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5 15:06:47

福清市志1988版:卷十九 财政税务 / 第一章 财政收入

卷十九 财政税务
清代,福清财政收入,以田粮、丁役为主,兼及盐课、渔课、船税、酒税等。田赋正税以外又有多种附加,农民负担沉重。所有财政收入,上解占80%以上,地方财政支出,主要供官吏、兵丁薪饷。

民国时期,本县财政收入,仍以田赋为主,其后逐渐增加工商税收。由于生产不发达,财源枯竭,地方政府巧立名目,横征暴敛,杂捐杂税多达30多种,各项收费有10多种,还有地方性捐献等。财政支出,民国35年(1946年),用于保安和员警生活补贴占全县财政总支出的75%,行政及其它支出占15%,而教育、卫生、文化支出只占10%,其余各项设施,几乎没有资金。

共和国成立后,建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制度,多渠道组织财政收入,以保证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需要。在财政支出方面,文教、卫生、社会福利费占第一位,经济建设费占第二位,行政和公检法经费列第三位。上解支出与省、市补助相比,一般拨补多于上解,主要是负担国家政策性亏损和价格补贴等。预算外资金,亦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之中,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坚持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方针。

税收,本着“需要与可能”的原则,通过法律程序,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废除民国时期繁杂税种。农业税始终按常年应产量计征,增产不增税,并从累进税率,改为比例税率,减轻税负,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工商税先后经过四次较大的改革,从单一税制,发展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复合税制;建立健全涉外税收,保障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往来。1982年,贯彻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规定,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更好地发挥了税收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在征收方式上,遵循“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以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为主,僻远地区和零散税源,则委托乡政权代征。采取:查帐计征、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以及代扣代缴等方式,简化手续,便利交纳,做到负担实际、合理。1986年,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以后,稽征管理工作,逐步趋向系统化和科学化。

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在机构方面采取分设办法,推行专业管理,几经调整、充实,不断加强。1985年10月,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各乡(镇)政府增设财政所,成立县财政基层核算单位。1986年11月,全县共设立税务所14个,税收检查站一个。税务系统的人事、经费,实行垂直管理。1987年10月,县检察院设立驻税务局检察室,开展反偷税漏税的斗争,推行以法治税。在管理体制方面,由“统收统管”高度集中的办法,几经变革,至1985年后,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的管理体制,既切合实际,又调动基层理财的积极性。税收管理权限,亦经历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集中的过程。自1986年起,税收的管理权限:凡属政策性和行业性的减免税,集中在中央和省审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归地(市)审批;个体户和地方各税的减免税归县审批。每年年终开展一次全面性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并形成制度,从而严肃了国家财经纪律。

第一章 财政收入
第一节 预算内收入
一、农业税

宋代,丁口之赋规定主户每丁输米5斗,客户每丁输米3斗。人民无力输纳的,多流离逃避,或生子不报。田赋沿用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

元代,赋役主要有税粮、科差、夫役三大部分。秋粮征实,夏粮征银,科差、夫役不分贫富,一律按户征调,寺院具有较多的免赋、免役特权。

明代,赋出于田,役出丁口。田赋按亩计征,征粮部分称为“本色”,征银部分称为“折色”。丁役分为正役、杂役、杂泛三种。万历六年(1578年),推行“一条鞭法”,把田赋、里甲、徭役、驿传等统为一条,按年计征。

清代,田赋、丁役,按照“无不税之田,无不供之役”的制度,采取“按壤定赋,计田均差”的方法计征。雍正二年(1724年),实行“摊丁入亩”,丁粮、田赋并征。雍正六年(1728年)推行官员“养廉”银,规定每赋银1两,加收田赋附加银2钱。乾隆十一年(1746年),福清官民田园4627顷94亩,年征田赋银29763两以及供官员、军士食用粮米900石。

民国元年(1912年),国民政府将清代的地税、丁银、火耗(银耗)、平余(加赋)改称田赋正税;以各项津贴、捐输等改称田赋副税,正副税合并征收。民国3年,北洋政府颁布《地方税草案》,允许在不超过正税额30%的范围内征收地方附加。从此,又增了田赋附加税一项。福清田产分民田、灶(海)田、屯(兵垦)田3种,民田中又分4个等则,园比田低一等。全县征收区划分为6隅:东隅为城内楼锦霞、利桥及龙田、上薛、东营、渔溪等,征收点分设3柜;西隅为城内高巷与江阴、东张、宏路等,征收点设3柜;南上隅为上迳、江镜、南西亭、上里等,征收点分设4柜;南下隅为高山、六十、五龙、星桥等,征收点分设4柜;北一隅为里美、松潭、苍下、港头、玉瑶、嘉儒、芦华、瑟江等,征收点分设7柜;北二隅为五九、六一、北西亭、柏渡、城头等,征收点分设5柜。每隅于粮食收成开始时,由县政府派员认定应征数额,分期缴交。每柜设“柜书”(俗称“粮房”)一人,帮办及粮差若干人,办理具体征收事务。由于豪绅勾结,胥吏舞弊,致每届田赋虽征收定额20万担,而实际入库仅12万多担。

