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头人 发表于 2019-2-23 15:44:51

福清市志(1989-2005版):第十八篇财政税务/第一章财政

第十八篇 财政 税务
1989 年, 福清县财政预算内收入 4858.7 万元, 支出 5618.3 万元, 支出大于收入, 受中央、 省财政补助; 1993 年起, 实行 “划分收支、 核定基数、 递增上交、 超收分成、 自求平衡” 管理体制, 把经济增长列入考核乡镇领导干部政绩内容, 财政收入超亿元, 达 17456.6 万元, 支出 16587.9 万元, 首次消灭赤字; 此后, 紧紧抓住收、 支、 管 3 个环节, 深化财政改革, 规范财政管理, 收入基本大于支出; 1996 年起, 加大财政投入, 快速发展工业, 调整产业结构, 数次改革财税体制, 推动预算内收入 47118.7 万元, 支出36150.0 万元; 2005 年, 预算内收入 96210 万元, 支出 107178 万元。
1989—1993 年, 福清市 (县) 主要税源为工商税、 农业税、 企业税, 年均税收入库 7826.08 万元。 1994年,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福清市税务局一分为二, 分别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加强税法宣传, 严格发票管理, 不断深化 “征、 管、 查” 三分离改革, 探索纳税人信用评定和协税护税机制, 税收持续稳定高幅增长。 2000 年, 国税局入库税收 5.38 亿元, 地税局入库税收 2.434 亿元; 2005 年,国税局入库税收 10.15 亿元, 地税局入库税收 6.12 亿元, 为福清经济建设提供可靠资金保证。

第一章 财 政第一节 财政收入一、 预算内收入
(一) 农业四税收入
1989 年, 在农林特产品实际收入逐年增长情况下, 调整税目和税率, 对鳗鱼、 对虾等大宗出口水产品,委托收购单位代征; 对水果、 西瓜、 蛏蛤等税种, 由乡镇财政所组织人员入户评产定税征收。 6 月 20 日起, 在融城镇恢复办理契税征收试点。 是年, 农业 “四税” 收入 665.4 万元, 完成预算 107.8%, 其中: 农业税收入 312.6 万元, 特产税收入 227.6 万元, 契税收入 28.4 万元, 耕地占用税收入 96.8 万元。 农业 “四税” 比上年增收 266.7 万元, 增长 66.69%。
1990—1991 年, 受百年未遇暴风雨袭击, 农业 “四税” 收入增幅减缓, 分别完成收入 637.8 万元、689.3 万元, 完成预算 109.4%、 102.88%。 其中: 农业税收入减至 308.4 万元、 300 万元。
1992 年, 以撤县建市周年为契机, 征收特产税 605.6 万元, 居福州所辖县 (市) 区首位; 采取奖惩并举办法, 征收商品房为主契税 159.9 万元。 农业 “四税” 收入 1119.9 万元, 完成预算 107.51%。
1993 年, 以养鳗业为主的高优农业发展壮大, 特产税收入 1658.8 万元; 商品房买卖活跃, 契税收入增至 259.3 万元, 居福州所辖县 (市) 区首位; 征收耕地占用税 144 万元。 农业 “四税” 收入 2347.5 万元,完成预算 106.7%。
1994—1995 年, 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 将原产品税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与原农林特产税归并, 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 鳗鱼、 甲鱼、 鲍鱼等特种养殖业与鳗鱼加工业发展, 巩固特产税税源。 1994 年, 农业“四税” 收入 5372 万元, 完成预算 114.3%, 其中: 征收农业税 569 万元, 特产税 3619 万元, 耕地占用税477 万元, 契税 707 万元; 1995 年, 农业 “四税” 收入 6222.1 万元, 其中: 征收农业税 635.4 万元, 特产税 4436 万元, 耕地占用税 349.3 万元, 契税 801.4 万元。
1996—1997 年, 鳗业生产滑坡, 特产税减至 2551.5 万元、 1978.5 万元; 农业税征收改变夏秋两季征收为一次性下达全年任务, 入库增至 945.2 万元、 711.2 万元; 加强公路建设占地、 房地产开发用地、 “三资”企业非生产建设用地征管, 入库增至 1373.8 万元、 1631 万元; 房屋交易、 商品房买卖征收契税增至 921.2万元、 1166.3 万元。 农业 “四税” 收入分别为 5791.8 万元、 5487 万元。
1998 年, 农业 “四税” 收入 4877 万元, 完成预算 102.05%。 其中: 农业税调低计税价格, 比 1997 年减收 75.2 万元, 农业税减免 170 万元, 入库农业税 636 万元; 鼓励出口, 返还鳗鱼特产税 1509 万元, 入库特产税 2117 万元; 停止占用耕地审批, 比 1997 年减收 685 万元, 入库占用耕地税 946 万元; 契税收入1178 万元 (其中查处农税案件 17 起, 补收税款 72 万元), 比 1997 年增收 11.7 万元。
1999 年起, 农业 “四税” 收入归并一般预算收入。 收入 5243 万元, 其中: 农业税 706 万元、 特产税2319 万元、 耕地占用税 1170 万元、 契税 1048 万元。
2000—2004 年, 农业 “四税” 收入波动较大。 2000 年, “四税” 收入 4202 万元, 其中: 受计税价格调低与出口烤鳗价格降低影响, 农业税减为 559 万元, 特产税减为 1006 万元, 耕地占用税减为 878 万元;房地产交易量上升, 契税收入 1759 万元。 2001 年, “四税” 收入 3936 万元, 其中: 受 2 号台风影响, 农业税收入减为 302 万元; 烤鳗业发展, 特产税收入 1376 万元; 耕地占用税减为 545 万元; 契税收入 1713万元。 2002 年, “四税” 收入 4491 万元, 其中: 农业税收入回升到 634 万元, 特产税收入增加到 1950 万元, 耕地占用税收入减到 397 万元, 契税收入减到 1510 万元。 2003 年, 农村税费改革, 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他农业特产税, 农业 “四税” 收入 3397 万元, 其中: 农业税 386 万元, 特产税 88万元 (比 2002 年减收 1863 万元), 耕地占用税增到 945 万元, 契税增到 1978 万元。 2004 年, 农业 “四税”收入 4711 万元, 其中: 农业税收入减到 297 万元, 特产税收入减到 54 万元, 耕地占用税增到 1308 万元,契税增到 3052 万元。
2005 年, 农业 “四税” 收入 5497 万元。 其中: 房地产契税收入 4738 万元, 比 2004 年增收 1686 万元,增长 55.24%。
(二) 工商税收入
1989 年, 工商税收入 3888.6 万元, 比 1988 年增长 13.84%。 其中: 产品税 382.2 万元, 增值税 898.5万元, 营业税 1163.6 万元, 工商统一税 545 万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 339 万元,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20.3 万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1.4 万元, 盐税 293 万元。
1990—1992 年, 个私企业发展, 工商税收入稳步上升, 从 4303.6 万元升到 5035.5 万元、 6668.2 万元, 年均增长 24.47%。 其中: 产品税分别为 397.7 万元、 450.4 万元、 619 万元, 年增长 24.75%; 营业税分别为 1434 万元、 1658.6 万元、 2220.3 万元, 年增长 24.43%; 增值税分别为 825.4 万元、 863 万元、 914.3 万元, 年增长2.93%。 撤县建市, 增加城市维护税征收, 分别征收 94.6 万元、 137.7 万元、 203.4 万元, 年增长 46.63%。
1993 年, 工商税收入 13634.1 万元, 完成预算 136.3%, 比 1992 年增收 6965.9 万元, 增长 95.73%。 其中, 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供工商税收入 2275.5 万元, 比增 83.34%; 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供工商税收入 4380.8万元, 比增 115.15%; 涉外税收入 3950.5 万元, 比增 115.08%; 个体经济提供税收 3027.3 万元, 比增86.86%。 主要税种入库为产品税 1586.5 万元、 增值税 1963.8 万元、 营 业税 4171.7 万元 、 工商统一税2906.7 万元, 各类企业所得税 1460.1 万元。
1994 年, 实施分税制, 工商税收入 21024 万元。 上缴中央级 “两税” (增值税、 消费税, 下同) 9329 万元; 地方级工商税收入 11695 万元, 主要有: 增值税 25%部分 2996 万元、 营业税 4168 万元、 个人所得税803 万元、 外资企业所得税 557 万元、 房产税 718 万元、 资源税 (盐税) 174 万元、 城市维护税 607 万元。
1996 年, 工商税收入 33150.9 万元。 上缴中央级 “两税” 14137.7 万元, 比 1995 年增长 27.28%; 地方级工商税收入 19013.2 万元, 增长 22.28%, 主要有: 增值税 25%部分 4556 万元、 营业税 6375 万元、 个人所得税 2453 万元、 外资企业所得税 790 万元、 房产税 994 万元、 城市维护税 973 万元。
1998 年, 工商税收入 41784 万元, 比 1997 年增长 9.43%。 上缴中央级 “两税” 19780 万元 (增值税75%部分 19602 万元, 消费税 178 万元), 增长 19.49%; 地方级工商税收入 22004 万元, 增长 1.73%, 主要有: 增值税 25%部分 6534 万元、 营业税 6015 万元、 个人所得税 3280 万元、 集体所得税 1020 万元、 私营企业所得税 30 万元、 土地使用税 181 万元、 外资企业所得税 1972 万元、 房产税 1363 万元、 城市维护税979 万元、 屠宰税 67 万元、 印花税 326 万元、 车船税 105 万元。
1999 年, 上缴中央级 “两税” 24470 万元 (增值税 75%部分 24189 万元, 消费税 281 万元); 地方级工商税收入 27980 万元, 主要有: 增值税 25%部分 8063 万元、 营业税 6805 万元、 个人所得税 4334 万元、 房产税 1915 万元、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3878 万元、 土地使用税 155 万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 916 万元、私营企业所得税 9 万元、 城市维护税 1012 万元、 屠宰税 112 万元、 印花税 424 万元、 车船税 113 万元。
2001 年, 实施增值税 “免抵” 调库政策, 上缴中央级 “两税” 32903 万元, 比 2000 年增缴 2103 万元,增长 6.83%; 地方级工商税收入 42421 万元, 主要有: 增值税 10933 万元、 营业税 9884 万元、 个人所得税6858 万元、 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 966 万元、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5131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161 万元、 房产税 2321 万元、 印花税 628 万元、 屠宰税 91 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234 万元、 土地增值税141 万元, 车船税 159 万元。
2002—2004 年, 上缴中央级税收增加个人所得税 60%、 企业所得税 60%部分, 上缴税额从 61295 万元上升到 76981 万元, 年均增长 12.06%; 地方级工商税收入从 41722 万元上升到 47881 万元, 年均增长 7.12%。
2005 年, 受 “免抵” 调库政策和出口退税率提高因素影响, 上缴中央级税收 78013 万元, 增幅减小;地方级工商税收入 56514 万元, 主要有: 增值税 20241 万元、 营业税 23305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57 万元、 房产税 3487 万元、 印花税 1981 万元、 土地增值税 859 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332 万元、 个人所得税3940 万元、 资源税 33 万元。
(三) 企业税收入
1989 年, 属县级预算管理的国营商业、 服务业、 物资、 医药、 粮食等企业共 33 家, 税收入库 444.6 万元。 按政策规定退还企业 667.8 万元, 其中: 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597.7 万元 (主要有: 煤炭政策性退库182 万元, 粮食亏损退库 310 万元, 酒厂亏损退库 62.7 万元), 国营工商企业承包多得留利退库 70.1 万元,两项相抵, 企业税收入赤字 223.2 万元。
