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3 14:51:19

福清市志1988版:卷十四 盐业 / 第四章 销售

第四章 销售
第一节 引制
宋代,食盐销售采用引盐制。由户部印发盐引,交地方政府管理。销地称为引地,销额称为引额。每引盐额约400斤,长引可以销到各州,限期一年;短引只在近场销售,限期3个月。允许盐商向当地政府申请购运,经缴纳盐课后,发给盐引,向指定盐场采购,在指定销地出售。福清县是自产自销县份,原盐外运,仅作临时性的调运配销。

元代,销盐沿用引制。由于实行时间过久,流弊丛生,官府与盐商勾结,超引运销,私盐充斥,引制受到破坏。

第二节 纲法
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因积引太多,创行纲法,将旧引与现引分纲行销,疏通积引。将商人所领盐引,编列成册,分为10纲,每年以1纲运销积引,9纲运销现引。凡册内有名的,可以常年报运,册内无名的,不得加入。从此,形成盐商世业。

第三节 监卖
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实行设馆监卖。福清设利桥、牛田、牛宅、城头、高山、三山、后营、屿头等8个盐馆。监卖盐商领销的食盐,年销额为8万担。县外仍采取定场、定销地的办法,指定江阴盐场运销长乐、霞浦、南平、顺昌、沙县、永安、罗源、闽县、侯官、连江、闽清、永福等县,指定福清盐场运销福鼎、宁德、福安、平潭等县;指定福兴场、江阴场供应县内。道光十一年(1831年),允许商人参与食盐经营,改变少数盐商垄断购销的局面。

第四节 官运商售
清光绪五年(1879年),实行官运商售。主要针对食盐在长途运输中夹带私盐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民国1~6年(1912~1917年),仍沿用清制,实行官运商售。其后,部分试行包商承办制。

第五节 包商专卖
民国18年(1929年),全面实行包商承办制,由商人按销盐区域,认额行销。销盐地区分为,腹地、边境、沿海3类,共14个销盐区。福清系产盐区,以一县定为一区。由于管理不善,县内食盐销量逐年猛降,民国19年,销盐28522担;民国21年,降为22041担;民国22年再降为16358担;民国25年,竟猛降为8919担。民国26年,改为官趸售(批发)、商零售的办法,各地设立盐子店,专事食盐零售。

民国31年,实行盐专卖,采用“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办法。各地相继实行计口销盐。民国33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盐专卖条例》,计6章59条。盐种有食盐、渔盐、工业和农业用盐。规定销售由专卖机关办理,但可以招商代运。并规定重罚制度,凡私制、私运、私销的,可以罚没并处,并没收其运输工具。所以民间盛传“破船运私盐”之说。

民国35年,政府公布《盐政纲领及盐政条例》,盐类专卖正式废止,改为征税制。

第六节 计划供应
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和《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对关系民食军需和发展工农渔牧业生产的原盐,实行统销政策,计划供应。

1954年,国家决定原盐产销合管,由轻工业部盐务总局统一分配,归口管理,对全国盐业运销市场,进行全面安排。1959年,将原盐列为中央统一调配物资。由轻工业部负责平衡,提出分配调拨计划。县盐业主管部门,按季度分月下达产、运、销指标,据以执行。

1960年,销盐量增为16091吨。其中,食盐8770吨、渔盐3386吨、农牧盐3867吨、工业盐68吨(包括销往县外)。1965~1979年,年销量保持在5万吨左右。由于历年原盐生产发展较快,出现产大于销,库存量较多。1981年开拓江西工业用盐的供应点,销路增大,盐质选择氯化钠含量94%以上的优质盐,保证筑装质量。1985~1987年,连续3年出现销大于产,1985年销盐91284吨,产盐85373吨,超5911吨;1986年销盐12.74万吨,产盐11.81万吨,超9278吨;1987年销盐14.16万吨,产盐9.11万吨,超50427吨。1988年,因汽车运输原盐运费低于其它货运,影响正常调运工作,销量降为7530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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