民国15年,县财政困难,田赋预征一年,开创预征、借征的先例。民国25年,田赋经过整顿,改银两为赋元计征。是年,省政府核定本县田赋比额(任务)为:正税62062元,附征田赋征收费6749元,丁米串票费2552元,丁米建设附加11497元,丁米义教费附加10853元,丁米保安附加2.5万元,五项附加达55651元,占正税的88%。民国27年,实行粮食征购,照田赋数额比例征购,部分搭配粮食库券或法制储蓄券。民国29年,因物价上涨,田赋实行按米价折算征收。民国30年,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本县于同年第二期,与次年第一期合并一次征收。征实标准,按原有正副税额,每赋元折征纯净干谷3市斗,在两个月限期内征足。经征机关为县田赋管理处,经收机关为粮政科。民国32年,本县因军、公粮食需量激增,原有征实拨付告罄,采取田赋预征,全县共预借干谷375吨。同年福清办理土地陈报编查、测绘、评定等则,按户列册,田地每亩甲等定为0.65赋元,乙等定为0.45赋元,丙等定为0.25赋元,丁等定为0.14赋元,园比照田地丙、丁等则计征。每赋元应缴稻谷32斤,附征公学粮13.8斤,另征购粮8斤。民国33年,改粮食征购为征借。农户缴粮后,只在粮票上加盖印戳,作为借粮凭证,不付息,不还本。此外,还按田赋、营业税、房租及其它产业收入比例,向殷实农户、工商业户收取“积谷”。其储额以储足供县内人口3个月的食粮为止。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田赋免征一年,旋又通知因财政支绌,改为两年减半执行(即2赋元折为1赋元)。本县定1赋元征田赋稻谷3市斗,征借3市斗,省县公粮1.5斗,积谷0.5斗,实际并无减征。是年9月,县田赋处副处长郭子亮卸任移交时,仓库亏短糙米73559石、稻谷1964石。所以,群众称田赋处为“田贼处”。

共和国成立后,福清农业税,从1949年秋季开征。

累进税制 按照《福建省征收公粮公柴(草)暂行办法》的规定,以户为单位,暂按民国37年册列田赋赋元,纠正其中“化户”、“飞单”、“挤赋”等流弊;按12级累进税率计征。最高一户赋元达40元以上的,应缴稻谷105公斤,最低一户赋元在0.6~0.8元的,应纳稻谷15公斤。在赋元0.6元之下者给予免征。为奖励种菜、养鱼,对“农、荡”土地,按赋元七折计征。共和国成立前夕,福清在共产党地下组织领导下,得到农民协会的帮助,1949年夏季曾向农业大户借征公粮一部分。秋季开征时,凭借粮收据,抵缴应纳公粮,由于人民政权,得到人民的拥护,秋征较为顺利,1949年实征公粮6366吨。

查田定产 1950年基层乡政府相继成立,结合农村土地改革,以乡干部、农会会员、共青团员为骨干,组织整地评产委员会。县派工作组下乡指导,参照原有资料和1950年夏收产量,进行查田评产。经区公所审批,在颁发土地证的同时,建立农业税征收清册。清查结果,全县查出漏纳农业税土地50523.8亩,增加赋元11920.57元。初步澄清应税土地42.08万亩,常年应产量为57250吨,应征农业税7143.25吨,每亩平均负担17.1公斤。同年10月,贯彻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按照农户年人均农业收入数量,依40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最高税率为42%,最低税率为3%。对人均收入在75公斤以下者免征。与此同时,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公布《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采取以户为计算单位,一户农业收入在200公斤以下者免征。农业税的计税土地有田、农、荡、果四个地目;免税的土地有基、坟、杂三个地目。在具体征收中,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佃农,其佃耕收入50公斤只按40公斤计税;对出租者,其出租收入50公斤应按60公斤计税。即通常所称的“加二减二法”。征收后在城关区和一区的玉塘、瑶峰、宏路3个乡进行抽样检查,证实:贫雇农人均负担37.15公斤,负担率15.9%为最轻;中农人均负担48.75公斤,负担率19.3%,居中等;地主、富农人均负担50.25公斤,负担率21%,为最高。

1951年省核定本县农业税征收数比1950年增加12%,为贯彻合理负担政策,经组织人力,清查漏税田亩。再次核实计税面积,全县为573855亩,比上年增加153030亩,评定年应产量76221吨,应征正税8053.28吨,附加1613.03吨,每亩负担额为16.72公斤,与1950年基本相等。

1952年,贯彻中央颁布的《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地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草案)》,按24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税率为7%,最高为30%。与此同时,贯彻华东军政委员会的指示,取消免税点,最低税率定为8%,适当减少等次累进。是年,在土地改革、土地整顿和查田定产的基础上,对全县95184农户颁发土地证。通过发证,弄清土地面积与农业人口数。全县计税面积为585457亩,比第二次调查又增加11602亩。评定常年应产量为77005.70吨,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应征正税8957.9吨,每亩负担额为16.72公斤。农业税附加免征。

