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5 15:13:51

福清市志1988版:卷十九 财政税务 / 第三章 管理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财政管理
一、管理体制

共和国成立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经过多次变动。由初期的统收统支,高度集中,逐步改为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适当下放财权,使地方机动财力有了较大的增长。

(一)县级财政

收入上解、支出下拨 1950~1952年,贯彻收入全数上解,支出由省下拨的“两线”管理办法。这种高度集中,对于当时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起到积极的作用。

划分收支、分级管理 1953年,县建立一级财政制度,受省管辖。工商税、农业税等大宗收入全部上解;地方各税,县属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其它收入等划归县级收入。1954年地方收入分为三类: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1953年改为以收定支,不足部分由调剂比例分成解决。

计划包干、总额分成 1959年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财政收入锐减,支出无法保证,1968~1971年改为收支两条线,收入按体制交库,支出按核定指标拨给,节余留用。

定收定支,全额分成 1972年实行“定收定支,全额分成,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74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正常支出按指标包干,一定三年”的办法。1975年对县办工业企业的利润,划拨50%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收支挂钩,超额分成 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上缴(或补助),超额分成”的办法。1979年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固定补助”的办法。1980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当年收入与上年增收部分,地、县按比例分成。1982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的体制,进一步调动了基层增收的积极性。

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 1985年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一定三年”的管理体制。与此同时,取消地方工业利润留成,全额纳入预算,相应调整定额缴补基数。预算执行结果,年终自下而上编制财政决算。每年定期将上年决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经县人民政府讨论研究后,在县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提请审议。

(二)乡镇财政

1950~1952年,国家财政预算,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乡镇财政不列入国家预算,由省统一领导,专署掌握,县具体管理。

1953年,县成立一级预算,乡镇财政经清理后列入国家预算。原自有资金,仍实行“乡有、乡管、乡用”。县对乡镇财政,采取预算内资金收支两条线,分口管理的办法。

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乡镇财政与人民公社财政合并,实行统一收支,单独汇编,暂不列入国家预算。国家对人民公社财政,采取收支挂钩,净额分期上交,一年一定的办法。

1959年7月,贯彻省人民政府指示,对公社财政属国家预算内的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纠正原来“大包干”造成国家预算收支严重失控的弊病。

1984年9月,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财政若干暂行规定》,对乡镇财政预算的管理体制,采取“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85年10月,建立乡(镇)一级财政,设立财政所。

二、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财务

县级财务 行政、事业经费以人员经费为主,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等项目。人员按国家编制核定,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对超编制和工资超基数的,财政不予列支。补助工资主要有: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类区津贴、水电费、书报费、洗理费等,从单位经费包干内结余调剂使用。

行政、事业机关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费、修缮费、购置费、邮电费、车辆费、燃料费等,从事前审批制度,改为:大部包干使用,少数按实列支。会议费从严掌握,业务费分配指标,购置费专项审批。提倡节约,结余留用。

对各项经费管理,从建立健全单位会计制度入手,定期报送报表,采取自查、互审制度,纠正偏差,交流经验,树立榜样。

乡(镇)级财务 1952年7月,贯彻省人民政府整顿乡(镇)财政的指示精神,对乡干部、小学教师工资和行政经费等较大项目的经常性支出,采取“包”的办法,统一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对乡(镇)修建的农田水利、桥梁道路,由乡(镇)拟具计划,经县批准,采取“筹”的办法,以自筹为主,县财政适当补助。凡不列入“包”与“筹”的范围,一律采取“禁”的办法,不准摊派、捐募,减轻人民负担。

1954年5月,贯彻“全面计划,积极领导”的方针,从思想、组织、制度上进行建设。首先在宏路乡进行试点,然后在全县逐渐铺开。

1956年采取由县派员驻区公所,进行乡财辅导、检查,建立乡(镇)财政辅导站制度。

1958年9月,成立公社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行政、财务工作。公社资金分为: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公社自有资金三大类。财政收入项目主要有:公产收入、乡(镇)自筹收入、小学学杂费收入、代征手续费收入和其它收入等。支出项目主要有:小型水利支出、农业支出、道路桥梁修建支出、小学经费、民校夜校补助、文化体育支出、公产维修费、乡镇行政费及其它支出等。乡(镇)收支相抵后,每年由县(市)财政拨补占60%左右。乡(镇)财力有限,对公益事业的兴建,采取多渠道的办法筹集资金。

1985年10月后,各乡镇财政所,成为县财政基层核算单位。

(二)国营企业财务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在改革中日臻完善。1977年前,地方国营企业的盈亏由地方财政统负,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现象普遍存在。从1978年起,在国营企业内建立企业基金制,后又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83年1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1987年又实行承包经营,增强企业活力。

