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1 15:19:13

福清市志1988版:卷十一 电业 / 第五章 用电

第五章 用电
第一节 用电结构
1988年全县共有电力用户17万个,其中农业用户1586户、工业用户1543户、交通运输和其他用户333个、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按总表计算)13.54万户。用电设备装机总容量为15.94万千瓦,其中农业为2.74万千瓦、工业为5.74万千瓦、交通运输及其他3534千瓦、城乡居民生活用电7.11万千瓦。

一、工业用电

至1958年,福清计有县属厂45个、社办厂320个。只有福清油厂部分电源以及1960年后东张水库低干渠电站供部分工厂使用,其余为自发自供。大宗工业用电始于1974年,用电量最大的是合成氨厂,年用电量达1074万千瓦时。1979年末统计,全县用电量4580.46万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2763.78万千瓦时,占年总用电量的67.24%。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工业用电大幅度增长。1988年,全县工业总用电量9205.95万千瓦时,占全县用电的60.7%。其中乡镇企业用电1601.68万千瓦时、化工行业用电量2399.33万千瓦时、食品饮料制造业用电量1265.32万千瓦时、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业用电量665.99万千瓦时、制纸加工业用电量834.16万千瓦时,还有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用电量809.48万千瓦时、黑色金属冶炼工业用电量893.53万千瓦时以及其他工业等。

二、农业用电

1988年农业用电量4877.80万千瓦时(包括农村生活照明用电),占全县用电量的32.2%。农业用电主要是电灌。全县电灌用电457.59万千瓦时,最大的有南倪电灌站用电量247.9万千瓦时;其次为农副业生产用电量529.87万千瓦时。

三、生活用电

1974年前路灯只用25瓦白炽灯,后改为高压水银灯。1987年又改为高压钠灯,并采用定时自动控制开关,各乡镇所在地以及部分农村也装有路灯。同年路灯总用电量达74.64万千瓦时。近10年来,由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生活照明用电急剧上升。1988年城镇居民生活用电量为773.47万千瓦时,占总用电量5.1%。全县人均年用电量达148.5千瓦时。


第二节 收费
一、电价

福清县电价以部颁和省核定为依据,故全县电价进行过多次调整。

1951~1959年,城内仅靠小火电维持部分机关、商店、居民照明,其电费按盏灯及表灯二种形式征收。包灯15瓦每月每盏0.80元,25瓦每月每盏1.30元,用电度表每千瓦时0.63元。

1959年11月,东张水库水电站建成发电,每千瓦时电价0.08元。1960年10月1日,电价规定为:照明每千瓦时0.30元,动力每千瓦时0.15元(包括附加费15%在内),包灯15瓦每月每盏0.80元。破月者16天以上按月计算,不足16天者以半月计算。

1964年3月25日,根据福清县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的通知》,为支援农业,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从每千瓦时0.075元,降至每千瓦时0.06元。

1976年1月1日起,根据福建省电网电价表执行,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20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085元;农业用电电价,直供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06元;转售电价每千瓦时0.055元。

1981年1月29日福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照明价格的通知》,不满1千伏的每千瓦时从0.20元降为0.15元,1千伏以上的从0.195元降为0.145元,有关照明用电的收费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1984年5月1日起,工业用电,每千瓦时加收燃料附加费0.01元,居民生活用电不收附加费。

1987年实行新电新价,以1985年的实际用电量为基数,按原价格收费;基数外的用电量和1985年没有基数电量的用户(指动力用户)实行新电新价,每千瓦时按0.16元计费,暂不收建设基金和燃料附加费;生活照明作电,按原电价计费,每千瓦时加收0.02元。

1988年1月1日起,新电新价实行基数法,凡超过老电限制的均按新电新价执行,即实行指导性趸售电价,每千瓦时0.195元。

二、电费

民国时期,福清电灯公司因种种原因,抄、核、收工作无法正常实行,欠费利害,企业面临倒闭。

共和国成立初期,福清县靠小火电自发自供,电费高、用户少。东张水库水电站送电后,在城关设立供电所,抄、核、收工作专人管理,逐月逐户正确抄表,细心核算,及时回收。“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关个别用户、音西大队部分农业电灌用电的欠费共有9000多元。陈欠电费至1975年如数追还。

1983年后,基层站(所)成立表计组,日常工作中对各用户的用电性质、类别做到调查细、分类清、数字准,全面地、综合地进行分析,每月初定时进行回收电费评比,对在收费工作中表现突出者给予表扬或奖励。至1988年,每年电费回收率均达100%。


第三节 用电管理
一、计划用电

1981年,县电力总站设立用电股。对电力实行计划管理和调度;研究制定计划用电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计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供、用电和生产任务的综合平衡;并对各行业、主要用电单位下达用电计划。做到用电有人管,使用有计划,耗电有定额,考核有制度。

1981年3月,县电力总站对基层管区各用户进行全面调查,对装接容量(配变压器电动机)、最高和最小负荷以及出现时间等详细登记入卡。结合具体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安排好重点厂场和照明生产的需要。合成氨厂、炼钢厂等大用户按审定的耗电定额,分配给电量指标,对超用电量单位,严格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和电费增加的办法。

1982年根据全县各厂场生产规律,统筹兼顾,避峰填谷。上半年平均负荷率为66.4%,比1981年同期提高3.11%。


二、节约用电

福清县每年在枯水期间电力供应紧张成为突出问题。自福建省水利电力厅电业管理局1981年《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指令的通知》下达后,县即研究部署对全县电网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用电,提高电能利用率,并要求做出计划。

对工业大用户用电设备及电耗定额进行清理,择优供电,更新改造用电设备。县合成氨厂原年产能力5000吨,用电量1432万千瓦时,1981年电耗高于定额。通过改造,设备更新,年产量达万吨以上。1982年吨氨电耗1366千瓦时。比省定额1600千瓦时,吨氨节电近15%。

1982年对重点用电单位进行调整用电负荷。城关管区参加调荷的有24家厂场,宏路管区27家厂场。两地参加调荷容量462千瓦。钢铁厂调整避晚峰,合成氨厂晚峰停开煤球车间。全县高峰时间禁用弧焊机,停止机砖厂生产。

整顿改造配电线路。南倪变电站南龙馈线最远距离19千米,负荷集中龙田一带。1982年10月在龙田镇设35千伏变电站,龙田、江镜公社等划为龙田变电站供电,提高了电能质量和供电能力。

广泛开展降损节电活动。抓宣传节电工作,抓落实节电组织,抓推广行之有效的十项节电措施。并于1983年2月21~27日举办为期一周的节电研究班,层层重视节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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