稳定负担 1953年,贯彻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工作指示》,对过去评定产量偏高偏低的,进行适当调整。全县调高属一类型的有泽岐、占阳、岑兜、薛港、瑟江、三山、嘉儒、钟厝、安峰等9个乡,调整幅度为3~9%;属二类型的有沁前、南华、□下、玉瑶、云中等5个乡,调整幅度为1~5%,两类共计增加应产量290.17吨。调低的有磨石、上店、林厝、玉瑶、南华、高山、上迳等7个乡,调整幅度为0.5~5%,共减少应产量91.09吨,使负担更为合理。同年,贯彻中央指出的对农业税负担,稳定在1952年的实际征收水平上,三年内不作变动的精神。全县农业人口平均每人耕地1.41亩,应产量为185公斤,人均负担23.9公斤;按田亩计算,每亩平均负担16.2公斤,占应产量12.79%。平均税率为11.19%。

比例税制 1958年农村实行“公社化”,生产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是年,贯彻中央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实行比例税率,取消按人口扣除免税额的规定。省人民委员会核定福清常年应产量为9万吨,税率为13%,应征公粮指标9360吨。县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全面调整。应产量以稻谷为基数,其它作物的折征标准是:甘薯6公斤折1公斤;芋头4公斤折1公斤;大麦为0.6公斤,小麦为0.8公斤;黄豆、花生、油菜为1.4公斤;黄麻为2.4公斤;生姜为1.8公斤;蔬菜为0.49公斤;甘蔗每担折4.9公斤。全县常年应产量调整为9.42万吨(占1957年实产量75.4%),应征农业税12476吨,平均税率为13.21%,略高于1957年。

对个体农户应纳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照当地农业社适用税率计算后,根据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征1~5成;但对缺乏劳动力或生活有困难的,则不再加成。

1960年贯彻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大幅度调低农业税负担。以1959年的计税产量89104吨为基数,税率超过10%的一律降为10%;低于10%的暂不变动,以缩小负担差距。全县基本核算单位202个,有195个核算单位得到调低。调整后应征税额为7658.4吨,平均税率为9.99%,比1959年12604.5吨降低3.06%。从1960~1962年一律免征附加。按调整后的负担额稳定三年。

1963年,农业生产已有好转,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和闽侯专署的指示,适当调高税负,一般调整一级或一级半,对经济条件较差和对敌斗争紧张的沿海地区则不作调整。调整后的税额为8641吨,平均税率为10.83%。

承包合同制 1983年,农业生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仍按增产不增税的原则,以原有负担为基数,由原来以生产队为单位,改按承包合同,落实到各个承包户。全县结算单位,由原来7162个队,改为18.04万户。其中:农村经济组织18.03万户,国营农场4个,其它单位2个。对农业税的结算方式出现三种类型:1、队交队结,城关镇有4个农业大队,由于队办企业多,效益高,以工补农,农业税统由大队缴纳;2、户交队结,由承包户自行交粮,村干部协助结算;3、户交户结,由村干部分片包干,协助各户缴纳结算。

征购结合 农业税按全年任务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同粮食统购(或合同定购)一并入库,然后分别结算,手续较为简便。对于经济作物区和无统购(或合同定购)任务的生产队(或个人),则折征代金。

每年公粮入库,都出现踊跃交粮的情景:集体、个体结队入库,选送干粮、好粮,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1950年不征附加税,入库公粮7290吨,成为正常年景的征收数。1958年受浮夸风影响,提高征购,是年征收公粮正税11720吨,附加税1755吨。由于积累过多,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从1960~1962年3年免征附加税近3000吨,其后,每年征收数都控制在8500吨左右,以稳定负担。特别是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从1979~1983年的5年间,每年征收数控制在6000吨左右。

优待、减免 本县贯彻农业税优待、减免政策,主要有5个方面:1、鼓励生产优待。对社员自留地和宅旁隙地的种植收入,给予长期免税;对新开垦的荒地和桑、茶、果园等,给予定期免税;属于科研、良种基地优待免征。2、灾情减免。凡遭受水、旱、虫、风、雹、兽等灾害,造成农产歉收的,依灾情轻重,给予适当减免。3、社会减免。主要对军烈属、贫困农户以及意外死伤事故的,给予适当减免。4、穷队减免。5、特定减免。土地改革时,对农户新分得的土地,给予每亩减征3~4公斤;对革命老根据地,为改善老区农民生活,实行减免照顾;为鼓励耕畜繁殖,对配种公牛、幼牛每头减征10公斤。1951年,全县减免稻谷2485吨,占应征数23.6%。1954~1957年,每年减免额为1150~1800吨,减免幅度为13~19%;1960年全县减免4365吨,减免幅度达36.3%;1979~1983年,5年共减免18225吨,每年减征超3500吨,幅度达42%。其后每年减免1500~2000吨,幅度为21~25%。

二、工商各税

盐税 清顺治三年(1646年),每销售食盐1引(约400斤)征收盐课(税)银2.58两。康熙十六年(1677年),每引增课为2.6两。其后,盐课按产、销、运各个环节课征,向灶丁(制盐人)征收灶课;向盐商征收引课,运盐经过各地分别加征各项杂课。致盐价高昂。乾隆十一年(1746年),就场征收,食盐每担正课钱150文,作为省道库收入;另征长价钱(附加税性质)14文,作为当地财政收入。是年,由福清各盐场配运各地的食盐34.25万担,应征正课钱5337.5万文,长价钱479.5万文。宣统二年(1910年),因财政困难,食盐又分别加课、加厘、加捐,变动频繁。