固定资产管理 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购置,从1953~1978年,长期采取财政拨款的办法。对国营企业之间固定资产调拨,也采取无偿调用。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企业用于再生产的固定资产更新,也由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产生了积压、浪费等流弊。1979年7月改革管理制度,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合理地调剂了余缺。企业新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原由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1980年改为全额贷款,用该项新增的利润偿还。

流动资金管理 企业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原采取企业正常占用的,由财政拨给;企业超储或季节性生产以及临时占用的,由银行贷款。1980年改为全部由银行贷给。1983年规定,从企业留利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弥补自有流动资金。县财政原拨的流动资金,仍留企业继续使用。

专用基金管理 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从原来全数上缴财政,至1967年改为试行折旧基金提留办法。对更新改造的资金,主要由企业自行解决,不足部分财政拨款补助。1974年规定,企业折旧基金30%上缴县财政,由县进行调剂使用。1979年又改为全数留存企业,以扩大企业自主权。大修理基金由企业提取后,专款专用。企业基金从1978年起实行:凡完成国家规定的年度计划指标的企业,可以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用于职工福利和技术革新等方面的开支。

利润分配 国营企业利润,长期采取全数上缴财政,企业经营亏损,也由财政拨补的办法,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现象普遍存在。1979年改由县和地区共管。对县办企业(含小水电)实现的利润,县和地区各分50%;企业发生亏损,县负担20%,地区负担80%。属于计划亏损的企业,除化肥一项定额补贴外,其余亏损企业,80%由国库退出,20%由县财政预算外收入中拨补。

经过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后,国家以税收形式取代企业利润上缴的办法。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增利留成、比例留成、超额分成、亏损包干、“二八”留成等多种办法,合理分配企业实现的利润,进一步解决企业权、责、利三者的关系。

(三)外资企业财务

福清发挥侨乡优势,引进外资,兴办较多的外经企业。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4年县财政局分设外经股,对外资企业开展服务和监督工作。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和评估会议,为中方投资者筹措资金,并管好、用好外经周转金。1987年11月,成立福州会计师事务所福清咨询处,为外资企业办理验资、查账、见证等工作。在财务管理上,贯彻财政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举办了一期外资企业财会人员培训班,有13个企业,18个财会人员参加培训。

三、财务监督

控制社团购买力 1955年3月,贯彻省财政厅第五次财政监察会议精神,对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在市场上购买消费性商品的,进行控制、压缩,反对铺张浪费。采取每年核定指标,严格控制。购置单位要凭证购用,供应商店开立专用发票,便于检查控制。

1966年后,有所放松,每年不再分配控制指标,改由单位按核定经费范围,依财务规定自行掌握。唯高档消费品,仍须经批准后购用。

1980年贯彻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的规定,划分审批权限:凡小汽车、彩色电视机等14种高档商品,由省审批;电影放映机、洗衣机等18种商品,由市审批;家具、收音机等5种商品,由县审批。是年,县控制指标为169.4万元,执行结果达152.58万元。

1982年县控制指标为210万元,执行数达100.34万元。1983年控制商品,增列了一般性商品和非生产性专项控制商品两类。是年控制指标为180万元,执行数达178.44万元。1985年实现控制金额达192.52万元。1986年实现控制金额达169.97万元。1987年实现控制金额达139.1万元。1988年实现控制金额达235.2万元。查出有154个单位购买专控商品金额为12.77万元,分别不同情况,作了严肃处理。

审计 审计为改革、开放服务,贯穿于财政监督全过程,常年开展审、帮、促活动。

1984年开展5项审计工作,重点是对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和林业部门的育林费收支进行审查,得到经委、财办、财政、农行、林业等主管部门的协助,共查出违纪金额41.78万元。还对食品、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和经营管理进行全面审查,共查出各项违纪金额达130万元。挽回了国家损失,严肃了财经纪律。

1985年根据省审计局统一部署,对食品、制糖、水利、科技4个行业的3项费用进行审查。共查55个单位,发现较多违反财经制度的情况,分别作了纠正、处理。

1986年4月,贯彻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抓重点,打基础”的方针,把审计工作向前推进一步。是年,审查重点是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消费基金增长过快以及财务上存在违纪现象,进行检查纠正。对物资、石油、电力、工业、交通、教育等系统进行检查,并配合财务大检查,查出违纪金额124.93万元。其中水产部门经营柴油违纪11.1万元。计应上缴财政50.66万元。此外,还发现漏收育林费55.71万元。

