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5 15:12:00

福清市志1988版:卷十九 财政税务 / 第二章 财政支出

第二章 财政支出
清代,地方财政支出,首先上解京饷,次是上交省级行政、军事开支以及由省支援别省的协款,少数留县支用。这些项目属经常性支出,是财政支出的主体。乾隆十一年(1746年),福清征收各种正税和附加税,共银40727两,上解京、省银33866两,支付驿站夫食银3472两,供县存留支用银仅3389两。

民国时期,地方财政支出可分为三个阶段:民国23年(1934年)以前,县级尚未建立预算制度,县政府的俸给与办公费用等,由省直接拨发,或在县代省征收的税款中坐支,财务极为紊乱,“浮支滥销”现象严重;民国24年3月,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一次行政会议,决定建立县一级地方预算,并着手整理县财政;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物价日趋上涨,财政支出不断增加,财政经济严重恶化,预算形同虚设。

民国24年,县政府初编部分预算支出总额为99782元,大项支出有:民政费26844元、保安费22200元、教育文化费37232元、预备费及其它支出13506元民国25年,县府编制较为全面的岁出预算。执行结果支出总额增为188557元。其中:区政费68759元、教育文化卫生费70432元、建设经费3420元、救恤费2100元、地方防务费2112元、财务费19653元、预备费及其它支出22081元。在预算支出中,县区行政费和地方防务费居首位,教育经费占第二位,而建设费、救恤费等项目,则徒有其名,并无其实。

民国30年,县岁出决算总额为423529元(分经常门支出333116元,临时门支出90413元)。其中:行政支出94633元、保安支出120381元、教育及文化卫生费73450元、建设及经济支出7887元、财务支出31140元、员工生活补贴费77031元、保育及救济1413元、预备金及其它支出17594元。全年支出数与5年前比较,增长将近2.5倍。

民国32年,县岁出决算总额激增为230.89万元。其中:经常门支出141.07万元、临时门支出79.01万元、特殊门支出10.81万元。分项目有:行政支出47.84万元、教育及文化卫生支出38.06万元、保安支出61.02万元、建设及经济支出5.77万元、财务支出8.92万元、社会及救济支出4.02万元、其他支出16.78万元,特别是员工生活补助费达48.49万元,居首位。全年支出数与两年前比较,增长将近6倍。

民国35年,县岁出决算总额高达2.73亿元。分项目有:行政支出855.52万元、教育文化卫生支出175.21万元、保安支出5749.86万元、财务支出163.17万元、补助、协助支出86万元。特别是员工生活补助费一项达2.03亿元,占全县预算内支出总额的76%。至此,县财政承受能力,仅是维持员工最低生活水平,根本无力从事其它活动。

民国36年,县岁出决算总额增为19.64亿元。其中:行政费5592万元、教育文化卫生费1911万元、保安费5788万元、其它支出6309万元,而员工生活补贴费一项达17.68亿元。这些只是官方纪入档案的数字,实际靠地方劝募和各种杂捐杂税收入,以及机关团体各自抽收的款项,远不只此数。

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支出,是保证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需要。在促进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坚持量入支出,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供给制的财政,发展到生产性的财政。

第一节 预算内支出
一、上解支出

民国时期,省财政统揽全省主要收入,县财政十分短绌,无上解任务。

民国25年(1936年)4月1日,福清提前成立县经征处(全省各县于7月1日成立),并试办县金库(地址设在省银行福清办事处内),代省征收田赋及省附加、契税、屠宰税、鱼牙税、铺税、营业税、炉当税等解入金库。县支出按省定额分月支取,年终向省财政厅办理抵解手续。

民国28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开始推行所谓“新县制”与“县地方自治”。省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办法》。直至民国30年,才将屠宰税、筵席捐、迷信捐、旅馆捐、娱乐捐等全数划为县财政收入,并将田赋及营业税一部分归县。从表面上看,县有固定的收入,但并未完全实行,加上战时物价飞涨,县财力枯竭,致历年均无上解。

1949年9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制订的《福建省财务工作方案》,采取“统一领导,省、专(市)两级划分收支,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所有农业税、盐税、货物税等大宗收入,划归省库;所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营业税、娱乐税、房产税、筵席税、地方规费、公产收入和其它收入等,都作地区收入,年终结算,盈余缴省统一调度。县级行政、事业人员经费、业务费等一切开支统由地区拨给。