民国25年,由福清盐场放运的食盐,在出场时每担征收正税3.90元(法币),盐卤每担1.00元。民国31年,食盐实行专卖,盐税并在专卖利润之中,并采取计口配盐的办法。民国32年10月,开征战时食盐附加税每担300元。民国35年1月,废止食盐专卖,恢复征税,随着物价飞涨,税额不断调整提高。

共和国成立后,为发展盐业生产,减轻人民负担,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盐务工作决定》,统一盐政。原盐采取“从量计征,税不重征”的原则,废除盐税附加。同年5月,食盐按原定税额减半征收。其后,又经过四次调低税额,并采取“减税补价”的办法,从而保证食盐价格的稳定。对渔业、农牧业用盐,一向实行低税、轻税的政策。对酸、碱等主要化工用盐,国家给予免税照顾。本县盐税收入,随着盐业生产的发展,稳步上升。1960年以前,每年征收盐税仅100万元,1961~1965年,5年共征税款917万元,年均近200万元。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共征盐税2004万元,又翻了一番。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共征2303万元,其中,1973年征收765万元,创历史最高纪录。其后,每年保持500多万元。1985年,国家改变盐税纳税环节,产地只征本销的税款,年征盐税降为130多万元。

货物税 民国24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令,酒类按原定税额加5成征收。民国30年9月1日,福清县政府布告开征烟、酒取缔税。民国32年,对棉纱、面粉、水泥、火柴、卷烟、酒、矿产等7种实行统税。其中,棉纱、面粉征收实物。民国34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国产烟、酒类税修正条例》,将烟税项目分为烟叶、烟丝两种,烟叶税率40%,烟丝税率20%。酒税率定为60%,由产地税务机关征收。民国35年,将统税、烟酒税合并,改称货物税,由原来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依率计征。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税种,减轻人民负担,并简化征收手续。全国征税税种共11种,福清开征的仅9种,货物税是一个主要的税种。是年,全县征收货物税税款共13万元(已折算新币,下同)。由于当时物价未稳定,征收数入库时折算粮食,计值大米386.5吨,对于回笼货币,稳定物价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按货物税征税品目分类:饮食品类税款5.98万元居首位;农林产品类(主要竹木)税款4.28万元,居其次;烟酒类税款2.02万元,占第三位;其它如鞭炮、迷信品等类税款尚不及1万元。

1953年,税制进行第一次修正,缩小货物税征税品目。本县税源有:粮食、植物油、水产品、烟丝、土布、糖、纸、砖瓦、瓷陶及焚化品等。是年,财政收入货物税税款58.43万元,比1950年增长3倍多。从纳税单位的经济成分划分:国营企业交纳7.72万元,占货物税总额的13.2%;供销合作社交纳13.07万元,占总额的22.4%;私营企业交纳37.64万元,占总额的64.4%。1957年货物税入库税款达100.7万元,又比1953年征收数增长近1倍。其中,国营企业交纳66.03万元,占总额的66%;供销合作社交纳税款28.31万元,占总额28%;公私合营企业交纳税款1.56万元,占总额1.5%;私营企业交纳税款4.79万元,占总额4.5%。由于税制改革,货物税税种只保留到1957年为止。

商品流通税 当1953年进行第一次税制修正时,将原来征收货物税的酒类、面粉、原木、皮革等4种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课征制(就工业环节征税,商业销售环节不征税)。是年,共入库商品流通税税款15.28万元,其中,酒类7.24万元,面粉5.72万元,原木1.46万元,皮革8600元。1957年,商品流通税入库22.86万元,比1953年开征时增长50%。按经济成分:国营企业交纳17.06万元,占总额的75%;供销合作社交纳3.79万元,占总额的16%;公私合营企业交纳1.67万元,占8%;私营仅3000元,占1%。商品流通税在1958年进行第二次税制修正时,同其它税种合并改称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 清代,在商埠要口设厘卡,对过往商品,按价值征收1%税金,故通常称为百货厘金。民国初期仍继续征收厘金税,或称百货统捐,税率提高到2%。由于沿途拦征,往往重复征税。民国17年7月,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限3个月内废除厘金及其他通过税,改办特种消费税。其征税品目有:糖、油、茶、纸、锡箔、海味、原木、瓷陶、牲畜、药材、皮毛等。民国20年,废除特种消费税,改办特种营业税,与普通营业税同时征收。

普通营业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以及金融保险等行业。计税方法分为按资本额或营业额两种计征。按资本额有:印刷书籍文具业、堆栈业、钱庄信托业等,税率最低5%,最高15%;其余各业均按营业额,税率最低3%,最高10%。由于普遍实行行业承包,税收负担极不合理。

此外,还征收营业牌照税,征税对象有:戏馆、电影院、书场、球房、酒馆、饭馆、茶馆、迷信品商店、旅馆、澡堂、浴室、屠宰户、牙行、当铺等行业。计税方法采取定额税制,按全年营业额多少,领取规定的牌照。牌照从甲级至己级共分6等,各种牌照缴纳的税额不同,按季征收。民国30年,省分给县的营业税分成收入为15313元,占全县课税收入21.8万元的7%。