1987年贯彻“双增双节”精神,审计监督的重点是:查处弄虚作假,纠正乱摊派、乱集资,侵犯企业权益,揭露官僚主义、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上半年完成省下达的对世界银行贷款,自筹基建资金和外资工业企业等3项必审项目,下半年推行定期普查。全年共审查120个核算单位,查出各类违纪金额419.51万元,应上缴财政147.17万元。

1988年审计重点是: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宏观控制,促进廉政建设。对自筹基建资金单位,共审查25项,有问题的达21项。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有31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24万元。对4个金融单位,审计结果查出违纪金额11.96万元。对扶贫扶建资金进行审计,发现违纪金额1.89万元。对工、交、商、粮、贸单位进行较全面的审计,查出违纪金额228万元。此外,配合“治理、整顿”,开展专案审计,全县共审计108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430万元,应上交财政为247万元。其中,查处了百万元以上的违纪单位1个,10万元以上的违纪单位4个。是年底,全县有8个单位建立自审机构,开展群众性监督。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50~1957年,贯彻高度集中的管理制度,统一按中央和省规定执行。属地、县管理的权限较小,须作减免的,由税务机关拟议,报同级政府再层层上报大行政区批准。

1958~1960年,贯彻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下放一部分管理权限给地(市)一级掌握。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地方各税一部分权限,下放给县管理。

1961~1962年,贯彻财政部关于适当集中税收管理体制的精神,原由地(市)掌握的,改为报省批准,仅留错征退税、违纪案件分别由地、县处理。1962年,贯彻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县一级的权限有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地方各税的减免照顾等,其余应报省批准。

1974年,贯彻省革命委员会《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下放一部分管理权限给县一级掌握。包括税率的简并、减免税及违章案件的处理。

1977~1978年,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收回原来下放给地方的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属县掌握的仅临时性的减免税等。并重申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税免税。

1986年,贯彻《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集中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对政策性和行业性的减免税,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仅集体企业的减免税归地(市)审批;个体户和地方各税的减免税归县审批。

二、征管方式

(一)征收

民国时期,税收征收方式,属于省税由省核定比额(任务),县加码后,分配各行业认额分期缴交;属于地方税,采取包征制度,不仅超收饱入私囊,而且应缴税款大部分延期。民国38年(1949年),福清县政府因地方财政困难,营业税提前预征半年,田赋提前预征两年,征至民国40年。还出现拦征、滥征、盘查勒索等流弊。

共和国成立后,严守“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按全国统一的税制执行,征收手续力求简便。凡设有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能够管理得到的地区,均采取直接征收的方式,沟通征纳关系。只对僻远地区和农村零散税源,依靠乡政府协助管征。城镇税收按不同的税种和纳税企业(户)的不同建帐建证情况,分别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证征收、定期定额、进货代扣等各种方式。经过长期实践,不断改进,逐步完善。

(二)专管

城镇 1950年城镇税收采取分税管理,出现一个纳税单位由多人分管的偏向。1951年8月学习华东税务管理局在苏州市搞专户管理的经验,以纳税单位为对象,实行各税统管,专人负责。福清首先在城关试点,选择纱布、百货、文具3个行业和京果、烟丝、农产加工联营处实行专户管理。密切了税(务)企(业)关系,控制了城关13税源。接着在渔溪、龙田、海口等集镇推广。

1956年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在专户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按系统一条鞭”管理,适应分系统归口管理的要求。对花纱布行业全部向国营批发单位进货,控制了货源。比照国营企业待遇,销货除顾客需要外可以免开发票,简化手续,企业称便。平时专户单管,定期联合检查,弥补征管不足。

1958年受“公社化”和浮夸风的影响,搞所谓“税收三无”(无偷税、无漏税、无欠税)。本县于是年6月5日宣布实现税收“三无”县,实际上是放松了管理。其后,又遭到十年动乱的严重破坏,收入下降,制度废弛,是税收工作的一大损失。

1979年拨乱反正以后,税收工作又受到重视。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清查偷漏欠税情况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经贯彻后,震动很大,以往企业存在的“跑、冒、滴、漏”等现象,有所改变。与此同时,省政府制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进一步促使征管工作走上经常化。本县按照上述规定,着手全面整顿,明确申报、纳税、帐证管理等各项制度,充实户管内容,强化征管措施。

农村 针对农村地区辽阔,税源分散的特点,采取划片管理,巡回检查的方式。依靠乡政权和村干部的力量协助管理。全县建立60个代征点,重点税源由税务干部直接管征,零散税源委托代征。山区着重管好原竹、原木和茶叶等应税产品;沿海着重管好水产品和乡镇企业。农村屠宰税,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宰杀,牲肉加盖验戳;条件差的地区,委托代征,按期公布。农村砖瓦窑,按各窑容量,调查核定成品率,以产计销,做到负担接近实际。农村小型企业所得税,经过行业利润测算,采取核定带征率计征。按经营情况,分档次适用,征收简便。企业对负担情况,也能早有所知。乡镇工程队外出施工,遍及省内外各地,采取所在地发证明,施工地核实收入额两头控制的办法,管好这项流动性最大的税收。总之,抓好点,管好面,加强巡回检查,依靠助征力量,形成农村税收的管征网。

