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5 17:00:45

福清市志1988版:卷二十 金融 / 第一章 金融设施

卷二十 金融
清代至民国24年(1935年),钱庄和当铺是主要的金融经营方式。

民国24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币制。翌年5月15日,在福清县城关官井兜设立福建省银行福清办事处,经营储蓄存款、贷款、贴现及代理财政金库等业务。民国29年,在渔溪镇设分理处。同时,中央储蓄会也在县城产塘街设分会,邮政局也兼办储金业务,吸收社会上闲散资金。

民国34年初,福州中国银行在县城后埔街设立办事处,专办侨汇业务。由于法币贬值,且东南亚被日军侵占,致侨汇中断,因而办事处于同年6月23日停业。

同年,农民银行福清办事处成立,开展农村生产合作贷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指导与放贷等业务。由于法币贬值,农民银行亏损严重,于民国37年春停业。农民银行停业后,由县合作指导员办事处贷放种子等实物,收贷本息亦以实物计算。

1949年8月16日福清解放,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派员接收福建省银行福清办事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福清办事处。

1950年,国民经济日趋好转,币值稳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日繁。办事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福清县支行,并在渔溪设立营业所。1952年,又增设海口、东张、高山、桥尾等4个营业所。此后,几经调整,至1966年全县共有营业所14个。

1968年10月,人民解放军对人民银行福清支行实行军事管制,继即成立人民银行革命委员会。1973年又恢复为人民银行福清支行。

1978年,县建设银行成立。1980年,设立县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福清支行及县保险分公司。1985年,成立县工商银行。从而形成了以县人民银行为核心,专业银行为主体,其它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40年来,银行的储蓄业务有很大发展。1951年全县城乡储蓄仅60万元,1978年也只有3130万元。1988年底,全县储蓄所有58家,城乡储蓄余额首次突破3亿元,位居全省县(市)一级的前茅。在发放贷款方面,1950年全县农业贷款仅1.4万元,工商贷款0.56万元,商业贷款26万元。1988年底,全县农业贷款达5042万元,工业贷款为7405万元,商业贷款猛增到11431万元。

第一章 金融设施
第一节 钱庄
民国时期,福清县钱庄多系素孚信誉的工商业户兼营,吸收闲散资金,贷给工商业户或其他人家。存入月息0.8~1分,贷出月息1.2~1.6分不等,视贷额及贷期而定。一般是信贷,立据承保,保证人也须是殷实户,或以田、厝等不动产契据作抵押。民国28年(1939年),因法币贬值,钱庄先后停办。

是时,融城镇有公大、恒和、福源、捷大、乾春等5家钱庄;高山镇有同益、振铺等2家;东张镇有东来、大东、祥和等3家;渔溪镇有厚经1家;龙田镇由龙文布店兼营。全县钱庄计11家。

规模较大的恒和钱庄,吸收大量存款,并发行纸币。后将客户存款及发行纸币的准备金共10多万元,全部购买黄金,逃往国外。其存户多系侨眷及归侨,也有工商业户。其纸币流通全县,受害者遍及全县,为福清县钱庄及票号最大的倒闭事件。

第二节 银行
一、福建省银行福清办事处

民国24年(1935年),福建省政府筹办省银行,翌年在融城官井兜设立办事处,民国29年,又在渔溪镇设立分理处。

民国30年4月,日本军队侵入福清,省银行迁往永安,本县办事处停业半年。是年秋,日军退出福清,办事处复业。民国33年9月,日军二度侵融,办事处迁到莆田。日军退出后,又移回福清继续开业,直到1949年8月20日人民解放军福清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派人接收时止。

二、中国人民银行福清县支行

1949年8月16~20日,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福清办事处,隶属林森支行。当时库存无金银实物或有价证券,只有不能通用的纸币金圆券和银圆券。

1950年,人民银行福清办事处改为福清支行,代理中国银行业务,隶属闽侯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的存、放、汇业务日繁,吸收工作人员10多人。设秘书、会计、业务、出纳等股;在渔溪设立营业所。

