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5 09:36:59

福清市志1988版:卷十七 粮油经营 / 第二章 粮油购销

第二章 粮油购销
第一节 统购统销
一、粮油统购

(一)粮食统购

1949年初,为准备迎接解放军南下,中共福清地方组织发动革命群众,积极开展借粮、筹粮活动,支援解放战争。1949年8月16日福清解放,早稻已收割结束。福清县人民政府在接收国民党政权时,参照原档案记载的公粮任务,继续征收公粮,到年底共征粮6369吨。

1950年3月,福清县成立第一个国营商业机构——福州市贸易公司福清营业处,着手参与市场粮油收购工作。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县在执行《决议》中,只抓统购而没有相应严格控制统销和计划用粮,出现了有的农民边交售粮食,边向粮店购回大米,造成又购又销的不合现循环。从1953年10月至1954年3月,虽比上年同期多购粮食13554吨,但也相应多销粮食3168吨,不合理的供应量增长1倍。

1953年全县粮食收购及统购共入库26865吨,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24.26%。翌年则仍以不低于上年同期实数为前提,继续实行统购。1954年在夏秋两季连续受灾的情况下,粮食总产比1953年减21723吨,即下降20%。而统购粮食却达27620吨,占总产量的31.79%,灾年统购量还比正常年景增加2.81%,购了“过头粮”,造成农村缺粮户大幅度增加。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1955年遵照国务院颂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户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三定)。定产是以户(社)计算,3年不变。县按“土改”时原来分配耕地的等级,定出常年产量。定购系按每户所定的粮食产量,扣除当地规定的用粮标准(含种子、口粮、饲料和实征公粮)后,尚有余粮者一般按80~90%核定统购任务。对粮食丰收地区的户,实行增产增购,但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对受灾减产者,根据不同灾情适当减购、免购或给予回销。融城、茶亭、海口、城头、渔溪、东张为稻谷区,属于余粮户者,7周岁以上为大口,年留原粮250公斤,7周岁以下为小口,年留135公斤。缺粮户大口年留237.5公斤,小口126.25公斤。龙田、江镜、高山、三山、东瀚、江阴为地瓜区,余粮户大口年留原粮225公斤,小口122.5公斤。缺粮户大口年留210公斤,小口112.5公斤。应留种子按播种面积平均计算:稻谷区每亩留4.5公斤,地瓜区每亩留3.5公斤。应留饲料全县统一标准是:公母猪每头年留原粮100公斤,菜猪25公斤,耕牛30公斤,小牛15公斤,蛋鸭下蛋期间每头每天留粮62.5克。农户的粮食定产,扣除种子、口粮、饲料三部分后,尚有余粮者,贫下中农按90%统购,其他成份的农民按95%统购。定产不足以留种子、口粮、饲料者,给予定销。不余不缺者为自给。对定销户,国家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和当时有什么粮食,供应什么粮食的原则,保证供应。供应的办法是:分级定量,以季安排,按月供应。全县的“三定”工作,经过3个多月自下而上的调查摸底,其结果是:12个区共有59716户,413481人,其中定为余粮的25755户,18.67万人,定粮食统购任务20280吨;定为缺粮的30436户,21.06万人,定统销粮食13991.05吨;定为自给的3525户,16177人。

通过“三定”,使统购统销工作有了一定的依据。但由于1954年购了“过头粮”,不仅造成回销增加,而且影响1955年统购,全年只入库19460吨,“三定”的头一年没有完成统购任务。

1957年10月,国务院根据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新情况,发布《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规定在坚持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保证国家粮食的正常入库,严格控制粮食销售。根据规定精神,全县粮食统购任务,经上级调整为2.58万吨,比1956年增长27.11%。以后县粮食统购任务又经上级调整逐年增加:1958年29620吨,1959年32035吨,1960年35965吨。结果除1958年超额完成外,其余两年由于连续受灾减产,都未完成任务。1961年上级把粮食统购任务调低为21415吨,比1960年减少14550吨,即调低40.46%,可是当年仍未完成统购任务。

1965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提出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遇到重灾,适当调减当年任务(原定基数不变);遇到丰年,国家通过超购超奖办法,适当多购一些(原定征购基数不变)。1968年,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通知,对于上述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再延长3年到1970年为止。是时,全县共有18个公社、403个大队、5332个生产队、10.68万户、52.64万人、耕地面积50.19万亩,定粮食产量13.70万吨,定留种6001.35吨、定留饲料716吨(耕牛21371头、公母猪113头、菜猪7407头,无留饲料的不统计),定口粮水平205.5公斤,定征购26590吨,定统销4804.8吨。