共和国成立后,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营业税属于工商业税中的一个项目。1950年组织入库营业税款17.96万元。其中,临时商业税4.05万元,摊贩牌照税3600元。1953年,工商业税入库86.57万元,比1950年增长近4倍。由于营业税是按营业额依规定税率征收,收入较为稳定。1953~1957年,每年入库均在100万元左右。1958年,税制进行修正,实行工商统一税,停止征收营业税。其后,对营业行为性质的征税,只在工商统一税或工商税中设立一个项目,直至1984年10月,第四次修正税制时,才单独成立营业税税种。营业税的纳税人:凡在国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规定缴纳营业税。从此,营业税成为主要税种之一。1986年营业税入库708.27万元,占工商税收总额2509万元的28%。其后,每年入库在800万元左右。

所得税 民国26年,开征所得税,主要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及证券存款所得税,并办理商号资本登记及征收行商所得税。民国27年,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民国29年,又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及遗产税。由于新税受到阻力较大,加上管理不善,每年所得税收入为数甚微。

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7月,全国调整税收,明确宣布不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对私营工商企业,只就其盈利收入(减除一切开支后的纯利润)征收所得税。是年,私营企业所得税入库3.66万元,占工商税收总额55万元的6.6%。同时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110元,近于象征性的收入,至1959年停征。由于所得税起了直接调节收入的作用,不同于其它各税,因此,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1953年,工商所得税入库34.53万元,其中,供销合作社交纳9.58万元,私营企业交纳24.95万元。1957年,工商所得税上升为53.40万元,其中,供销合作社交纳47.66万元,公私合营企业交纳5.17万元,私营企业交纳5700元。1959~1961年,因受自然灾害和浮夸风的影响,企业利润减少,所得税收入下降。1965年,工商所得税入库37.83万元,其中,供销合作社交纳21.83万元,手工业社交纳4.88方元,合作商店交纳21.12万元。

1980年9月,根据“平等互利、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开征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具有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简便的特点。其负担率仅33%,比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率都低,同时,在新开办期间,给予定期减免照顾。同年,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既对外又对国内高收入的个人征税。税率分为超额累进和比例税率两种,税收负担比国外低。1981年,开征外资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20~40%分5个级距征收,对大项适当多征,小项适当少征。1983~1984年,对国营企业进行两次利改税,由原来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进一步发挥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此,所得税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等,成为主要税种之一。

工商统一税 1958年,第二次税制修正时,把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征税对象包括:应税工农业产品部分、商业零售部分、交通运输部分、娱乐业部分、服务性业务部分。是年,全县工商各税入库374.26万元。其中,工商统一税达300万元,占81%。1965年,工商各税入库509.68万元。其中,工商统一税418.96万元,占总收入的83%。1973年,进行第三次税制改革时,把工商统一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进一步简化税种。由于工商税在国内试行,对于国外进口商品以及外商在国内经营的应税产品,仍按原工商统一税规定税率征收。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涉外税收逐年增长,1986~1988年,3年工商统一税入库1705万元,年均税款为568.30万元。

工商税 工商税是在1973年第三次税制修正时,提倡保持原税负,简化税种的原则下进行的。是时曾提出:对国营企业只征一种税——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二种税——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税制越来越简,形成单一税制,其结果同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严重削弱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工商税从1973~1983年,11年共入库税款6950万元。其中,1973~1976年,每年入库均在480万元左右,1978年增为800万元,1980~1983年,每年均在930万元以上,获得稳步上升。1984年10月,进行第四次税制改革,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个独立的税种,加上,涉外税制的逐步充实、完善,从此,呈现了一个结构比较合理的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税收新体制。

产品税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税目分为:工业品部分,共24类260目;农林牧水产品部分,共10目。随着生产的发展,增裕税源,税收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发挥奖、限、监督的作用。从1985~1988年,本县共入库产品税税款2542万元,年均635.5万元。

增值税 从1984年10月1日试行,凡从事生产和进口属于《增值税条例(草案)》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按增值额计征,既合理又适应国际征税的惯例。实施之后,产品税税目逐渐减少,增值税税目逐渐扩大,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加强企业经济管理。1987年增值税入库370.8万元,1988年增为838.1万元。成为具有国际性、潜力大的新兴税种。

奖金税 1985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翌年7月,国务院又作修订发布。同年8月,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从1985年度起开征。9月,继续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国营企业奖金税入库情况:1987年1万元,1988年3.21万元。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收入较为微小。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1988年工资调节税入库2130元。

建筑税 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以使用投资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建筑税按比例税率计征。1987年入库57.38万元,1988年增为82.48万元。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征集范围:1、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2、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4、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5、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税率原定10%,1984年起调为15%。1983~1985年,每年入库100万元,1986年增为152.5万元,1988年再增为207.11万元。