1951年夏,人民银行福清支行移设于融城后埔街原国民政府的县农民银行旧址。两次增加人员10多人,行内增设侨汇、贷管及农金3个股。代理交通、建设两银行业务,并在龙田镇增设营业所。

1952~1953年,又相继在海口、东张、高山、桥尾、江镜等地增设营业所,并停止代理保险业务。

1956年,保留海口、龙田、高山、渔溪、东张5个营业所,江镜所并入龙田所,桥尾所改为流动组,增设音西、三山两个流动组,全行人员共有173人。停止代理交通、中国、建设3个银行的业务。

1958年,行内机构调整,撤股改设办公室和营业室。农村增设道桥、上店、玉林、一都4个营业所,营业所人员由公社领导。各公社设财贸部。

1960~1961年,全县营业所并为8个,即海口、龙田、渔溪、高山、东张、桥尾、城关、江阴等,增设琯口储蓄所,并在融城、高山、渔溪、海口、龙田等镇设侨汇办事处。

1966年,增设江镜、镜洋、三山、港头、城头、东瀚等6个营业所。后又成立宏路营业所。

1968年,人民银行成立革命委员会,归福清县革命委员会生产组领导。1973年复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福清县支行。

1970~1972年,增设一都、南岭、沙埔、阳下等4个营业所,1975年撤销。

1976年后,建设、中国、农业、工商等银行,又相继从人民银行划分出来,各自单独设立。人民银行不再设立下属营业所。

三、中国银行福清县支行

民国34年春,在融城后埔路成立中国银行福清办事处。后因日军占领东南亚,侨汇断绝,办事处由于业务清淡而停业。

1950年,福州、泉州、厦门等处中国银行委托福清县人民银行代理侨汇业务。

1950年后,县人民银行附设华侨服务部,专为华侨代保管存汇款及有价证券,代办咨询业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办。1980年又恢复华侨服务部,并扩大服务范围。

1980年,中国银行在福清成立办事处,仍以侨汇为主,还兼营外币存款、贷款及企业的人民币存、贷款。

1981年,中国银行福清办事处升格为福清县支行。1986年后在龙田、高山、渔溪、宏路等镇成立分支机构。

四、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县支行

1964年,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县支行从县人民银行分设出来,对外挂个牌子,实际上农村金融业务仍由人民银行农金股办理。1965年,仍合并于县人民银行。1980年,又从县人民银行分出来单独设立。1984年后迁到东门大街办公。各乡镇的营业所,均属县农业银行管辖。并在融城设立田墘、融城、西门等7个储蓄所,农村设立25个储蓄所,集中办理农村存、贷款及结算业务。

五、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县支行

1963年,成立建设银行福清办事处,辖福清、平潭两县建设银行业务。1966年6月,办事处撤销,业务由县人民银行办理。1976年,恢复建设银行福清办事处,1979年升格为县支行。

六、中国工商银行福清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福清县支行,于1984年成立,但业务仍由县人民银行办理,只在门口挂个牌子。1985年,始与县人民银行分开,并在融城设立东门、西门、南门、北门、小桥、中街等7个储蓄所,专管本县工商企业信贷及信托等业务。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清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清县支公司,于1952年设立,1958年撤销。1980年在县人民银行内设保险股,办理保险公司业务,对外挂保险公司的牌子。1984年成立保险公司福清县办事处,1985年升格为保险公司福清县支公司。

第三节 信用社
信用合作社始建于民国25年(1936年)。县设立合作指导员办事处,并在海口的里美、塘头、柏渡、牛宅、星桥、五龙、后俸、玉屿、东荞,龙田的龙右、龙左、珍塘、积库、西亭、玉瑶、上薛、港头、江镜,渔溪的梧冈、上郑、蒜岭、岭脚、上迳,东张的墩头、过洋、里坪及高山、江阴等各乡、保较大的村庄,普遍设立信用合作社。全县共有116个。

