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机灵弟 发表于 2019-2-22 15:18:06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17〕422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
促进2017年全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2017 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7〕1650号),促进 2017 年全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实现工业增长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扩大生产(一)贯彻实施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奖励;对趸售县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增长点项目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上述期限内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鼓励用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新机制和调峰交易,发挥移峰填谷作用,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福清供电公司(二)组织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积极组织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参与省电力直接交易,推动行业龙头和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按照省售电侧改革工作统一部署,积极培育我市售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代理中小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直接交易与调峰生产用电奖励不叠加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物价局)、福清供电公司(三)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和提升规模。详见《中共福清市委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融委发〔2017〕6号)关于扶持企业创建品牌的五条措施中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同时,对年产值100亿元(含100亿元)-200亿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将保底奖励金额提高到100万元;年产值200亿元(含20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将保底奖励金额提高到1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四)鼓励企业扩大投资。积极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于超额完成计划总投资5%以上,且固投增量500万元以上的视增量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其中,增量为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增量为1000万元-20亿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增量为20亿元-50亿元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增量大于5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五)推动高成长企业发展。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企业要素保障实行“直通车”服务。高成长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对高成长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审批、限时办结。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等指标给予优先统筹解决,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海渔局、商务局、市监局、行政服务中心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1、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福州市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我市再给予3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2、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我市按福州市补助金额再给予20%配套。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3、对参加列入计划的或省经信委、福州市经信委要求的省外知名工业产品展销活动的企业(广交会除外),给予参展企业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4、成立福清市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相关工作。认真贯彻《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54号)精神,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采购和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列入《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的目录产品。同时,由市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抓紧制定《福清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5、推进服务型制造。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加快大中型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开展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培育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促进我市制造业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对列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在省、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发改局
三、加大企业融资服务(一)推进产融合作。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切实协调解决企业融资需求。对牵头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银行金融机构达5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信局、财政局(二)保障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用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渡过暂时难关转型发展。切实发挥好企业应急保障金作用,帮助符合条件企业转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作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对我市企业进行总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20%的股权投资、债转股和票据贴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上市(挂牌)等方式融资,扩大服务小微企业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四)金融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进一步做好与省、福州市有关部门和基金公司的对接,用足用好福建省、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以及产业基金,广泛征集有资金需求的项目并向基金公司积极推荐,最大程度争取省、福州市企业技改等基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一)对技术改造项目完工的企业进行奖励。贯彻落实《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福清市内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并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30%、4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二)组织实施技术创新重点项目。重点在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组织实施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产学研用合作、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研发设备投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技术提升诊断和质量品牌等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联手,整合要素、市场与资源优势,吸引创新技术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突出以创新实现进口替代,支持企业瞄准国际先进质量标准开展产品“对标创新”“补短板”创新。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成果转化机制,提升创新成果转化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市监局、商务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三)加快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组织推荐我市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评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在省、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四)对企业研发进行补助。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 号),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补助经费在省级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40%。对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给予的补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由省级财政、福州市财政各承担50%。加强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遴选和培育,落实省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五)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科院及工程院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和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协、财政局
五、促进管理提升(一)推进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支持开展企业管理典型经验示范推广、重点行业企业对标诊断等活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工作。组织推荐我市企业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做专做精核心产品,持续强化创新,培育独具特色的企业品牌。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省、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二)加强平台载体建设。支持各类创业基地、园区等载体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建设标准、规范的小型微型创业创新基地,为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科技局(三)支持机构提供服务。支持企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政策信息、投资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线上线下服务,对通过验收的福清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和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在分别获得福州市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服务补贴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15万元、7.5万元的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四)深化质量品牌建设。以工业“三品”专项行动为重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升企业质量品牌建设能力。积极组织申报省级质量标杆,树立一批福州市级质量标杆,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提高企业品牌培育的科学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监局、财政局
六、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有效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布收费清单。责任单位:市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交通局、商务局、科技局、民政局、市监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办、金融办、福清供电公司
七、突出抓项目和运行分析协调服务(一)完善抓工业项目机制。建立完善工业重点项目库,建立项目台帐,动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项目从谋划、签约、开工、建设、投产全过程进展情况,盯住各主要环节,尽快释放项目增长动能。坚持“聚焦项目、聚焦服务”,主动加强对接,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培育产业新增长点,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提升全市制造业竞争力。(二)建立完善技改和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工作激励机制。对技改工作实行“月通报、季督查、年考核”,突出技改投资的规模、速度等激励导向,全面考核技改投资指标完成、项目建设、政策落实、工作推进等情况。加大工业招商力度,实施全员大招商和小分队招商机制。加强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力度,突出民企项目真实性、投资规模、结构优化和落地开工建设等情况,实行“月报告、季审核、年考核”。(三)强化监测分析。完善“周监测、月分析、季调度”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地区、主要行业、龙头企业、新增长点项目分析协调服务,分解落实全年工业目标任务,增强调控预警的主动性和时效性,精准提出对策措施,提高运行分析和调控水平。(四)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镇两级和园区领导挂钩联系规上工业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业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五)加强政策落实。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福州市出台的促进工业稳增长、转型升级系列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督促,优化服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制定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
八、正向激励工业稳增长如我市获得福州市级工业增加值增幅、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量和减产企业下降幅度正向激励工业稳增长奖励资金,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奖励给对工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经信局牵头,财政局配合,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
九、其他事项1、本意见所涉及的工业经济各项指标以市经信、统计、市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其它相关数据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的数据为准。2、上述奖励资金中上级有指定地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3、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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