1990—1992 年, 企业税收入连续出现赤字。 1990 年收入 406.7 万元, 退库 867.2 万元, 赤字 460.5 万元; 1991 年收入 525.6 万元, 退库 629.6 万元, 赤字 104 万元; 1992 年收入 634.1 万元, 退库 828.5 万元,赤字 194.4 万元。
1993 年, 企业税收入 996.5 万元, 比 1992 年增长 57.15%。 按政策规定退库 395.1 万元, 主要是粮食政策性亏损补贴 232.6 万元, 其他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 9 万元, 国有工商企业超承包基数分成 153.5 万元。 两项相抵, 净收入为 601.4 万元, 比 1992 年增加 795.8 万元, 改革开放后首次实现盈利。 其中: 市电力总站售电量剧增, 上缴利润 830 万元, 比 1992 年增加 420.62 万元; 实行 “税利合考” 国有企业超基数由退改支, 控制粮食企业亏损措施有力增加收入 369.96 万元。
1994—1995 年, 企业税净收入分别为 912 万元、 1432.4 万元。
1996 年, 完成扣除政策性退库, 企业税净收入 1278.9 万元, 其中: 电力公司入库所得税 800 万元, 上缴税后获利 580 万元, 比 1995 年增加 372.5 万元, 增长 36.97%。
1998 年, 企业税收入 2001 万元, 比 1997 年增收 28 万元, 增长 1.42%。
1999—2001 年, 电力公司受 2 号台风袭击, 医药企业、 天香股份公司亏损, 企业税收入从 3003 万元连续下降到 1672 万元、 1093 万元, 年均减少 60.33%。
2002 年, 企业税收入 10382 万元。 其中: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收 1541 万元, 国有及联营企业所得税增收 887 万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增收 256 万元,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2440 万元。
2004 年, 企业税收入 7674 万元, 比 2003 年增收 3408 万元, 增长 79.89%。 其中: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增收 2582 万元, 增长 94.23%, 主要是部分外资企业 “免二减三” 优惠政策到期, 增加所得税收入; 国有及联营企业所得税增收 542 万元, 增长 77.87%; 集体企业所得税增收 202 万元, 增长 30.56%; 私营企业所得税增收 82 万元, 增长 48.52%;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6795 万元, 增收 4868 万元, 增长 252.62%。
2005 年, 受部分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影响, 企业税收入降至 7562 万元;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8025万元。
(四) 其他收入
1989 年, 继续对罚没收入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罚没收入全额入库, 办案费用由财政统一拨款,使用福建省与福州市罚没收据; 检查监督公安系统和乡镇财政所罚没收支管理, 堵塞收入漏洞。 是年, 其他收入 527.9 万元, 完成预算 109.1%, 比 1988 年增收 284.5 万元, 增长 116.89%。
1990 年, 增加排污费和城市教育费附加项目, 其他收入 1238.4 万元。 其中: 排污费收入 53.58 万元,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 7.91 万元。
1991—1993 年, 有效打击走私贩私活动, 罚没款收入下降, 其他收入从 1991 年 974.7 万元减到 1993年 873.6 万元, 年均下降 0.95%; 排污费、 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列为专项收入, 从其他收入中剥离 (本节为与财务部门统计保持一致, 仍将排污费、 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归入其他收入, 不设专项收入, 下同)。
1994 年,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2255 万元以及 28 个行政性收费项目 386 万元收入纳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 4098 万元, 比 1993 年增收 3224.4 万元。
1995—1997 年, 其他收入从 5963.6 万元增到 9974 万元, 年均增长 29.32%。 其中: 纳入预算内行政性收费项目扩大到 83 项, 收入从 775.3 万元增到 2840 万元, 年均增长 91.39%; 罚没款收入从 681 万元增到1466 万元, 年均增长 46.72%。
1998 年, 其他收入 12554 万元。 其中: 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罚没收入比 1997 年增收 1107万元; 行政收费项目调整减收 176 万元; 土地有偿使用减收 111 万元; 排污费收入 800 万元, 比 1997 年增长 2.83%; 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 372 万元, 比 1997 年下降 12.68%。
1999 年, 其他收入 12695 万元。 其中: 市工商局划为省属单位罚没款上划, 以及市建委系统行政性收费划归财政专户, 罚没收入 2248 万元, 行政性收费收入 1477 万元, 分别比 1998 年减收 325 万元、 1187 万元; 排污费收入 703 万元; 城市教育附加费收入 438 万元。
2000 年, 其他收入 9185 万元。 其中: 反偷私渡收费停征, 比 1999 年减收 1629 万元, 罚没收入 2189万元, 行政性收费收入 1651 万元, 排污费收入 687 万元, 城市教育附加费收入 470 万元。
2001 年, 其他收入 11178 万元。 其中: 反偷私渡罚没增加, 收入 3978 万元; 行政性收费收入 1809 万元, 排污费收入 596 万元, 城市教育附加费收入 516 万元。
2002—2004 年, 其他收入从 13416 万元增到 17891 万元, 年均增长 15.48%。
2005 年, 其他收入 33608 万元。 其中: 罚没收入 5363 万元, 行政性收费收入 9853 万元, 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 40 万元, 排污费收入 521 万元, 城市教育附加费收入 906 万元, 探矿权、 采矿权使用费收入356 万元, 运输管理费收入 303 万元。


二、 预算外收入
1989 年, 全县预算外收入 163.4 万元, 其中: 各类附加收入 120.3 万元、 特种资金 43.1 万元。 是时,财政体制实行 “大包干”, 虽预算外收入增加县办工商企业利润留成、 工商部门罚没留成、 事业单位管理收入等; 各收费单位对预算外资金专户存蓄理解不到位, 预算外资金流失现象时有存在。
1990 年, 预算外收入 95.3 万元, 其中: 自筹资金 70.9 万元、 特种资金 24.4 万元。
1991 年, 市政府颁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规费及罚没款收支管理的通知》, 规定各乡镇土地补偿费40%上交市财政; 下发 《关于上交部门计划生育费的通知》, 规定各乡镇计划生育费 50%集中用于建立人口基金会, 50%专项用于计划生育。 农村教育费附加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范畴, 工商税附加不再列入预算外
收入管理。 全市预算外收入 823.2 万元, 其中: 各类附加收入 801.6 万元 (农村教育费附加 669.2 万元、 农税附加 54.8 万元、 盐税提成 39.9 万元、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28.9 万元、 其他附加 8.8 万元), 特种收入 21.6万元 (集中企业收入 20 万元、 集中事业收入 0.3 万元、 集中其他收入 1.3 万元)。
1992 年, 预算外收入 798.5 万元, 其中: 各类附加 791.1 万元 (农税附加 74.1 万元、 盐税提成 17.4 万元、农村教育费等其他附加 699.6 万元), 特种收入 7.4 万元 (集中事业收入 0.7 万元、 集中其他收入 6.7 万元)。
1994 年, 整顿 68 个行政事业单位开设的 216 个预算外存款账户, 政府基金 (收费) 列入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收入 7235.68 万元, 比 1993 年增加 6251.88 万元, 其中: 各项附加收入 2290 万元, 集中事业收入291 万元, 政府基金 (收费) 4654.68 万元。
1995—1998 年, 预算外收入分别为 10723.04 万元、 11274.2 万元、 9073.73 万元、 8233.88 万元。 其中:政府基金 (收费) 分别为 6368.04 万元、 5697.2 万元、 8230.73 万元、 4504.88 万元。
1999 年, 预算外收入划分为专项预算外收入与一般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收入 9668.77 万元。 其中: 专项预算外收入 333.73 万元, 一般预算外收入 9289.21 万元, 其他收入 45.83 万元。
2000 年, 预算外收入 18722.92 万元。 其中: 专项预算外收入 445.05 万元, 一般预算外收入 18240.28万元, 其他收入 (主要是存款利息及收费票据工本费收入) 37.59 万元。
2002 年, 按照 “收支脱钩、 收缴分离” 原则, 部门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和法院诉讼费纳入预算管理, 全额上缴国库。 预算外资金收入 27357.94 万元, 其中: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1370.06 万元, 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 18889.84 万元, 其他收入 7098.04 万元 (大真线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经营权出让收入 7075 万元, 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23.04 万元)。
2004 年, 预算外资金收入 18753.2 万元, 比 2003 年增收 2011.91 万元, 增长 12.02%。 其中: 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1606.21 万元, 比 2003 年增收 713.73 万元, 增长 79.97%; 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 17146.99 万元,比 2003 年增收 1298.18 万元, 增长 8.19%。
2005 年, 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 实现以票管收、 以票促收, 预算外收入 31868 万元。 其中: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129 万元, 乡镇自筹、 统筹资金收入 17618 万元, 其他收入 13121 万元。
三、 上级补助收入
1989 年, 上级拨补 1165.1 万元。 此后, 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 地方财政负担项目增多, 上级补助数额总体上呈逐年增加态势。
1991 年, 拨补 2559.6 万元。 其中: 专项指标补助 1795.4 万元, 年终专项结算补助 234.9 万元, 年终通知补助 494.2 万元, 能源交通基金增收分成补助 0.3 万元, 调节基金分成补助 34.8 万元。
1993 年, 拨补 6185.7 万元, 比 1992 年增加 3499 万元, 增长 130.23%。 其中: 专项指标补助 2138.8 万元, 年终专项结算补助 3547.2 万元, 年终通知补助 469 万元, 调节基金分成补助 30.7 万元。
1994 年, 拨补 3378 万元。 其中: 中央税收返还 (即体制补助) 1619 万元, 专项补助 1679 万元, 结算补助 38 万元, 其他补助 42 万元。 是年起, 取消年终通知补助。
1996 年, 拨补 4554 万元, 比 1995 年增加 409 万元。 其中: 中央税收返还 1576 万元, 专项补助 2156万元 (含地市专项补助 700 万元), 结算补助 85 万元, 其他补助 737 万元。