每个信用合作社有社员40~100人,社员自愿结合。但顾虑贫苦农民还不起贷款,因而不让贫农入社。入社股金每股2元。合作社选出理监事主席、经理、司库各1人为社干。核放贷款层层负责,并派人监放,做到有贷有还。有时也贷给种子、肥料等,照当时价格计贷,还本时加月息7厘,但没有向社员吸收存款或筹措资金来放贷。

民国26年抗日战争开始,法币贬值,农民银行亏空。民国34年,停止现金放贷。民国36年又举办实物放贷,为数不多。

共和国成立初期,信用社随着各乡镇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立而建立。1952年,各乡试办信用合作小组。1953年春,在渔溪双墩村试办全省第一个村级信用社,共集460股,收股金920元。是年计收各社股金3.5万元。

1956年,由原有的152个信用社,合并为70个。1958年,把信用社与银行营业所合并为人民公社信用部。1959年,信用社从公社信用部划出,改为生产大队信用部,归大队管理。1960年底,以大队为单位建部71个,联队建部46个,另建5个管理区,脱产干部有237人。还有1036个服务站,半脱产人员253人,协储员1636人,遍布全县各角落,形成全县农村金融有机的网络。

1965年,整顿上迳等8个公社74个信用社,合并为33个信用社、15个信用站。

1966~1973年,信用社业务逐年下降。1971年,信用社交贫下中农管理,有的社干部被下放回家。

1973年,全县18个公社,调整信用社为18个,人员112人;设分社22个,信用站94个,人员219人。

1978年后,信用社各项业务迅速发展。至1984年,全县有20个信用社、30个分社、82个信用站,入社达221923股。按全县农户平均,每户达1.19股,比1953年底增加12.5倍。

1983~1984年,全县各信用社选出代表,参加县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福清县信用社联合社,社主任由县农业银行行长兼任。1987年秋,召开信用社县联社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社主任由理事会聘任。

附:当铺
清代到民国时期,典当业遍布全县各乡镇。民国29年(1940年)前的半个多世纪,本县当铺达60余家。利息一般是月息1.8~2分,当额在20元以上者,有的只收1.6分。抵押以金、银、铜、锡器及被服为主,金银器值十当八,被服三折、四折。龙田、高山一带,也有以牛羊或家具抵押,不必入库,称为“信当”。典期一般在一年以内,非“信当”可延到30个月。逾期未赎,则当物归当铺所有,不得回赎。

每家当铺,只有五六人,负责看赃、打票、估价、保管及勤杂等。民国时期全县当店牌号列下。

融城镇:言兴、福铺、德远、祥光、福同、福生、承铺、翼铺、源铺、丁铺、资铺、相铺等12家。

龙田镇:鼎裕、德厚、仁通、福远、福成、厚余、盛铺、协通、乾新等9家。

高山镇:厚铺、振铺、德铺、瑞铺、中和、秀铺、仁通等7家。

港头乡:玉成、源泰、协通、源成、福瑞等5家。

江镜乡:隆泰、裕光、乾元、乾昌、永昌、明光等6家。

三山乡:诚泰、诚和等2家。

海口镇:禹铺、广义、耕铺等3家。

东张镇:宏茂、源和、松铺、珍铺、源隆等5家。

渔溪镇:通铺、裕康、德余、厦门等4家。

上迳乡:远团、北墩、并场铺等3家。

阳下乡:同春、和美、新局等3家。

城头乡:街头当、街尾当2家。

宏路、桥尾、江阴等乡未计入。

其中开业在百年以上的有言兴、鼎裕、厚铺等家。每月当票编号以《千字文》中的字为序。

民国28年,因法币贬值,典当业亏本,各当店相继停业。

民国32年,县政府曾开设公典局。由县华侨协会负责,为侨眷提供短期周转性贷款。但仅历数个月便停办。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清市志1988版:卷二十 金融 / 第一章 金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