻、物资4个系统以及融城、龙田等10个镇办厂、场的经济合同签约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1981~1982年,共签订合同688份,金额51287.18万元,其中违法合同93份,占13.56%;金额130.4万元,占2.54%。

1983年4月,福清县工商局对粮食局、县供销合作社、二轻供销公司、乡镇企业供销公司、酒厂、龙田花果经营站、草坪果林场等8个单位进行检查。据不完全统计,1982年共签订各种经济合同380份,金额536.7万元,其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46份,金额109.24万元;已履行的360份,占94.7%,金额417.98万元,占89.94%。

1986年5~6月,对1985年度的经济合同进行全面检查:首先是国营、集体单位140个(经委系统37个、财贸系统34个、农委系统7个、计委系统1个、乡、镇企业61个)开展自查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2个重点检查组,一由工商局机关干部4人组成,负责检查银行系统5个单位的借贷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县土产公司茶叶购销合同;一由各工商所人员46人组成,负责对61个乡镇企业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1985年度签订各种经济合同共计23639份,总金额39522.7万元,其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的157份,金额708.8万元;到期合同(包括上期结存数)16718份,金额40061.7万元;履行的15352份,金额34350.4万元;未履行的1366份,金额5705.3万元。银行系统5个单位签订借款合同20678份,金额12785.3万元;到期合同(包括上期结存数)14035份,金额14286万元;履行的12842份,金额11766万元;未履行的1193份,金额2520万元。土产公司签订茶叶合同8份,数量13.5吨,已履行7.6吨,未履行5.9吨。

三、合同仲裁

合同纠纷案件,除向法院直接起诉外,均由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1984年12月至1987年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31起,金额人民币241.82万元、美元65万元。

依据《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25条规定,福清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都坚持先行调解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反复做好双方思想工作,促使互相谅解,互相让步。1984~1987年达成协议接受调解16起,金额182.9万元。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7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县工商局对经济合同中主体不合格或内容不合法或无效代理等情况,均按法定程序予以确认无效。1984~1987年共确认无效经济合同4起,合同5份,金额人民币3.84万元和美元65万元。同时,依法查处违法经济合同3起,经济合同4份,金额1.15万元。

四、合同鉴证

福清县经济合同鉴证工作始自1979年,初期着重于农商经济合同。1983年9月起,确定三种情况可予鉴证:①指令性商品;②跨地区的;③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要求者。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由县工商局鉴证;2万元以下者,委托基层工商所(组)办理。

经济合同鉴证工作实行“四边”,即边宣传(宣传经济合同法以及要求鉴证所必须提供的材料等)、边辅导(修改补充,力求完善)、边审查(当事人是否合格,意思表示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等)、边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984年6月,龙田草坪果林场(供方)与所谓陕西省汉中地区土产公司签订一份茉莉花苗的购销合同,金额达75万元,规定先交货后结算,供方要求鉴证。经查对发现,对方不曾派人来签订合同,所谓代理人是假的,从而及时避免了一场巨骗。

1986年1月,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证书>的报告》,福清县于当年2月1日起以此列为制度,严格执行,从而有力地制止了代理人不合格或超越权限的事件发生。

截至1987年底止,鉴证各种经济合同1102份,金额5401.64万元。其中购销合同1017份,金额5298.61万元;承包合同2份,金额2000元;其他合同29份,金额102.93万元。1988年鉴证各种合同25份,金额256.67万元。

五、“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福清县于1986年起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乡镇、农林场企业,均参加评选活动。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者授给荣誉证书,可凭此刊登广告,对外联系业务。

1986~1988年的“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在福清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六条标准》,做好宣传、发动、培养、考核、评选工作。

第六节 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福清县民间的“七匠”(即木、石、泥水、铁、金银、篾、成衣等匠)、“十坊”(即酒、糖、油、酱、饼、豆腐、米粉、磨、染、窑等坊)由来已久。到了民国时期,个体户已演变成门类较多、分工较专、有一定生产经营资料和技术、有同行业团体组织的经济体系。据融城、海口、龙田、高山、渔溪、东张、桥尾等地统计,民国33~38年(1944~1949年)个体户户数是:商业1175户、饮食业147户、服务业201户、金融业9户、工业101户、手工业621户、交通运输业209户(汽车运输1户、驴驮208户,不含人力车等),此外,摊贩834户,行商205户,共计98个行业3502户。

福清县第一个商业同业公会丝绒呢绸布业同业公会于民国16年建立。民国27年10月13日,国民政府颁布《商业同业公会法》后,各行业同业公会陆续组建。至民国37年,全县已有纱布、百货、京果等29个同业公会。