1950年3月,根据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的决定》,采取“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一切收入归中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分月向中央支领,年终结余由中央统一调度。公粮、税收超收部分,定比例分成。由于措施得力,财政集中,很快减少赤字,平抑市场物价,财政经济状况趋向好转。

1951~1952年,采取“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超收分成”的管理体制,属行政、文教、社会等正常经费支出,按管理体制划分,财政仍归省级统管。这两年,福清财政收支,为闽侯专署报帐制单位。

1953年1月,根据国务院决定,按国家政权组织系统,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制度。是年,福清建立县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地方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所属企业、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如收入不足支出部分,再以固定分成弥补。由于财政经济困难,收支范围较小,整个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县财政年终结算,均无上解支出。

1958年,改为以收定支,不足部分由调剂比例分成解决。是年,年终结算后,首次上解金额仅6860元。1959~1960年,共上解795.01万元,年均397.50万元。

1961~1965年,共上解1707.72万元,年均341.54万元。最高年分为1963年,上解470.41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虽受到严重干扰,仍上解4787.62万元。其中,最少的1973年仅上解28.68万元。

1979~1981年,年终结算均无上解。1982~1985年,4年共上解1846.30万元。

1985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省、市对县的收支范围重新进行划分。1986~1988年共上解1501.57万元。

二、经济建设费
(一)农业支出

农林水气事业费 共和国成立初期,财政用于农业事业费,仅农业、林业支出。随着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逐渐增加农垦、水利、水产、气象、农机等部门所需的事业费。在农林水气事业费支出中,以人员经费为主,次是业务费(含科研实验费、事业专项拨款)和公用经费。1980年以前,每年支出事业费100多万元。1981~1985年,年均210万元。1986~1988年,年均315万元。按农林水内部结构划分:每年支付水利事业费150万元、农业事业费70万元、农场事业费20万元,林业事业费40万元,畜牧事业费20万元、农机事业费与水产事业费各10万元、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5万元、农垦事业费年仅0.5万元。在事业经费管理上,长期采取:全额管理,差额管理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等三种形式。1980年以后,逐步实行支出预算包干办法:对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差额补助,超收留用,超支不补;对纯事业性单位,实行经费包干,节余可以留用,从加强核算入手,提高使用效益。

农村生产支出 1950年,县财政十分困难,还安排粮食178.1吨,贷给农业生产困难户,支援生产。根据福清十年九旱的情况,支农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农田水利设施。1953~1958年,仅由县财力负担的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补助、抗旱经费、防汛岁修和水土保持补1959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县财政支出项目,增设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无偿投资。每年32处海滩,面积41205亩;1979~1985年,又拨款666.4万元,围垦大扁岛、柯屿海滩,面积4.2万亩。全县有贫困生产大队51个,22755户,129826人。从1959~1983年,由县财政无偿支援扶贫资金达1923.23万元。1984年,随着公社改乡,财政支农资金,改为支援农村合作组织生产资金。除继续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外,帮助建设生产基地,主要有水产品、水果、甘蔗、林业、畜牧业等生产基地。其中,用于畜牧瘦肉型猪基地25万元,农村开荒补助费37万元。在资金分配形式上,由基本无偿投资,改为无偿与有偿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多内容的格局。由于县财力有限,采取在当年预算内和上年结转的支农资金中,划一部分作为有偿支农周转金。1986年,对一都、沙埔、南岭3个贫困乡,投放开发基金33万元,周转金22万元,重点支持创办乡、村企业,增强“造血功能”。1987年,分配老区扶建资金22.77万元,其中,无偿12.35万元,有偿10.42万元。截至1987年底止,对7个国营单位,94个农村集体和个体经济,投放支农周转金677.08万元。

(二)工业支出

1953~1957年,县财政投资1056万元,筹建县酒厂、县食品厂、县钢铁厂以及闽侯专署榨油厂。1958~1960年,县投资258万元兴建农械厂、县机制糖厂和一都炸药厂等。1970~1979年,省、县投资787万元,兴建合成氨厂、轻机厂、东张水库水电站等。以上工业企业的建成,主要靠省、地专项拨款,县财政支出仅占一部分。这阶段基建的特点是:资金来源单一,以预算内投资为主,小部分预算外自筹资金投入;偏重生产性投资,非生产性仅占10%,基建进度慢,交付使用率偏低。