1997—2001 年, 结算补助增加到 1703 万元~2697 万元之间, 拨补总额从 1997 年的 5488 万元增加到2001 年 7140 万元。 其中: 2001 年, 税收返还 1477 万元, 省市专项补助 3171 万元, 结算补助 2492 万元。
2003 年, 上级补助 23272 万元。 其中: 税收返还 14979 万元 (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 4374 万元, 所得税基数返还 10605 万元), 省市专项补助 2467 万元,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 5291 万元, 农业税灾歉减免及企事业单位预算划转补助 250 万元, 其他补助 285 万元。
2005 年, 上级补助 26447 万元。 其中: 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 4374 万元, 所得税基数返还 10605 万元, 省市专项补助 3626 万元,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 5059 万元, 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率转移支付补助 1210 万元,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 285 万元, 其他补助 1288 万元。

第二节 财政支出一、 预算内支出
(一) 农林水牧渔支出
1989 年, 农林水牧渔支出 683.3 万元。 其中: 用于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 337.5 万元; 支农投资 345.8 万元, 重点用于扶持粮食生产、 增加围垦造田、 中底产田攻关及推广良种投资。
1991 年, 农林水牧渔支出 1029.8 万元, 比 1990 年增支 122.2 万元, 增长 13.46%。 其中: 投入农林水等部门人员经费 193.63 万元; 投入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836.17 万元, 比 1990 年增加 104.5 万元,用于良种推广、 兴修水利、 垦荒造田、 植树种果。
1993 年, 加大农业投入, 农林水牧渔支出 1611.1 万元, 比上年增支 587.4 万元, 增长 57.38%。 其中:用于人员经费 295.5 万元, 投入农业生产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315.6 万元, 用于小型水利建设 315.4 万元,瑟江、 上薛围垦 384.4 万元, 扶持种养业 248.8 万元, 发展粮食专项生产 182.1 万元。
1994—1995 年, 农林水牧渔支出从 2539 万元增加到 4082 万元, 增资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其中:投入过桥山围垦工程、 一都溪引水工程、 糖果块水库、 十八重溪水库 2840 万元。
1996 年, 农林水牧渔支出 3571.8 万元。 其中: 投入水利建设资金 185.8 万元, 补助新建东瀚海尾水库、江镜北翁水库, 除险加固 15 座三类水库, 修建 6 处人畜饮水工程; 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1224 万元, 用于一都溪引水工程 400 万元、 农村电网改造 289 万元、 过桥山围垦 200 万元、 兴修水利综合开发及配套工程 220 万元。
1997—1999 年, 大面积的水利工程建设结束, 农林水牧渔支出从 2571 万元减到 2220 万元, 资金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小型农田水利及水体保持。
2000—2002 年, 农林水牧渔支出从 2425 万元增到 3075 万元, 年均增长 12.6%。
2003 年, 农林水牧渔支出 3641 万元。 其中: 农业支出 2334 万元 (用于农业行政管理 2265 万元、 自然灾害救助 20 万元、 农业生产资料补贴 3 万元、 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 1 万元); 林业支出 508 万元 (用于林业行业管理 435 万元、 森林救灾 33 万元、 造林 40 万元); 水利和气象支出 799 万元 (用于水利行业管理207 万元、 防汛抗旱 82 万元、 水文水质水土水资源管理 21 万元、 水利建设 479 万元、 气象 10 万元)。
2005 年, 农林水牧渔支出 3066 万元, 比 2004 年增加 564 万元。 其中: 林业支出 430 万元 (用于行业管理 335 万元、 森林防火 42 万元、 造林 53 万元); 水利支出 886 万元 (用于水利行业管理 287 万元、 防汛抗旱 185 万元、 水文水质水土水资源管理 42 万元、 水利建设 372 万元)。
(二) 工交商企业支出
1989 年, 工交商企业支出 132 万元, 比 1988 年增长 62.96%。 主要用于修建下垄码头公路、 修建棋山粮食仓库和福清酒厂啤酒车间配套设施, 以及粮食、 商业网点建设; 拨付资金 81 万元用于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1990—1992 年, 工交商企业支出从 89 万元减到 82 万元、 59 万元, 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技术改造。
1993—1998 年, 为扭转国营企业亏损局面, 支出企业挖潜、 革新、 改造以及简易建筑费 1503.4 万元,年均 250.56 万元。
1999 年, 国企改制基本结束, 工交商支出 170 万元, 主要用于人员经费, 并开始转向扶持商贸业、 旅游业及下岗职工安置与再就业。 其中: 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 122 万元, 流通部门事业费 48 万元, 企业帮困和再就业支出 35 万元。
2001—2005 年, 福清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 改造汽配、 化纤等优势企业, 壮大电子、 食品、 塑胶、建材等支柱产业, 发展新型材料、 环保等高技术产业, 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鼓励企业申报质量体系认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投入从 2000 年 38 万元增到 2003 年 1306 万元、 2004 年 658 万元、 2005 年 1016 万元,工业交通及流通部门事业费支出 2003 年 257 万元、 2004 年 370 万元、 2005 年 389 万元。
(三) 城市维护费支出
1989—1991 年, 投入城市维护费 200 万元, 用于扩建元华路, 续建北环路, 修建北环城路、 西大北路,维修自来水管道, 建设城内公厕等项目。
1992 年, 旧城区第一期改造结束, 投入城市维护费 186.9 万元, 用于西门西圣路拓宽, 北环城路扫尾, 城隍巷、 湖滨霞街道改造, 建设城市公厕与环境绿化, 补贴元载大桥修建, 补助高山、 三山镇自来水工程建设。
1993—1994 年, 投入城市维护费 740 万元, 用于旧城区第二期改造中的一拂街中段、 田墘路南段街道拓宽。
1995 年, 投入城市维护费 525 万元, 比 1994 年增长 36.36%。 其中: 建垃圾场、 购洒水车、 购推土机、付人员经费等支出 185 万元, 建公厕支出 132 万元, 补助镇乡自来水建设支出 57 万元。
1996 年起, 集中财力重点投入一批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 城市维护费支出 1725.3 万元。 其中: 城市公厕及绿化支出 274.8 万元, 中环路、 融北路、 玉井路、 黄檗寺路及体育场旁道路拓宽等支出 624万元, 东门河整治、 垃圾场无害处理及小南洋公墓区等支出 211.30 万元, 自来水管道支出 610 万元。
1997—1998 年, 投入城市维护费 1959 万元, 用于中环路、 玉瑶道、 西圣路、 茶亭公园建设, 以及城市规划、 公共卫生、 园林绿化、 交通设施、 环境保护等支出。
1999 年, 旧城区改造基本结束, 城市维护费支出 732 万元, 完成预算 93.73%, 比 1998 年减支 346 万元, 下降 32.10%, 主要用于城区维修、 环境保护、 公共卫生、 园林绿化支出。
2001—2005 年, 福清以建设省会次中心城市为目标, 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5 年累计投入城市维护费 6032 万元。 市区面积从 2000 年的 14 平方公里扩大到 2005 年的 22 平方公里, 城镇化水平从 2000 年的 35%提高到 2005 年的 46%; 建设清盛大道、 福业大道、 福俱大道、 中环路等一批城市骨干交通网络; 建成一批城市交通、 供水、 供气、 供电、 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标志性建筑; “畅通工程” 通过国家级验收, 达到二等城市管理水平。
(四)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
1989 年,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 2788.9 万元, 比 1988 年增支 526.3 万元, 增长 23.26%。 其中: 教育事业费支出 2109.7 万元, 卫生事业费支出 379 万元, 公费医疗经费支出 156.2 万元, 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43.6 万元, 干部训练事业费支出 21 万元,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项支出 79.4 万元。
1990—1992 年,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分别为 3009 万元、 3322.6 万元、 4050.6 万元, 分别递增 7.89%、10.22%、 21.91%。 主要增长点是人员经费和贯彻计划生育支付。
1993 年,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 5337.2 万元。 其中: 教育事业费支出 3976.1 万元, 卫生事业费支出645.7 万元, 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 226.3 万元, 公费医疗经费支出 305.2 万元,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事业费及党政群干部训练费支出 183.9 万元。 向卫生、 体育系统等 3 个事业单位投放事业周转金 30 万元。
1994 年起,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 8454 万元, 比增 58.4%。 其中: 教育事业费支出 6478 万元, 比增62.92%, 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增加、 代课金标准提高、 山区海岛教师补贴、 增设校长责任制奖金、 提高教学行政费标准、 增加教育修缮费、 改善办学条件; 卫生事业费支出 983 万元, 比增 55.24%, 主要用于增加人员经费。
1995 年,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 10081 万元, 比增 19.25%。 其中: 卫生事业费支出 1135 万元, 比增15.46%, 主要用于基层卫生院 3 项建设 113.5 万元、 购置医疗设备等 66 万元。
1996—1998 年,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分别为 12483 万元、 15632 万元、 19183 万元, 分别递增 23.83%、25.23%、 22.72%。 主要用于教师、 离退休人员工资提高、 教育 “两基” 达标验收增加设备费与修缮费、 创建等级医院和基层卫生院三项建设增加投入经费。
1999—2000 年,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分别为 20862 万元、 22372 万元, 投入经费增加, 递增率下降为9.3%与 10.4%。
2001 年,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 23148 万元。 其中: 教育事业费 19277 万元、 卫生事业费 2544 万元、 文体广播事业费 1327 万元。
2002 年, 为保证教育 “两基” 验收达标, 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670 万元,改造危房 15004 平方米; 投入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 138 万元。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 29951 万元, 其中:教育事业费 24233 万元, 文体广播事业费 2440 万元, 卫生经费 3278 万元。