1971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实行粮食统购“一定五年”的政策,并强调切实做到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使国家征购适当增加,集体储备逐步增多,社员生活有所改善。对超购的粮食,加价幅度不得高于统购牌价的30%。实行此项政策,进一步稳定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全县通过“一定五年”的测算,共有18个公社、4个国营农场、407个大队、4258个生产队、64.75万人,集体耕地51.57万亩,定粮食产量17.98万吨,留种10773.3吨,口粮14.29万吨;留饲料4675.55吨(耕牛26675头、公母猪6672头、菜猪126953头);计算余粮30282吨,定征购30090吨,计算缺粮8827.1吨,定统销6571.35吨。1976年,由于第二个“一定五年”没有重新修定,因而原定粮食征购任务延长到1980年。1976年后全党重视粮食生产,县政府决定大力发展养猪事业,在原定粮食征购任务的基础上,增加县内自筹公母猪饲料粮任务1708.5吨,对有繁殖能力的公母猪,每头年供饲料粮100公斤。1977年底,公母猪就比上年增加5197头,增长80.55%,生猪存栏数增加24534头,增长18.18%。但由于全县各地养猪数不平衡,造成饲料任务负担不合理,这种作法次年就被取消。

1979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征购任务,减轻社队负担,省指定福清作为测算试点县。全县共抽调100多人,核对19个公社1976~1978年的平均的粮食产量、征购和口粮等各项留粮数据,以测算征购任务负担是否合理。从2月24日至3月5日,测算结束,结合人口、耕地、水利变化情况,对粮食征购任务畸轻畸重的生产队进行统筹调整。调增粮食征购任务的有1587个生产队,增加征购任务2078.3吨;调减1740个生产队,减少征购任务1888.4吨。由于测算工作认真、细致,数据准确,从而保证调增、调减工作的顺利进行。

1981年,粮食征购在1971年“一定五年”的基础上,进行新的“一定五年”。征购任务基本不变,对因国家基建占地等进行个别调整。全县21个公社,4个国营农场,共定征购任务22500.85吨,超购任务9235.95吨,合计粮食31736.8吨,比1979年减少1543.3吨。

1984年,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1984)一号文件精神,减轻“老、边、少”贫困地区的粮食征购负担,通知调减低口粮地区的粮食征购任务1175吨。其中征购基数830吨,超购任务345吨。县政府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着重考虑革命老根据地和比较贫困的村,划出一部分机动任务合并调减。县社共调减粮食征购任务1319.8吨,其中征购基数385.7吨,超购任务934.1吨。调减的原则是,对沿海缺粮贫困村减征购基数,其余减超购任务。

1985年,中共中央(1985)一号文件公布,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决定大麦、蚕豌豆、大豆、番薯退出定购品种。福州市下达福清县粮食定购任务1.95万吨。县下达任务到各乡镇,除融城、高山、沙埔、东瀚4个乡镇未定购粮食外,若定购17个乡镇,4个国营农场,300个村,4772个村民小组,131528户,622145人,承担粮食定购任务20875吨。

1986年,福州市人民政府通知,重新定购两年。闽侯县青口乡修建水库,占用福清县镜洋乡红星村耕地,福清县粮食定购任务划给闽侯县15吨。市到县任务为19485吨,县到乡镇任务为20860吨。共定17个乡镇,4个国营农场,301个村,4791个村民小组,132929户,606112人。

1987年,县府决定太城农场发展“太四枇杷”,调减全部粮食定购任务25吨。至1988年,县到乡镇任务为20835吨。

(二)油料统购

福清是全省10个花生主产县之一,年种植10万亩左右。此外还有油菜籽(年种植1~2万亩)和少量的油茶籽,但主要油源靠花生。油料统购定购任务占全省的1/10。

民国37年(1948年)前,全县花生年产量在5000吨左右,常年除种子和口油占35%外,尚余65%,均由私营商贩收购榨油与“焙酥”。其中供应本县30%,运销福州等地70%。

