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5 17:14:46

福清市志1988版:卷二十 金融 / 第四章 贷款

第四章 贷款
共和国成立初期,福清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为逐步实现合作化作准备。1950年,全县发放农业贷款4.1万元。1951年全县发放26.9万元贷款,其中农业生产贷款18.9万元。1952年农业贷款发放27.3万元,占全部贷款的51%。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信贷资金的重点是支持国营工商业的发展。

1958年“大跃进”时期,信贷工作掌握不紧,造成信贷缺口越来越大。1959年全县发放贷款总额达2051.1万元,比1957年1266.2万元,增长近70%。

1962年,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银行工作的六条指示,严格监督信贷投放,压缩贷款,收回被挤占挪用的信贷资金,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全县贷款年终总额从1960年的2072.5万元,下降到1963年的1408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信贷工作呈现不景气局面。1976年,全县各项贷款余额2427.7万元,为1963年的1.7倍。而且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不好。

1978年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济往来的开展,全县信贷活动范围日益扩展,贷款规模不断扩大。1978年底全县贷款余额2432.8万元,1983年达5789.2万元,1987年达18328万元。1988年达22657万元,比1983年增加291%。贷款对象由单一的国营、集体为主,扩大到国营、集体、个体和合资企业、联合体等。贷款范围由生产、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贷款经济效益比过去大大提高,贷款管理比过去大大加强。建立了集体审批贷款制、按期收回制以及贷款担保制等,从而使到期、逾期贷款收回率大大提高,周转率也加快了。

第一节 工商信贷
一、工业信贷

共和国建立初期,只对铁器生产和印刷厂等小型工业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55年以后,开始对油厂、糖厂贷款。1958年后,地方工业初步发展,贷款主要对象增加了农械厂、造纸厂、酱油厂等。贷款从1957年的29万元增到1960年的269万元,增加了8倍。1961年纠正“大跃进”中的“要多少,贷多少”的偏向,重新控制贷款。1965年减为76万元。1966~1978年的13年间,工业贷款年终余额从99万元增到242万元,增加144.4%。1987年年终余额3196万元。1988年年终余额3991万元,比1978年增长15倍以上。

二、商业信贷

1951年,对国营商业贷款4000元,对私营商业放款6.53万元。年终余额为4.7万元。私营贷款比国营贷款多15倍。

1955年,对商业放款比率为:国营20.6%、合作社24.4%、公私合营22%、私营33%。1956年,商业贷款余额为518.6万元,比1951年多109倍。1966年底余额1040万元,为1956年的2倍。1978年1905万元,比1966年增90%。1980年以后,商业贷款的对象不仅有国营、集体企业,也有个体商业户。通过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改进贷款发放办法,实行以销定贷,以销定购,讲求经济效益。1987年全县商业贷款余额达7276万元。其中农业银行发放余额达4220万元,工商银行达2052万元,中国银行达1004万元。1988年商业贷款9658万元。

第二节 农业贷款
共和国成立初期,农业贷款主要是支持农民生产所需的农具、耕牛、肥料、种子和生活所需的口粮等。有货币贷款也有发放实物贷款。1950年,贷出大米100吨、花生72.5吨。其中部分用于兴修水利,共兴修小水库59座、水渠33条,围堤、堵口各1处,受益农田5854亩。

1952年,支持试办农业合作社贷款70万元。1955~1957年农业合作化高潮中两年共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35万元。到1959年累计发放149万元。

1958年用农贷资金53万元,发放给28个工厂“大炼钢铁”。

1960年,农业生产发放贷款1355.5万元,占全部贷款总数的58.82%。

1966年后,农村信贷规模逐年缩小,至1976年10年共发放676万元,平均每年只发放67.6万元。收贷也只有155.8万元,平均每年只收15.58万元,其中还包括豁免贷款数。

1978年以后,把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农村信贷工作的重点。从支持社队集体生产,转变为重点支持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承包户、专业户发展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从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运输、服务业的全面发展;从主要在生产环节上支持生产,转变为支持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与整个过程。贷款业务大发展,信贷规模不断扩大。

一、农业生产及农户贷款

1949~1959年10年共发放农贷1588.28万元。其中除口粮与渔业贷款外,耕牛贷款26.83万元、肥料287.23万元、种子177.79万元、农具26.71万元、农场51.33万元、副业生产58.04万元。

1959~1979年,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余额由29.9万元上升到503.2万元,增加16倍。1980年以后,集体农业贷款比重逐年下降,由1980年的474.6万元降至1986年的162.9万元。

自1951年开始,银行对农民发放口粮贷款。1951年余额3.9万元,1957年达115.2万元,6年增加29倍。1958年后逐年减少,1979年只有7.3万元。自1955年开始发放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到1959年的余额达149.3万元。以后逐年收回,到1964年底全数收清。

二、渔业贷款

1951年,开始发放渔业生产费用贷款,余额0.5万元。1956年达13.8万元,增长26倍。1965年达98.6万元,比1956年增长6倍多。1976年余额达100万元,只比1956年增长2万元。1985年余额达446万元,比1976年增长3倍多。主要是支持海洋捕捞,海、淡水养殖,藻贝类的生产和供销。渔业生产设备贷款,1964年余额只7.2万元,1966年达18.2万元,增长1倍多。1978年余额达42.3万元。1985年后,着重支持精养对虾、淡水鳗等经济效益较好、出口创汇较高的项目。1987年全县共发放渔业贷款1377万元,余额达1013.2万元。由于渔业生产的风险性大,加上渔政管理和渔贷管理上的一些原因,致使北垞虾场的渔贷难以收回。