三、地方各税

(一)契税

清代,对民间买卖、赠与、承典土地或房产所订立契约,均按立契的金额,课征契税。税率定为:买卖契9%,承典契6%,由承产者交纳。

民国初期,契税列为省税收入,设契税局办理税契业务。由于民间匿契成风,征收人员为保证完成分配的任务,便采取按乡摊派契税的办法,负担极不合理。民国12年,对契税征收办法作了若干修正,断契按卖价征收4%,典契按典额征收2%。民国16年,省政府通知开征契税附加,按正税附征50%的税款,作为县、市级财政收入。民国24年省政府决定,契税划归县政府办理。福清于同年5月,开始办理验契手续,仅1~3区共检验巳税红契12907张,未税白契19980张。从此,转变摊派办法,改为实契实税。同年7月,县政府补充规定:对于补契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换契照产价征收1%,租契订有年限的按租价征收2%,永远租赁的按租价征收4%。民国25年,福清县地方财政收入188557元。其中,7项附加52296元,占全年预算收入的28%;而契税附加一项为8800元,占各项附加总额的17%。民国32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凡取得土地不动产所有权者,均应领用官印契纸,完纳契税。税率:买产按价15%,典产按价10%,互换产按价各纳6%。是年,福清实征契税附加22480元。民国36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契税条例》。规定税率及其附加税率为:买、赠、占有产业均为6%,另征省级附加按价6%,县级附加按价6%,合计税率为18%;典契4%,无附加;交换契税率2%,另征省、县级附加各2%,合计税率6%;分割契2%,无附加。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购置、承典房产的,亦应照章交纳契税。

共和国成立后,福清从1951年开征契税。1952年进行全面审契,同年征税款9.01万元,1954年入库2.02万元,1963年1.17万元。一般年征税款在5000元左右。自1951~1967年,前后历时17年,共办理各类产权契约22432件,实征税款222173元。1967年后停征。

(二)特产税

1960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福建省特产税征收办法》。福清征税的品目有:原竹、原木、茶叶、水果以及滩涂养殖的贝类等。以土特产的生产者为纳税义务人。对原竹、原木,按山价作为计税依据;对水果、茶叶,按实产量扣除自食自用部分后作为计税产量;对滩涂养殖产物,按上市实售价计征。

1984年6月,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对国有林木恢复征税,对非耕地新培植的果树,新开辟的茶园,新垦的海埕产物等,给予定期的免税照顾,并改进征收管理办法。

1989年4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在农林特产品实际收入逐年增长的情况下,相应调整了征税税目和适用的税率。福清特产税重点税源有:水产养殖、原木、原竹、水果等。在水产养殖中,以对虾、淡水鳗、贝类、淡水鱼、藻类为主。在贯彻新规定的同时,全面进行税源调查、测算,加强征收管理和护税、协税工作。是年,征特产税227.5万元,比上年增加1.2倍。其中,水产养殖类入库172.08万元,为特产税收入总额的75.63%;其余为竹木、水果等。

(三)屠宰税

民国时期,屠宰税列为省税收入,由省财政厅直接包商办理,福清年包税额22320元(包括屠宰捐)。县级财政只征收屠宰附加税,充作教育经费。屠宰税的课税对象是:猪、羊、菜牛三种,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民国25年,福清屠宰税附加收入14165元,居地方7项附加税的首位。民国29年实施新县制,将房捐、屠宰税划为县级收入,县政府有权调整税额及其附加项目。民国38年6月25日,县府决定猪每头征税银圆2.7元,附加荣军及省保安士兵副食差价银圆1.35元;羊每头征税银圆0.84元,附加银圆0.42元,附加占正税50%。

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从此统一了税制,并对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加以保护、禁宰。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是年,屠宰税入库9.12万元,占全年税收入库总额55万元的16.6%。1953年,屠宰税改按标准重量计征,以简化征收手续。是年屠宰税入库31.42万元,占全年税收235.77万元的13.5%。1957年,屠宰税改按固定税额计征,是年,入库税款24.82万元,仅占全年税收总额294.90万元的8.5%。为便利群众报宰纳税,对距离税务机关较远的地区,委托乡(村)政府代征。1973年,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1984年10月,实行产品税时,对食用生猪、菜牛、菜羊等列为产品税农牧部分,按3%税率计征;仅农村个人宰杀部分按屠宰税征收,年征税款不及万元。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

清代,交通工具极为简陋,只对人力车辆、肩舆、船舶征税,称为车船捐。

民国初期,仍沿袭征收车辆捐、船舶捐。民国25年,福清县政府预算收入列船舶捐1139元。民国31年3月,福建省政府颁布《福建省使用牌照税征收章程》。福清县规定车船使用税税额:人力车、脚踏车、单轮人力货车,每辆每季6元;双轮人力货车、脚踏人力车,每辆每季9元;马车每辆每季15元,畜力货车每辆每季18元;肩舆每乘每季8元。船舶,人力驾驶的按载重担数分为5等,每季10~20元;机器驾驶的,按吨位计算,每吨每季1.20元。营业用的交通工具,按金额征税;属于自用的,按规定税额减征1/3。

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只就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船征税。计税方法:机动车按座位或载重量计征;船只按吨位计征。对于农、牧业生产自有自用的车船和载重不超过1吨的渔船等均不征税。1950年入库税款1700元,1957年增为1960元,1965年上升为4.56万元。1973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计征。1983年9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随着交通发展,车船使用税逐年上升:1987年入库23.81万元,1988年增为28.49万元。

(五)城市房产税

房铺宅地税 民国时期,福清铺税由长(乐)福(清)税务局办理,列省税收入。省定比额(任务)正税10480元,县另征地方附加20%,公益事业附加10%。民国25年,长福税务局撤销,县经征处接办房铺宅地税征收业务,并对县内住房进行分区调查,布置征收。同年,共征房铺宅地税68778元,充作区署及保甲壮丁训练经费。民国36年11月,国民政府通令,提高税率为:(1)营业用房,出租的按年租金收入20%,自用的按房屋现值20‰;(2)住家用房,出租的按年租金收入10%,自用的按房屋现值10‰计征。