1980年以后,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地方国营工业,采取多渠道资金投建,国家财政投入基建资金相对减少。与此同时,基建投资实行有偿责任制和包干制,缩短了工期,提高了效益。1980~1988年,由县财政预算内拨付支工基金616.40万元,分项目:1、基建投资98.9万元,2、企业挖潜改造资金185万元,3、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158万元,4、简易建筑71万元,5、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产品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24万元,6、流动资金79.5万元。由于国家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安排一部分基建贷款,以及开展小型基建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等,经济建设获得了多渠道资金。截至1988年12月,全县全民所有制工业,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数达6576万元。

(三)城市维护支出

从1980年起,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备的维护建设逐年加强。1985年2月,国务院颁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在原有收取维护费的基础上,以税收的形式,固定基金收入来源,并指定专用于市区、县城或集镇的维护和建设。近几年,由县财政拨付城市维护费的支出情况:1981~1985年共支出179.5万元,其中,1981年仅12.3万元,1985年增为66.9万元;1986~1988年,共支出207.8万元,其中,最多的1986年为89.1万元。

三、教育卫生事业费
(一)教育经费

民国时期,政府对教育经费只作小额补助,大量就地自行筹划。民国23年,福清由省库补助中学经费600元、小学经费1600元;县政府从田赋附加中筹拨12250元,串票附加2800元,契税附加及县产收入等2500元进行补助;其余经费均由各校以各种名义向当地群众收取。各校教员、工友待遇,视各校经费来源多少而定。

民国25年,福清县政府着手整顿教育经费。是年,全县教育经费安排:中学11140元、小学48125元、社会教育7140元、其它经费3431元。总计69836元。经费来源:省库补助17164元,县开征教育附加费33217元,另向上市的鲜鱼和猪肉征收教育捐19555元。从此,教育经费才有正当的来源。不足部分,仍以劝募赞助的形式进行弥补。

民国30年,县政府岁出决算列:教育及文化卫生费71446元,其中,分经常门支出62812元,临时门支出8634元。由于物价飞涨,教育及文化卫生费支出逐年增加,至民国36年达1910.6万元。其中,中学经费448万元、小学经费1020万元、社会教育经费308.82万元、卫生经费133.78万元。

共和国成立后,文教事业费始终居财政支出第一位。1953年,县财政支出129.4万元,其中,用于教育事业支出达34.98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7.08%。是年,教育财政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中学经费由省教育厅垂直管理;小学经费列入县预算管理范围;小学学杂费收入,按特种基金管理。1958年,县财政支出增为480.65万元,教育经费达99.59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1%。在财务管理上,由于处在“大跃进”时期,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等主要支出项目,采取“包干”形式。翌年,经济出现暂时困难,停止执行包干制度。1966年后,在“左”的思潮影响下,制度被破坏,机构被撤并,文教事业费每年支出达200万元。1971年贯彻省革委会通知精神,实行全额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情况稍有好转。1974年贯彻全国教育行政财务座谈会纪要精神,改按“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教育经费计划管理,并适当调整助学金、公用经费,安排民办公助经费和勤工俭学、杂费收支等。是年,文教经费支出达310万元。随着教育事业的日益发展,1977~1979年,文教经费支出年均390万元。1980年以后,文教财务进行一系列改革,扩大单位自主权,初步改变统收统支封闭形式,逐渐转向多渠道集资办学。1985年,仅教育事业费一项就达1177.13万元,1987年增为1387.4万元,1988年再增为1667万元。在财务管理上采取预算包干办法,节省开支。

县财政在支持普通教育发展的同时,逐年增加用于党政群团的干部训练经费。1984~1988年,共拨付训练费73.15万元。年均14.63万元。1988年达19.90万元。

用于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自1980年以后逐年增长。1988年度,由县预算内拨付的:文化事业费27.4万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22.7万元,体育事业费14.1万元。

(二)卫生事业费

医防经费 1953年,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1955年,试行公立医院统一收费标准,1957年9月,又作调整。1960年2月,贯彻卫生部、财政部的通知,对医院工作人员,改由国家预算开支(即由国家包医务人员工资);同时,采取全额管理,定项补助,预算包干的办法。1980年5月,贯彻省卫生厅、财政厅的通知,卫生事业费,试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给医疗单位一定的自主权。1981年以后,随着医防事业的发展和医务人员工资、福利的调整提高,卫生经费逐年增长。1984年卫生事业费支出达248.4万元,翌年增为282.3万元,1987年再增为311.8万元,1988年达354.7万元。1988年5月,对卫生事业单位,全面实行预算包干办法,调动基层单位理财的积极性。

