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3 14:57:48

福清市志1988版:卷十四 盐业 / 第六章 管理

第六章 管理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在主要产区设盐场公署,专管盐业生产,非主要产区由县知事兼管。

民国元年(1912年),省设盐政处,统管全省盐政事务。民国13年,省盐政处改为善后处。民国16年改称盐务处。民国26年,又改为盐务管理局。民国30年,福清盐场恢复,场址龙田镇。下辖:岑兜、上薛、岸兜、占阳、芦华、江镜、前庄、泽岐、江阴等9个场务所,并兼管平潭县韩厝寮场务所。同时,在城关设立盐务分局,在上迳乡设立盐务转运站。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即相继撤销。

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9月,成立福清盐务办事处,下辖平潭、江阴盐务所和海口、龙田、高山、三山稽征所以及宏路稽查站。1952年7月,盐业行政机构划归轻工业部领导,成为独立的工业行业。福清盐务办事处改称福清盐务所,各稽征所改称盐务组。高山设代销处,划归涵江盐业支公司管辖。1953年3月,省盐业机构实行产销合并。翌年,成立省制盐工业局。福清盐务所直属省制盐局领导。1954年7月,福清盐务机构撤销。江阴盐务所划归莆田盐场管辖。1958年8月,成立福清盐场管理处,系省盐务局派出机构,财权属省,人事下放县管,行政受双重领导。1960年,江阴盐务所收回县管,成为县盐管处附属机构。

1970年7月,福清盐场管理处改称福清盐业管理站,归县革委会生产组管辖。1971年12月,改称县革委会盐务管理局。1972年5月,改称县革委会盐业管理局。1978年7月,恢复为福清盐场管理处。

1984年1月,福清盐管处正式收归省管,人事权由省收回,成为省派出机构。处内设人秘、生产、运销、财计科和质量检测站、产品化验室。全县下设江阴、新厝、城头、江镜、港头、三山、沙埔、东瀚等8个盐务所。1988年,全县盐务行政人员共70人,有职称的科技人员13人,其中工程师3人、会计师1人、助理工程师2人、助理经济师1人、助理统计师1人、经济员3人、会计员2人。

第二节 分配
共和国成立后,国营盐场长期实行固定工资制;集体盐场实行基本工资加按产计资制。1979年后,对盐场企业管理体制,逐步进行调整。

1979~1980年,实行工资与生产效益挂钩的奖赔制度。从管理干部做起,各盐场领导干部包工区,按全场完成生产指标情况,统一计算报酬;工区干部包班组,与职工同奖赔。

1981年,全面整顿企业,实行按劳取酬制度。采取场包片、片包组办法与职工同奖赔。推行定场、定人、定产量质量、定奖赔的“四定”办法。以优质、高产、多种产品、扩大销路为中心,加强企业经济核算和各项管理制度。

1982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企业全面整顿》6条标准,各盐场进一步整顿,充实领导班子;经济责任制初步完善,经济核算加强;订立《职工守则》,落实奖赔制度;制订《近、远期生产计划》,并实行利润包干制度。按照下达的产值、产量、质量、品种核定包干基数,采用“定额包死,若干年不变”或“定额上交,超额分成”的办法,相应改革工资制。职工由原来固定工资,改为半固定工资,进而实行基本生活费加浮动工资,摆正责、权、利的位置。

1983年,开始实行经营承包制。全县有8个社办盐场向公社承包,利润全年计27.5万元;还有8个盐场实行自负盈亏。各场班组向场部承包。随着承包制的推行,干部、职工的工资形式起了变化,有全部计件工资、基本工资与按件计资相结合和全浮动工资(年终按实际完成任务比例计算发给)等形式。部分盐场采取5~10%的浮动工资制。

1984年以后,全面推行承包制。全县集体盐场向乡(镇)政府承包,班组向场部承包,承包期一般3~5年。盐场生产设备维修,也采取承包制。各场滩地、蒸发池、结晶坎,达到“平、硬”的要求,日趋于标准化、规格化。各项岗位责任制也相应逐步完善。

1986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盐场调价后收益分配的规定》文件,“盐工实际收入不低于总收入60%,乡(镇)、村提取利润不超过10%”,各场上缴利润都作相应调整。1988年,原盐收购价调整提高,促进承包制进一步完善,职工收入普遍提高。

第三节 财务
一、资金

1958年,围建泽岐、芦华集体盐场,系民办公助,省拨款40万元补助,其余由公社自筹,仅泽岐盐场就投资220万元。同年,专署、县、公社合办的东阁盐场,围建面积31282公亩(其中22213公亩改为农场),共投资100.97万元,县拨基建资金13万元,余由各方筹集,公社投入劳力70955工日。

1968~1977年,兴建新厝、五七、平林、太武、佳乐等5个集体盐场,围建面积计20144公亩,省拨基建补助款165万元,大量劳力、财力由社队自行解决。

1979~1981年,围建新港、棉亭、东刘、城头、海口、港头、前华、文关等8个集体盐场,面积10.43万公亩,共投资1210万元,其中省拨基建款384.78万元。1988年又续拨18.28万元,银行贷款345万元,社队自筹资金462万元。1984年,围建下石集体盐场,面积1.13万公亩。省拨各项资金达31.44万元,余由乡(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1985年,实施《会计法》,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上交省盐务局专款116万元,全年安排生产资金50万元,安排维修款9.84万元。1986年,新建盐场补助标准,从原来每公亩补助30元,提高为40元。1987年,围建虎邱、华盛集体盐场,面积1.2万公亩。省拨补助款36.6万元,余由集体筹资解决。

