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肉姐姐 发表于 2018-9-23 12:20:38

陈进建:无“袍”亦有为


陈进建(左)正在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梅贤明 摄
陈进建是福建省福清市元洪高级中学的一名教师。2005年,当地电视台开播《法纪之窗》栏目,他时常在上面看到法官审理案件、分析法理,觉得很有意思。就在这一年,他偶然在报纸上看到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当即报名,自此与法结下了不解之缘。
练好“内功”
就像所有笑傲江湖的大侠一样,功夫不是一朝练成的,在担任人民陪审员初期,陈进建时常感到自己是“陪衬员”。因为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熟悉,当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时无法辨明是非,诉讼调解中常常一言不发,评议案件时也只能“赞成法官的意见”,这种尴尬令他感觉如鲠在喉。
“虽然法官们经常鼓励我参与调解,大胆发表看法,但我还是觉得没底气,不知道该说什么,怎么说。”陈进建意识到,当人民陪审员仅凭一腔热情是不够的,只有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做好陪审工作。
为此,他开始啃读刑事、民事及诉讼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法院赠订的《人民法院报》和《闽都法官》上的案例,注意收看法制类的电视节目。对于每一次陪审,他都十分珍惜,总是事先安排好教学工作,有时候不巧“撞车”,他也会想方设法跟同事调课,及时出现在庭审现场。
边学习、边请教、边实践,随着陪审案件的增多,他渐渐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参与民事案件的调解,实现了对审判的实质性参与。
在陪审过程中,陈进建发现很多纠纷都是因“法盲”引发的,因此,他经常把自己陪审过的案例讲给周围的人听,每年在学校给学生们开一次法制报告会。“在职一天,就要为人民群众尽一份心,负一份责,谋一份利。”他如是说。
无“袍”有为
“作为司法公开监督者的人民陪审员,首先要熟悉案件情况,才能真正参与到案件审理中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陈进建说。
他曾经参审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999年11月,原告黄敏将自己购买的集资房租给被告郑中使用,2008年3月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约,约定租期从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月租金500元,租金每半年付一次,第二次付租应提前10天预付下半年的房租,并约定承租方若未交租金,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另行处理。但后来被告只支付了1年租金,拒付之后的租金,也拒绝返还房屋。
黄敏只得向法院起诉,但经过传唤,被告仍然缺席庭审。开完庭后,陈进建主动找被告沟通。郑中说,黄敏认为租金偏低,想提早解除租赁合同,经常说些很难听的话,所以他才故意不交租金。郑中知道黄敏购买的集资房还没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认为她没有证据证明房屋的所有权,这才有恃无恐。
陈进建根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向郑中晓之以理,耐心劝说,郑中终于认识到自己的不当之处,在法院判决前就主动搬离了出租房。
陈进建认为,有些人民陪审员庭前不阅卷,陪审时不了解案情,难免在审理过程中一头雾水,“陪而不审”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这样不但会导致陪审员无法履行监督职责,还会使当事人对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一定的负面评价。要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除了在制度、程序上保证陪审员熟悉案情和法官尊重陪审员的意见之外,更重要的是陪审员的参审意识要到位,积极主动地了解案情,合议时敢于抛开顾虑和面子,不怕说错话,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才能充分发挥陪审员在案件审判中的积极作用。
为民尽责
每次庭审前,陈进建都会仔细了解案情,尝试找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如果归纳不出来就向审判长请教,能去现场的就尽量去现场掌握具体情况。
说到调解的方法和经验,他更是侃侃而谈:深挖纠纷的根源,对症下药;用典型案例启迪诉讼当事人;自己要换位思考,也要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问题……
“在参审民事案件时,我经常以‘主人’的心态去做调解前期的准备工作,烧好水,沏上茶,招呼当事人入座,这样调解时气氛就比较轻松。”他笑着说。
有一起财产纠纷案件,被告林海和妻子方莉一起向亲戚借了8万元,然后去南非经商,其间方莉也出国帮忙料理生意,几年来挣了不少钱,2005年,林海还在福清城关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了房产。最近几年因林海经常不给生活费,夫妻俩口角不断,方莉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南非店面的股份和城关的房产。
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共同出资在南非开店。庭审结束后,他发现还有一些问题没了解清楚,就主动找双方当事人沟通。原来方莉怀疑丈夫对感情不忠,两人互相赌气,谁都不愿主动和对方说话,有事都通过第三人传达。他就向主审法官建议,邀请被告家族中一位很有威望且当初也借过钱给他们的陈老先生一起到原告家中进行调解。
后来,合议庭向当事人提出了调解方案,经过调整补充,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每月付给原告2500元,原告在家处理家庭事务,被告继续在南非做生意;如果今后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被告要为原告提供住所,原告的生活费由子女负责。就这样,挽回了一个即将破裂的家庭。
“作为司法民主参与者的人民陪审员,不能只与法官沟通,要多与当事人接触,才能当好协调员。”陈进建总结道,“目前有关的制度还不完善,如果能建立起陪审员与当事人较为便利的沟通渠道,我们发挥的作用可能会更大些,尽量让当事人不带着猜疑、误解和遗憾离开法院。”(本报记者 梅贤明 本报通讯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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