民国30年4月19日至9月3日以及民国33年9月至次年5月间,日本侵略军先后两次侵占福清县融城和海口,市场萧条。民国37年至次年7月,国民政府发行的货币严重贬值,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市场混乱,个体户处境维艰。

共和国建立初期,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下,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市场活跃,物价基本稳定。个体户安居乐业,各得其所。

1956年基本完成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个体户曾一度在社会上消失。但不久新的个体户又源源涌现。

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个体户纷纷关门,上山下乡参加“大跃进”运动。1961年恢复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个体户逐渐复苏。

1963年3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管”字当头,“活”在其次,“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指导原则。1964年“农业学大寨”运动时,对个体户管理过严,限制过多,强调“以阶级斗争为钢”,“狠抓市场上两条道路斗争”,福清县实行“严、紧、限、罚、挤”的办法,使个体户发展停滞。

70年代初,个体户被列为“资本主义尾巴”,到处被“围攻、追击、堵截”,连蛋品、菜苗、光饼、扫帚都不准上市,个体经济濒临崩溃边缘。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个体户得以恢复生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采取积极扶持的方针,福清县个体户从此跨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一、扶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清对个体经济的发展采取积极扶持方针,改正那些岐视、限制、打击和并吞个体经济的错误,个体户获得迅速恢复与发展。1988年核准发证的个体户12330户(从业人员15775人),比1983年4704户(从业人员6573人),增长1.62倍。

(一)简化发证手续。1984年起打破手续繁琐的旧框框,简化申请发证手续,个体户只要持所在地户口证明,即可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1985年规定,接受申请的单位应在7天内给予发证或批复;对于条件具备、手续完整的,7天内不予发证或批复者应追究经办者责任。

(二)把个体经营场地列入建设规划。1980年以来建设密集型的经营场地29个,建筑面积27005.9平方米,场中设有木质、钢质、石质的各类摊架、摊桌,为个体户经营提供方便。

(三)允许在银行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四)允许请一、二个助手,有技术的个体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五)个体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二、业务辅导

举办家用电器维修培训班 1985年6月,县工商局和商业局、劳动局、科协、驻军32535部队政治部合作,举办家用电器维修培训班,培训对象是个体维修人员。委托省侨兴轻工学校和福州市第二技工学校担任教学任务,安排610课时,学习期满统一命题考试。参加培训的150人,参加考试38人,考试及格33人,并发给结业证书。

举办钟表修理工考核 1983年10月和1985年3月,先后两次对未领取合格证的钟表修理工进行技术考核。两次参加考核的个体户672人次,考核及格460人。

举行农机修理考核 1985年9月,县工商局配合县农机站,对全县农机修理业(含电气焊工等)开展整顿,对其中无技术合格证者,依据农牧渔业部及机械工业部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参加考核121人,达到机修技术二级标准者27人,三级标准56人;达到电焊技术二级标准者14人,三级标准者24人。发给技术合格证书,并据此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三、教育管理

1983年10月,召开福清县个体劳动者第一届代表大会,选举成立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产生委员23人,配备脱产工作人员3人。凡有工商机关的公社(乡、镇),都设分会,全县18个分会,产生118名分会委员,聘用办事人员34人。

凡经工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均可为会员。1987年底有会员7387人,占发证数的59.9%。为便于管理和学习,全县编为176个会员小组。

协会成立之后至1988年,举办培训班116期,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基本常识、工商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受教育11244人次,教育面达85%。开展以“五讲、四美、三热爱”为中心的“文明经商,优质服务”等活动。把有关部门的法规与规定融入“公约”、“守则”、“竞赛指标”和“评比标准”中,发动会员自查自议、互查互评,形成群众性的自觉行动。1984~1988年评为县以上的“五好会员”、“信得过个体户”、“先进个体劳动者”、 “文明个体户”等荣誉称号的有354人。其中:出席国家工商局召开的先进个体劳动者表彰会的9人;出席福州市工商局及共青团市委召开表彰会的59人。与此同时,关心会员疾苦,对遭受天灾人祸者组织慰问,辅以物质补助。1983~1988年,发放会员困难补助金312户,金额5020元。

福清县自1983年以来,对集市贸易场内的个体户实行分行业管理,对分散在街巷及农村中个体户实行分地段管理。管理人员切实做到“五包”,即包宣传教育、包检查监督、包收取管理费、包保护合法权益、包取缔非法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户经常面对面对话,填补边远地区的管理空白,管理费也相应增收。1988年全县管理费收入71.5万元,比1982年2084.23元增长34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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