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2 11:05:18

福清市志1988版:卷十二 城乡建设 /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管理

福清县在1980年以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县计划委员会办理。1980年以后,改由县基本建设局办理。1983年,为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成立县村镇建设办公室。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征用土地,按国务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福建省的《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有关证明文件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选址,并向城建部门申请。乡镇企业基建用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

私人建房用地,根据福建省的《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呈报审批机关批准。凡动用山坡地、荒杂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茶、果、林、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然后集中报县土地管理局批准。

在土地管理方面,1979年后,越权审批土地,或以补办手续代替审批手续以及随意放宽用地标准等导致乱占地建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土地管理,1986年,福清县成立土地管理局。

二、清理违章建筑

福清县人多地少,1986年人均耕地面积仅0.53亩。

1982年10月,县成立村镇建房清理规划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有关制止乱占耕地建房的指示精神,对于干部1979年1月和农民1980年1月后乱占耕地建房的情况进行清理。全县清理351个大队的20837建房户,计占地5119亩,其中耕地3000亩、杂地2119亩。已作处理的86个大队,拆除影响公共交通的房屋60座,计占地面积5573平方米;折价归公1户,占地面积240平方米;罚款428户,巳收金额24864元。全县完成规划的大队共57个。

1986年4月至8月,对1979年后违章占地建房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全县共有50840户建房,占地总面积12327.76亩。其中占耕地建房的37438户,共占耕地8985.9亩;非耕地建房13410户,占地3341.86亩,对于违反规划建筑,责令其停建和拆除的共56户,占地面积12亩;拆除埕地、地基及违章建筑返耕的有101亩;处以收缴土地补偿费和违章罚款的共330.51万元。

1987年,在县城,拆除无审批的违章建筑14户,面积4.7亩;制止无审批擅打地基的83户,面积16.4亩。对无证擅自建房和超面积建筑的罚款计1.26万元。

第二节 房产管理
一、公房管理

民国时期,福清县城的公房维修由住户自行处理。

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没收、征收和接管城区官僚、地主、反革命分子的房产以及民国政府遗留下来的机关、单位房产。此外,对城镇私有出租的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无人管理的房屋归国有。至1986年,除各单位自管房产外,由融城镇公房管理组管理的房产达47345平方米。全县公房除城区外,还分布五镇一乡,即海口镇、龙田镇、高山镇、渔溪镇、东张镇和沙埔乡。1988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六镇一乡拥有公房2563间,建筑面积58141.82平方米。

1950~1966年,公房先后归县财政科和房地产管理科管理。1967~1988年7月归县财政局管理。1988年7月20日起由县建设局管理。

1956~1957年,人民政府先后颁发了土地管理法和房产管理法,实行以租养房的政策。

为加强修缮和经常养护,保证住用的安全,恢复或保持房屋和设备的功能,延长使用年限,融城镇公房管理组建立了公房维修队,负责维修工作。

民国时期的公房房租,统由县财政科征收。共和国成立后,房租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视公房质量,采取不同的低收费标准。按1978年规定,公房的收费标准是:

平房:一等的每平方米0.25元,二等的每平方米0.10元,三等的每平方米0.03元。

楼房:一等的每平方米0.40元,二等的每平方米0.18元,三等的每平方米0.08元。

自1979~1986年,计收房租30.6万元,维修支出9.41万元。其中1986年收房租3.69万元,维修支出8076.34元。

为了搞好公房管理,福清县人民政府于1981年4月25日发布《关于公房管理的通告》,其主要内容为:(一)公房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侵占。(二)租赁公房必须是城镇缺房的常住户口。(三)租用的公房不得擅自调换、转让、转租,严禁从事公房交易活动。(四)租用公房必须按期交纳租金。(五)租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负有保护房屋的责任。(六)对于居住“多头房”,或超过规定居住面积,房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分配。(七)因国家建设需要对公房进行拆建、调用时,住户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或阻拦。(八)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公房的维修、管理,同时认真执行房管政策。

二、建房审批

自1987年始,房屋建设以规划为准绳,严格审批手续。民房建设,须经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消防队、土地局和建设局5家派员到实地察看、丈量,做到房权清楚、四至分明、面积准确、符合规划。由土地局发给《土地使用证》,建设局发给《建筑许可证》方可施工。企事业单位在规划内进行建设,亦须按规定申请,经县建设局同有关部门会审,发给《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后才能施工。

1988年,批准私人旧房改建198户,占地21.7亩,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审批私人按分配指标建房47户,占地7.26亩,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审批企事业单位公房建设15家,占地23.36亩,建筑面积1.68万平方米。

根据1985年福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建设局<关于清房工作若干实施原则细则的请示>的通知》规定:居住在县城的农业人口,在本地建房的,按人均20平方米的用地指标;居住在县城的农业人口,不在本地建房以及居民建房的,则按人均15平方米的用地指标。同时,收取适当的公共设施费,用于建设居住区内部的消防道路和排水管道。

三、登记发证

1988年5月,县成立两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发证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8月,培训了一批工作人员。9月,在融城镇小桥街二选区203户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其中国营单位17户、集体单位5户,私房181户)中进行发放两权证的试点工作,为在全县范围内普遍开展,摸索经验。

四、落实房产政策

根据国务院[1980]国发188号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精神,1980年,福清县开始进行宗教团体房地产的清理工作。经调查,应落实归还的有263座,1078间,建筑面积49083.89平方米。至1988年,已清理归还的有212座,879间,建筑面积43777.22平方米,占应清理归还数的89.18%。房屋周围的地产,应归还的为22387平方米。至1988年,已归还1724.38平方米,占总数的77.05%。

1984年2月,全县开始对土地改革时被错误没收的华侨房产进行清理。通过落实,至1988年,全部清理归还,计有侨房所有权673户,建筑面积11.68万平方米。

五、房屋普查

1985年5月,福清县开展城区房屋普查工作。先后举办3期培训班,培训普查工作人员98人。至12月31日普查结束,共普查建筑面积151.979万平方米,所有数据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口径和方法计算。

城区房屋建于1949年10月以前的有31.78万平方米,占1985年城区房屋总面积的20.9%。近80%的房屋系共和国成立以后所建的。1980~1985年建房最多,共建60.95万平方米,为1949年10月以前房屋总面积的近两倍。1985年人均居住面积从1978年的4.2平方米增至8.81平方米。

六、经营商品房

1980年,县投资18万元,建设居民住宅2幢,面积1530平方米,主要是安置小桥街拓宽的拆迁户。1983~1984年计投资39万元,兴建2幢5层楼商品房,面积计3210平方米,每平方米分别售价166元和196元。1985年建商品房一幢,面积1605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222元。1986年建商品房一幢,面积1488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230元。1988年,县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建商品房4幢8480平方米,已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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