房产税 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为征税对象。税率分为:按房屋余值计算的为1.2%,按房屋租金收入计算的为12%。是年福清征收房产税的地区有:城关、海口、东张、渔溪、龙田、高山6个镇(不包括农村),入库税款32657元。翌年,因开征地区人口不满3万人而停征。其后,于1958年下半年又开征一次,后又停征。直至1986年,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才恢复对企业和单位拥有的房屋征收房产税,而属于居民房屋仍不征税。

(六)印花税

民国时期,印花税由省税务局直接征收,县级财政无此项收入。

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只就商事凭证进行贴花。1950年入库税款1.45万元,1953年入库2.1万元,1957年入库4.07万元。1958年第二次税制修正时,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贯彻,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1.988年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同年征收税款91306元。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维护城市建设,在原来交纳城市维护费的基础上,于1985年4月,改征城市维护税。以企业和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市区、县城、集镇三种税率计征。税率1~7%不等,差别较大,以适应市、镇建设不同的情况。

(八)杂捐杂费

民国25年,福清县政府列入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杂捐计有:花生捐、生油捐、五谷牙捐、海产杂货捐、砖瓦窑捐、猪羊牙捐、米粉捐、米机捐、鸡鸭捐、杂牙捐、龙眼捐、杉木捐、筵席慈善捐、寺产捐、文庙折胙捐、戏捐、巫道猪箔捐、清道捐等共18种,年征金额23960元。列入当年整顿废除的杂捐,还有:竹篾捐、蔗寮捐、石料捐、牛捐、蚱(水母)捐、猪只出口捐、炭捐、接水栈捐、网帘捐、菜脯捐、□捐、糖捐、公益(教育)捐、铺附(教育)捐等14种。各项收费有:保甲费、壮丁费、出差费、草鞋礼费、水利使用费、废牛检验费、屠宰汤水费、市场管理费、度量衡检验费等10多种。民国31年,省财政厅制订《警捐征收办法》,对商铺住户征收。民国35年,省政府明令允许各县,举办临时性税捐,选择税源较大,征收较易的项目,提请县民意机关通过,经省审批后即可开征。从此,各种地方税捐,不断出现,百姓负担日重。

四、企业收入

清代,县级财政,无公营企业收入项目。

民国时期,福清地方举办的习艺所等企业收入,每年尚不足1000元。

共和国成立后,县属国营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地方国营工业属预算内管理的有14家。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划为大中型纳税企业的有4家,小型纳税企业的有8家,属于缴利企业的有2家。

国营商业企业,历年管理体制变动较大,属县财政管理的有:商业百货、纺织品、五交化、食品、副食品、医药、特需、饮服等8个公司级的经营单位19户。利改税后,划为大中型纳税企业的11户,属于小型纳税企业的8户。

物资企业有供应机构4个,年企业收入20多万元。

此外,水产公司、电影公司、新华书店等,年收入尚不及10万元。

历年企业收入起伏波动较大:1957年以前属于初创阶段,每年收入仅几万元;1958~1963年,每年收入据称超100万元,但受“大跃进”浮夸风的影响,数字不实;1964~1969年年均收入为40万元左右;1969年因国营农场亏损拨补38.34万元;和平闽剧团亏损拨补5万元,致出现是年企业收入赤字13.20万元;1974~1979年每年收入与退库对抵后,差额达100多万元,主要是两次处理企业帐实不符、产品报废等遗留问题,以及钢铁厂、合成氨厂生产不正常,化肥售价低,政策性亏损等所造成;1983年后,每年正常实现利润360万元,除亏损拨补外,每年企业收入接近200万元11986年,对10户大中型商业和9户工业企业,深化改革,有29户小型商业企业放开经营,实行“改、转、租”,搞活了企业;1987年,全面推行承包经营,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按当年目标利润承包,鼓励企业搞好生产经营。与此同时,全面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挖掘生产潜力,节省原料,降低燃料消耗。全县国营工商企业修旧利废,增加产值132万元,增加利润60万元。但由于拨补煤炭、粮食、甘蔗三项的政策性亏损,每年要退库800万元;因此,从198O年以后,企业收入与退库相抵后,企业收入负数达400多万元。1988年,企业收入390万元,其中,以税的形式上交的有:国营企业所得税303万元,国营企业调节税71.4万元,以利润形式上交的15.6万元;而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达724.6万元。两项相抵后,仍出现差额334.6万元。

五、其它收入

其它收入项目,主要有:罚(款)没(收)收入,规费收入,检验费收入,以及征收排污费收入,是预算内县财政管理的辅助收入。1975年以前,每年收入尚不足10万元。经加强管理后,1980年增为56万元。1986年,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并抓住最大项的罚没收入进行整顿。所有罚没收入,全数上缴县财政;办案费用,由财政统筹拨付。是年,其它收入达122万元,其中,罚没收入占112万元。1987~1988年,其它收入每年超200万元,其中,征收排污费将近10万元。

全县财政收入,从1953~1988年总收入为3.33亿元,其中:工商税收2.73亿元,占总收入的82%;农业税收入0.50亿元,占总收入的15%;其它收入0.10亿元,占总收入的3%。企业收入与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相抵后实际并无收入。