2003 年, 安排专项资金 400 万元, 用于元洪高级中学和龙西中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项目建设; 拨付专项资金 122 万元, 用于市委党校教学楼建设和改造体育场看台。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 34822 万元, 比2002 年增加 4871 万元, 增长 16.26%。 其中: 教育事业费支出 28319 万元, 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 2295 万
元, 医疗卫生事业费支出 4208 万元。
2005 年,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 45911 万元。 其中: 教育事业费支出 32275 万元 (普通教育 31884 万元、职业教育 187 万元、 特殊教育 80 万元、 教师进修培训 118 万元); 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 7960 万元; 医疗卫生事业费支出 5676 万元, 比 2003 年增加 1468 万元, 主要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条件、 卫生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及其他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五) 科学 (技) 经费支出
1989 年, 科学事业费支出 15.2 万元, 1990 年, 增至 16.9 万元。
1991—1995 年, 加大科技投入, 科学事业费支出 166.90 万元, 年均支出 33.38 万元。 其中: 1995 年 61万, 比 1990 年增长 2.61 倍。 1991 年, 开始划拨科技 3 项费用, 从 5 万元增至 1995 年 90 万元。
1996—1998 年, 科学事业费分别为 101 万元、 127 万元、 145 万元; 科技 3 项费用分别为 350 万元、305 万元、 328 万元, 从占当年本级财政总支出的 1.3%、 1.52%, 提高到 1.62%。
1999 年, 科技 3 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支出 650 万元, 比 1998 年增支 162 万元, 增长 35.2%。 其中: 科技 3 项费用 504 万元, 比增 161 万元, 增长 46.94%, 主要是增补上年同期乡镇级列报该项支出: 科学事业费 146 万元 (自然科学事业费 90 万元、 科协事业费 56 万元)。
2000—2005 年, 随着科技强市战略实施, 市财政投入科技经费继续加大。 科学事业费分别为 113 万元、133 万元、 173 万元、 160 万元、 172 万元、 212 万元; 科技 3 项费用分别为 502 万元、 586 万元、 641 万元、754 万元、 519 万元、 999 万元。
(六) 抚恤社会福利救济支出
1989—1990 年,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 586.7 万元。 其中: 抚恤事业费 124.9 万元, 离退休费 241万元, 社会救济支出 132.8 万元, 自然灾害救济支出 84 万元, 其他民政事业费 4 万元。
1991—1993 年,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力度加大, 共支出 1330.5 万元。
1994 年, 扩大 “五老” 定补范围, 提高 “五老” 和特定对象补助标准。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 688万元, 比增 49.76%; 向定期抚恤人员 185 人, 伤残军人 338 人, 烈军属、 复员军人 1844 人发放生活困难补贴, 向遭受自然灾害的 3 万人发放救济款。
1995 年,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 731 万元, 比增 6.25%。 主要用于贯彻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提高定补标准, 1665 名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 支付资金推进农村扶贫造福工程。
1996 年,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 923 万元, 比增 26.27%。 其中: 农村 “五保户” “五老” 特困户补助增支 49 万元, 特大灾害救济 116 万元。
1997 年,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 1108 万元, 比增 20.04%。 其中: 抚恤事业费 226 万元, 增长19.58%; 退离休费 507 万元, 增长 34.48%;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236 万元, 增长 11.85%; 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121 万元; 其他事业费 18 万元。
1998—2000 年,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 3867 万元, 3 年分别支出 1227 万元、 1609 万元、 1031 万元。 其中: 2000 年支出抚恤事业费 476 万元,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246 万元, 救灾支出 94 万元,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49 万元, 残疾人事业费 24 万元, 其他民政事业费 142 万元。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86 万元, 占预算 83.5%。
2001 年,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 1473 万元。 其中: 抚恤事业费 540 万元,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304 万元, 救灾支出 500 万元,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71 万元, 残疾人事业费 24 万元,其他民政事业费 34 万元。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1098 万元, 占预算 88.55%。
2002 年,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 1837 万元。 其中: 抚恤事业费 735 万元, 安置事业费 90 万元,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697 万元, 救灾支出 258 万元, 其他民政事业费 33 万元, 残疾人事业费 24 万元。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209 万元, 其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3 万元, 城镇就业补助费 103 万元,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34 万元,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29 万元。
2003—2004 年,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 5153 万元。 其中: 抚恤支出 1999 万元, 安置支出432 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543 万元, 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支出 1958 万元, 社会福利支出 266 万元, 残疾人事业费 77 万元,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 123 万元, 其他民政支出 115 万元。 社会保障救助支出 1043万元, 其中: 社会保险基金补助 131 万元, 就业补助 862 万元, 其他支出 50 万元。
2005 年,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 3843 万元。 其中: 抚恤支出 1480 万元, 安置支出 155 万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515 万元, 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支出 1082 万元, 社会福利支出 35 万元, 其他民政支出 180 万元, 残疾人事业费支出 34 万元,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 362 万元。 社会保障救助支出 527万元, 其中: 社会保险支出 82 万元, 就业补助 390 万元, 其他支出 55 万元。
(七) 行政管理支出
1989 年, 接收军转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增加人员经费支出, “工改” 及差旅费标准提高, 行政管理费支出 620.2 万元, 比 1988 年增支 84.5 万元。 其中: 邮电费、 电话费等公用经费增支 27.1 万元。
1990 年, 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两次普调工资和奖金, 降温费标准提高, 行政管理费支出 717.3 万元,比增 97.1 万元。
1991 年, 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粮油、 煤、 糖、 水价格补贴, 增发奖励工资, 增加旅差费、 会议费、邮电费开支, 行政管理费支出 902.5 万元, 比增 185.2 万元。
1992 年,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补贴标准和奖金标准提高, 以及发放粮价补贴, 行政管理费支出1029.7 万元, 比增 127.20 万元。
1993 年, 国家再次改革工资制度, 行政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工资由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和工龄补贴组成;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实行职务工资制, 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构成。 工资之外, 还保留物价补贴, 地方增加津贴项目。 行政管理费支出 1471 万元, 比增 441.3 万元。
1995 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和离休特需费, 以及公务费标准提高, 行政管理费支出2401 万元, 比增 194 万元。
1996 年, 行政管理费支出 2923.1 万元, 比增 522.1 万元。 主要是增员增资、 物价补贴、 离退休费用增加 56 万元, 公务费增加 139 万元, 设备添置费增加 78 万元, 业务费增加 169 万元。
1997—1998 年, 行政管理费支出分别为 3423 万元、 3977 万元。
1999 年起,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纳入行政管理费统计, 行政管理费支出 3897 万元, 比上年减支80 万元, 下降 2%。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 1708 万元。
2000 年, 行政管理费支出 3881 万元。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 4989 万元, 其中: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 1563 万元, 公检法司离退休经费 126 万元, 农业等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 191 万元, 教育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 2863 万元, 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 246 万元。
2001—2005 年, 行政管理费支出分别为 4939 万元、 970 万元、 6521 万元、 7759 万元、 9468 万元;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分别为 6609 万元、 7461 万元、 8335 万元、 9565 万元、 12253 万元.
