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5 17:21:01

福清市志1988版:卷二十 金融 / 第七章 保险

第七章 保险
民国24年(1935年),福清邮局兼办人寿保险业务,为数不多。民国33年停办。

1951年春,县人民银行设保险股,代理财产火险、货物运输险、团体人身险等业务。

1952年,县保险公司单独设立,在本县一、三、五等区试办耕牛险。当年投保耕牛642头,占3个区耕牛的95%。有的农民认为耕牛保了险,牛的病、伤、死有赔偿,反而不加爱护,因此死牛渐多。当年保险公司的牛险,亏损达2万多元(折新人民币),且不能使耕牛得到保护和发展。1953年,停办了耕牛保险和木帆船船舶险、简易火险等。

1954年推广保火险及运输险、运输盗匪险等。

1956年,恢复耕牛保险,实行三包。全县投保额达1.23万头。三包后,农民加强护理,耕牛得到妥善饲养,不再发生滥杀耕牛事件。

1958年,保险业务迅速发展,团体人身险发展到农村。农村的集体养牛、养猪全部投保。个体的养牛、养猪重点试保。城镇着重于财产强制险、货物运输险、工商业火险等。保险公司协助各公社(乡镇)设立兽医站,牛畜的疾病得到科学诊治。但当各项保险业务正在日益发展时,保险公司却奉令停办。

1981年恢复保险公司业务。在人民银行内设保险股,也在其它各银行内设保险公司代理处,付代理费4.5%,代收保险费按储蓄存款利息计算。1983年所设的险种有:人身险、汽车运输险、家庭财产险、学生平安险及养老金险(临时工的养老金险)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保险事业的发展,本县保险公司于1984年从县人民银行分出来,单独设立,升格为县支公司,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恢复保险公司以来,逐年扩大业务领域。1985年,县收入保险费99万元,而赔偿支出达116万元,连同工资及行政开支,亏损了20多万元。其原因系受强台风侵袭,公私财产损失甚重。但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可以及时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充分发挥保险事业的巨大作用。到1987年止,共开办13个险种: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险、家庭财产险、船舶险、货物运输险、团体人身险、独生子女平安险、养老金险、简易人身险及对虾养殖险等。1981~1987年7年累计收入保险费559.18万元,理赔367.8万元,理赔率占65.77%。

自1951年开展保险业务之后,至1988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51~1958年)理赔款占收入保险费的34.5%;第二阶段(1981~1988年)理赔款占收入保险费的65.7%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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