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上级拨补逐渐扩大:从1953年拨补82万元,到1968年增为450万元,1974年再增为919万元,1982年达1569万元,1988年上升为2197万元。


注:1986年以后,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改由县级财政预算内列支,所以,企业收入出现负数较大。

第二节 预算外收入
1950~1952年,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财政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体制。列预算外资金项目的仅两项:一、机关、事业单位生产和杂项零星收入,二、县自筹的农业税附加7%以内收入部分。1953~1957年预算外收入,增加特种资金。主要项目有:养路费、中小学学杂费、交易所管理费、度量衡检定费、特产税提成、宰猪检验费提成、环境卫生收入、服务业及其它事业收入等。1958~1965年预算外资金分为财政部门管理和事业行政单位管理两部分。财政管理的项目有:在附加收入中,增加特产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育林费收入等。在其它收入中,增加土地征用费收入、饮食服务业提成收入等。1959年起,一部分预算企业收入,改按隶属关系划归事业行政单位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权下放,预算外资金收入范围又有所扩大。1971年财政部门把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列在预算外;1975年起,县办“五小”(小水泥、小五金、小化肥、小水电、小农械)留成40%,也列为预算外收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进行一系列改革,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财权,预算外资金项目增加较多:盐税提成1%作为地方财政附加,并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基本折旧基金由企业留用50%,上交国家财政50%,其中20%留地方财政列为预算外收入。1980年,财政体制实行“大包干”。1986年,新开征城市教育附加费,企业提高折旧率和留利水平,相应增加企业专项基金。同年,省政府颁发《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在资金所有权不变、自主管理、自收自支的前提下,对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提取,统一安排支出;对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采取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

预算外资金来源,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动,由原来的自筹资金和特种资金两项,新增加县办工商企业利润留成、工商部门罚没收入留成、集中集体企业的利润或管理费和其它收入等,历年预算外收入,1977年以前,每年不及100万元,1979~1988年,年均超200万元。

第三节 债券收入
一、民国公债、募金
民国初期公债、募金十分繁杂。福清工商界和群众,除负担巨额公债外,还要负担各种地方募金。全国性的公债(也称国债)有:民国20年(1931年)赈灾公债,民国25年统一公债,抗日战争爆发后的救国公债,民国30年的战时公债和建设公债,民国31年发行的同盟胜利公债(分美金、国币两种),民国32~33年仍连续发行同盟胜利公债,但只限国币一种。省发行的公债(也称地方公债)有:民国24年发行的省库券,民国27年发行的省建设公债等。

第一期同盟胜利公债(民国31年),县认购额美金7万元,法币63万元。第二期同盟胜利公债(民国32年),县认购法币288万元。第三期同盟胜利公债(民国33年),省府分配数为法币360万元。经县政府加码后,实际分配到13个乡(镇)认购额为法币480万元。最多的玉融镇分配80万元,最少的东瀚乡分配20万元。县政府明令指出:“对逾延不缴债款的,可以强制执行,查封财产,进行拍卖抵缴”。民国35年,福清县政府编制年度预算时,就列有“人民捐献”项目,金额为1770万元,后又在实际支出中短额3500万元,合计5270万元,以募金方式弥补。其中,1000万元名为“特种捐献”,通过工商联合会向殷实富商劝募,还有4000万元名为“普通捐献”,通过各乡保甲长向居民劝募。

二、人民债券
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为加速经济建设,并在人民中提倡节约,曾先后发行三种债券。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首次发行胜利折实公债。在当时物价尚未稳定的情况下,为保障认购人的利益,采用实物计值的办法。每份公债含:大米6斤,面粉1.5斤,白布4尺,煤炭16斤,计值人民币22550元(旧币,1万元值新币1元)。是年,全县发行公债9664份,共值人民币2.18亿元(旧币)。全部由工商界认购,年息9厘,期限5年。

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国家连续5年发行经济建设公债。规定年息4厘,除1954年发行的定期8年外,其余定期10年还清。本县工人、农民、居民、干部和各界人士踊跃认购。1956年认购额20万元,翌年增为25万元,1958年再增至30万元,年年提前超额完成任务。

1959年,改由省发行地方公债,年息4厘,期限缩短为5年。是年认购额仍超30万元。1960年国家为照顾暂时困难,缩减发行额,是年认购20万元。地方建设公债,发行二期,即告停止。

国库券 1981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发行国库券,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加速“四化”建设。是年只对国营、集体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发行。年息4厘,定期10年,分5次还本付息。

1982年继续发行,认购对象有机关、单位和城乡个人。在计息方面,采取区别对待:单位认购年息4厘,个人认购年息8厘。全县人民群众、机关单位踊跃认购,特别是个人认购部分,占发行总额的80%。全县发行165.24万元,个人认购达128.82万元,单位认购36.42万元。

1986~1988年每年发行国库券将近300万元。个人认购每年达243万元,都超过80%;单位认购也是年年超额完成。1988年,全县发行440.07万元,是历年的最高额。地方认购436.12万元,其中,单位认购72.69万元,个人认购363.43万元;部队认购3.95万元,其中,单位认购3.25万元,个人认购0.70万元。


注:①1950年胜利公债,按新币计算;②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全部由单位认购;③1982~1988年,大部分由个人认购,一部分由单位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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