(八) 公检法事业支出
1989—1990 年, 公检法支出 472.4 万元。 其中: 1989 年 212.5 万元, 1990 年 259.9 万元。
1991—1993 年, 公检法 支出分别为 295 万元、 365.8 万元、 535.6 万 元, 分 别 递 增 13.51%、 24%、46.42%。
1994 年, 公检法支出 1160 万元。 其中: 增付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 307 万元, 安排安全局、 检察院修建综合办公大楼经费 153 万元。
1995 年, 公检法支出 1554 万元。 其中: 增加 169 万元办案费和奖励, 投入 40 万元扩建看守所, 投入100 万元用于检察院综合办公楼建设, 补助 30 万元为检察院、 法院、 安全局配置车辆。
1996 年, 公检法支出 2375 万元, 比增 52.83%。 主要是增加人员、 物价补贴和警衔津贴及离退休经费增支 175 万元, 业务费、 公务费增支 421 万元, 购置费增支 144 万元, 修缮与基建增支 57 万元。
1999 年, 公检法司支出 3817 万元。 其中: 公安支出 2990 万元, 国家安全支出 127 万元, 比上年减支203 万元, 检察院支出 343 万元, 法院支出 297 万元, 司法支出 60 万元。
2003 年, 公检法司支出 6567 万元。 其中: 公安支出 5124 万元, 国家安全支出 15 万元, 检察院支出531 万元, 法院支出 755 万元, 司法支出 142 万元。
2005 年, 公检法司支出 9387 万元。 其中: 公安支出 7313 万元, 国家安全支出 50 万元, 检察院支出611 万元, 法院支出 1252 万元, 司法支出 161 万元。
(九) 其他支出
1989 年, 其他支出 860.2 万元。 其中: 价格补贴 304.4 万元, 支援不发达地区 55 万元, 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 151.3 万元, 环保补助 9.7 万元, 村干部补贴 1807 人支出 75.95 万元, 办案费 57.8 万元, 落实侨房
政策支出经费 69.58 万元, 修建支前公路等支出 27 万元。
1990 年, 其他支出 797.4 万元。 其中: 村干部补贴 108.84 万元, 办案费支出 96.4 万元, 县外商综合楼购置设备支出 40 万元, 环保补助 47.5 万元, 教育附加费支出 7.9 万元, 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 198.5 万元,支援不发达地区 65.4 万元。
1993 年, 其他支出 6324.1 万元。 主要是下笼码头、 海关大楼、 元洪路面铺设供水主管道, 市自来水厂扩建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及还贷付息支出 3108.7 万元, 检察院、 福清宾馆 等单位基建 支出205 万元,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补贴支出 267.7 万元, 其他部门事业费 816.10 万元, 价格补贴 468.7
万元。
1996 年, 其他支出 11427 万元。 其中: 行政管理费补助增支 1453.1 万元, 城市土地建设支出 2495 万元, 基础设施借款利息支出 2328 万元, 其他部门事业费 1763 万元, 价格补贴支出 171 万元, 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 143 万元。
1999 年, 其他支出 4948 万元。 其中: 支前费 28 万元, 简易建筑费 31 万元, 政策性补贴支出 574 万元(副食品风险基金 124 万元, 地方粮油价外补贴支出 270 万元, 粮食风险基金 180 万元), 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 170 万元, 事业费支出 1630 万元 (税务事业费 387 万元, 统计事业费 66 万元, 财政事业费 851 万元,审计事业费 137 万元, 国有资产管理事业费 17 万元, 华侨事业费 54 万元, 其他部门事业费 118 万元), 武装警察部队支出 155 万元, 国防支出 16 万元。
2003 年, 其他支出 7003 万元。 其中: 兵役征集费 61 万元, 支前费 33 万元, 补助村民委员会支出1301 万元, 武装警察部队支出 136 万元, 国防支出 29 万元, 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 266 万元, 事业费支出3416 万元 (税务事业费 1876 万元、 统计经费 52 万元、 财政事业费 499 万元、 审计经费 42 万元、 国有资产管理事业费 19 万元、 旅游事业费 6 万元、 华侨事业费 63 万元、 劳动保障事业费 10 万元、 其他部门事业费849 万元), 政策性补贴支出 706 万元 (副食品风险基金 133 万元、 其他政策性补贴 573 万元), 海域开发建设和场地使用费支出 20 万元。
2005 年, 其他支出 9848 万元。 其中: 兵役征集费 58 万元, 补助村民委员会支出 1568 万元, 武装警察部队支出 290 万元, 国防支出 83 万元 (民兵事业费 51 万元、 动员预编经费 32 万元), 事业费支出 3904 万元 (税务事业费 1832 万元、 统计经费 86 万元、 财政事业费 1256 万元、 审计经费 137 万元、 工商管理经费28 万元、 国有资产管理事业费 27 万元、 旅游事业费 19 万元、 华侨事业费 29 万元、 劳动保障事业费 12 万元、 监察纪检经费 41 万元、 行政机关事业费 8 万元、 党派团体事业费 9 万元、 其他部门事业费 420 万元),政策性补贴支出 816 万元 (国家粮油差价补贴 11 万元、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 418 万元、 副食品风险基金 5 万元、 其他政策性补贴 382 万元), 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 328 万元 (财政扶贫资金 313 万元、 民族工作经费 15万元), 海域开发建设和场地使用费支出 80 万元。


二、 预算外支出
1989 年, 预算外支出 333.2 万元, 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如城镇环境卫生、 街道照明、 消防设备,修建农村道路桥梁以及支工、 支农和支持教育事业。
1991 年, 预算外支出 667.5 万元。 其中: 事业支出 529.8 万元, 基本建设支出 128.7 万元, 上交国家能源交通基金支出 6.7 万元, 上交调节基金支出 1.1 万元, 其他支出 1.2 万元。
1992 年, 预算外支出 807.70 万元。 其中: 农业部门基本建设支出 15.40 万元, 文教、 卫生等事业部门支出 783.30 万元, 上交国家能源交通基金 5.1 万元, 上缴预算调节基金 3.40 万元, 其他支出 0.50 万元。
1993 年, 预算外支出 691.9 万元。 其中: 基本建设支出 30.6 万元 (城市公用支出 25.6 万元), 事业支出 633.1 万元, 上交能源交通基金和调节基金 7.5 万元, 其它支出 20.7 万元。
1994 年, 政府基金 (收费) 支出并入预算外支出计算, 预算外支出 4924.79 万元, 比增 6.18 倍。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1560 万元, 行政事业支出 13 万元, 上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37 万元; 政府基金 (收费)支出 3314.79 万元, 主要用于城区基础设施建设。
1995 年, 预算外支出 4962.81 万元。 其中: 农业部门基本建设支出 29 万元, 事业支出 2728 万元, 其他支出 31 万元; 政府基金 (收费) 支出 2174.81 万元, 用于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
1996 年, 预算外支出 9772.43 万元, 比增 96.91%。 其中: 由各项附加和集中的企事业收入中安排支出4950 万元, 政府基金 (收费) 收入安排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支出4822.43 万元。
1997—1999 年, 预算外支出分别为 6683.51 万元、 4154.04 万元、 8349.68 万元。 其中: 1999 年专项预算外支出 138.3 万元, 一般预算外支出 8457.9 万元。
2000 年, 偿还贷款利息及向上级购置收费票据工本费支出增加, 预算外支出 16339.42 万元, 比增95.69%。 其中: 专项预算外支出 225.73 万元, 一般预算外支出 12739.95 万元。
2001 年, 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支出 16596.96 万元。
2002 年, 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支出 24959.47 万元, 主要用于偿还闽江调水公司债券到期利息。
2003—2004 年, 市本级预算外资金分别支出 18506.47 万元、 17182.35 万元。
2005 年, 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支出 32449 万元。 其中: 行政事业费支出 11313 万元, 基本建设支出 60万元, 乡镇自筹资金支出 17445 万元, 其他支出 2661 万元。
三、 上解支出
1989 年, 上解中央、 省 528.5 万元。
1990 年, 上解中央、 省 823.5 万元。 其中: 定额上缴 113.6 万元, 增收分成上缴 284.7 万元, 省级固定分成上缴 283.6 万元, 年终结算上缴 141.6 万元 (集中财力专项上缴 90 万元、 耕地占用税上缴省分成部分13.8 万元、 农特产税增收上缴 24.2 万元、 其他收入增收上缴 13.6 万元)。
1991 年, 上解支出 1236.6 万元。 其中: 定额上缴 343.6 万元, 增收分成上缴 729.4 万元, 省级固定分成上缴 84.2 万元, 年终结算上缴 79.4 万元。
1992 年, 上解支出 1808.8 万元。 其中: 定额上缴 311.5 万元, 增收分成上缴 1222.6 万元, 省级固定分成上缴 163.6 万元, 年终专项结算上缴 111.1 万元。
1993 年, 上解支出 5393 万元。 其中: “两税” 上缴 311.5 万元, 专项上缴 5081.5 万元。
1994 年, 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 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级 “两税” 收入和地方级收入, 中央级 “两税”收入直接上划中央。 上缴省及福州市财政 3767 万元, 其中: “两税” 上缴 3644 万元, 专项上缴 123 万元。
1995 年, 上解支出 5044 万元, 比增 34%。 其中: “两税” 上缴 4740 万元, 比增 30%; 专项上缴 304万元, 比增 147%。
1996—2000 年, 累计上解 44795 万元, 年均 8959 万元。 2000 年上解最多, 为 12198 万元, 其中:“两税” 上缴 11934 万元, 专项上缴 264 万元。
2001—2005 年, 累计上解 67230 万元, 年均 13446 万元, 比 1996—2000 年增长 50%。 其中: 2005 年上解 16377 万元 (“两税” 上解 15799 万元、 专项上解 578 万元)。


第三节 财政管理
一、 管理机构
(一) 财政局
1989 年, 福清县财政局内设机构有人秘股、 预算股、 企业股、 农财股、 监察股、 外经股、 商粮企业财务股、 行政事业财务股、 国库券办公室、 公产管理所、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9 月, 增设国有资产管理股。

1990 年 2 月, 增设农税股、 综合计划股。
1991 年 5 月, 县财政局改称市财政局。
1996 年, 设立国有资产营运公司。
1997 年 5 月, 设立农税稽查队, 为局直属股级事业单位; 9 月, 内设 1 室 11 科; 办公室、 农财科、 农税科、 预算科、 综合计划科、 行政事业科、 会计事务管理科、 社会保障科、 国有资产管理科、 国有企业科、外经科、 监察科, 核定行政编制 28 人, 其中: 局长 1 人、 副局长 3 人。
1998 年 7 月, 设立收费管理中心, 为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 11 月, 改称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
1999 年, 正式干部 68 人。 内设办公室、 预算科、 国有企业科、 外经科、 行政事业科、 综合计划科、 农财科、 农税科、 国有资产管理科、 社会保障科、 会计事务管理科、 财政监察科、 基建科、 农税稽查队。
2000 年 11 月, 设立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编制 4 人。
2002 年 6 月, 设立会计核算中心, 编制 10 人。
2003 年 8 月, 设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编制 5 人。
2005 年, 市财政局内设办公室、 预算科、 行政事业科、 社会保障科、 企业科、 农业科、 农税科、 会计管理科、 基建科、 国库科、 监察室, 编制 27 人, 其中: 局长 1 人、 副局长 3 人。 局下属单位有市农税稽查队 (编制 3 人)、 票据管理中心 (编制 8 人)、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编制 5 人)、 会计核算中心 (编制 20人)、 国有资产营运中心 (编制 10 人)、 财会培训中心 (编制 4 人)、 契税征管中心 (编制 4 人)。 挂靠单位有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 (编制 4 人)。 共 85 人。
(二) 下属单位
市会计师事务所 1989 年 9 月, 福州会计师事务所福清咨询处升格为福州市会计师事务所福清办事处; 1990 年, 改称为福州市会计师事务所福清分所, 核定事业编制 5 人; 1992 年, 更名为福州福清会计师事务所, 内设国际部、 国内部、 综合部、 评估部等。
1993 年 4 月, 升格为独立所。 主要业务活动为资产评估、 注册资金验证、 经济案件鉴证。
1996 年 4 月, 成立福清资产评估所, 与会计师事务所合署办公, 为 “一套人马、 两块牌子” 的中介机构。 所内设涉外业务部、 国内业务部、 资产评估部、 管理部。
1998 年, 编制内干部 20 人 (实有从业者 30 人), 其中注册会计师 12 人、 注册评估师 5 人。 2005 年,机构延续。