1950年,贸易公司福清营业处成立,兼营花生收购。接着各地供销社相继成立,也兼营花生收购业务。1953年收购花生7125吨,1954年7991吨。

1955年8月,成立福清县油脂公司,实行花生统购统销。采取“一留一比”的政策,即按花生实收的面积和产量,扣除留种每亩15公斤,尚余部分按90%比例统购,而产农的口油由国家统一发油票分月供应。公司成立后,即着手进行花生面积和产量的摸底,并开展花生统购统销的宣传工作,当年统购花生9477吨,供应产农口油,折花生果1373吨。

1956年,由于花生亩产下降6公斤,农业人口增长13499人,故花生统购只入库7138吨,比上年下降24.68%,而农村食油供应折合花生果增至3124吨。

1957年,上级下达花生统购任务7000吨,实际入库8380吨,超额完成19.72%。

1958年,统购任务12750吨,入库10515吨,只完成82.47%。

1960年任务6000吨,入库5442吨,完成任务90.7%。

1962年省政府通知福清试行“二留一比”的统购统销政策,规定花生产农每年留口油0.75公斤(折花生果3公斤),种子按1961年标准留,剩余按90%统购,农村食油国家不再供应,这种政策执行到1964年止。当年统购任务3070吨,入库3253吨,超额完成5.96%。

1964年任务4777吨,因旱情严重,花生减产,入库3269吨,只完成68.44%,是花生统购统销以来完成最差的一年。

1965年花生统购办法又改为“定产定购”。全县共定花生面积97373亩,总产10662.75吨,定统购任务5000吨。实种花生10.33万亩,总产11478.2吨,统购入库4967.15吨,完成99.34%。这个政策一直延续到1970年。

从1971年开始,花生实行“一定五年”,统购任务不变,但增加超购任务500吨。至1980年的10年中,本县每年都未完成花生统购任务。

1981年实行新的“一定五年”,花生统购任务5500吨不变,但征购任务调为4375吨,超购任务调为1125吨。县根据8个花生主产公社种植面积逐年扩大的情况,把花生超购任务,集中分配给龙田、江镜、港头、高山、沙埔、三山、东瀚等7个公社,从而主产公社的花生统购任务也相应调为4205吨。此外,由于国家基建占地,除粮食减购外,不足部分再减花生,造成全县花生统购任务缺口9.85吨。任务调整之后,对超购花生,除比统购价增加50%以外,每吨另加奖原粮或化肥1吨。这样超购花生,等于或超过市价,当年花生入库达5941.15吨,超额8.02%。超购任务超额1.07倍,而实际统购任务没有完成。1982~1984年花生统购任务均未完成,但超购任务全部超额完成。

1985年花生也改为合同定购,由于国家基建占地,以及乡镇到村的任务不落实,造成县到乡镇定购任务,比市到县任务少18.55吨,实际定购任务只落实5481.35吨。8个主产乡镇定购4200吨,占全县任务的76.62%。当年花生入库4914.4吨。8个主产乡镇(龙田、江镜、港头、高山、沙埔、三山、东瀚、江阴)入库4211.85吨,超额0.28%,占全县入库的85.68%。

1986年入库5103.35吨。其中8个主产乡镇入库4177.9吨,占全县入库的81.91%。除龙田外,7个主产乡镇全部完成统购任务。1988年花生入库5471.3吨,其中主产乡镇入库4200吨。

福清自1955~1986年,花生实行统购统销的32年中,只有1957、1959、1962、1963、1967、1969和1981年7年完成统购任务,其余25年均未完成统购任务。

种油菜,由于菜籽产量低,经济效益差,只能起“肥田”作用。农民零星种植只作口油补充,成为商品的不多。60年代以前,国家仅有少量收购,上级均未下达统购任务。70年代虽下达任务,但均未完成。80年代特别是1981、1982两年,由于油菜籽收购价格比较优惠,相当于甚至超过市价,农民种植有利可图,从而使油菜籽生产有较快的发展。1981年油菜籽种植2.44万亩,总产1277.25吨,国家收购717.75吨,占总产量的56.19%。1982年种植面积扩大到2.81万亩,总产达1899.5吨,创历史最高纪录。国家收购1106.55吨,占总产量的58.25%,超过统购任务5.32倍,创油菜籽收购的最高纪录。以后由于收购政策调整,私商乘机插手,造成收购每况愈下。1987年只收购1.8吨,比1982年下降99.84%。

油茶籽在福清只有部分山区乡村生产一些,收购情况是随着市价而变化。从1956~1983年的27年中累计只收购422.1吨,最高1982年也只收购72.2吨。1984年以后就不再收购了。