农贸市场 1979年,开放农贸市场,活跃经济,便利群众。本县大小农贸市场23所,配备专管干部43人,坚持全日制征管制度。城关设申报处,五镇设征收点,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实行驻场按次征收。征税产品有:水产品、牲肉、干鲜品、豆制品等;免税自产品有:粮食、蔬菜、莳果、柴炭和种苗、种子等。体现了区别对待,依率计征的原则。随着上市产品的增多,税收逐年增长。1987年农贸税款达156万元,开立的完税凭证达21万份。

(三)税收财务大检查

1985年8月,福清成立税收、财务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13人,下设税务、财政两个办公室。从9~12月,共查出偷漏税款231万元、财务违纪金额217万元。1986年查出偷漏税款147万元、财务违纪金额133万元。1987年查出偷漏税、财务违纪金额共419万元。1988年查出偷漏税及财务违纪金额共204万元。

第三节 机构
一、财政机构

民国时期,县级财政由县政府第二科主办。民国26年(1937年)第二科改称财政科。

共和国成立时,1949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9月分设财政、粮食两科,财政科业务分行政、预算和农税。1958年8月,县税务局与财政科合并,成立县财政局,局内设行政、预算、税政、经建、农税等股和册籍室。乡(镇)财政由公社会计兼管。1959年9月,税务单独设局。1968年6月成立县革委会生产组财贸小组,1970年12月,县财政、税务、银行合并成立县财政局革委会。1972年11月,税务、银行又单独设立。1980年12月,县革委会财政局改称福清县财政局,局内设人秘股、预算股、企业股、农财股和国库券办公室。1981年5月设监察股,1984年并入审计局,1985年恢复设股。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原预算股分设为:预算、行政事业两个股;同时,撤销经建股,分设工业企业、粮食商业和外经3个股。1985年10月,全县21个乡(镇)设立乡(镇)政府财政所,编制属乡(镇)政府,业务受县财政局领导,加强了乡(镇)一级财政管理。

二、审计机构

福清县审计局于1983年11月成立。县人民政府抽调财政人员3人组建。1984年底配备审计人员7人。1986年编制为16人,实有11人,缺编5个。省采取“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审计为改革、开放服务,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常年开展审、帮、促活动。

三、税务机构

民国38年,福清设立国税福州分局福清办事处,下辖渔溪、海口驻征所;设省盐务管理局福清运销所,福清县田赋处;福清县地方税稽征处,下辖海口、龙田、高山、渔溪、东张5个征收所。机构繁杂,政令不一。

1949年8月,福清县人民政府接管原税务机构,调整了人员,废除苛捐杂税,开展征收业务。至1950年4月1日,进行国(税)、地(税)合并,成立福清县人民政府税务局。县以下按经济区分设海口、龙田、高山、渔溪、东张5个税务所和宏路、新厝、北西亭、镜洋4个检查点,形成统一的税务专业机构。行政受当地政府领导,业务属闽侯专署税务局管辖,成为双重领导的组织形式。

1951年5月,为适应税收业务发展的需要,撤销上述4个检查点,成立江阴、桥尾、三山、宏路税务驻征组。1956年,取消驻征组编制。是年闽侯专区撤销,福清税务局业务上改属晋江专署税务局领导。

1952年4月成立福清县烟酒专卖处。

1955年6月福清县人民政府税务局改称福清县税务局。

1958年8月,受“大跃进”的影响,县税务局合并入县财政局。

1959年5月,财税分家,仍设立税务局。8月恢复闽侯专区,福清仍归闽侯专署管辖。1960年12月,税务、财政合署办公,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削弱了力量。1962年1月,税务、财政又分开办公。

1960年增设城关税务所,1982年增设宏路税务所。

1971年7月,闽侯专区再次撤销,福清划归莆田地区管辖。1983年7月改属福州市管辖。1984年初,税务系统的人事、经费,实行垂直管理。

1985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宏路税务检查站。1986年11月,增设音西、三山、江阴、新厝、城头、镜洋等征收所。至此,全县有14个税务所。与此同时,调整县局各股设置,成立秘书、人事教育监察、计划会计、税政、盐税等股。

1987年10月,县检察院设驻县税务局检察室,开展反偷税漏税的检察工作,增强法制教育,推行以法治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清市志1988版:卷十九 财政税务 / 第三章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