会计函授站 原为福建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福清函授站 (1987 年成立), 隶属福清县财政会计学校管理。 1993 年, 与福州大学联办福清财会大专班。 1995 年, 聘用退休人员、 借用人员各 1 人。 1996 年 5 月,为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 核定编制 2 人, 实有 1 人。 1998 年, 增补干部 1 人。 2005 年, 编制 4 人。
国债服务部 1992 年 7 月, 成立福州市国债服务部福清分部, 为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 负责福清国债发行、 兑付和国库券转让业务, 核定编制 5 人, 实有 3 人; 1995 年 6 月, 更名为福清市国债服务部, 实有2 人。 1998 年年末, 实有 3 人, 均为女性。 2005 年, 机构延续。
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1986 年 5 月成立, 挂靠县卫生局。 1992 年核定编制 3 人, 实有 2 人。 1993 年,挂靠市财政局, 核定编制 2 人。 2005 年, 机构延续。
国有资产营运公司 1996 年成立, 为财政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内设财会、 经营、 综合股, 核定编制 12 人; 公司受市政府委托持有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产权、 股权。
1997 年, 实有人员 11 人。 1998 年, 以市政府授予的部分产权、 股权为注册资本, 成立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 与营运公司实行 “一套人马、 两块牌子”。
2000 年 1 月, 改名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 2005 年, 核定编制 10 人。
二、 财政体制
1989 年, 进行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实行 “划分收支, 核定基数, 超收分成, 自求平衡, 一定两年” 管理体制, 核定当年乡镇收入基数 1756.19 万元, 支出基数 1215.17 万元。
1992 年, 把 20 个乡镇、 1 个街道办事处分为 “扭赤字、 保平衡、 做贡献” 三个类型, 分别签订目标责任状, 采取目标履行情况与奖励挂钩办法, 增强乡镇一级政府当家理财、 增收节支积极性。
1993 年, 把财政工作列入考核乡镇领导干部政绩重要内容, 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1994 年起, 省对县 (市)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福清市税收分成比例是: 增值税市分享 15%, 中央 75%, 省 10%; 营业税市 70%, 省 30%; 个人所得税市 70%, 省 30%; 外商企业所得税市70%, 省30%; 县属企业所得税市 70%, 省 30%; 资源税市 85%, 省 15%; 土地增值税市 60%, 省 40%; 城镇土地使用税市 80%, 省 20%; 耕地占用税市 70%, 省 20%, 福州市 10%。 市收入项目还有印花税、 房产税、 屠宰税 (2003 年取消)、 车船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 契税以及预算内自筹基建贷款归还收入、 债务收入、 其他收入。 财政支出根据财力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安排预算。 是年, 福清对乡镇试行 “划分税种, 核定基数, 定额缴补, 超收分成, 自求平衡”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按税种划分收入,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 镇乡固定收入及市与镇乡共享收入, 将与镇乡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特产税等税种划归镇乡收入; 按事权划分支出, 镇乡财政承担镇乡机关运转和经济发展所需要支出; 核定收支基数, 按照收入范围划分并参照上年收入情况确定收入基数, 按当年 1 月份实际在册人员及增资政策确定支出基数; 实行超收分成, 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状况, 采取三种不同分成比例。
1995 年, 对乡镇实行 “划分税种、 核定基数、 定额缴补、 超收分成、 自求平衡、 一定两年”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核定镇乡财力和应上缴的中央级和地方级收入基数, 超基数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分成, 短收由镇乡财力补足; 继续对镇乡财政实行目标责任制, 规定镇乡应完成收入、 支出、 平衡的目标任务, 并实行
一票否决制, 对完成目标任务镇乡给予奖励, 不能完成的, 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1997 年, 保持分税制总体框架, 调整市与镇乡收入范围划分, 把收入较稳定且适宜镇乡征收税种下划给镇乡, 核定收支基数; 核定 1997 年全市 21 个镇乡财政收入基数 10993 万元, 支出基数 6203 万元, 对 9个镇乡实行定额上缴, 12 个镇乡实行定额补助。 是年起, 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上缴省 “1:3:3” (即增值税10%、 营业税 30%、 所得税 30%), 当年增量部分给予返还。
1999 年起, 调整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分成比例, 取消对个别税种进行单列或单独结算做法; 根据各镇街经济发展状况, 实行超收分档分成办法; 建立以奖代补激励机制, 设立目标责任奖和收支平衡奖, 实施超收和扭赤奖励制度, 增强市级调控能力。
2001 年起, 不再实行超收分成, 通过调整税种分成比例调节财力分配; 镇级财政收入范围增加增值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其中镇级工业区新开发企业增值税采取奖励形式补助给镇财政; 营业税和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扣除省财政分成后, 镇级分成 55%, 比原来提高 5 个百分点; 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从原来
不作为镇级分成收入, 变为扣除省财政分成后, 全部下划作为镇级收入; 镇级工业区内新开工的纳税企业入库的增值税福清所得部分全部作为奖励补助给镇财政, 镇辖区年缴纳增值税 100 万元以上重点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福清所得财力比上年增加部分, 50%作为奖励补助给镇财政。
2003 年, 实施 “划分税种、 核定基数、 定额缴补、 自求平衡、 增收奖励” 镇街财政管理体制, 财力进一步向镇街倾斜, 调高镇级在主要税种上分成比例, 实行市对镇级教育增人增资支出分档转移支付办法。
2005 年, 将农村小学教师工资继续上收市管理, 农村税费改革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改从市教育部门下拨, 并相应增加镇街上解数; 对海口、 渔溪镇实行扭赤配套补助。
三、 财务管理
(一) 预算管理
1989 年, 财政预算继续实行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在收入不低于、 支出不突破指标的范围内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正式成立预算。
1991 年, 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 “专户储存、 计划管理、 财政审批、 银行监督”; 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单位有 49 户, 专户储存预算外资金 5225 万元, 批准支出 4769 万元, 结存 456 万元。
1994 年, 将公安局、 安全局、 检察院、 司法局、 法院、 工商局、 税务局、 审计局、 民政局、 土地局、建委等 11 个行政执法部门 28 个行政性收费项目作为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 纳入预算管理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 “收支两条线”, 不搞任何形式提留、 分成和收支挂钩。

1995 年, 24 个部门 (单位) 173 个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集中, 计划外生育费实行 “镇收市管”。
1997 年, 市财政局将电力建设基金、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价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财政税收附加转为基金预算, 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实行 “一个窗口” 统一收费。
1998 年, 市政府颁发 《福清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 “统一征收、 分类管理、 定收定支、 余额调节、 超收分成、 短收扣支”, 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票款分离、 统一征收, 将全部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 建立市政府预算外调节资金。
1999 年起, 推行市直单位综合财政预算, 实行预算内、 外资金统一核算、 管理, 统筹安排使用; 综合财政预算采取 “收支统管, 定收定支, 超收分成, 短收扣支, 综合平衡” 管理; 对市直单位收费类预算外收入 (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调剂 10%作为政府偿债调控资金, 市直单位实际组织的收入
超基数部分实行市政府与市直单位 4:6 分成, 短收相应扣减支出指标, 节支可结转下年使用; 市直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支出基数采取 “零基预算” 的办法进行综合测算。 人员经费按单位实际在编在岗人员和规定标准核定; 公用经费按单位的性质和业务特点, 分类确定统一标准; 将办公电话费、 机动车辆经费从公务费中剔除出来, 单列核定, 办公电话费按行政职别确定定额标准; 业务费和专项经费按照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相结合原则作专项安排; 制定 《财政预算支出追加补助管理办法》, 对财政追加补助的对象、 范围、 原则、审批办法和程序作明确规定, 控制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行为。
2000 年, 全面推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 完善 “零基预算”, 调整压缩经费定额标准, 公用经费定额压缩 10%, 专项经费压缩近 50%。
2002 年 6 月开始, 按照 “集中管理、 统一开户、 分户核算” 原则, 对市直全额拨款的 44 个部门 118 个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做到统一会计核算, 统一银行账户管理; 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集中办理资金结算, 集中管理会计档案; 建立支出审批、 凭证审核、 现金管理、 岗位责任等制度; 6—12 月, 核算中心共退回不合规定或不合法报销项目 97 笔, 总额 366 万元; 按照 “收支脱钩、 收缴分离” 原则, 将部门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将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和法院诉讼费纳入预算管理, 全额上缴国库, 是年共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 1050 万元、 法院诉讼费 400 万元; 对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支出按照核定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 除个别因缴费人不便到银行缴款的零星分散、 流动性大的小额收费由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外, 其他收费全部实行“单位开票、 银行收款、 财政统管” 管理办法。
2004 年, 选择 6 个市直单位试编部门预算, 推行综合零基预算管理和定员定额管理。
2005 年, 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 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 实现以票管收、 促收;健全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 全年审核退回纳入集中核算市直单位不合法、 不合规报销项目 968 笔, 涉及金额 285 万元。
(二)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89 年, 继续对行政经费采取 “核定基数、 比例递增” 或 “经费和任务挂钩, 一年一定” 方式, 控制行政费增长, 对卫生事业单位经费全面实行 “预算包干”; 全县 120 个全民所有制一级核算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全部进行自查; 全县抽调 39 名财会人员分成 11 组, 对 50 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查出违纪金额 77.88 万元, 增加财政收入 49.44 万元; 实行定点供应办法, 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实际执行数为 166.33 万元, 比上年下降 29.29%。
1990 年, 坚持 “因病施治, 节约开支” 原则, 试行医疗经费与个人经济利益适当挂钩办法。
1994 年, 对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继续实行 “预算包干, 结余留用, 超支不补” 办法, 差额事业单位实行 “核定收支, 差额补助”; 建立文教周转金,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合理组织创收; 严格控制增设机构、 增加人员, 精简会议, 压缩差旅费、 邮电费开支。