(三)奖售

粮食类奖售标准 1962年开始,实行粮食统购奖售制度。闽侯专区粮食局规定:统购粮食每吨奖售棉布25米、胶鞋1双、香烟10包、食糖1.5公斤、煤油1公斤。1963年省粮食厅通知:粮食每吨奖售标准改为棉布11.66米、胶鞋1双、香烟12包、食糖1.5公斤、棉花0.4公斤、化肥12.5公斤;糯谷每吨再增奖棉布11.66米。

1965年省粮食厅又修改奖售标准:每吨粮食奖售棉布8.33米,糯谷奖售棉布16.66米,大豆奖售棉布25米。

1966年省人民委员会通知:每吨粮食奖售化肥12.5公斤、棉布8.33米;糯谷奖售棉布13.33米;大豆任务内奖售化肥20公斤、棉布20米,任务外吨奖原粮2吨。

1967年省粮食厅又调整奖售标准:每吨粮食奖售化肥12.5公斤、棉布3.33米;糯谷另增棉布1.67米,大豆吨奖原粮2吨。

1968年吨粮奖售化肥12.5公斤、棉布2米。

1978年省定实行“小品种”统购和加价奖肥。每吨大豆统购奖售化肥150公斤,超购(加价)奖售化肥350公斤;糯谷统购奖肥150公斤,超购奖肥180公斤;蚕豌豆统购奖肥150公斤,超购奖肥172.5公斤;绿豆、青仁乌豆(绿心豆)、赤小豆统购奖肥150公斤,超购奖肥300公斤。

1983年超购奖售标准为:每吨稻谷、番薯干奖售化肥150公斤,小麦奖售化肥172.5公斤,大豆奖售化肥500公斤,籼糯谷奖售化肥300公斤,粳糯谷奖售化肥330公斤,绿豆、黑豆奖售化肥450公斤。

1985年每吨粮食奖售化肥100公斤,大豆奖售化肥500公斤。

1988年每吨粮食奖售化肥150公斤、柴油20公斤。

油料类奖售标准 1962年,省定福清花生试行“二留一比”的统购政策,同时规定:交售每吨花生奖售花生油20公斤、化肥90公斤、棉布10米;超任务部分每吨奖原粮2.5吨。油菜籽每吨奖售化肥100公斤、棉布10米。茶油每吨奖售大米250公斤、棉布33.33米。

1963年7月1日起,花生奖售改为每吨棉布10米、针织品10米、食糖4公斤、化肥90公斤;超任务每吨可换原粮2吨。

1966年花生任务内每吨奖售化肥70公斤、棉布16.66米;任务外吨奖原粮2吨。

1967年花生统购每吨奖售化肥70公斤、棉布13.33米,超购吨奖原粮1.5吨。油菜籽每吨奖原粮500公斤。

1971年油料超购采取“三可”的办法,即可加价30%,或可换粮、换肥,任选一种。花生、油菜籽超购每吨加价30%,或换粮2吨,或换肥400公斤,油茶籽加价30%,或换粮1.2吨,或换肥250公斤;芝麻加价30%,或换粮3吨,或换肥600公斤。

1972年花生统购以1.2与粮食挂钩。10月起油茶籽统购改为每吨奖售原粮250公斤,超购再加价30%。

1981年继续实行超购花生每吨奖售原粮1.5吨,加价50%,退花生饼40%。

1983年全省实行花生收购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即花生原来的统超购任务,一律按超购价60%、统购价40%计算,等于比原统购价提高30%,另外每吨花生奖售原粮600公斤。实行这种政策,全县统算增加收入40.66万元。但由于原花生超购任务集中在7个花生主产公社,其中高山、沙埔、三山、东瀚4个公社超购比例均超过30%,要减少收入11.5万元。为使主产区减少损失,县政府决定执行“统购退饼不奖粮,超购奖粮不退饼”的办法。即收购价统按“倒四六”计算,原统购任务部分每吨退还花生饼70公斤不奖粮,原超购任务部分每吨奖原粮1.2吨或化肥1吨不退饼。