1988年末,全县2个国营盐场,拥有资金61.28万元。其中,固定资金48.93万元,流动资金12.35万元。19个集体盐场,拥有资金1877万元。其中,固定资金1629万元,流动资金248万元。

国家对已投产的新办盐场,给予定期免征盐税的照顾。从1980~1988年,由国库退出税款1143.61万元,作为支持盐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


注:1981年应退税款,至1982年才退完。

二、公收价和场价
民国时期,公收价和场价变动频繁。民国25年(1936年)抗日战争前夕,物价尚较稳定,盐务机关公收原盐100市斤(另收场耗25斤实是125斤),付给制盐者盐本价0.5元,就场征收食盐税每担3.90元,加上食盐运杂费,县1980内批发价为6.20元,再经零售环节、商业销售利润等,市场零售价每担为7元。抗日战争爆发后,物价不断上涨,国民政府多次调高盐税,原盐公收价和售价差距更为悬殊。

共和国成立后,为发展盐业生产和稳定食盐价格,国家向盐场公收的原盐价格和在产区放出的场价,由国家财政部定出限价范围,省结合地方生产情况,统一核定。福清生产的原盐,每吨公收价,1950年1月,定为大米50公斤(当时物价不稳定,以实物计算,保证盐工收入),同年5月调高为大米70公斤,8月增为80公斤;1952年10月增至95公斤。1953年6月,改按人民币计算,国家公收二等原盐每吨定价19元,同年8月调为22元。1957年2月调整为20元。其后较长时间,每收购一等原盐1吨,付给公收价31元。并实行“三、七”公收制度。即原盐在公收归坨时,付给价款7成,余3成待原盐放运时付清。1984年10月,国家对公收原盐,采取减税提价的办法,并实行以销代购制度。即在原盐放运后一次性付清盐本,对资金有困难的盐场,在成本50%范围内,给予贷款解决。1986年公收价,优质盐1吨49元,一级盐1吨44元,二级盐1吨38元;场放价,食盐每吨83.80元,农牧盐61.80元,工业盐49.80元,渔盐39.80元。1988年公收价,优质盐每吨调高为86元,一级盐调为83元,二级盐调为79元;场放价,食盐1吨100元,渔盐1吨100元,农牧盐1吨76.90元。工业盐,计划内1吨100.70元,计划外1吨130.70元。

三、利润与税金
1980~1984年,全县盐场缴纳国家盐税税款达3112.84万元。1985年,国家改变盐税纳税环节,产地只征地销的税款,年征税额降为130多万元。1988年起,盐税实行分段征收。县级收入,吨盐征税30元,其余在省征收。盐场利润,从1980~1988年共盈利448.80万元。


注:1982年受自然灾害影响,盐业无利润。

第四节 综合利用
福清各场有低畦滩地、河道,蓄水床面积达2.6万公亩。1985年贯彻“以制盐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全县有14个盐场发展水产养殖,银行无息贷款33.1万元,养殖面积为3259亩。各场开展科研活动,邀请县水产学会给予指导,取得成效。

1986年,全县13个盐场自筹资金25.4万元、银行贷款22万元,养殖面积2487亩。其中,精养对虾124亩、藻类350亩、贝类228亩、鱼虾混养1785亩。

1987~1988年,盐场水产养殖出现3种经营方式。一、盐场集体兴办的有江阴、港头、泽岐、五七、前华、平林、城头7个盐场;二、利用社会资金、技术兴办的有下石、棉亭、东刘、海口、江镜、芦华、太武7个盐场;三、盐场和社会合办的有新港、新厝、文关3个盐场。1988年,全县17个盐场水产养殖3100亩。其中,对虾1500亩,混养鱼虾、并利用滩涂繁殖贝类和牡蛎等1600亩。各项年产值共280万元。

第五节 缉私
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福清前薛、江厝村等均驻有盐警队,巡回缉私。嘉庆十三年(1808年),省派巡逻船1艘,停泊福清港口游弋查缉。

民国30~34年(1941~1945年),福清盐场复场期间,县内驻有盐警第三十一队和三十二队。由于以缉私为名,行扰民之实,激起民愤。民国33年9月29日晚,驻场盐警第三十一队队部被抢,盐警死1人、伤2人,并损失步枪7支、驳克枪1支以及子弹、服装等。

共和国成立后,贯彻“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盐管处、盐务所、盐场与公安、税务部门共同配合,着重打击惯犯,处理大案、要案。1981年6月,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精神,加强防私、缉私工作。1982年,严禁滩晒“钾镁肥”,杜绝私晒原盐。1987年1月,福清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县内盐业的管理,维护原盐生产和市场供应的秩序,打击原盐走私,保护国家税收。

自1981~1988年,共缉获违章案件21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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