公费医疗支出 1952年7月,为保证广大干部、职工的健康,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5年1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制度更为完善。与此同时,也出现浪费药品和经费超支等管理不严的漏洞。从1982年起,在卫生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下,逐步改进,从源头抓起,杜绝医院开大方、开人情方的现象。1985年,推广由医疗单位承包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等办法,变单纯服务型为服务管理型。1987年全面贯彻“保证治疗,节约开支,防止浪费”的方针,采取“定额管理,节约奖励,超支按比例负担”的共管办法,与个人经济适当挂钩。

全县公费医疗支出,从1952~1988年共981万元。几个年份公费医疗及人均情况:1953年支付5.30万元,享受人数2620人,人均20元;1965年支付13.71万元,享受人数4361人,人均31元;1978年支付26.01万元,享受人数6766人,人均40元。1982年以后,由于药品价格调整,公费医疗标准提高,1985年支付67.62万元,1987年增为80.5万元。1988年支付98.3万元,享受人数15679人,人均61.8元。其中离休人均131元,退休人均64元,在职人均48元。

四、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

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政府举办抚恤事业称为“恤政”。福清设有养济院2所,一所在新丰里五马山下,收养麻疯病人;一所在永福里圣帝桥头,收容孤贫人。又设普济堂1所,在县西门内,收留贫病者。另设育婴堂收养弃婴,设义冢掩埋孤骨。由于经费无着,管理不善,多半有名无实。

民国25年,福清有民间组织的“育婴堂”与辅仁社2所,主要从事恤贫、施药、施棺、掩埋等善举。经费来源主要靠社会捐助,一年收入仅400多元。其后,收入逐年减少,救济范围随着缩减。抗日战争爆发后,物价飞涨,慈善活动宣告停止。

同年,属于县政府举办的慈善事业有:麻风院和乞丐院各1所,共收容60多人。经费来源除由省库每月拨给慈善费52元外,不足部分由县经征处征收的筵席捐中划拨一部分弥补。

共和国成立后,关于抚恤事业费、离休费、退休、退职、社会救济福利事来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其它民政事业费等,均由国家财政预算内支出。1950年12月,贯彻内政部颁发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优抚工作。1953年县财政支付抚恤、救灾及社会福利费达18.82万元。1962年3月,按照内务部、财政部颁发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对革命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遇到生活实际困难时,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抚恤对象主要有残废军人、烈军属、复员军人以及民政部门的其他优抚对象。社会救济主要用于五保户、困难户、孤老残幼等。1965年社会福利费支出增为41.89万元。随着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的调整,抚恤标准的提高,加上临时性自然灾害救济等,1979年救抚和社会福利费达117.83万元。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费用,1985年以前,由行政管理费中支出,1986年起,改在“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项目列支。1987年实支离退休费73.3万元,1988年增为90.2万元。是年,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达237.7万元。其中除离退休费用外,抚恤事业费支出48.8万元、社会救济支出63.4万元、自然灾害支出33.4万元、其他民政事业费1.9万元。计给烈军属复退军人定期生活补助1097人,定期抚恤205人,临时补助3100人,残疾军人抚恤补助332人,定期补助五保户5户,贫困户128人,麻风病70人,城镇孤老残幼112人,帮助遭受自然灾害群众生产自救8万多人。

五、行政管理费

人员经费 民国24年,福清县政府行政人员经费支出为49044元,占全年主要支出项目99782元的49.2%。翌年,县政府及乡镇公所行政经费为70871元,占全年预算支出188557元的37.5%。民国30年,行政支出94633元、保安支出120381元,两项占财政全年总支出423529元的50.5%。其后,由于物价不断上涨,预算支出年年激增。至民国36年,行政人员支出达15.3亿元,其中,员工生活补助费一项高达14.7亿元,加上保安支出0.58亿元,两项合计15.88亿元,占全年财政总支出19.64亿元的81%。

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行政人员实行供给制。只对少数留用人员,给予薪金制照顾,月定大米60~100公斤。1950年,全县行政人员631人,其中,供给制的585人,薪金制的46人。供给制人员的补贴费仅供个人日常生活费用。此外,一年发单衣两套,一年半发棉衣一件,三年发棉被一床,生活较为艰苦。1952年7月,按政务院通知,对国家工作人员,改为评定等级,按工资分计发,保证工作人员生活不受物价变动影响。1955年7月,国家工作人员全部改为工资制。翌年4月,随着物价的稳定,取消工资分,改按固定工资,但是仍实行低工资制。1956年下半年,对全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调整工资。参加调资的5986人,经审批实际调资的为4787人。