1985年花生也改为合同定购,购价也相应调为“倒三七”(即比原统购价每吨720元提高35%,达到972元),另外每吨退还花生饼100公斤、奖售化肥600公斤。

1988年花生收购价调为每吨1080元,奖售办法不变。

二、粮油统销

(一)定量标准

1953年秋,粮食实行统购统销,重点在于抓统购。对城镇居民,只采取按单位和居民户登记人口,自报每月需要用粮数量,然后发证供应,不足部分尚可适当放宽。

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简称市镇办法),规定居民口粮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即根据每人从事工作的不同工种、年龄大小、不同地区的粮食消费习惯,分别确定每个居民的供应类别和定量标准。当时全县定为居民的有30278人,月定量成品粮356.4吨,人均月定量为11.75公斤。开始实行工种定量时,全县一般重体力劳动者1195人,月定量22.58吨,人均16.9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3411人,月定量49.26吨,人均14.41公斤;脑力劳动者4264人,月定量60.39吨,人均13.22公斤;中学生3013人,月定量44.3吨,人均14.37公斤;一般居民18395人,月定量179.86吨,人均9.78公斤。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定量的工种也越划越细。1971年,福清县有196个工种,26种定量标准。到1986年,居民人口增至73450人,比1955年增长1.42倍,定量成品粮食975.06吨,增长1.74倍从1955年第四季度实行居民粮食分等定量供应时起至1986年的32年中,粮食供应年均增长4.4%。但并非每年都有增长,而是经历了“两减一增”的过程。“两减”:1962年动员由农村进城的居民回乡参加生产,全县压缩8514人,每月为国家少供成品粮110多吨;1970年中央号召居民不在城里吃闲饭,全县动员居民“上山下乡”计1456户、5841人,每月减少供应量61吨。“一增”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陆续转回不合理的“上山下乡”居民,暂时困难时期动员下放的归侨、侨属职工及其家属,以及符合条件的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因而1986年底吃商品粮人口,比1978年增加20021人,增长37.47%,月多供成品粮294.6吨。

工商行业定量供应粮食始于《市镇办法》。1955年第四季度共定行业用粮469吨。由于初期定量仅是一种形式,实际供应则达563吨。原因之一是年度供应与季度定量的差距;二是定量外以粮票购买。1956年定量2852吨,实际供应3451吨。

1957年行业定量有所压缩,只定原粮2440吨,可实际供应包括以粮票购买却达3964吨。

1958年对工商行业加强管理,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粮油需要量,进行不同粮油品种的定量供应。全县需要用粮的有工业、手工业、酿造业、熟食业、食品业、副食业、粮食复制业和其它等8个行业。共定原粮2224吨,油料折油28吨。

1960年定原粮2179吨,油料折油126吨。1961年定原粮241吨,油料折油13吨。

1965年定原粮530吨,油料折油38吨。之后,工商行业不收票的粮油定量,基本稳定在这个水平上。

进入80年代,随着粮油商品多渠道经营的兴起,工商行业用的粮油,逐步改为议价供应。

食油定量从1955年第四季度起,居民每人月定150克。1960年国家暂时困难时期,月定量降到62.5克。1964年5月调为100克,1972年再次调为150克,1979年200克,1981~1988年250克。

(二)证票管理

1955年始,国家发行全国通用粮票,并建立一整套证票管理制度。

出生 凭医院出生证,1983年后还须附独生证,才允许落户并供应口粮。对超生育者,须经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并有罚款手续,才能按规定给予议价供应到10周岁。

死亡 凡自动申报者从次月起停供。不报者经核对发现,从冒领之月起多供应的粮油,从其家属定量中如数扣回。

职工调动 凭调动通知书,随迁粮油供应关系。

居民迁徙、婚嫁 其原则是,凡由集镇迁、嫁往县城,或县城迁、嫁往大中城市者,应经迁往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同意接收证明,才能迁移。

“农转非” 除必须具备公安部门的“准迁证”外,粮食部门还应掌握是否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即退回农村。

粮票收付 凡以粮票购粮者,一般坚持“凭证、限量、定品种”供应。即凭单位或街道证明,限购粮食数量,一般不超人月定量数。供应品种有大米、面粉、地瓜干等,按比例供应。属于探亲,单位食堂来往客人就餐所收的粮票,经批准仍按居民口粮的品种比例供应。

农村统销发证 根据各乡镇(公社)安排给各村(大队)的回销指标,按原粮折合成品粮,由村编造分户、分月供应清单,经审核无误,按户发证供应。

此外,全县各地每月要汇总上报当地吃商品粮人口、定量变化情况。每季度还要进行统销检查整顿工作,特别是年终换发粮油供应证时,对粮证进行全面审查核对。凡发现购买粮油超量或虚报冒领者,如数从新定量中扣回。