1996 年, 控制公用经费, 统一领导干部住宅电话安装和电话费补助标准, 严格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报销审核; 对 60 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查出违纪金额 49.90 万元, 上交财政 7.88 万元。
1998 年, 规定各单位执行 《现金管理条例》, 严格库存现金限额, 不得坐收坐支;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厉处罚。

1999 年, 按照保工资支出、 保法定支出、 保重点支出、 压公用经费原则, 合理安排行政事业经费; 加强 “人、 车、 会、 话” 等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配合组织人事部门清理清退单位临时、 自聘及借用人员, 清理教育、 卫生部门 “吃空饷” 人员, 共清理 5434 人, 占应清退人员的 98.9%。
2000 年 7 月起, 推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制度, 先后制定 《福清市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市直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增减变动管理的通知》 《关于国库统一支付工资会计账务处理办法》; 工资统一发放对象为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支付的单位 182个, 人数 8635 人, 占财政供养人员总数 37.5%。 以 6 月份为基准, 将每个干部职工的个人信息资料录入电脑, 建立基础数据库, 确定 6 家商业银行作为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代理银行; 将纳入国库统一支付的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 由财政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账户上; 镇街小学教师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委托银行代发。 6 月起,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岗位津贴, 全年增支 1100 万元; 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岗人员进行清理, 共清理不在岗人员 276 人, 其中教师 258 人。
2002 年, 兑现中央出台的调资政策及在职人员增发一个月奖金、 正常晋升工资等, 全年增加支出 3925万元。
2003 年, 安排调资经费 843 万元, 用于兑现中央出台的调资政策, 人均月增资 50 元; 调剂售房资金655 万元, 用于发放离休及 “5·12” 人员住房工龄补助。
2004 年, 安排调资经费 2492 万元, 用于增发福州市出台的地区津贴人均月 95 元; 安排专项资金 700万元, 用于兑现部分高龄退休干部住房工龄补贴。
2005 年, 筹措资金 8100 万元, 用于兑现福州市两次出台的地区津贴和正常晋升工资, 以及扩大提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
(三) 企业财务管理
1989 年, 继续推行国有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 坚持 “包死基数, 确保上交, 超收多留, 欠收自补” 原则, 对 14 个工业企业采取不同形式承包制。
1990 年, 国营工业留利率由 1987 年 34.75%提高到 45.44%; 国营商业留利率由 1987 年 38.65%提高到48.14%; 对 36 家 “三资” 企业进行查账验资, 通过对 “三资” 企业 1989 年决算查账审核中方应分的利润75.70 万元。
1994 年, 制定 《福清市国有工交企业税后上缴利润的规定》, 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列入成本, 取消以税还贷; 对第一食品厂、 第二食品厂、 织布厂、 印刷厂 4 家迁建企业合资项目进行全面核查, 提出加强管理意见。
1995 年, 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 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要求企业按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年终财务决算必须委托经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审查; 如数征收外商投资企业该缴纳的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落实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管理和分配的暂行办法》 规定, 要求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将
中方投资者应分得利润及时足额划转到中方财务账上, 中方投资者应将上交财政利润及时上交。
1996 年, 开展 “三资” 企业会计决算审查和 “三资” 企业财政登记, 征收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入库 59.88万元。
1998 年, 办理 60 家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累计办理 363 家; 对 300 家已投产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年检; 对 31 家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决算检查, 查出欠交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44.27 万元, 全年征收入库 66 万元;收集、 汇总 237 家企业会计决算报表。
1999 年, 执行生产省级科技新产品企业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返还政策, 返还资金 880 万元; 贯彻支柱“三资” 企业实行所得税 “免五减五” 政策, 返还 520 万元; 投入资金 40 万元, 用于工交企业技术挖潜改革和结构调整。
2004 年, 拨付政策性税收奖励经费 1219 万元, 投入企业挖潜改造与科技研发补助资金 1806 万元, 支付企业出口财政贴息资金 101 万元。

2005 年, 投入科技三项费用 999 万元, 拨付创名牌奖励经费 150 万元, 重点扶持电子、 玻璃、 塑胶等主导产业技术改造、 产品升级; 安排企业出口增量财政贴息资金 1191 万元, 重点扶持冠捷电子等外向型企业外贸出口。
(四) 预算资金管理
1991 年, 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 “专户储存、 计划管理、 财政审批、 银行监督”, 当年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单位有 49 户, 专户储存预算外资金 5225 万元, 批准支出 4769 万元, 结存 456 万元。 是年, 市政府颁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规费及罚没款收支管理的通知》, 规定各镇乡土地补偿费 40%上交上市财政; 发出 《关于上交部门计划生育费的通知》, 规定各镇乡计划生育费 50%集中用于建立人口基金会, 50%专项用于计划生育。
1994 年, 印发 《关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的通知》, 将公安局、 安全局、 检察院、 司法局、 法院、工商局、 税务局、 审计局、 民政局、 土地局、 建委等 11 个行政执法部门 28 个行政性收费项目作为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 纳入预算管理行政性收项目, 一律实行 “收支两条线”, 严禁搞任何形式提留、 分成和收支挂钩。 对 68 个行政事业单位开设的 216 个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整顿, 撤并重复开设、 多头开设预算外存款账户。
1995 年, 24 个部门 (单位) 173 个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集中。 计划外生育费实行 “镇收市管”。
1997 年, 将电力建设基金、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价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财政税收附加转为基金预算, 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实行 “一个窗口” 统一收费。
1998 年, 颁发 《福清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 “统一征收、 分类管理、 定收定支、 余额调节、 超收分成、 短收扣支”, 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票款分离、 统一征收, 将全部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 建立市政府预算外调节资金。
1999 年起, 推行市直单位综合财政预算, 实行预算内、 预算外资金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统筹安排使用。 综合财政预算采取 “收支统管, 定收定支, 超收分成, 短收扣支, 综合平衡” 管理。 对单位收费类预算外收入 (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调剂 10%作为政府偿债调控资金, 单位实际组织的收入
超基数部分实行市政府与单位 4:6 分成, 短收相应扣减支出指标, 节支可结转下年使用。 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支出基数采取 “零基预算” 的办法进行综合测算。 人员经费按单位实际在编在岗人员和规定标准核定; 公用经费按单位的性质和业务特点, 分类确定统一标准。 将办公电话费、 机动车辆经费从公务费中剔除出来,单列核定。 办公电话费按行政职别确定定额标准; 业务费和专项经费按照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相结合原则作专项安排。 制定 《财政预算支出追加补助管理办法》, 对财政追加补助的对象、 范围、 原则、 审批办法和程序作明确的规定, 严格控制预算执行中追加行为。
2000 年, 全面推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 完善 “零基预算”, 调整压缩经费定额标准, 公用经费定额压缩 10%, 专项经费压缩近 50%。
2002 年 6 月开始, 按照 “集中管理、 统一开户、 分户核算” 原则, 对市直全额拨款 44 个部门 118 个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做到统一会计核算制度, 统一银行账户管理; 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集中办理资金结算, 集中管理会计档案; 建立支出审批制度, 建立凭证审核制度, 建立现金管理制度, 建立岗位责任
制度。 6-12 月, 核算中心共退回不合规定或不合法报销项目 97 笔, 总额 366 万元。 按照 “收支脱钩、 收缴分离” 原则, 将部门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将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和法院诉讼费纳入预算管理, 全额上缴国库, 共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 1050 万元、 法院诉讼费 400 万元; 对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支出按照核定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 除个别因缴费人不便到银行缴款的零星分散、 流动性大的小额收费由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外,其他收费全部实行 “单位开票、 银行收款、 财政统管” 管理办法。
2005 年, 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 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 实现以票管收、 以票促收。 健全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 全年审核退回纳入集中核算市直单位不合法、不合规报销项目 968 笔, 涉及金额 285 万元。

(五) 项目、 债务资金管理
1991 年, 筹措建市集资捐款 128.68 万元, 用于修建停车场、 北环城路、 西门—圣帝桥公路、 西门公园、 公厕以及东门河清淤、 环卫处工人经费支出。
1992 年, 贷款 7800 万元, 征收地方性基金等地方财力 3444 万元, 其他渠道融资 2900 万元, 投入基础实施和市政建设。
1998 年, 组建拥有 1.5 亿元资本金的市国有营运投资有限公司, 采取直接融资和担保方式为市筹集基础设施资金; 闽江调水工程获得国家国债专项资金和配套银行贷款 1.56 亿元, 融资 3.40 亿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建设。
2000 年, 融资 4.82 亿元, 用于城市道路、 镇村公路改造和城区防洪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 严格世界银行贷款水产项目资格审查, 加强贷款项目担保或抵押手续管理, 对 5 个水产项目 120 万美元世界银行贷款, 按资金到位总额 10%建立还贷准备金, 到位资金 54.62 万美元, 提取还贷准备金 47 万元人民币。
2002 年, 市本级筹措资金 1207 万元, 投入城区防洪堤、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投入 4305 万元用于江阴开发区和元洪投资区建设; 获得中央国债专项资金 2414 万元, 其中: 东张水库堤坝加固工程 1000 万元, 江阴疏港公路建设 650 万元, 城头海堤加固工程 340 万元, 看守所建设 170 万元, 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94 万元, 新厝苗圃建设 60 万元; 筹措并安排资金, 偿还到期或逾期债务 14955 万元,其中: 偿还到期或逾期银行借款本息 6704 万元, 偿还闽江调水建设债券到期本息和借款 5869 万元, 偿还基础设施工程欠款 2382 万元。