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主要有: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费、修缮购置费等各项支出。1950年,办公费按纸张计算,县级每人每月限用油光纸18张,区级每人10张,勤杂人员每人5张。书报费每人每月按大米2公斤计算,电话费每部每月城区按大米30公斤,乡村按大米50公斤计算,由原单位按标准掌握使用。1952年,改按工资分值计算,县级干部每人每月7~10分,区级干部5~7分,勤杂人员3分。1958年,改为县级机关每人每月2.80~3.50元,区级机关每人2.50元,人民警察每人2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旅费,按干部级别乘坐等次不同的车船席位和舱位。对乘坐火车达一天以上或徒步30公里以上的,另给补贴。会议费按到会人数和日数计算,对人民代表、劳动模范,标准适当提高。业务费采取分配指标,控制使用,节余留用的办法。修缮费按专项预算,经报批后进行。1973年,对公用经费试行包干办法,每年包干数额,按编制人数和公用经费定额核定,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1982年,实行全额预算包干,属于临时性或一次性的费用,按财力可能专项审批拨款。其后经过多次修改、充实,趋向完善。

全县行政管理费支出分项比例:人员经费约占80%,公用经费约占20%。几个年份的支出总额为:1953年58.61万元,1965年97.13万元,1979年173.92万元,1988年535.70万元。

1953~1988年,财政总支出为44203万元。分项目是;经济建设支出13301万元,占总支出30.10%;文教卫生、社会福利支出22275万元,占总支出50.3%;行政经费支出6260万元,占总支出16.16%;其它支出2367万元,占总支出5.35%。


注:①1950年,缺分项目资料;②财政当年支出,1978年以前,含上解支出;1982年后,不含上解支出;③1986年后,财政支出,增加“价格补贴支出类。”

第二节 预算外支出
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提取,统一安排支出的管理方式。预算外资金支出,主要有城市维护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其它支出等。自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城镇以环境卫生、街道照明、消防设备业务费等为主;农村以修建桥梁、道路、安排渡船等为主。特种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支工支农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还安排必要的更新改造支出、大修理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简易建筑支出、福利、奖励支出等各项正常业务活动。1954年,挤出预算外资金10万元,用于筹建福清人民影院。同时,帮助东张、海口、龙田镇筹建影剧院。1955年,县集中小学学杂费收支结余4万元,重点建造县实验小学校舍。其后,陆续拨款帮助各乡镇小学进行修建和添置校内各项设备。农村着重发展交通,便利群众往来。县预算外资金帮助东张镇重点兴建道桥大桥,改变以往时修时倒的情况,群众称赞“道桥不倒”。城头乡星桥村修建一条长1.5公里,宽9~11米的村前公路。在修建道路中,采取多渠道集资,受益乡村群众进行义务修路等。

预算外支出,坚持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在1977年以前,每年支出控制在70万元以内。其后随着收入的增长,相应调整支出,但绝大部分用于支援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维护等支出。1980年,预算外支出达286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一项为232万元,包括支工103万元、支农75万元、支援交通邮电等20万元、城市维护费34万元。历年支出金额最大的年份为1983年,达371万元,但年终结存余额,仍达239万元。


第三节 债券支出
民国时期,发行的各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引起群众不满。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物价不断上涨,债券延期兑付,持券人所受损失更大。尤其同盟胜利公债还本时,由于法币一再贬值,债券成为废纸。

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发行的各期债券,坚守信用,到期全数还清本息:

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至1956年11月30日,全数还清本息;1954年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至1962年12月,全数还清本息;1955~1958年发行的各期经济建设公债,至1968年12月,全数还清本息;1959~1960年,地方发行的两期公债,至1968年全数还清本息;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从1986年开始,分5年作5次偿还,按规定每年支付本息;1982~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自发行后第六年开始,分5年作5次偿还本息。单位按认购总额每年兑付20%,个人按中签号码兑付;1985~1987年发行的国库券,自发行后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1988年发行的国库券,自发行后第四年,一次还清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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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福清市志1988版:卷十九 财政税务 / 第二章 财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