(三)国家补贴

自1953~1966年6月,粮食供应一般均保持收购价加费用作价。1966年7月粮油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整,每吨早稻购价由170元调为190元,提价11.76%;标二早米由每吨246元调为276元,提价12.2%。提价后国家对职工每人月补贴粮价2元,但供应作价基本保持购销同价,其费用国家略有补贴。

1979年4月,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中早稻每吨提为231元,提高21.58%,而统销价190元不动。由此出现了购销价格“倒挂”现象。不包括各项费用,国家购销中早稻每吨要承担“政策性”亏损41元,倒挂幅度为17.75%。

1984年4月粮食收购又改为按“倒35、65”比例计价,每吨早稻提到306元,销价仍为190元,每吨“政策性”亏损116元,倒挂幅度37.91%。

1985年粮食改为合同定购,每吨早稻购价提为310元,每吨“政策性”亏损120元,倒挂幅度38.71%。

1987年合同定购中,早稻每吨提为350元,销价仍然不动,每吨“政策性”亏损160元,倒挂幅度扩大到45.71%。小麦每吨购价424元,再加价外补贴76元,共500元,统销价仍为270元,每吨“政策性”亏损230元,倒挂幅度达46%。

从1953~1987的35年中,每吨早稻收购价由141.4元调为350元,提价1.48倍;而标二早米的销价由205元调到276元,只提价34.63%。稻米类购价比销价提高的幅度大3.26倍。小麦每吨收购价由214元调到500元,提价1.36倍;而标准粉的销价由每吨440元调低为340元,降低27.73%。1988年,早稻每吨购价350元,另由省财政补贴80元,合计430元,农村回销稻谷吨价468元,没有倒挂。但居民供应吨价只378元,包括财政补贴倒挂13.76%。

第二节 议购议销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之后,各地供销社就在统购统销以外,开展议购议销业务。

1964年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归口由粮食部门经营。到1970年的7年时间里,粮食议购议销的经营量累计达46405吨,为同期平价经营量的14.09%,起到了粮食统购统销的重要补充作用。1964~1971年的8年中,花生议购议销经营量7971吨,为同期平价经营量的19.73%。

粮食部门经营议购议销至1972年全部停止,其业务改由供销社经营。1978年粮食部门又恢复粮油议价业务。当年粮食议购议销经营量只有110吨,为平价经营量的0.18%;花生经营量385吨,为平价经营量的8.84%。

1979~1982年的4年中,粮食的议价经营量25985吨,为平价经营量的12.26%;花生经营量1592吨,为平价经营量的6.57%。

1983年县成立粮油议价公司,配备人员专门从事粮油议价经营。特别是清华糖厂投产后,全县农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甘蔗面积发展到74483亩,比1976年定甘蔗基数时扩大9.12倍。许多公社、大队(乡、镇、村)种植了甘蔗,而挤掉了部分粮田面积,要求议价公司提供必要的粮源,以保证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此外县政府还决定,对甘蔗收购实行“综合价”的政策,把奖售的粮、糖折价吨蔗90元兑现。吨蔗补助粮125公斤的消化任务由议价公司承担。从1982~1986年的4年中,粮食议价经营量达15.73万吨,为平价经营量的47.21%,比前四年增长5.05倍,其中1986年为平价的51.89%;花生经营量10250吨,为平价的39.48%,比前四年增长5.44倍。1988年,粮食议价经营量达77887吨,为平价经营量的119.8%;花生议价经营量达7912吨,为平价经营量的114.35%。至此,粮油议价经营量均超过平价,对保证缺粮地区人民的生活,起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由于议价粮油的经营业务逐年扩大,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能在粮价波动之时,挂牌抛售,从而有力地平抑粮价,稳定市场。1986年秋季遇到几十年未有的大旱灾,秋粮严重减产,粮油贸易公司组织大批粮源,从1986年10月到1987年3月,共抛销议价粮6257吨,抑制了粮价的波动,安定了人心,使大灾之年大米每公斤能控制在0.9元以下,保证灾区人民生活的安定。

粮油议价经营坚持随行就市,略有微利,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次。其价格的掌握,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毗邻县份接壤地段粮价的情况,定出粮油议购议销指导价。各粮站根据指导价,结合当地市场行情灵活掌握。总的原则是:发挥主渠道作用,以平抑市价为目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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