三、国营农业贷款

主要是对国营农场生产过程季节性、临时性需要的贷款,1980年以前视同工商企业贷款。1980~1985年共发放1185.1万元,收回823.1万元。其中国营农业550万元,国营工商业435.1万元,中短期设备贷款99万元,家庭农场贷款1.1万元。1987年发放国营农业贷款944.3万元,余额达524.3万元。

四、林、牧业生产贷款

1982年林业贷款余额只5000元。1984年发放94.7万元,收回95万元。系采取与县林业局承借承还形式发放。1987年发放19.3万元,收回7.8万元,余额达16.5万元。1985年开始在过去贷款购买耕牛的基础上支持发展养奶牛、养羊等牧业生产。1987年余额达401.1万元。

五、信用社发放贷款

1953年,信用社发放贷款14.2万元,1955年发放116.1万元,1959年发放227.4万元。主要是支持农户解决生活困难和生产需要。1965年发放137.5万元,1975年发放142.9万元,增长缓慢。1978年以后,随着农村形势的蓬勃发展,信用社灵活、自主地发放贷款,积极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社员发展家庭经济和多样经营,促进本县农村经济的发展。

六、农业贷款的豁免

福清县农业贷款的豁免始于1956年。当时清理呆帐,其中水利贷款无受益的,渔贷下落不明的绝户3376户,计5万多元;清理移民贷款2622户,计14万元。1962年初,对1961年以前的农业贷款进行清理。到1965年10月底,银行清理出应豁免贷款464万余元,信用社应豁免贷款136.2万元。1971年11月省行通知批准核销农贷挂免600.6万元,其中银行集体豁免农业生产贷款324.6万元,渔业生产贷款59.7万元,个人口粮贷款81万元;信用社豁免136.3万元。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然而,对执行信贷资金的偿还原则产生了影响。


第三节 乡镇企业贷款
1958年开始发放20.7万元的乡镇企业贷款。1971年前没有单设科目。社队企业生产费用贷款从1971年4.9万元余额,上升到1979年的45.1万元,增加8倍。1982年余额达129.7万元,比1979年增加2倍。乡镇企业生产设备贷款从1978年开始发放,贷款余额逐年增加。到1986年,8年共发放757万元。1987年余额达139.1万元。1979年开始发放小水电贷款,到1985年7年共发放96万元。1987年底余额有50.1万元。1987年全县乡镇企业贷款发放3102.6万元,收回2554.2万元,余额1643.1万元。1988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1252万元。

第四节 基建贷款
建设银行自1980年始实行拨改贷办法。基建贷款中更新改造措施贷款,余额由1980年的65万元,上升到1986年的127万元,增长近1倍,6年共发放818.94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也由1981年的26万元,上升到1986年的170.8万元,增长5倍多,6年共发放403.6万元。商品房贷款余额由1982年的10.5万元,上升到1986年的30万元,6年共发放141.4万元。1987年建设银行建筑企业贷款207万元,固定资产技改贷款139万元,专项基金贷款176万元,余额共522万元。1988年固定资产贷款余额1670万元,其中技术改造贷款928万元,基本建设贷款720万元。

第五节 外币贷款

中国银行福清县支行自1983年开始办理外币贷款,当年发放17万美元。1984年达24万美元,1985年27万美元,1986年25万美元。1987年中国银行发放外贸等商业贷款1004万元(人民币),技改贷款291万元,共有余额1444万元;外币贷款17万美元。1988年,“三资”企业、外贸、外事、技改等项目贷款余额5953万元。

县中国农业银行自1986年始开展世界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1987年余额达677.5万元,比1986年增加190.5万元。1988年余额1522.4万元,比1987年增加844.9万元。

第六节 民间借贷
民国时期,贫苦农民借贷无门,只得忍受严重剥削,向地主、富豪借月息5分以上的高利,有的达到10分。高利约有7种形式,分述于下:

月割 俗称“孤老利”,即向麻风病人首领借的高利贷,利率高,且必须如期归还。以9角当1元贷出,还要加息5分以上。

番仔利 “三日一转、五日一合”,系高利贷中的期短而利最高者。借款100元,约月余要加倍归还。

标会 多是一年一期,贫苦人家参加标会,如有急用标回,月利多在5分以上。

卖青苗 在青黄不接的初夏季节,农民缺乏口粮,只得忍痛贱售青苗。收获时归还实物或折现金,还要加给利息。

卖白水田 在岁暮年终,贫苦农民无钱度年(多因被人逼债),便将明夏的农作物,预先出卖,到期归还本息,利息在5分以上。

民间私当 模仿当店方式,要实物抵押,但计息要比正式当店高达三四倍。在货币贬值期间,借高利者,多被折成实物,再加重利。

实物高利 也叫做“斗牛角”。如借谷加息还麦,借麦还谷,复利计算。借实物一年期,作两、三番算,一般一年要翻一番到两番。有的土地贱售,致使农村经济更加萧条。

共和国成立后,高利贷稍敛迹,有钱的人也不敢放贷。国家银行配合信用合作社发放大量农业贷款,所以1952~1958年间,高利贷几乎绝迹。

1960~1962年,国家处于暂时困难时期,民间借贷又有所活动。因币值贬低,所以借、还均以实物计算。一般因生活困难而借贷,面不广,数额不大。

1963~1978年,币值和物值比较稳定,民间借贷以标会为主,带有互助储金性质,利息2分左右。

1978~1988年,由于个体、集体可以经营工商业,从事商品经济的生产、流通,需要大量资金,国家银行及信用社,虽大量发放贷款,仍不敷周转,因此城乡的高利贷和标会又有所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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