2003 年, 获得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28 亿元, 其中: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18 亿元, 主要用于闽江调水扫尾工程 3000 万元, 城区防洪堤工程 4350 万元, 江阴钢铁项目前期费用 6733 万元, 城区道路建设资金 417 万元, 置换原市政建设项目贷款 49630 万元, 偿还历年市政建设工程欠款 3370 万元; 从财政预算内外收入中安排 26015 万元资金, 其中, 投入污水处理厂、 垃圾处理厂、 城区防洪堤、 东壁岛围垦工程、 闽江调水工程纪念碑、 文化旅游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资金 4381 万元; 投入土地储备开发资本金 2516万元。
2004 年, 安排开发银行城建贷款资金 2673 万元, 统筹预算内外资金 2426 万元, 争取国债和上级基建专项补助资金 763 万元, 重点用于污水处理厂、 城区防洪堤、 城镇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 调剂本级财政资金 10737 万元, 偿还闽江调水工程借用的地方国债资金和各家银行的借款本息; 调剂开发银行城建
贷款资金 16867 万元, 安排本级财政资金 2530 万元, 用于各类园区完善基础设施、 改善投资环境建设。
2005 年, 安排使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16315 万元, 用于清盛大道、 中环路、 福业大道等城区建设, 以及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预算内外资金 37537 万元, 用于融侨开发区、 元洪投资区、 江阴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江阴物流园区、 江阴港区 2 号及 3 号泊位等配套设施建设, 城区防洪堤工程、 污水处
理管网工程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调剂本级财政资金 9659 万元, 用于偿还闽江调水工程借用的地方国债资金和各家银行借款本息。
(六) 国有资产管理
1989 年 9 月, 财政局设立国有资产管理股,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991 年, 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颁发, 福清建立资产评估制度。
1993 年, 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清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总值 4.42 亿元; 对 7 家改组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立项评估, 评估总值 1289.57 万元。
1994 年 3 月, 下发 《关于开展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部署在全民所有制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 选择福清钢铁厂、 轻机厂、 物资公司、 纺织品批发公司 4 个单位为清产核资试点。
1995 年, 开展国有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全市 123 个企业、 单位, 资产账面总额 53898 万元, 负债总额 36647 万元, 所有者权益 17251 万元, 资产负债率 68%。
1998 年, 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全市参加清产核资城镇集体企业 57 家, 资产账面总额 75501 万元, 负债总额 58232 万元, 所有者权益 17269 万元, 资产负债率 77%; 评估立项 26 项, 确认资产评估价值1.34 亿元, 升值额 0.32 亿元。 1995—1998 年, 对企事业单位占有产权和产权变动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企事业单位 219 个, 建立国有资产基础资产档案。
2001 年, 支持国有商业企业改制, 收回改制后资产变现金 1400 万元; 开展日新机械和闽龙机械两家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厂区土地公开拍卖工作, 收回股权转让和土地拍卖收入 4960 万元; 组织公房公开出售 7200 平方米, 收回变现资金 1830 万元。
2002 年, 公开出售公房 3000 平方米, 收回资产变现资金 560 万元; 组织实施东壁岛围垦工程经营权转让, 收回第一期转让收入 3000 万元; 组织实施真大线收费站新一轮经营权出让, 获得经营权出让收入6900 万元和国有资产使用费 175 万元。
2005 年, 加快国有资产处置变现和国有股权减持工作,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增长 18.1%; 国土部门加快城镇土地储备开发, 加大土地出让金清收, 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增长 25.93%。
(七) 政府采购管理
2000 年 11 月, 成立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制定政府采购、 招投标、 合同监督管理规定。 公布当年政府采购目录, 采购总额 180 万元, 资金节约率 14.5%。
2001 年, 构建政府采购网络管理体系, 开通市政府采购网站, 建立信息统计微机化管理模式; 建立审核采购计划、 落实采购资金、 开展市场调查、 编制采购方案、 编报评议审批、 组织集中采购等运作程序;根据采购物品、 品种、 数量、 缓急、 轻重等不同情况, 采取公开招标为主,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招标、
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为辅办法。 纳入采购项目的主要有电器设备、 办公自动化设备、 医疗器械、 通信网络设备、 交通工具、 系统网络工程、 印制出版及车辆保险等 3 大类 10 个项目, 采购资金 2178 万元, 资金节约率 17.8%。
2002 年, 纳入集中项目增加汽车及其保险。 集中采购资金从以预算内资金为主扩大到所有财政性资金。 全年集中采购资金 3167 万元, 比上年增长 29.95%, 资金节约率 9.38%。
2003 年, 完善公用车辆统一保险办法, 改进空调采购方式和供应时限, 试行公用车辆定点维修。 政府采购金额 3700 万元, 比上年增加 533 万元, 资金节约率 8%。
2005 年, 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扩大公开招标, 确定协议定点采购项目范围。 政府采购金额 4267 万元, 节约资金 540 万元。
四、 财政监督
(一) 财政监察
1989 年, 抽调 25 名干部组成两个检查小组, 对 21 个乡镇财政所开展例行监察, 查出截留应缴县财政收入 11.51 万元和违纪金额 48.43 万元。
1991 年, 成立检察院驻财政局检察室, 打击农特产税抗税案件; 查出全市 18 个部门违法着装支出58.30 万元。
1993 年, 专项治理乱收费, 清理违纪和自立收费项目 80 项, 收费 276 万元; 公布取消收费项目 163项, 纠正和停止收费项目 44 项, 收费金额 692 万元, 退还乱收费款 211 万元。
1995 年, 把财政资金审批、 农业 “四税” 减免、 财政周转金投放、 专项资金安排等 5 个项目列为财政部门重点治理项目, 采取措施规范管理; 对 11 个镇乡 64 个单位重点抽查, 清理违纪金额 576.28 万元; 清理小金库, 查出违纪金额 186.63 万元。
1997 年, 对财政资金审批实行 “一统一, 二公开, 三联审” 制度, 即凡涉及追加经费指标、 增加拨款、减收让利的报告由预算科管理, 资金管理办法公开, 办事秩序公开, 财政资金的批拨调度实行经办人、 职能科长、 局长联审制度。
1998 年, 加强预算收支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 开展镇乡财政例行监察, 查出违纪金额 44.60 万元, 入库 36.40 万元, 内部调账 8.20 万元; 加强用公款配置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管理, 压缩出国和接待费用, 全年共清理移动电话 363 部、 住宅电话 104 部, 查补资金 70 多万元。

2000 年, 与 7 家商业银行签订 “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书”, 审核确定 50 个代收网点; 处理 4 个不合格收费单位; 对公、 检、 法、 工商、 教育和卫生等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查出违纪金额 332 万元; 开展镇街财政例行监察, 查出违规违纪金额 389 万元; 清理回收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 753 万元, 调账处理613万元。
2002 年, 开展 “票款分离” 管理监察, 清理 931 个单位 1653 户银行账户, 撤销 426 户违规开设的预算外收入银行帐户。
2003—2004 年, 开展政府性投资工程控制价预算财政审核, 审核 83 个项目, 核减造价 2712 万元; 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账目, 回收专项借款 2136 万元。
2005 年, 办理 105 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 核减金额 2261 万元; 对 40 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 核减金额 954 万元; 清理收回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 1471 万元。
(二) 财务检查
1989 年, 全县 120 个全民所有制一级核算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全部进行自查; 全县抽调 39 名财会人员分成 11 组, 对 50 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查出违纪金额 77.88 万元, 增加财政收入 49.44 万元。
1990—1992 年, 开展财务大检查, 查出违纪金额 341.61 万元, 纠正与入库 142.18 万元。
1993—1995 年, 把财务大检查当作反腐败斗争重要内容抓, 查出违纪金额 1103.13 万元, 上缴国库251.46 万元, 其余的责令纠正。
1996 年, 对 60 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查出违纪金额 49.90 万元, 上交财政 7.88 万元。
1999 年, 开展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管、 支农专项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和税收返还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开展 《预算法》 执法检查和农税执法专项检查; 组织抽查 16 家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 开展罚没收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检查。
2000 年, 基建资金决算审核, 核减 7 个项目造价 135 万元, 核减率 7%。
2002 年, 开展 《会计法》 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 对 4 个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单位分别处以 2000元~5000 元罚款; 开展国债专项资金、 支农专项资金、 救灾专项资金、 农业税社灾减免资金以及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查处截留、 挪用和挤占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开展财政收入征缴质量情况检查, 查出截留坐支财政收入 389 万元, 责令限期解缴; 清理、 撤销多头开设或私自开设银行账户 756 个。
2003 年, 开展 《会计法》 执行情况检查, 查出无证上岗会计从业人员 51 人, 违规违纪金额 88 万元。
2005 年, 开展支农、 教育、 计生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三) 控制社团购买力
1988 年 12 月, 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是年, 实现控制金额 235.2 万元; 查出 154 个单位违控购买专控商品金额 12.77 万元。
1989 年, 实行定点供应办法, 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实际执行数为 166.33 万元, 比上年下降 29.29%。
1993 年, 查出违控购买小汽车 31 辆、 摩托车 174 辆, 按规定罚款上缴财政 75.60 万元。
1998 年, 清理用公款配置移动电话 363 部、 住宅电话 104 部, 查补资金 70 多万元。
1999 年, 全年专项商品购买力比上年压缩 40.2%。
2000 年 11 月, 成立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公布项目, 采购 180 万元, 节约资金 14.5%。
2001 年, 纳入政府采购项目三大类十个项目计 2178 万元, 节约资金 17.8%。
2002 年, 纳入政府采购项目三大类十二个项目计 3167 万元, 节约资金 9.38%。
2003—2004 年, 政府采购金额分别为 3700 万元、 3630 万元, 分别节约资金 8%、 9.37%。
2005 年, 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扩大公开招标, 确定协议定点采购项目范围, 采购金额 4267 万元, 节约资金 540 万元, 节约率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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